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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公约生效的进程(国际海事公约与法规)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31 09:00 点击:152 编辑:admin

1. 国际海事公约与法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

   第一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一)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二)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一)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

    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

    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

    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

    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均除外;

      (二)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

    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三百零五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五条 正 常 基 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六条 礁 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七条 直 线 基 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八条 内 水

    1.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九条 河 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十条 海 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十一条 港 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十二条 泊 船 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低 潮 高 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2. 国际海事公约与法规论文800字

IMO的最著名的三大公约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3/78防污公约(MARPOL 73/78)》和《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78/95)》。

这三大国际公约一个是管船舶安全的,另一个是管环境保护的,还有一个是管船员质量的,很有代表性。此外,还有一个公约和一个规则也很重要,即《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这两个也都是有关人命财产和航行安全的。当然,IMO制定的这些文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文件也在不断地修改和补充。比如,要求新油轮建造要有双层船壳、强制GMDSS的配备和使用、禁止船舶往海上倾倒垃圾、提高船员的培训标准等等新规定,就需要不断地对原有规定进行更新。

3. 国际海事公约与法规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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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际海事公约与法规中条约的缔结程序是什么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一般来说,它包括适用的船舶、适用的水域和适用事项等。

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但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1.适用船舶。就适用的船舶而言,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适用水域。就适用的水域而言,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洋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亦即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需注意的是我国《海商法》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而我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则适用;

3.适用事项。就适用的事项而言,除前述船舶、运输合同等事项以外,《海商法》还适用于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上事故。

可以看出海商法创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海上商业运输当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及促进海上商贸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海上运输方式的不断进化以及船只速度的的发展,海商法的有些内容已经不能与之相适应。

5. 国际海事公约与法规电子版

1、男性,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无犯罪记录。

2、初中及以上文化基础,有英语基础者可考虑国际海员。

3、身高1.65m以上,无色盲,无色弱。

4、身体健康,无口吃,无平足,肝功能正常,无慢性疾病和传染病,符合海员体检标准。

海员专业技能要求

1、需在培训后,进行证书考试,考试通过取得《海员证》、《船员服务簿》、“四小证”(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作、海上求生)。

2、职位分为水手,机工及厨师,需经过专业学校培训,掌握相应技能。

3、水手或机工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需进行6个月的海上实习,实习完成,可申请《适任证书》

4、甲、乙类海员需有《健康证明书》、《国际预防接种证书》(甲乙丙丁类海员区别,具体见哪些海员可以出国旅游呢?)

6. 国际海事公约与法规的重要性

海事法律是海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掌握海事法律制度的有关内容,并将其熟练应用于实务,是每一位海事工作人员的必备技能。作为海事系统的新进人员,学好海事法律知识,将为今后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就我个人而言,虽然对于海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不甚了解,但我依然尝试着运用法学的学习方法,自学海事法律知识,并将学习中的所思所想所得略加整理,与大家进行交流,以期能与各位小海狮共同进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习的对象,即何谓海事法律、海事法律包括哪些内容、以及海事法律有哪些特点。

所谓海事法律,是指调整海事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及强制性规则、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总称。海事法律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属于广义的海商法范畴,主要调整海事执法机构与执法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学者将其称之为“海运管理法”。海事法律的范围与海事执法的对象相应,包括船舶管理法、船员管理法、航运公司管理法、通航管理法、海洋环境管理法等。海事法律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行政性、综合性和实务性。行政性取决于海事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之特点,是海事法律的基本属性;综合性体现在海事法律由一群与航运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组成,其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以船舶管理法为核心,几乎涵盖航运业的所有方面,并且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属性;实务性是指海事法律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与航运实务密切相关。

其次,针对海事法律的特点,我对海事法律的学习提出以下几点个人的建议,仅供各位小海狮参考:

第一,从教科书入手,结合法条和案例。考虑到绝大部分人对海事法律知之甚少,因此我建议应选择一本教科书作为入门。《海事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教材》中的《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等应当作为首选;司玉琢的《海商法》和郭瑜的《海商法教程》中涉及海事法律的有关内容可作为参考。法学不同于其他社会科学,它更注重从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思维逻辑,而法律条文正是这种思维的起点。因此在阅读教科书之外,大家尤其不能忽视法条的重要性。但在初学阶段,我们应将重点放在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的原则性、框架性规定上,过分关注微观的规定将不利于对海事法律总体概念的形成。除此之外,查阅一些海事案例也有助于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金正佳主编的《中国典型海事案例》、上海海事法院发布的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以及《中国海事》等杂志都是较好的辅助资料。

第二,学好专业英语。我国政府加入并认可的海事国际公约,是开展海事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因此,诸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等,是海事法律学习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而这些公约的官方文本都是用英语写成的,其中包含大量专业词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海事专业英语的学习。

第三,重视其他相关法律的学习。海事法律绝不是一群孤立的法律规范,它与海商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法律的规定对于海事法律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而有些规定甚至能够直接应用于海事行政执法的实际。例如,船舶登记在很大程度上与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类似;船舶进出口岸与签证管理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等等。因此,海事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学习不可偏废。

第四,补充航海、轮机知识,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海事法律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给一个对船舶机械一无所知的人一本SOLAS公约,让他去从事港口国监督(PSC),显然是一个笑话。换言之,如果对于航运实务不够了解,那么海事法律至多只能让我们“掉掉书袋”,而无法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同时,随着航运技术的日新月异,海事法律也在变化中发展。所以,我们对于海事法律的学习也不能一蹴而就,而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不断更新。

7. 国际海事公约与法规论文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原称“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1948年3月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海事会议上通过,于1958年3月17日生根据该公约,1959年1月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其宗旨和任务是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等方面采用统一标准;处理与上述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1982年5月该组织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亦改现名。

8. 国际海事公约与法规观后感

虽然《海录》记载有不少模糊之处,一些地名由于译音颇多歧异,难以详考,然其内容大都是耳闻眼见,故真实地记述了亚、欧、非、美各洲90多国和地区的地理情况和风土人情。

它开阔了人们的眼界,林则徐、李兆洛、魏源、徐继畬等著名人物和学者都曾受其影响,他们认为:中国人著书讲海事远及大西洋及欧美各国者,实自谢清高始。

它也是研究18世纪后期中西交通关系的重要参考资料。

9. 国际海事公约与法规类似书籍

MARPOL73/78公约的六个附则:

附则 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附则 II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 III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 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 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 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内容:

扩展资料:

MARPOL 73/78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该公约旨在将向海洋倾倒污染物、排放油类以及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设定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污染来保持海洋的环境,并将意外排放此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所有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无论其在何海域航行都需执行MARPOL公约的相关要求,各缔约国对在本国登记入级的船舶负有责任。

MARPOL 73/78公约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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