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渔业船舶协会网站1月28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结合该省实际,严格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条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相关设备和部件;违法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船舶;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维修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远洋渔业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禁止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六条 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违法渔业船舶处理情况通报外事部门。 第九条 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相关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山东省渔船公告当中对于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以及三角虎网等渔船是有着明确规定的,从2021年开始,它们便不再享有补贴;至于渔业补贴项目的话则包括了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渔船全损互助保险的试点区域则包括了山东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和海南省等重点区域; 第二方面的补贴则是水产养殖业,养殖基地补贴,税收优惠和渔业贷款贴息等都是为渔民准备的,只是这些政策并不是所有地区都享有的,所以大家就可以多留意一下当地的相关政策。 3. 山东省渔业协会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条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相关设备和部件;违法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船舶;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维修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远洋渔业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禁止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六条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违法渔业船舶处理情况通报外事部门。 第九条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相关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 山东渔业船舶协会网站官网到海事局办理。 如果是已经通过了值班水手适任考试且成绩还在有效期内,可以通过实习三副6个月的见习资历换出值班水手适任证书(个人办理证书需下船解职,在船情况下由所属的船员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对照自身情况是否具备条件。若是需要办理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请向有办理权限的海事局具体咨询。国家公务员招录会根据招录职位的需要而设立相应的任职条件,可以关注招录公告中对于招录职位的相关要求。 5. 山东省特殊渔业船舶市政府发布通告禁止水上非法垂钓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海上生产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山东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规定,现就禁止水上非法垂钓行为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禁止使用任何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在我市小清河河道及北部沿海水域进行垂钓和捕捞作业。 二、未经许可,禁止使用任何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在我市小清河河道及北部沿海水域进行非法载客等营运性活动。 三、沿海各镇和市直有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非法垂钓和捕捞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单位依法查处;凡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的,依据相关纪律条例给予处分。 五、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及时举报非法垂钓和捕捞行为。凡举报一起非法垂钓和捕捞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物质性奖励。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行为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6. 山东渔业船舶协会网站首页渔业互保协会既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属于企业,它属于行业协会性质的社会组织。 7. 山东省渔业船舶协会1、休渔补助 以广东省为例,参加休渔渔船除按规定减免适当资源增殖保护费外,广东省决定从2013年起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受全省休(禁)渔影响的船员,广东省休渔渔船的船员在休渔期将获得补助1500元。 休渔补助与渔船申报制度挂钩,针对记录在案的渔船、船主进行补贴。但是,渔船申报需要有相关的证书分别为《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及《渔业捕捞许可证》。 如果没有这三种证书或证书不全通常被称作“三无”渔船,“三无”渔船通常不予以补贴。 2、渔船油价补贴 渔船油价补贴补助对象是指中国渔指系统中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渔业企业或组织等,渔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海洋大中型渔船,根据渔船作业类型、一般作业时间、主机的平均耗油率及其对资源的影响程度等,按照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具体要看补贴标准表。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主作业类型油价补贴标准进行核算。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按照渔船船位监控记录数据按天核算补贴,但全年按天核算补贴总和不得超过年补贴上限。 3、退渔转产补助 退渔转产补助包括渔船拆解一次性补助、渔民过渡期生活补助两个方面。 渔船拆解一次性补助补助范围为在全国内陆渔船管理系统登记的捕捞渔船,系统登记的生产辅助渔船。 渔民过渡期生活补助,以安徽为例,专业渔民补助上,系统登记的专业渔民退捕后,每船(证/户)给予8万元过渡期生活补助。副业渔民补助上,系统登记的副业渔民退捕后,每船(证/户)给予3万元过渡期生活补助。 4、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是指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的中央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是专项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资金。补贴对象为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船所有权人。 申报流程为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所在村社提交相关材料,经村社初审、乡镇复审后移交至县海洋与渔业局进行审核、汇总,确保补贴对象的真实性和补贴金额的准确性。 8. 山东省渔业公司是真实的,我是河南的在这个公司干了好几年了,介绍很多朋友来干,工资不错一年能拿5到6万,活不是很累我来的朋友都能适应,这是个正规的渔业公司,下属还有养殖场,加工厂都挺好的,如果大家想过来干可以直接和公司联系 9. 山东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达到以下船龄的,应当报废。 (一)海洋钢质捕捞渔船 1.船长小于24米的,报废船龄为16年; 2.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的,报废船龄为20年; 3.船长大于等于45米小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26年; 4.船长大于等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30年。 (二)海洋木质捕捞渔船 1.船长小于12米的,报废船龄为13年; 2.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来的,报废船龄为18年; 3.船长大于等于24来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三)海洋玻璃钢捕捞渔船的报废船龄为30年。 (四)海洋钢丝网水泥捕捞渔船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五)除捕捞船以外,其他海洋渔业船舶的报废船龄如下: 海洋渔业养殖船的报废船龄为15年; 海洋渔业油船的报废船龄为26年; 海洋渔业冷藏运输、工程和拖驳船的报废船龄为29年; 海洋渔业科研、教学和执法船的报废船龄为30年。 (六)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的报废船龄在上述同材质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船龄的基础上延长5年。 (七)其他材质和类型渔业船舶的报废标准,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考以上标准制定。 第六条 达到强制报废船龄,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延期报废,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5年。 第七条 虽未达到报废船龄,但安全技术状况较差,经维修改造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检验认定应予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应强制提前报废。 第八条 未达到报废船龄,但船舶所有人自愿提前报废的,准予提前报废。 第三章 报废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正常报废的渔业船舶,由渔业船舶登记机关于报废船龄届满前6个月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应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特别检验证书,书面通报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由渔业船舶登记机关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自愿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由船舶所有人向原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提出并备案。 第十条 申请延期报废的渔业船舶,由船舶所有人于报废船龄届满前3个月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渔业船舶所有人凭批准文件,向原检验机构、登记机关和捕捞许可发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延期报废的渔业船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每年接换证检验的规定进行检验。未申报换证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报废。 第十一条 接到报废通知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在6个月内将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捕捞许可证和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交回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备案。 自愿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在提出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报废渔业船舶的所有人需要更新渔业船舶的,捕捞渔船按照国家渔业捕捞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其他渔业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 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注销手续的报废渔船,不予更新。 三无渔船经过2001年清理整顿后纳入管理的,报废后不予更新。 第十三条 报废的渔业船舶不得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不得在渔港水域停泊、阻碍航行安全。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得登记、发放捕捞许可证。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对报废渔业船舶进行妥善处理。报废渔业船舶的拆解、销毁或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点进行,拆解、销毁或处理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并开具证明。 10.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近日,山东省首部专门规范渔业港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根据《办法》规定,自4月10日起,我省将实施渔港认定、经营许可、港章编制、渔港内水下作业施工管理四项制度,人工渔港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请报批,未经认定不享受渔业港口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免交海域使用金政策。
人工渔港共分5个等级
《办法》主要从渔港认定、经营许可、港章编制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等方面对渔港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细化了许可条件,明确了工作程序。
在渔港认定方面,《办法》将渔港定义为“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和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水域和锚地。”渔港划分为人工渔港和渔业自然港湾两类,人工渔港划分为中心、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以下五个等级,明确了水陆域规模和港口设施的配备标准。人工渔港的认定由所有人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市进行复审、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报农业部公布渔港名称。未经渔业港口认定,不享受渔业港口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免交海域使用金政策。
水上水下作业须提出申请
在渔港经营许可方面,《办法》规定为渔业船舶提供码头、船员接送和生活物资运输、垃圾和污染物处理、修造服务以及为休闲渔业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服务等直接关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事项,应当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渔港经营许可,必须经过认定公布、成立渔港经营组织证明、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有相应经营业务的设施、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渔港经营许可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山东省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为了保障渔港内水域交通和作业安全,《办法》对水上水下作业进行了规定,要求在港内设置和拆除水上水下固定或浮动建筑、修建码头船坞闸坝、打捞沉船等作业,必须在作业开始前20日向所在地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和发布航行通告,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核同意后颁发《山东省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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