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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消防设施(船舶消防设施管理的现状)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8 13:40    点击:59   编辑:admin

1. 船舶消防设施管理的现状

船舶管系管理 一、船舶管路的一般要求 1.管路的识别: 燃油—棕色 滑油—黄色 海水—绿色 淡水—灰色 压缩空气—浅兰色 消防管

2. 船舶消防的重要性

基本上是每个月的安全曰搞一次全船消防,救生(或求生)防溢油演习或演练。演习一班是航行中进行,演练一般是在拋锚吋锚地演练,这样可以将救生艇放置水面上方实际随艇下或者组织求生登艇训练,消防可在甲板某处以实火消防等实操等。再是如果船在港更换25%人员开航后24小时必要消防枚生堵漏,等演习一次,防隘油必在加油站实练一次

3. 船舶消防设施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1、救生衣救生衣的数量应该按照船载重的人的数量来配备,必须要确保每人一件。同时在值班处所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另在甲板易见处配备相当于乘客总数5%的救生衣。而且额外配备乘客总数10%的儿童救生衣。在每个显眼的地方,应该贴好救生衣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保温救生衣服按每艇至少3套的数量配置于救生艇内,以确保老人及小孩或者妇女这些体质相对弱的群体的生命保障。救生圈:按船舶的结构和船长,在船两舷、首尾配备,相应数量的救生圈。同时其中需要有一半以上的的救生圈配有自亮浮灯,至少有两个救生圈上配有自带福缘烟雾信号。

3、救生信号在驾驶台内,救生艇筏内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信号。在危险发生的时候,方便发射信号出去,让救援队很好的确认方位,如,福缘火焰信号,福缘红光火箭降落伞信号,福缘烟雾信号等。

4、通信工具为了便于及时的获得援救,船上也配备了大量的先进的遇险通信工具,这些通信工具有:中、高频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手捏或高频无线电话,指示位置的无线电应急示示位标、发现的雷达应答器等,这些无线电设备都转置于驾驶台或报房内。

5、灭火设备

4. 船舶消防设施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1)必须关闭总阀,才能更换专,

(2)不放掉水属是不能更换

室内消火栓是:

(1)室内管网向火场供水的,带有阀门的接口、为工厂、仓库、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及船舶等室内固定消防设施,

(2)通常安装在消火栓箱内,与消防水带和水枪等器材配套使用。

(3)室内消火栓,是消防水系统重要的一部分,它安装在室内消防箱内,一般公称通径(mm):DN50,DN65两种,公称工作压力1.6MPa,强度测验压力2.4MPa,适用介质:清质水,泡沫混合液。

必须关闭总阀,才能更换,你不放掉水是不能更换。每层楼都有消防栓,没有另外的办法处理。

必须关闭总阀,才能更换,你不放掉水是不能更换。每层楼都有消防栓,没有另外的办法处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两个室内消火栓的设置间距有明确要求专,一般是30米或50米(要看建筑属的使用性质而定),而每条水带的长度大约是20-25米,在两个消火栓保护范围之内的任何一点起火,总有一个消火栓的射流可以到达火点。所以,每个消火栓箱内配一条水带就可以了。

不是必须每年更换水带。这道理比较容易懂,只有水带损坏了,才是要求更换的,不以时间为标准。水带平时要注意适当通风、防潮、防虫等,尤其是用过的水带,一定要晒和晾干,才可以继续放在箱里,不然很容易坏的。

5. 船电火灾和消防安全管理的研究现状

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

1)船体的上层建筑、甲板室和凹穴,应当按照甲级防火分隔要求分隔为若干主竖区;采光、通风的垂直围壁、通道及类似的地方分隔墙,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墙。

2)门应用钢制或其他同等材料制作的抗火、抗烟、并为自闭式(倾斜3.5°时仍能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穿过主竖舱壁的通风围壁及导管,在靠近舱壁处应当设关闭闸门。

3)舱壁甲板结构的连接处应用焊接,经过60min耐火试验时,仍然能够防止火焰、烟气通过。

4)在舱壁甲板以下,对每一水密分舱或类似分舱的处所和在舱壁甲板上,每一主竖区或类似主竖区的处所,至少应当有两个安全通道,其中一个应当有连续防火遮蔽,并能通过垂直的安全梯道,抵达救生艇甲板。

5)起居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按照防火要求分隔,并与相邻的机器、货舱、厨房及服务处所隔离。

6)船舶的行李舱、灯间、油漆间及同类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

7)储存易燃液体的舱室,应当设置在失火时对人员影响较小的地方。

8)运送低、中闪点液体船舶的起居室、厨房、锅炉房,不得布置在上甲板的下面;直接位于起居室以下的舱室,不得储存液体燃料。

9)生活舱内的一切衬板、天花板、地板及绝缘物,应当为不燃材料。

10)敷面、装璜及装饰物、家具、工具橱柜、桌椅、床铺等用品,必须经防火处理或采用轻金属制品和难燃塑料制品。

11)船舶的各部分,不得使用以硝酸纤维或其他易燃物作基料的油漆喷漆,以及类似的化合物。

12)水、气、油管道和电缆穿过围壁的涵洞,可以用耐火材料堵塞。

13)消防管系接合处的衬垫应用石棉纸,不宜用橡胶。

14)蒸气管道应铺在甲板上,并用石棉隔热,不得穿越干货舱、油漆间和易被烤焦着火的地方。

(2)船舶结构的防火分隔船舶的耐火分隔物主要是指不燃及难燃材料。国际上使用的不燃、难烧材料,有70%粉剂氯化石蜡、氢氧化铝、硅化物、玻璃石棉纤维、卤代烷等。国内有50%的氯化石蜡和氢氧化铝阻燃剂,如氯化石蜡瓷泥堵料、难燃的石棉纤维、玻璃纤维贴墙布、酚醛矿棉毡、酚醛塑料等。耐火分隔物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种,甲级是指经过6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在任何一点,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的温度不超过180℃的物质,简称“甲-60”标准;乙级是指经3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225℃的物质。

2.舱室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为钢质结构,并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有关规范对防火及防水的要求。

(2)蒸气管与暖气管不宜通过装运危险品的舱室,若需要则必须通过时,该管路在舱室内不应有法兰接头。这种舱室在装运具有火灾危险的物品时应当远离蒸气管和暖气管积载,并至少保持3m的防火间距。

(3)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有效的自然通风设备或根据所载危险品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机械通风。各舱室的通风管道相通时,应当有能在着火时能够自动关闭的防火阀或能够在舱外应急操纵的防火挡板。

3.船电的防火要求

(1)船舶电气设备的最低绝缘值,电机、配电屏不应小于0.5MΩ;变压器、控制设备不应小于1.0MΩ。

(2)主配电屏汇流排的陀螺仪、雷达电机、收发报机等应当干燥、通风,并且应当设置金属网保护,防止小动物窜入。由于老鼠磨牙往往将导线咬坏造成短路引起火灾,所以,船上应当有灭鼠措施。电机如果受潮,绝缘强度就会降低,应当放在烘箱内或红外线灯泡下以及用电吹风的方式干燥,不得用自身线圈通电干燥,以防烧毁电机。一般电线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为65℃,而船舶航行在赤道附近时,有的舱室可达50~60℃,因此,要注意通风降温。

(3)电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当绝缘老化损坏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调换,并且应当设有绝缘电阻监测装置或相应的绝缘措施。绝缘电阻监测装置的循环电流在异常状态下最大不得超过30mA。

4.船舶动力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和拖带装运危险品的货轮和拖轮,其动力装置应当使用闭杯闪点不低于60℃的液体燃料。因为燃煤时,烟囱喷出的火星多,使用闪点较低的液体燃料着火的危险性大。

(2)在舱面上积载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品时,其烟囱和排气装置应当有防止火星冒出的适当措施(如设阻火网或其他火星熄灭装置等),或采取其他能防止火星溅溢到装有上述危险品舱面的措施。

5.船舶灭火装置的要求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的灭火设备及系统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积载危险品的舱室应当能有效地使用本船的水灭火系统。当所载物品着火不能用水扑救时,船上应当设有足够的其他适当类型的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装置和灭火设备。在积载危险品的处所,还应当额外配备总容量不少于12kg的干粉或者其他等效的手提灭火器。

6. 船舶消防设施管理的现状分析

因素主要有人为因素、船舶因素和环境因素三方面。

1.人为因素

人为因素主要是船员的误操作、责任心不强或人员素质不高等造成的事故。

2.船舶因素

船舶因素包括船舶本身和船舶管理两方面。船舶质量、船舶适航是船舶安全航行的前提。当然,船舶自身因素还包括机舱各种消防和救生、机械电气设备、安全措施、驾驶室的导航设备及各种自动化系统等是否正常运行等。

3.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是指天气、海况、水域等。也包括船舶自身环境。影响海运安全的气象海况条件包括能见度、风(浪)、洋流和潮汐等。

7.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舶和车辆的特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七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或者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八条    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站);消防队(站)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有城市,应当逐步增设。镇和工矿区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消防队(站)。现有消防队(站)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足的,应当逐步配置。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        第二十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        第二十一条    火场总指挥员在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的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四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三、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枝术标准;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六、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七、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干警;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九、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十、领导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一、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应当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8. 船舶消防设备的管理以及维护保养

消火栓的标准规格尺寸船用最小消防栓的尺寸常见消火栓箱尺寸规格:

1、消火栓箱尺寸:800mm*650mm*240mm,此型号消火栓箱可配置SN65消火栓头1个、消防水枪1支、消防水带1卷、箱体铁板厚度1.0mm;

2、消火栓箱尺寸:1200mm*700mm*240mm,此型号消火栓箱可配置SN65消火栓头1~2个、消防水枪1~2支、消防水带1~2卷、箱体铁板厚度1.0mm;

3、消火栓箱尺寸:1500mm*700mm*240mm,此型号消火栓箱可配置SN65消火栓头1个、QZ19消防水枪1支、消防水带1卷、消火栓按钮1个、干粉灭火器3具、箱体铁板厚度1.2mm;

4、消火栓箱尺寸:1600mm*750mm*240mm,此型号消火栓箱可配置SN65消火栓头1个、消防软管卷盘1套、消火栓按钮1个、2kgABC干粉灭火器3具、箱体铁板厚度1.2mm;5、消火栓箱尺寸:1800mm*700mm*240mm;此型号消火栓箱可配置SN65消火栓头1~2个、消防水枪1~2支、消火栓按钮1个、ABC干粉灭火器3具、消防水带1~2套、箱体铁板厚度1.2mm。

9. 船舶消防工作的方针

保护对象系指布置在500总吨及以上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上,总容积超过500立方

(含机舱顶棚在内)的A类机器处所内的用作主推进装置的内燃机;用作各

类驱动动力源(如发电机、空压机、液压泵等)的内燃机;锅炉(包括蒸汽和热油锅

炉)、焚烧炉、燃油型惰气发生器和燃油装置(如热油加热器、加热的燃油分油机)。

上述设备,无论是单件还是多件,如果安装在容积不超过500m3的A类机器处所内时,

或者上述设备(如辅锅炉、加热的燃油分油机等)单件布置在位于容积超过500m3的

A类机器处所内的单独围闭处所内时,均不必配置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利用往复泵或其它高压泵浦产生高压,大约100bar左右,然后通过管路到各设备,单个设备通过电磁阀控制开关,可以是自动,也可以手动打开,自动情况下是通过每个设备上面的烟雾探头来实现开关的

10. 船舶消防设备的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舶和车辆的特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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