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训练手册内容1991年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是由国际组织在1991年05月23日,于伦敦签定的条约。 正案 (签订日期1991年5月23日) 目录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 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 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 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 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 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货物资料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 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 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 “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 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8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的本条之1.7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1.8: “.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本条之5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 通风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7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下述新的本条之1.7插入原本条之1.6和2之间: “1.7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排烟系统。该排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10min或更短时间内将此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第36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2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将原条文编为本条之1并在新的本条之1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2: “2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2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第40条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7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本条之6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7: “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3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该条之1.9除外。”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 弃船训练和演习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应急训练和演习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和文娱室或每间船员住室应配备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 集合操演和演习 3.1 第个船员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 习。若有多于25%的船员在上一个月没有参加该特定船上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船舶驶离港口后的24h内举行该两项演习。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其它安排,但这些安排至少应等同于无法实施此种做法的那些类别的船舶的安排。 3.2 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在该次集合后如仅有为数不多的旅客在某个港口上船,则只需提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而无需举行另一次集合操演。 3.3 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在船舶驶离后如未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 3.4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使用第6.4.2条要求的警报系统将旅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3 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 检查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 操作降放救生筏使用的吊柱。 3.5 在可行时,应按本条之3.4.5要求,在各次演习中降下不同的救生艇。 3.6 每条救生艇至少每3个月应在弃船演习中带着指定的操作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中开动。如果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因其港口靠泊装置和营运方式而不能在某舷降放救生艇,则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此种船舶不在该舷降放救生艇。但是,所有此种救生艇,每3个月应至少降下一次,每年应至少降放水中一次。 3.7 在合理和可行时,救助艇但不包括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每月应带着指定的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所有情况下,每3个月至少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8 如果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放演习系在船舶前进时进行,因其涉及危险,此种演习只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且要在对此种演习有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3.9 在每次弃船演习中应检查供集合和弃船使用的应急照明。 3.10 每一消防演习应包括: .1 向集合站报到并为在第8.3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做准备工作; .2 起动消防泵,至少使用两个要求的喷嘴,检查该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3 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它个人救助设备; .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 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挡板的运作; .6 检查为随后的弃船所做的必要安排。 3.11 在计划消防演习时应根据船型和货物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习惯做法。 3.12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工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复。 3.13 在可行时,应按真正出现紧急情况那样进行演习。 4 船上培训和指导 4.1 在新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两个星期内就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设备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给予船上培训和指导。但是,如果船舶的船员是定期轮换的,则此种培训应在船员第一次上船后不迟于两个星期内进行。每次指导应涉及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2个月的期限内,应涉及到该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 4.2 每一船员均应得到指导;指导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2 低温受冻、低温受冻急救和其它有关的急救程序问题; .3 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救生设备所必需的特别指导; .4 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4.3 有关如何使用吊柱降放的救生筏的船上培训,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中在每艘装有此种设备的船上举行。凡可行时,此种培训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此种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此种救生筏应做有明显标志。 5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的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培训,应在主管机关可能做出规定的日志上做出记录。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面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则应在日志中做出记录,写明所举行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的细节和范围。”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 引航员软梯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a)适用范围 (i)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ii)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ii)在1994年1月1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在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v)在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b)通则 (i)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置应保持干净,得到适当的维修和存放;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的使用安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ii)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带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装置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做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要采用安全程序进行指导;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c)登离船装置 (i)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ii)在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离超过9m的所有船上,在欲将舷梯或机械式引航员升降器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时,船舶应在每舷均应装有此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移动供任一船舷使用。 (iii)应使用下列任一装置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入口或出口: (1)引航员软梯。其所需爬高不超过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其位置和紧固应做到: (aa)避开船舶的任何可能的排放口; (bb)在船舶平行船中体的长度范围内,可行时,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 (cc)每一梯阶均牢固地靠在船舷上;在护舷木等结构部件妨碍本规定的执行时,应做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安排,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dd)引航员软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入口或出口点抵及水中;应为所有的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为15度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至少应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2)每当水面至船舶入口点的距离超过9m时,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使用的舷梯,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舷梯应安装在朝向船尾的位置上。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牢固地靠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在可行时,应牢固地靠在船中半长范围内的船舷■■■避开所有的排放口;或 (3)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其位置应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的范围内;可行时应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应避开所有的排放口。 (d)船舶甲板入口 应配备装置确保在引航员软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它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的甲板之间有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该处的此种通道应由下列装置提供: (i)在栏杆或舷墙中的门。应配有适当的扶手; (ii)舷墙梯。应装有在其底部附近及在更高位置上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结构上的两根扶手支柱。 (e)舷门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f)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i)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核准的型号。引航员升降器应设计成象活动梯一样工作,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台一样工作,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引航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器到甲板和从甲板到升降器的安全通道,此种通道应由有扶栏可靠保护的平台直接构成。 (ii)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置,降下或带回所载人员;该装置应保持待用状况,供没有电源时使用。 (iii)升降器应牢固地系着在船舶结构上。系着不应仅依靠船舶的舷梯扶手。应在船舶的每一舷为活动式升降器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着点。 (iv)如果在升降器位置的通道上装有外护舷材,则此种外护舷材应切割至升降器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v)引航员软梯应装在升降器的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做到在升降器行程的任何位置上均可使用。引航员软梯应能从自身的进入船舶位置伸至海平面。 (vi)船舷处降下升降器的位置应做出标志。 (vii)应为活动式升降器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贮藏位置。天气极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应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活动式升降器。 (g)有关设备 (i)在传送人员时,手头应备有立即可供使用的下列有关设备: (1)如果引航员有此要求:两根扶手绳,直径不应小于28mm,牢固地紧固在船上; (2)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3)撇缆。 (ii)在本条之(d)有此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h)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的位置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控制装置。 第Ⅵ章 第Ⅵ章的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货物运输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章适用于因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的特别危害而需在本规则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运输(不包括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或其它各章作出规定的那些方面的运输)。但是,对于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因航行的遮蔽性和条件,应用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任何具体要求是不合理的和不必要的,则主管机关可采取能够保证这些船舶所需安全的其它有效措施。 2 为对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规定作出补充,每一缔约国政府应保证提供有关货物及其积载和紧固的适当资料,并特别说明此种货物的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第2条 货物资料 1 发货人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理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能够实施此种货物的适当积载和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此种资料应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方式和适当的运输单据加以确认。 2 货物资料应包括: .1 对于杂货和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运输的货物:对货物、货物或货物成组运输器具的毛重和货物的任何有关特性的一般陈述; .2 对于散装货物:关于货物积载因数的资料、平舱程序和,如为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以证书形式出现的有关货物的含水量及其可运水份限度的额外资料; .3 对于未按第Ⅶ/2条规定分类但具有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除上述各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有关于其化学性质的资料。 3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此种器具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声明的毛重是一致的。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1 在运输可能释放有害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竭的散装货物时,应提供用以测量空气中有毒或易燃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的仪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此种仪表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受到使用此种仪表的培训。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在船上使用杀虫剂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1 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运输的货物和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可行时,其积载和紧固应做到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并防止货物的落水灭失。 2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装载的货物,其在器具中的装箱和紧固应做到能在整个航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 3 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性损害,在整个航程中保持适当稳性。 4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滚装船上的装货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对此种船上和货物容器上的紧固装置以及紧固位置和系绳的强度。 5 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规定的安全核准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1 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有关标准装船条件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提供此种资料的方法,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只有在其实际含水量小于其可运水份限度时才应被接受装船。但是,如果做出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布置,确保在货物移动时有足够的稳性而且船舶具有适当的结构完整性,则即使其含水量超过了上述限度,仍可接受此种浓缩物和其它货物装船。 3 非属按第Ⅶ/2条规定作出分类的货物但具有可以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在装船之前,应为其安全运输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1 为了减少货物移动的风险,确保在航行全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性,如必要,在装船和平舱时,应使散装货物在货物处所的整个范围内达到合理的水平度。 2 在二层舱中装散装货物时,如果装船资料指出,如此种二层舱口开着会使船底结构的应力达到不能接受的程度,则应关闭舱口。货物在平舱时应达到合理的水平度并应延伸至二层舱的整个范围,或用有足够强度的附加纵向隔板加以固定。应遵守二层舱的负荷容量,保证不使甲板结构过量负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部分中: 1 “《国际谷物规则》”系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23(59)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该规定可由本组织作出修正,但此种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适用于除第Ⅰ章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被通过、生效和实施。 2 “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蜀黍(苞米)、燕麦、稞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由其加工的与谷物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相同特点的制成品。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1 运输谷物的货船,除应符合本条的任何其它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应持有该规则要求的许可证。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为强制性的。 2 在船长未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确信船舶在提议的装载条件下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没有此种证件的船舶不得装谷物。”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 证件本条之3的现有条文用下列3、4、和5替代: 3 负责在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中装危险货物的人员,应出示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其中写明:成组货物运输器具中的货物已得到正确的装填和紧固并符合一切适用的运输要求。此种证书或声明可与本条之2中所述的证件结合在一起。 4 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车辆不符合本条之2或3的要求,或者,如果没有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则此种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不应被接受发运。 5 运输危险货物的每一船舶应有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按第2条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的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按照类别标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险货物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以代替此种特别清单或舱单。在船舶驶离前应向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其中某一证件的副本。” 在第7条后加上下列新的第7—1条: “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 在发生了包装的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立即将此种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海国报告。这种报告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总原则作出。 2 在本条之1中所述的船舶被遗弃时,或在从此种船上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时,该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或这些人的代表应在可能的最充分的范围承担本条对船长规定的义务。” 2. 船舶训练手册内容有哪些散装货船、液化气船、油船都不需要配系固手册。 因为以上这类船舶所装的货物都不需要绑扎固定,所以,没有编写系固手册的必要。而且,船上也没有配备绑扎设备和绑扎工具。系固手册里面的内容就所包含有绑扎设施的布置和绑扎工具清单两大部分内容。也就无法凭空编写系固手册。 法律法规方面也没有要求这类船舶配备绑扎设施和绑扎工具,没有要求编写系固手册。 3. 船舶训练手册内容怎么写操作: (1)用钥匙打开电气控制箱门,合上总电源开关QF0,检查供电是否正常。 (2)合上柱塞泵电源开关Q4,此时柱塞泵应该不会运转。 (3)合上控制电源380V开关Q5;电加热器电源开关Q8。关上电气控制箱门。 (4)将油份浓度计上的开关合上。 (5)在门面板上开《控制电源》220V开关Q6,控制电源指示灯H0应该亮。 (6)旋开《油分浓度计开关》Q7,“油分浓度计”上相应指示灯应该亮。按油分浓度计操作手册调整。 (7)将《手、自动排油、反冲、注水》转换开关Q3,转向“手动”,此时,《Vs1、Vs2阀打开》的指示灯H4,应该亮,表示在注水。从一级分离器各试水旋塞中可以看到有水流出,从下至上逐渐依次关紧,直至最高处,说明已充满水了。 4. 船舶操作手册申请船舶证书的路径: 第一步:新进口的游艇,申请人可委托有关船厂、船舶设计单位或代理商出具技术文件、图纸。委托有关单位翻译相关的资料文件。进口游艇至少应提供的基本图纸、技术文件有:全船说明书、总布置图、静水力与稳性计算。干舷计算书、吨位计算书、船舶操作手册、基本结构图、机舱布置图、轮机说明书、电力与电气设备布置图、电气说明书、船舶倾斜试验报告、消防系统图。 第二步:持图纸、资料及CE或ABYC证书和原产地证书,向船检机构(海事局或船级社)申请检验。检验合格的,船检机构出具审图意见书、审图批准号、船检编号、船舶龙骨安放日期证明。每艘游艇都有CE或ABYC证书和原产地证书,由游艇厂商、代理商提供。 第三步:向海事局提交资料:审图批准号、船检编号、龙骨安放日期证明、船舶总布置图、船体说明书等申请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是每艘游艇的法定编号,具有全国唯一性,由海事局授予。 第四部:向海事局申请船名,船名不得与之前申请的船名同名或同音,也具有全国唯一性,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识别。 第五步:持船舶识别号和批准的船名申请书,向船检机构(海事局或船级社)申请检验发证,检验合格的签发《游艇试航证书》。 第六步:持《船舶所有权证书》、《游艇试航证书》向海事局申请船籍证书。 目前国家已取消进口游艇备案和船舶签证,缩短办理游艇牌照时间。 游艇进口完成后,什么时间办理上牌手续不再限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向海事局申请换证。只有取得《国籍证书》的游艇才能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5. 船舶训练手册最新版安全管理手册、船舶安全手册、航海日志、法定的其他海事文件和证书、航行文件、甲板操纵、机仓操纵、应急程序、防污染措施、通讯程序、船舶与机器维护计划、安全设备表、船员训练计划等。 6. 船用训练手册操作: (1)用钥匙打开电气控制箱门,合上总电源开关QF0,检查供电是否正常。 (2)合上柱塞泵电源开关Q4,此时柱塞泵应该不会运转。 (3)合上控制电源380V开关Q5;电加热器电源开关Q8。关上电气控制箱门。 (4)将油份浓度计上的开关合上。 (5)在门面板上开《控制电源》220V开关Q6,控制电源指示灯H0应该亮。 (6)旋开《油分浓度计开关》Q7,“油分浓度计”上相应指示灯应该亮。按油分浓度计操作手册调整。 (7)将《手、自动排油、反冲、注水》转换开关Q3,转向“手动”,此时,《Vs1、Vs2阀打开》的指示灯H4,应该亮,表示在注水。从一级分离器各试水旋塞中可以看到有水流出,从下至上逐渐依次关紧,直至最高处,说明已充满水了。 (8)将《手、自动排油、反冲、注水》转换开关Q3,转向“自动”,停止注水。正常运转后,如果一级分离器顶部的油积聚到一定厚度,控制系统会自动排油,排油完毕又会自动返回正常运行。 (9)将《三级处理》转换开关Q10,转向“自动”。 (10)用手揿《柱塞泵启动》按钮QA,柱塞泵会运转,注意转向。观察“真空、压力表”,由零走向-0.01MPa,并在-0.01MPa到-0.05MPa之间,属正常。 (11)如果油分浓度计故障,可以强制将《三级处理》转换开关Q10转向“手动开”,让水通过VS5强制进入三级。查看VS4是否关;VS5是否开。查看方法是看气动阀顶部开度指针相对位置。观察一、二级各“压力表”,如果都有压力,说明三级在运作。V3全开,调节V6开度,使读数维持额定产水量,即0.25m/h。 (12)将电接点温度调接在35℃和40℃之间,电加热器会自动开闭,调节进水温度在上述范围内。膜的工作温度不能超过50℃。至此,装置正常运行。 7. 船用训练手册2020年版船舶装载手册 ,船舶的装载能力是指船舶在具体航次中所能承运的货物数量的最大限额以及承运特殊货物或忌装货物的可能条件和数量限额。 船舶的装载能力包括船舶载重能力、容积能力与其他载货能力。 船舶营运的经济效益与船舶的装载能力有密切的关系,为了提高船舶的经济效益,必须充分挖掘船舶的装载能力。 因此,如何充分利用船舶的装载能力,根据航线和船舶的装载能力是指船舶在具体航次中所能承运的货物数量的最大限额以及承运特殊货物或忌装货物的可能条件和数量限额。 船舶的装载能力包括船舶载重能力、容积能力与其他载货能力。船舶营运的经济效益与船舶的装载能力有密切的关系,为了提高船舶的经济效益,必须充分挖掘船舶的装载能力。 因此,如何充分利用船舶的装载能力,根据航线和/或港口的限制水深,根据船舶航行时间和区域选用合适的载重线正确确定总载重量;在保证船舶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航次储备量,减少船舶常数;同时做到轻、重货物合理搭配,是本章要解决的问题。或港口的限制水深,根据船舶航行时间和区域选用合适的载重线正确确定总载重量;在保证船舶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航次储备量,减少船舶常数;同时做到轻、重货物合理搭配,是本章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节船舶的装载能力 船舶装载能力的大小是与船舶载重能力、容积能力与其他载货能力密切相关的,而且它们之间是相互牵制的。 船舶装载能力的大小是与船舶载重能力、容积能力与其他载货能力密切相关的,而且它们之间是相互牵制的。 一、船舶装载能力的构成 1. 船舶载重能力 船舶载重能力是指船舶在具体航次中所能承运货物重量的最大限额,用净载重量表示。 一般通过本航次总载重量的确定,航次油水储备量、其他储备量和船舶常数的计算,最后得到航次实际净载重量。 船舶载重能力是指船舶在具体航次中所能承运货物重量的最大限额,用净载重量表示。 一般通过本航次总载重量的确定,航次油水储备量、其他储备量和船舶常数的计算,最后得到航次实际净载重量。 当货源充足或在杂货船或干散货船装载重货、集装箱船全部装载重箱、散装液体货船满载时,船舶的载重能力,即航次净载重量往往成为船舶装载货物数量的限制因素。 在此情况下,合理地计算并确定航次净载重量是充分利用船舶载重能力的先决条件。从第一章中知道:当货源充足或在杂货船或干散货船装载重货、集装箱船全部装载重箱、散装液体货船满载时,船舶的载重能力,即航次净载重量往往成为船舶装载货物数量的限制因素。 8. 船舶训练手册内容包括需要重点检查四个关键方面,即对船舶证书、船舶完整稳性计算书及装载手册等船舶证书和技术资料的检查,对压载数量及位置的检查,对压载的可靠性检查和对水压载的检查,压载是保持船体平衡的关键,检查时需对时船上的压载数量及位置,船舶证书及技术资料进行对比 9. 船员训练手册最新版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能 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直属海事局职责: 1、对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拟订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订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 3、管理辖区内巡航工作,负责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划定、审批和公布辖区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锚地、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点;参与有关部门关于海域划定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特定水域交通管制区的通航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5、审核辖区水域内重大的或跨区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捞以及碍航物清除工作。 6、调查或参与调查辖区内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审批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 7、组织实施辖区内乙类、丙类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工作;负责辖区内乙类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及船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二、三级引航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及专业培训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船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有关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受理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辖区非开放水域的申请;协调和审核辖区内二类口岸开放工作。 10、负责辖区内非国际航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所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监督。 11、组织实施海区(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时所确定的范围)溢油应急计划,审批辖区内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及以上、5O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2、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申报员和权限范围内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审批和监督辖区船舶液体危险货物多航次过驳作业。 13、审查权限范围内海区助航标志的设置,负责权限范围内水运工程项目中助航标志配布设计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助航标志通报的动态管理工作。 14、管理辖区内水上遇险安全通信工作。 15、负责权限范围内航行警(通)告的发布及管理工作。 16、作为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搜救责任区内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动,处理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业务。 17、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 分支海事局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2、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 3、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 4、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引航工作监督管理。 5、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6、负责权限范围内海船船员丙、丁类、港作船、小型海船、游艇驾驶员和内河船船员三、四等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的船员注册和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管理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 10、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 12、办理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审批辖区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吨及以上、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4、负责辖区内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15、负责辖区内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管理,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16、参与辖区内非干线航道助航标志配布的审核。 17、作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协助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业务。 基层海事处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2、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3、监督辖区内引航工作。 4、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5、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6、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负责权限范围内内河船员五等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工作。 7、负责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8、负责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9、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0、对辖区内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等港内安全作业实施报备制管理,并进行现场监督。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辖区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 12、负责辖区内中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4、审批辖区内船舶排放洗、压舱水和舱底水;负责辖区内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现场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15、负责辖区内港区、码头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应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低于1吨的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 16、负责辖区助航标志的监督。 10. 船员培训手册revocation [英][ˌrevəˈkeɪʃn][美][ˌrɛvəˈkeʃən] n. 废止,撤回; 双语例句 1 Any seafarer that shall have his seafarer book recovered or revoked shall be also liable to the recovery or revocation of seafarer license. 船员受收回或废止船员服务手册处分者,一并收回或废止其执业证书。 The authorization is valid until its revocation by the customer which may happen at any time without observation of a time limit and without giving reasons. 客户废止前,授权有效。 客户废止任何时间都可能发生,不遵守时间限制,不需要提供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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