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名称核定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4.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5.技术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6.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7.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10.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1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2. 船舶名称核定变更通知书〈一〉、项目概述 〈1〉、加油站变更名称、地址、法人;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核 〈2〉、办理窗口:商业改革发展科 〈3〉、承诺时限: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上报 〈二〉、法定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商务部门正式受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详见商务部网站《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4份复印件)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4份复印件)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4份复印件)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3. 船舶名称核定网上怎么申请1、申请船舶识别号; 2、申请船舶名称核定; 3、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 4、申请船舶检验证书;(向船舶检验处申请) 5、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非机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不需要申请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除第4项向船舶检验处申请办理外,其余事项向政务中心申请办理。 (二)对于现有船舶,如以前有申请过船舶识别号的,不需要再申请船舶识别号,办理登记从第2步的申请船舶名称核定开始;如从未办理过登记的现有船舶,按新建船舶办理。 4. 船舶名称核定通知书
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2.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 3. 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将船舶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和预计抵达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 进境船舶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船舶负责人应当将进境时间、抵达目的港的时间和停靠位置通知海关。 进境船舶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进境船舶负责人也可以在船舶进境前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进境船舶抵达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 进境船舶在向海关申报以前,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装卸货物、物品,除引航员、口岸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外不得上下人员。 4. 船舶出境的时候,船舶离开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境外的2小时以前,船舶负责人应当将驶离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对临时出境的船舶,船舶负责人可以在其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船舶出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出境船舶负责人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船以后,应当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制发《结关通知书》。 海关制发《结关通知书》以后,非经海关同意,出境船舶不得装卸货物、上下旅客。 出境船舶驶离海关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 进出境船舶在办结海关出境或者续驶手续后的24小时未能驶离的,船舶负责人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5.进出境船舶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海关检查进出境船舶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5. 船舶名称核定办法营运检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渔船船舶检验申报书;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若船舶所有人为公司,需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渔业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名称核定通知书 3.船体及设备检修检测证明材料 4.原船舶检验证书 5.船用产品证书 6.船舶设计图纸 7.船舶检验申请书 6. 船舶名称核定怎么申请游艇登记分新建游艇和二手游艇两种情况,这两种登记流程略有不同。 (一)新建游艇登记流程: 1、申请船舶识别号,由建造船厂向建造地海事机构申请; 2、申请核定船舶名称,由建造船厂或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暨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3、经建造检验合格后,取得由建造地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游艇适航证书》; 4、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5、异地建造游艇,需转入船籍港船检机构的,还须取得由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重新核发的《游艇适航证书》; 6、办理船舶国籍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注:非异地建造或无需转入船籍港船检机构的游艇,可以省略第五步,第四、六步同时申请。 (二)二手游艇登记流程: 二手游艇,即已在海事部门登记的游艇,所有权发生转移(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继承、赠与、拍卖、法院裁判、仲裁、资产划拨、改制、重组等情况)后,需要由原所有人凭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等,向原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然后新所有人凭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材料等,向新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重新办理游艇登记。重新办理登记时,除去船舶识别号不需要再次申请外,其余流程与新建游艇基本一致。 1、申请核定船舶名称,由新船舶所有人向新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可以继续使用原船名(原船舶所有人同意),也可以改用其他船名; 2、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新船舶所有人向新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3、检验合格后,取得由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重新核发的《游艇适航证书》; 4、办理船舶国籍登记,由新船舶所有人向新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注:对于从境外购买或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进口二手游艇,由于未在国内海事部门办理过登记,尚未取得船舶识别号,可以参照新建游艇登记 船舶识别号 (一)船舶识别号应按照以下规定申请: 1、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2、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3、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其他用途转为《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3、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4、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或租进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船舶名称 申请人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党政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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