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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制渔船建造标准(钢质渔船检验规范)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28 20:15 点击:146 编辑:admin

1. 钢质渔船检验规范

渔业船舶达到以下船龄的,应当报废。

(一)海洋钢质捕捞渔船

1.船长小于24米的,报废船龄为16年;

2.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的,报废船龄为20年;

3.船长大于等于45米小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26年;

4.船长大于等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30年。

(二)海洋木质捕捞渔船

1.船长小于12米的,报废船龄为13年;

2.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来的,报废船龄为18年;

3.船长大于等于24来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三)海洋玻璃钢捕捞渔船的报废船龄为30年。

(四)海洋钢丝网水泥捕捞渔船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五)除捕捞船以外,其他海洋渔业船舶的报废船龄如下:

海洋渔业养殖船的报废船龄为15年;

海洋渔业油船的报废船龄为26年;

海洋渔业冷藏运输、工程和拖驳船的报废船龄为29年;

海洋渔业科研、教学和执法船的报废船龄为30年。

(六)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的报废船龄在上述同材质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船龄的基础上延长5年。

(七)其他材质和类型渔业船舶的报废标准,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考以上标准制定。

第六条 达到强制报废船龄,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延期报废,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5年。

第七条 虽未达到报废船龄,但安全技术状况较差,经维修改造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检验认定应予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应强制提前报废。

第八条 未达到报废船龄,但船舶所有人自愿提前报废的,准予提前报废。

第三章 报废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正常报废的渔业船舶,由渔业船舶登记机关于报废船龄届满前6个月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应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特别检验证书,书面通报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由渔业船舶登记机关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自愿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由船舶所有人向原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提出并备案。

第十条 申请延期报废的渔业船舶,由船舶所有人于报废船龄届满前3个月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渔业船舶所有人凭批准文件,向原检验机构、登记机关和捕捞许可发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延期报废的渔业船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每年接换证检验的规定进行检验。未申报换证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报废。

第十一条 接到报废通知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在6个月内将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捕捞许可证和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交回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备案。

自愿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在提出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报废渔业船舶的所有人需要更新渔业船舶的,捕捞渔船按照国家渔业捕捞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其他渔业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

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注销手续的报废渔船,不予更新。

三无渔船经过2001年清理整顿后纳入管理的,报废后不予更新。

第十三条 报废的渔业船舶不得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不得在渔港水域停泊、阻碍航行安全。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得登记、发放捕捞许可证。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对报废渔业船舶进行妥善处理。报废渔业船舶的拆解、销毁或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点进行,拆解、销毁或处理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并开具证明。

2. 渔业船检条例

1、办理流程

以申请者的名义向当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提交购置渔船申请书,并且要注明购买的渔船是符合相应的安全及操作指标, 只要申请购置书经过核实之后,便会下发渔船及、船网等工具购置的审批书。

但是当你拿到审批书之后,需要到购置渔船的船籍所在原始地将其相关的证件注销。

2、质量合格检测

上一流程结束之后,船检部门将会对渔船的质量进行再次检测,如果质量合格就会颁发相应的检验证书,如果质量不合格,将会被打回。只要将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拿到手之后便可以办理捕捞许可相关的证书,只有将上述流程全部做完之后,才意味着可以进行下海打捞。

3、从业注意事项

渔船运营需要根据当前的政策再做安排,涉及到渔业资源捕捞问题时,更是需要根据不同省份,不同水域的不同文件再做判断。如果说你申请渔船运营证之处,渔业资源并不是非常的丰富,那么以个人的名义申请渔船证,也就等于是毫无意义,因为你并不能够将其实际使用,毕竟很多地区及水域都有“禁捕”条例。

3.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

船舶外审是主管机关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是对船上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

年检是船舶检验机构为了使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每年对船舶进行的检验,叫年度检验,简称年检。

两者检验的机构不同,前者是海事局,后者是船舶检验机构如中国船级社或者中国船舶检验局。另外的,两者检验的形式也不同。

4. 钢质渔船检验规范最新

1、减船转产资金2.12亿元,按照5000元/千瓦的标准对减船转产的渔业企业或渔民给予补助。

2、渔船报废拆解资金1346万元,按照每艘渔船约1.18万元的标准分解下达到市(县、区)。

3、渔船更新改造资金2.37亿元,钢制渔船分每艘补助5-400万元;玻璃钢渔船每艘补助8- 320万元。补助资金总体上不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且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

4、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资金3210万元,用于渔船通导及安全装备配备及升级改造、渔业岸台基站建设、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项目。

5、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资金6000万元,用于黄岐中心渔港、福安东岐二级渔港、蕉城三都坪岗避风锚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5. 钢质渔船使用年限

一般大型的铁船正常的使用年限是15年左右。

另外,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4年以上。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

6. 玻璃钢渔船建造检验要求书籍

玻璃钢渔船龙骨用碳纤维材料。

碳纤维指的是含碳量在90%以上的高强度高模量纤维。耐高温居所有化纤之首。用腈纶和粘胶纤维做原料,经高温氧化碳化而成。是制造航天航空和玻璃钢船龙骨等高技术器材的优良材料。

碳纤维的主要用途是作为增强材料与树脂、金属、陶瓷及炭等复合,制造先进复合材料。

碳纤维增强环氧树脂复合材料,其比强度及比模量在现有工程材料中是最高的

7.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

220马力的渔船一般是,长12.8米,宽2.8-3.2米,与木质和钢质渔船相比,玻璃钢渔船具有航速快、稳性好、抗风能力强、更节能、更环保等诸多优势。

研究表明,与同马力、同尺度的钢质渔船相比,玻璃钢渔船航速高0.5~1节,节油性高10%~15%,经济效益高15%,年均维修费用则低50%。毫无疑问,我国玻璃钢渔船的整体品质与世界先进渔业国家相比差距极大。事实上,我国早已把玻璃钢渔船作为现代化渔船的主要类型加以发展。“九五”以来,我国在玻璃钢渔船领域进行了一些研发,也形成了比较好的技术基础,建造了一些较先进的玻璃钢渔船。然而,到目前为止,玻璃钢渔船在我国的发展整体上来说还十分缓慢。究其原因,很明显的一点是玻璃钢渔船的造价比较高。据测算,在相同条件下,玻璃钢渔船的造价比木质渔船高50%,比钢质渔船高25%。此外,我国在玻璃钢渔船建造技术方面仍有一些难点需要突破。前些年我国在玻璃钢渔船推广方面面临的更多是一个系统性构建的问题,而不是技术性突破的问题。比如,目前渔船的建造监管很困难,沙滩造渔船的不少,这样建造出来的渔船,其质量可控性无疑是很低的。而玻璃钢渔船在建造方面跟木质和钢质渔船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后两种渔船是用现成的材料去造船,玻璃钢渔船则是材料与结构的可设计性和材料、工艺和建造同时进行。因此,其建造需要造船企业对整个生产体系有很强的控制能力和技术水平。所以,如何保证高质量的玻璃钢渔船的建造,就成了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再比如,渔港条件、整个海区的停泊条件等使用条件的优劣,也会对玻璃钢渔船的发展与否造成重要影响。很长时间以来,我国渔船行业在设计和建造方面不够规范,没有形成完善的船舶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总体上还落后于玻璃钢渔船建造的要求。我国渔船以及相当一部分渔船配套产品是由一些小厂生产的,其产品质量不容乐观。比如,船用救生圈和救生衣在2003~2006年4年的国家监督抽查中平均合格率仅为54.3%,2008年和2009年YJ型渔用气胀式简易救生筏在行业监督抽检中的合格率仅为50%和30%。为推广玻璃钢渔船创造更好的行业条件,我国现有的针对渔船建造渔船用品制造的监督检验机制、法规环境、技术手段等还有待完善。玻璃钢渔船推广是一个系统工程,我国应该技术先行,在健全相关技术规范保证建造质量、改善港区环境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引导、财政补贴的方式,大力推广玻璃钢渔船。由于我国木质渔船数量巨大,对现有木质渔船进行玻璃钢被覆是当前易行且有效的好方法。玻璃钢被覆能够提高现有木质渔船的技术性能,且价格较低,易被渔民接受,可作为一种过渡方法,为将来玻璃钢渔船的推广打下基础。在国外,用玻璃钢被覆木质渔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便已出现,近年来我国上海及浙江舟山等地已先后进行这类试验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8. 渔船检验规则

远洋渔船需要。

按规定申报回国后,应到指定港口停靠。船上人员应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通知要求接受海关、边检等有关部门的检验检疫,并按港口所在地防控要求实施集中科学观察和病毒检测等。

到港远洋渔船实行定点停靠、定点上岸,并按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港口检查和检验检疫。

9. 钢质渔船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型号YC4108CYC4108CAYC4108ZC型式立式、直列、水冷、四冲程进气方式自然吸气增压活塞总排量(L)4.214持续功率/转速(kW/r/min)40/150032/150050/15001小时功率/转速(kW/r/min)主机44/154835.2/154855/1548辅机44/150035.2/150055/1500最低燃油消耗率(g/kW/h)≤218≤210净质量 (kg)370390适配减速齿轮箱杭州前进牌齿轮箱:MB142、40A、MB170、MBS170等与齿轮箱联接规格罩壳:SAE3# 飞轮:11.5适配范围小型船舶及小型渔船主机和20~40kW发电辅机备注制造商: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玉柴型号YC4108C燃料柴油 冲程数4汽缸数4标定转速1500(rpm)连续输出功率40~50(kw)旋向逆时针 应用范围船用,发电,车用,工程机械。

10. 钢质渔船检验规范标准

渔船是用以捕捞和采收水生动植物的船舶,也包括现代捕捞生产的一些辅助船只,如进行水产品加工、运输、养殖、资源调查、渔业指导和训练以及执行渔政任务的船舶。

为保证渔获物的质量,保鲜是渔船的重要功能之一。船上的保鲜方式一般有冰藏、冷海水保鲜、盐藏、微冻、冻结等。

按作业水域分为海洋渔船和淡水渔船,海洋渔船又分沿岸、近海、远洋渔船。

按船体材料分为为木质、钢质、玻璃钢质、钢丝网水泥渔船以及各种混合结构渔船。

11. 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为了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的管理,严格控制捕捞强度,有效地保护近海渔业资源,维护渔港、渔场秩序,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34号文件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海洋渔业若干问题的报告》的精神,和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国营企业、集体社队或联户、个人所有渔船,必须按规定内容向当地渔政部门申请登记。由当地渔政部门按本规定第五条批准权限,分别提交各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查。凡符合有关法规及本办法者,可发给渔业许可证。

第二条 下列渔船不得发放渔业许可证:

1、使用破坏水产资源,经政府明令禁止的渔具、渔法的渔船;

2、机关、部队、团体、厂矿企业等非渔业生产单位经营捕捞生产的渔船(海军和驻岛部队按有关规定办理);

3、从事水产养殖、运输以及其他专业用船舶;

4、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私自建造、更新、购买、过户和引进的捕捞渔船。

第三条 为了利用外海(外海和近海的划分,按国家统一规定,下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新品种、借鉴外国技术等需要新造或引进捕捞渔船时,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发给渔业许可证。

第四条 凡从事近海生产的捕捞渔船,必须严格控制。渤海、黄海、东海一律不得新增和引进,南海也必须制定严格控制的办法。对现有的近海捕捞渔船的更新,必须实行更新一艘淘汰一艘的办法(包括经上级批准报废以及因海损事故等不能再用于捕捞生产的渔船)。更新船的主机马力,原则上应与淘汰船相近。

1、现有渔船需更新时,报废的渔船须经渔船检验部门做出技术鉴定;

2、禁止将淘汰、报废的渔船转让给其他单位继续从事渔业生产;

3、淘汰的非捕捞渔船不得更新为捕捞渔船,其他作业的渔船不得更新为近海拖网渔船。

第五条 新造、引进及更新捕捞渔船(包括更换主机),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由批准部门发给造船或买船(引进)的批准证明。凭批准证明办理捕捞渔业许可证。批准权限为:

1、所有拖网渔船(兼拖网作业的渔船也按拖网渔船对待)及国营企业的其他捕捞渔船,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水产主管部门审查,报农牧渔业部或指定的机关批准;

2、渔业社队集体、联户、个体的定置作业渔船,流网作业渔船,按隶属关系,经水产主管部门逐级审查,报省、市、自治区水产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围、钓作业渔船,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或委托下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批。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下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均应报农牧渔业部备案;

3、风帆渔船由县水产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市、自治区水产主管部门备案;

4、从国外或港澳地区以补偿贸易,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引进捕捞渔船,事先应经农牧渔业部及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和有关单证验放。引进单位应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备案。

第六条 转让或卖出渔船时,要分别向当地渔政部门和渔港监督部门申请登记,并办理渔业许可证过户证明,和注销船舶证书。买船单位持上述证明,按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领取新证手续。

第七条 农副业队、农民个人和联户建造及购置的船只,可以从事养殖和运输,不得从事捕捞生产。对1979年后新增加的捕捞渔船,要进行整顿,限期转为其他用船。确无其他出路的,根据资源状况,可允许从事钓业生产。

第八条 经批准新造、更新捕捞渔船,凭批准证明,造船部门方可列入造船计划,物资供应部门方可供应造船材料。

第九条 所有渔业船舶,必须备有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及公安部门核发的渔业许可证,渔船检验证,职务船员考试合格证,以及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方可出海生产。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私自建造、购买、引进及更新的捕捞渔船,渔政部门不发给渔业许可证,船检部门不予检验,供销部门不供应柴(机)油、机冰、木材等渔需物资,渔港监督和公安部门不发给航行签证簿和船员证书及船民证。未经批准的引进捕捞渔船,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一条 各类渔船必须遵守国家渔业法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渔港规章、法令及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类船舶进入渔港必须向渔港监督申报,出港前应办理出口签证,并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水产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切实执行渔船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干部、职工、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如有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建造、引进、购买捕捞渔船或允许无捕捞渔业许可证的渔船捕鱼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重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不服从管理,或以暴力行为妨碍渔政、船检、渔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报农牧渔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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