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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船舶工业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船舶工业公司(集团))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6 13:50    点击:277   编辑:admin

1. 大连船舶工业公司(集团)

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是中远船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以大型船舶改装及建造为主业的现代化大型企业。

地址在大连湾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决定在辽宁省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投资成立大连中远造船工业有限公司。

大连中远造船工业有限公司借鉴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经验,将利用世界先进的造船技术、制造工艺、管理体系,主要建造大型集装箱、大型油轮、大型散货、大型汽车滚装等低污染、低能耗、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船舶。大连中远造船工业有限公司将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行业内最具竞争力的造船企业。

2. 大连船舶工业公司集团领导

大船集团有以下34家子公司:

1.中国船舶集团海舟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2.中船(天津)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3.海南省民德海洋发展有限公司

4.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长兴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5.中船重I(三沙)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大连船舶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7.大连船舶重集工集团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8.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物资贸易集团鲅鱼圈有限公司

9.大连船舶重I集团钢业有限公司

10.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11.大连船舶工业船机重工有限公司

12.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渔轮有限公司

13.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14.大连船舶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15.大连九成船舶重工舵轴有限公司

16.大连船舶重工船业有限公司

17.德瑞斯博海机械设备(大连)有限公司

18.鞍钢股份大船重工大连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19.大连大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20.大连造船重I船舶设计有限公司

21.武汉铁锚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2.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舾装有限公司

23.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4.北京中船东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5.渤海船舶重I有限责任公司

26.大连船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27.华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8.大连大立钢制品有限公司

29.中船大连造船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30.大连船舶重I集团运输有限公司

31.大连船舶重I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2.大连船舶重工集团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33.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34.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 大连船舶工业公司集团

是国企也是央企。

你的提问本身有问题。央企和国企不是并列的概念,央企就是中央所属国有企业,属于国企的一种。与央企对应的概念是地方国有企业。凡央企都是国企,但国企不一定是央企。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后者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中央所属大型国有企业,地地道道的央企,所以大连船舶重工集团也是央企的性质。是央企那当然也是国企。

4. 中国船舶大连船舶工业公司

是国企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船集团)隶属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前身为“中东铁路公司轮船修理工场”和“中东铁路公司造船工场。2005年12月9日,原大船重工和原新船重工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降本增效,做强做大”的十六字方进行整合重组,成立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船集团总资产817亿元,员工8000余人,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建造产品最齐全、最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船舶总装企业,也是拥有军工、造船、海洋工程、修船和重工五大产业的综合企业集团。

5. 大连船舶工业公司集团总经理2021

很好。

景航船务(大连)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 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观海园(港湾观海)451号1009室,于2021年03月22日在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600万元。

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良好的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

我公司主要经营许可项目:国内船舶管理业务一般项目:海洋船员事务代理代办服务,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国际船舶代理,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

6. 大连船舶工业公司集团总经理

1、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2004年,公司的完工总量位居中国各船厂之首。2005年,成为中国第一家年造船总量突破200万载重吨的船厂。2006年造船完工总量又达到了历史性的311.5万载重吨,接近于2000年的全国造船总量,不仅是我国率先超越300万载重吨大关的船厂,而且,还是我国唯一一家年造船总量和手持订单双双进入世界十强行列的造船企业,在中国船舶工业的发展史上又矗立起了一座丰碑,被誉为“中国第一船厂”。

2、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造船厂):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大型船舶出口基地和国家重点保军企业。建国以来先后建造各类船舶 2700 余艘,其中舰船 43 个型号 818 艘,被誉为“海军舰艇的摇篮”。八十年代初,在国内船厂中率先打入国际船舶市场,产品远销欧、美、亚 16 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创造了中国造船史上的三十多个第一。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最大规模的现代化船舶总装企业和大型船舶出口基地企业,在国内最先开发建造了 30 万吨超大型油轮和 FPSO 等海洋工程产品,在国际造船界和航运界享有盛名,连续多年在国内船厂中排名第一,被国外媒体称为中国造船业“猛追日、韩的旗舰”和“最具国际竞争力的船厂”,在 2004 年国外权威杂志对世界大型船厂最新排名中,跻身第七位。大连船舶重工是中国最早建造 10 万吨以上大型船舶的船厂,建国以来,先后为国内外船东建造各种类船舶 2700 艘,从五十年代中国第一艘万吨轮,七十年代第一艘导弹驱逐舰、八十年代中国第一艘出口船,直到九十年代中国第一艘 VLCC ,大连船舶重工不仅是创造了中国造船史上 60 多个“第一”,更给快速发展的中国造船业带来了无数荣耀。 依靠现代化基础设施和雄厚的技术力量作为保证,大连船舶重先后开发和设计建造了代表中国造船能力的 30 万吨超大型油轮( VLCC )、代表中国造船技术水平的 4668TEU 集装箱船和代表中国造船管理水平的 23 万吨浮式生产储油船( FPS0 )等标志性产品,以及 2.8 万吨多用途集装箱“梦幻型”系列船、 4.4 万吨成品油轮“中国大连型”系列船、具有当代世界先进水平的 RO — RO12300 吨现代化滚装船等。目前,大连船舶重工 30 万吨超大型油轮 (VLCC) 、 11 万吨成品油轮已形成了规模化、系列化、批量化生产,这为降低成本,缩短船舶建造期创造了条件。所服务的船东分布在丹麦、挪威、伊朗、比利时、希腊、美国、德国、智利、日本、新加坡、巴基斯坦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国内用户的船队重,也越来越多地拥有了新船重工建造的船舶

3、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1995年12月29日,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正式动工兴建,她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与日本川崎重工株式会社两大公司最大的合作项目。10年来,南通中远川崎产品链完成了大灵便型散货轮——第五代集装箱船——30万吨超大油轮——5000车位汽车滚装船——10000TEU集装箱船的五大跨越;10年来,南通中远川崎的主要造船指标连破国内纪录,造船工期不断缩短,经济效益连年增长;10年来,南通中远川崎锻造了一支成熟的研发设计队伍,成就了一个精干务实的管理团队;10年来,南通中远川崎屹立在风云际会的造船市场,无论是接单选择还是成本控制,不管是安全生产还是质量保障,交出了一份份满意的答卷; 10年来,所有南通中远川崎的造船人,奋发图强,在建造世界一流船舶的同时,矢志不渝地建设世界一流船厂。南通中远川崎作为国内第一家大型造船合资企业,经过这10年的运作,已形成鲜明的自身特色,并与国内外同行不断交流与沟通,互相取长补短共同促进了中国船舶工业的发展与进步。南通中远川崎的崛起,犹如在中国造船界树起了一根标杆,立起了一面镜子,其示范效应和对比效应,无疑是中国造船久远的福音。截止2005年12月,公司共交付各类船舶35艘,其中大灵便型散货轮28艘,5400TEU集装箱船2艘,30万吨VLCC 3艘,5000PCC汽车滚装船2艘,船东遍布欧亚两洲,海外船东订船占70%。促进和推动了民族造船工业的发展,提高了我国在国际造船界的声誉。南通中远川崎以超常规的速度实现了经济、社会、企业、文化的全面和谐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骄人成就,更确立了最具竞争力的造船厂的地位,其追求“员工满意度、客户满意度、激发企业活力”的企业文化在业内独树一帜,为国内外船舶专家所称道。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亲临南通中远川崎的生产现场,充分肯定了企业所取得的成绩,并对企业规划和发展作出了重要指示。业内组织了专家分多个批次考察南通中远川崎,探讨“南通中远川崎现象”,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指导意见。可以说,南通中远川崎的成长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近30年造船发展的重大成就之一,其成长的历史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爱、支持,为此所有南通中远川崎的造船人都心存感激,立志为中国造船工业的更上台阶,作出应有的贡献。

4、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下属五大造船中心之一。公司是既造军用船舶、民用船舶,又造大马力船用柴油机和大型钢结构的综合型企业集团。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主要生产区域分布在上海东部的黄浦江两岸,占地面积135万平方米,码头岸线2800米;拥有360X92米大型干船坞1座,600吨龙门吊2台,12万吨级浮船坞、12万吨级和7万吨级船台各1座,2万吨级以下船台3座。公司具有70多年的造船历史和丰富的造船经验,为国内外船东建造过各类大中型集装箱船、LNG船、LPG船、化学品船、滚装船、浮式储油轮、成品油轮、原油轮、散货轮、客船、特种工作船、军舰和军辅船等共计3000多艘。船品除满足国内用户需要外,还远销亚洲、欧洲、非洲、大洋洲、南美洲和北美洲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国内外船东的好评。公司目前已具备年造船生产能力200万吨

5、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年代,江南造船厂建造了我国第一代潜艇;60年代,建造了我国自行设计的第一艘万吨级远洋货轮;70年代,为配合我国发射火箭和人造卫星,建造以“远望”号和“向阳红10”号为主的测量、调查、打捞救生船等远洋综合科研研究船队;80年代以来,江南造船厂的船舶产品频频走向国际市场,先后为德国、美国、意大利、加拿大、挪威、比利时、瑞士、丹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建造了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成品油\化学品船、自卸式散货船、汽车运输船、三用工作船和液化气船等十多种类型的具有当代世界先进水平的船舶。在全冷式液化气船、LNG船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技术储备。2003年7月24日,中船集团公司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就上海地区船厂布局调整的有关问题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其中明确提出,上海市近期在长兴岛安排8公里岸线,用于中船集团公司系统内黄浦江沿岸船厂调整搬迁。长兴岛中船江南长兴造船基地一期工程有3.7公里的岸线,占地面积约560万平方米,在这里将规划、开发、建设一个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军民结合、水上水下并进、产品范围包括钢结构等在内的我国第一造船大厂。这里将拥有4个大型船坞,其中最大的船坞长580米、宽120米,具有450万吨年造船能力。

7. 大连船舶工业公司集团 证明信

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00六年一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及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  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节 通航管理

  第六条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二)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  (一)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三)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三)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六)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  (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  (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四)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的条件:  (一)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二)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三)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六)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本条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第二节 船舶管理

  第十五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二)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三)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的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五)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第十八条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的条件:  (一)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二)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三)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四)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二)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三)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四)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五)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二)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三)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四)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五)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六)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七)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的条件: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二)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三)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四)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五)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二)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第三节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条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的条件: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二)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三)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四)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的许可条件:  (一)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二)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三)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四)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五)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六)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二)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三)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四)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五)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六)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  (一)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二)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三)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四)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五)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三)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许可条件:  (一)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二)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三)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四)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二)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三)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四)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五)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二)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三)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第四节 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员服务簿签发的条件:  (一)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四)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  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  (五)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六)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船员特免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二)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三)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四)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五)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  (三)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的条件:  (一)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五)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七)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至(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二)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五)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六)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二)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三)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五)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三)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二)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三)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二)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三)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的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二)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三)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五)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手续的,办理申请手续的专门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前发布的有关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按照本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8. 大连船舶企业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辽南船厂、 大连船厂、大连中远、大连万邦、大连辽南船厂、大连松辽船厂、大连万邦船厂、大连STX等等,有国企的!

9. 大连船舶工业公司集团与大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的关系

目前在黄海,未来搬迁会在渤海。

大连造船厂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船集团)隶属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前身为"中东铁路公司轮船修理工场"和"中东铁路公司造船工场",始建于1898年6月10日。

2005年12月9日,原大船重工和原新船重工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降本增效,做强做大"的十六字方针进行整合重组,成立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船集团总资产817亿元,员工8000余人,是国内规模最大、建造产品最齐全、最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船舶总装企业之一,也是拥有军工、造船、海洋工程、修船和重工五大产业的综合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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