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停航比例是多少在海运避碰规则中没有关于能见度不良到多少米时停船的规定,只说明了应采取的措施:即按章鸣放雾号、备车航行、船长操船、采取安全航速、加派人员了头等规定。 具体大雾造成能见度不良采取停航的措施就取决于船长的决定了。另外即使船舶采取了停车漂航的措施,也不代表免除避碰的责任。 2. 船舶长期停航规定船长的任职由离任船长负责签注,船长的解职由接任船长负责签注,因船舶新投入运行,报废等特殊情况无离任或者接任船长时,船长的任职、解职、在境内由船舶靠泊地海事管理机构签注,在境外由船长本人签注。服务簿上的离职船长签名能不能自己代签,因为上条船卖掉了,走的急,没注意,船长没签,网上查了有下船时间,服务簿上没写。 3. 船舶航行下沉量根据浮力公式,船在大海航行时船的重力和浮力相等,所以不会下沉。 4. 船停航是什么意思封航是因特殊情况,如天气或者是此段江海面有特定任务如战备军演,或者有特殊的运输任务而为了安全和或者一些保密的情况由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如海洋海警局宣佈封航,禁止一切无关船只进入此水域。 停航则是因船只本生故障需修理或者是因天气原因、或者是此水域有其他任务而宣佈停航。 5. 船舶停航比例是多少啊答:一般的货船7级风左右就不能走了,琼州海峡一些船舶8级风一下都可以跑,一些小艇6级风。 每艘船的船舶检验证书上面都会有船舶的抗风等级,每艘船必须严格按照这个抗风等级航行,如果所经过海区的风级高于抗风等级就必须要停航。 6. 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不能 受台风的影响,琼州海峡反复停运,路运件无法按时到达海南,客户的陆运寄件需求只能推迟到通航。“11日晚,网点已安排工作人员通宵值班,接收分拣中心送来的货物,12日7时,安排快递员提前一个小时上班配送快件,已最快的速度将快递送给客户 7. 船舶停航报告怎么写一、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二、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四、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残油、废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五、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六、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七、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船舶运输粉尘物资等货物,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运输及装卸粉尘物资等货物,船舶未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 船舶停航费怎么算船舶夜间航行灯的开法是左红右绿,红灯是船舶左侧,绿灯是船舶右侧。船头的灯光,船舶两侧的灯光,船尾的灯光等,每一种灯光都会有不同的状态,看到船舶航行灯颜色,就能判断出船舶的状态如何,从而进行避让。 航行灯配有供电和控制设备,当任何一盏航行灯发生故障时,驾驶台内的自动指示装置都应当能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但有的船舶航行灯故障报警系统故障,不能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9. 船舶最短停船距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高之国当选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本公约缔约各国, 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注意到自从1958年和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 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 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希望以本公约发展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 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 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 经协议如下: 第Ⅰ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1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i)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ii)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i)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均除外; (ii)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305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Ⅱ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2节 领海的界限 第3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4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5条 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6条 礁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7条 直线基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8条 内水 1.除第Ⅳ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7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9条 河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10条 海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7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11条 港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12条 泊船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13条 低潮高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度宽,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14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第15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16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1.按照第7、第9和第10条确定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或根据基线划定的界限,和按照第12和第15条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 2.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和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3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17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18条 通过的意义 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 (b)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第19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 10. 船在什么情况停航一般的货船7级风左右就不能走了,琼州海峡一些船舶8级风一下都可以跑,一些小艇6级风。每艘船的船舶检验证书上面都会有船舶的抗风等级,每艘船必须严格按照这个抗风等级航行,如果所经过海区的风级高于抗风等级就要停航。 详细解读海上刮多少级风船就不能出海,首先,风大的时候,大船不能呆在码头,因为很可能给码头造成大的破坏,包括弄坏缆桩,断缆失控等。与此相反的是小船必须回码头,到避风港躲着。其次,风大的时候集装箱或空的油船等不能靠离码头或进出航道,因为那样控制困难,极易出事故。在海上的话,万吨船找个浅的地方抛双锚开主机,能够抗台风。十万吨的船一般不用太理会10级下的大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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