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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要求(船舶检验规范)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5 19:00    点击:280   编辑:admin

1. 船舶检验规范

1 、PH: 6.8 – 7.4

2、水柜内自由氯浓度不小于2ppm,终端水龙头自由氯含量不小于 0.2ppm。自由氯具有杀菌的能力,维持一定的浓度能够起到杀菌的作用,保证水质安全。自由氯的浓度每个国家的标准不同,主要根据水质的不同而设定。维持系统内足够的自由氯是杀菌的保障。

3、大肠菌及大肠杆菌阴性。阴性表示饮用水无大肠菌及大肠杆菌,阳性表示含有大肠菌及大肠杆菌。

通过这些控制指标,我们可以看出来,维持系统内足够的一定浓度的自由氯是最重要的。因为自由氯能够杀死对人体有害的细菌,使饮用水达到控制标准。而饮用水的定期化验起到了监测的目的。

2. 船舶检验规范内河

一年一小检,三年一大检。

3. 船舶检验规范项目

船舶质检员主要干的工作内容有:

1、从事船舶产品的质量检验,生疏船级社的规范、通晓船体施工流程和施工工艺。

2、负责编制船体项目检验表,实施造船过程中的质量检验。

3、负责处理生产中消逝的质量问题及船检、船东在船舶建筑过程中有关质量、规范、施工工艺等沟通工作。

4、负责编制产品质量周报、月报以及交船前的各项报检项目。

5、负责产品入库检验,做好过程检验记录及设备资料收集,产品证书收集、编制质量检验报告并归档

职位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船舶相关专业,男女不限

2、听从支配,工作仔细负责,有3年以上阅历。

4. 船舶检验规范有哪些

为您解答船舶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不同的船型。(1) 按用途可分为民用船舶和军用船舶。在民用船舶中又分为运输船舶、科学调查船、公务执法船、工程船舶、渔船、海洋开发装置等。(2) 按航区可分为海船和内河船。(3) 按航行姿态可分为排水量船、滑行艇、水翼船、气垫船、地效应船等。后四种船型基本上属高性能船舶。(4) 按推进器型式可分为螺旋桨推进船、喷水推进船、明轮船等。(5) 按动力装置种类可分为柴油机推进船、电力推进船、蒸汽动力装置船、燃气动力装置船、核动力装置船。

5. 船舶检验规范2011锚设备要求

作为桩的静载试验方法之一,主要有静载法和锚桩法两种。

锚桩反力梁装置在具体的应用中又可根据反力锚的不同分为两种:将反力架与锚桩连接在一起提供反力的,俗称锚桩反力梁装置;将几只螺旋钻钻入地下使用地锚提供反力,俗称锚杆反力梁装置。

6. 船舶检验规范中要求X光拍片合格率多少

中国国内标准分为1、2、3等级,欧洲和国际分为B、C、D等级,跟中国1、2、3是对应的,焊缝你从外观是分不出等级的,除非外观缺陷非常明显,如果外观还可以,就要探伤根据内部缺陷区分了,这个是有标准的ISO5817,都有详细规定,一条焊缝是否需要探伤要根据技术条件来,如果没有规定就不要探伤,当然如果行业有标准,标准内可能会规定某类焊缝达到什么级别需要探伤,那就必须探了,但这个级别不是焊缝等级,而是根据焊缝受力的重要程度划分的等级。

7. 船舶检验规范最新版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8. 船舶检验规则规范

船舶檢驗的制度是怎樣的?船舶檢驗   驗船機構對船舶進行的技術監督檢驗。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備安全航行的技術件。船舶檢驗一般分為:船舶制造檢驗、初次檢驗、特別檢驗、定期檢驗、年度檢驗、臨時檢驗、船舶入級檢驗、船用產品檢驗以及其他公證檢驗等。各種檢驗的范圍和內容在驗船機構的有關規定、規則和規程中均有具體規定。   制造檢驗   為使船舶在各方面滿足船舶規范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驗船機構對新建船舶,從審查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開始,以及在船舶建造過程中進行檢驗、試驗和試航,直至簽發各種船舶證書為止的一系列工作。對入級船舶,制造檢驗又稱建造入級檢驗。   初次檢驗   一般指未經我國驗船機構監督下建造的國外船舶,為換發我國船舶證書所進行的檢驗。其目的是檢查船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對船舶入級的檢驗,又稱為初次入級檢驗。申請初次檢驗時,須將該船原有船舶證書、證明文件及有關技術資料提交驗船機構審查。對要求取得船級的船舶,初次檢驗的項目、內容和要求,驗船機構將根據船舶的具體情況,按“海船入級規則“的規定辦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規定,船舶投入營運以前的檢驗,也稱初次檢驗。上述檢驗合格后,應簽發有關的船舶證書。   定期檢驗   驗船機構對營運中的船舶按規定的間隔期限對其有關航行安全的項目所進行的檢驗。目的在于檢查船舶的技術狀況及主要部分的損耗程度,以確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術件。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的規定,除初次檢驗外,規定相隔-定期限的檢驗,均稱為定期檢驗。目前,在我國國內航行的船舶,機動船每隔四年進行一次的檢驗和非機動船每隔六年進行一次的檢驗,也稱為定期檢驗。上述檢驗合格后,應簽發相應的船舶證書。   船舶入級檢驗   對需要取得船級的船舶,驗船機構按照《海船入級規則》的規定所進行的檢驗。其目的是檢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級件。船舶入級檢驗分為建造入級檢驗和初次入級檢驗。檢驗的內容在《海船入級規則》有詳細規定。   保持船級檢驗   對已取得船級的船舶,為繼續保持其船級,驗船機構按照《海船入級規則》的規定所進行的各種檢驗。包括年度檢驗、塢內檢驗、鍋爐檢驗、螺旋槳軸和尾軸檢驗、特別檢驗、循環檢驗。各種檢驗的詳細要求在《海船入級規則》中均有詳細規定。   年度檢驗   驗船機構對營運中的船舶,在入級檢驗和特別檢驗之間或兩次特別檢驗之間,每年所進行一次的檢驗。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繼續安全航行的件。入級船舶的年度檢驗,自入級檢驗或特別檢驗完成之日起每周年的前、后三個月內進行一次,年度檢驗的項目、內容和要求,在《海船入級規則》中均有具體規定。國內航行船舶年度檢驗的期限、項目、內容和要求,在《營運船舶檢驗規程》中均有具體規定。在《船舶起貨設備規范》中,對吊貨桿及連接于吊貨桿、桅和甲板的固定零部件,起重機,絞車及其附屬設備,起貨設備活動零部件每年進行一次的檢驗,也稱年度檢驗。上述各種年度檢驗合格后,驗船機構在相應的證書上簽證或換發新證書。   循環檢驗   驗船機構對入級船舶的特別檢驗所采取的另一種形式。即把特別檢驗的項目由集中一次進行,改為按一定比例分配在兩次特別檢驗之間有計劃地進行的檢驗。循環檢驗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內的個別檢驗項目允許適當延長。實施循環檢驗的好處在于減少或避免集中進行特別檢驗所造成的非生產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轉率。世界各主要驗船機構均開展循環檢驗。   特別檢驗   驗船機構對具有船級的船舶,在船級證書期滿后,對其技術狀況進行全面檢查的一種檢驗。目的是確定船舶技術狀況是否能繼續保持船級的要求。特別檢驗的間隔期一般為四年,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一年;對技術狀況基本符合船級要求,但有某些可允許的不足處的船舶,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縮短。特別檢驗的項目、內容和要求,在各國驗船機構頒布的船舶入級規則中均有具體規定。特別檢驗可用循環檢驗來代替。特別檢驗合格后,換發新的船級證書。   臨時檢驗   驗船機構對技術狀況或用途等發生變化的船舶所進行的檢驗。當船舶發生海損、機損,改變航區,改變用途,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人,要求證書展期,以及其他原因影響船舶航行安全時,應申請臨時檢驗。臨時檢驗后,驗船機構應發給相應的證書。 以上是我對于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9. 船舶检验规范规定艉轴承斜度需船检检验吗

船舶电气在远洋船上是电机员方向,轮机是轮机员方向,国内之前很长一段时间有提倡机电合一,也就是为了精简人员,轮机员要兼顾电机员的工作.目前根据国际组织最新的倡导和一直以来各大型公司的坚持,船舶电机员还是要作为独立的工种保存.所以新开设船电海上专业. 这个专业毕业的时候如果是在海上就业,那么就是走电机员的发展.船上电机员不属于轮机部和甲板部的值班序列,平时应该是白天检修维护工作和应急准备,生活规律相对比较有序.目前国内大型企业的船舶上,电机员的行政级别和二管轮相当,待遇也一样,具体请查询最新的信息. 从职业发展的角度,电机员的成型周期较轮机短,当然在船的发展上限也稍低,但是和轮机系统类似,属于有技术和经验积累的职务,在路上还是可以往标准,船舶配件,物料,机务方向发展.而且部分电机员涉及船舶雷达通讯,属于航海轮机间的复合人才,有更宽广的空间. 毕业后主要从事远洋运输工作,另外,也为修造船、船检、船级社、海事管理、科研院所、国内同类院校的师资以及航运企业机电管理等领域输送人才。 希望采纳,谢谢。

10. 船舶检验规范标准有?

验船师和船舶质检员干得活差不多,都是检验船舶建筑质量的,但验船师属于船级社,主要工作是审查船舶建造是否符合船级社规范的要求,船级社是船东和船厂之间的第三方的船舶质量保障力量;而质检员是属于船厂的员工,代表船厂的利益,主要工作是在分段和整船提交给船级社的研船师检验之前,先在厂内部进行质量检验和控制,有问题的及早返工整改,确保能被研船师检验通过,所以研船师经常要跟船厂质检员打交道。由于工作内容差不多,质检员跳槽去当研船师的挺多。

你学的船舶工程,实际上对口的工作是船舶设计,建造和检验方面的,说简单点是造船的;

而海员是属于用船的(通常是学轮机管理和航海技术的),所以海员并非是你的对口工作,你如果相当海员,还要去考相关的上船证书才行。

当然如果你若干年后既懂造船和检验,又懂用船,那你就很厉害了。

11. 船舶检验技术规范

由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在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受到震动、摩擦、摔碰、挤压、雨淋以及高温、高压等外在因素的影响最大,因而带来的事故隐患也最多,并且一旦发生事故所带来的危害也最大。所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以及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以及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将事故隐患消除,并严格各项管理要求。

(1)依法设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企业,应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当需要改建、扩建时,应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当需要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以将各种事故隐患消除。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监督检查。

(2)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包装内附有与易燃易爆危险品完全一致的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拴挂与包装内易燃易爆危险品完全一致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标签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包装标志。当发现其生产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立即公告,并且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包装标志。

(3)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确保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安全。应当根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消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和通讯、报警装置,并且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国家明令禁止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销和使用。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1)企业经销易燃易爆危险品时,不应当从未取得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危险品经销(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易燃易爆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企业也不得向没有取得易燃易爆危险品经销(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2)经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不得经销国家明令禁止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也不得经销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的易燃易爆危险品。

(3)经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遵守国家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的有关规定。经销商店内只能够存放民用小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指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违反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它与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情节和结果不同。在主观上,这种行为可以是由故意或过失构成。

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消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以上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如果行为人违反这些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那么就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对社会的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因此,对有这种行为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严禁烟火的场所。进入该场所必须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使用非防爆的器具和具有引起燃烧激发能源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违反这些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就有可能造成着火或爆炸事故,甚至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因此,犯有这种行为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行为

《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及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燃气是易燃易爆气体,属于第二类危险品。如果燃气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就有可能使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生事故,因此对燃气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易燃易爆危险品在水上运输时,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对水道形成阻塞或者对水域造成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更大的危害,且往往扑救较为困难。因此水上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当有比陆地更加严格的要求。

(1)禁止通过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性易燃易爆危险品。

(2)通过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禁运以外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只能委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并且接受有关交通港口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3)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按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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