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首部专门规范渔业港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根据《办法》规定,自4月10日起,我省将实施渔港认定、经营许可、港章编制、渔港内水下作业施工管理四项制度,人工渔港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请报批,未经认定不享受渔业港口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免交海域使用金政策。 人工渔港共分5个等级 《办法》主要从渔港认定、经营许可、港章编制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等方面对渔港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细化了许可条件,明确了工作程序。 在渔港认定方面,《办法》将渔港定义为“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和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水域和锚地。”渔港划分为人工渔港和渔业自然港湾两类,人工渔港划分为中心、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以下五个等级,明确了水陆域规模和港口设施的配备标准。人工渔港的认定由所有人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市进行复审、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报农业部公布渔港名称。未经渔业港口认定,不享受渔业港口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免交海域使用金政策。 水上水下作业须提出申请 在渔港经营许可方面,《办法》规定为渔业船舶提供码头、船员接送和生活物资运输、垃圾和污染物处理、修造服务以及为休闲渔业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服务等直接关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事项,应当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渔港经营许可,必须经过认定公布、成立渔港经营组织证明、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有相应经营业务的设施、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渔港经营许可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山东省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为了保障渔港内水域交通和作业安全,《办法》对水上水下作业进行了规定,要求在港内设置和拆除水上水下固定或浮动建筑、修建码头船坞闸坝、打捞沉船等作业,必须在作业开始前20日向所在地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和发布航行通告,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核同意后颁发《山东省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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