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坞检有什么项目船舶检验分三种:定期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 定期检验也叫特检,一般五年一次,不得展一期,需要做坞检; 中间检验在五年定期检验的第二至第三年之间的检验,一般结合年度检验进行,需要做坞检; 年度检验,一般每年一次,在检验日期前三个月至检验日期后三个月之内进行均可以,不需要做坞检。 2. 船舶检验工作船舶檢驗的制度是怎樣的?船舶檢驗 驗船機構對船舶進行的技術監督檢驗。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備安全航行的技術條件。船舶檢驗一般分為:船舶制造檢驗、初次檢驗、特別檢驗、定期檢驗、年度檢驗、臨時檢驗、船舶入級檢驗、船用產品檢驗以及其他公證檢驗等。各種檢驗的范圍和內容在驗船機構的有關規定、規則和規程中均有具體規定。 制造檢驗 為使船舶在各方面滿足船舶規范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驗船機構對新建船舶,從審查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開始,以及在船舶建造過程中進行檢驗、試驗和試航,直至簽發各種船舶證書為止的一系列工作。對入級船舶,制造檢驗又稱建造入級檢驗。 初次檢驗 一般指未經我國驗船機構監督下建造的國外船舶,為換發我國船舶證書所進行的檢驗。其目的是檢查船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對船舶入級的檢驗,又稱為初次入級檢驗。申請初次檢驗時,須將該船原有船舶證書、證明文件及有關技術資料提交驗船機構審查。對要求取得船級的船舶,初次檢驗的項目、內容和要求,驗船機構將根據船舶的具體情況,按“海船入級規則“的規定辦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規定,船舶投入營運以前的檢驗,也稱初次檢驗。上述檢驗合格后,應簽發有關的船舶證書。 定期檢驗 驗船機構對營運中的船舶按規定的間隔期限對其有關航行安全的項目所進行的檢驗。目的在于檢查船舶的技術狀況及主要部分的損耗程度,以確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術條件。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的規定,除初次檢驗外,規定相隔-定期限的檢驗,均稱為定期檢驗。目前,在我國國內航行的船舶,機動船每隔四年進行一次的檢驗和非機動船每隔六年進行一次的檢驗,也稱為定期檢驗。上述檢驗合格后,應簽發相應的船舶證書。 船舶入級檢驗 對需要取得船級的船舶,驗船機構按照《海船入級規則》的規定所進行的檢驗。其目的是檢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級條件。船舶入級檢驗分為建造入級檢驗和初次入級檢驗。檢驗的內容在《海船入級規則》有詳細規定。 保持船級檢驗 對已取得船級的船舶,為繼續保持其船級,驗船機構按照《海船入級規則》的規定所進行的各種檢驗。包括年度檢驗、塢內檢驗、鍋爐檢驗、螺旋槳軸和尾軸檢驗、特別檢驗、循環檢驗。各種檢驗的詳細要求在《海船入級規則》中均有詳細規定。 年度檢驗 驗船機構對營運中的船舶,在入級檢驗和特別檢驗之間或兩次特別檢驗之間,每年所進行一次的檢驗。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繼續安全航行的條件。入級船舶的年度檢驗,自入級檢驗或特別檢驗完成之日起每周年的前、后三個月內進行一次,年度檢驗的項目、內容和要求,在《海船入級規則》中均有具體規定。國內航行船舶年度檢驗的期限、項目、內容和要求,在《營運船舶檢驗規程》中均有具體規定。在《船舶起貨設備規范》中,對吊貨桿及連接于吊貨桿、桅和甲板的固定零部件,起重機,絞車及其附屬設備,起貨設備活動零部件每年進行一次的檢驗,也稱年度檢驗。上述各種年度檢驗合格后,驗船機構在相應的證書上簽證或換發新證書。 循環檢驗 驗船機構對入級船舶的特別檢驗所采取的另一種形式。即把特別檢驗的項目由集中一次進行,改為按一定比例分配在兩次特別檢驗之間有計劃地進行的檢驗。循環檢驗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內的個別檢驗項目允許適當延長。實施循環檢驗的好處在于減少或避免集中進行特別檢驗所造成的非生產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轉率。世界各主要驗船機構均開展循環檢驗。 特別檢驗 驗船機構對具有船級的船舶,在船級證書期滿后,對其技術狀況進行全面檢查的一種檢驗。目的是確定船舶技術狀況是否能繼續保持船級的要求。特別檢驗的間隔期一般為四年,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一年;對技術狀況基本符合船級要求,但有某些可允許的不足處的船舶,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縮短。特別檢驗的項目、內容和要求,在各國驗船機構頒布的船舶入級規則中均有具體規定。特別檢驗可用循環檢驗來代替。特別檢驗合格后,換發新的船級證書。 臨時檢驗 驗船機構對技術狀況或用途等發生變化的船舶所進行的檢驗。當船舶發生海損、機損,改變航區,改變用途,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人,要求證書展期,以及其他原因影響船舶航行安全時,應申請臨時檢驗。臨時檢驗后,驗船機構應發給相應的證書。 以上是我對于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3. 船舶安检项目有以下几点 , 持有GMDSS证书驾驶员不会操作GMDSS设备。 2, VHF/DSC 不能显示即时船位。 3, 船令广播故障。 4, 驾驶室内反射罗径无法看到标准罗经。 5, 航向分罗经度数不一致。 6, 航行灯电源设备故障。 15, 救生筏系固有误不能自动浮起。 16, 救生艇架刹车故障。 17, 艏楼加强板与肋骨锈蚀、脱焊。 19, 引水梯配置或引水员登离装置不规范。 20, 厕所无法冲水。 21, 舱室卫生设备状态差。 22, 冰库内求救报警装置失效。 23, 应急消防泵出水压力达不到规定的有效射程。 25, 应急消防泵遥控操作不能正常工作。 2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故被关闭或烟火探头无故被拆除。 29, 通往大舱的大型CO2固定灭火系统管系严重锈蚀。 30, 大型CO2固定灭火系统通往机舱的总阀常开或阀锈蚀严重扳不动。 31, 大型CO2固定灭火系统钢瓶上缺手动开启的手柄。 32, 大型CO2固定灭火系统通往灭火舱室的阀打开后舱室不报警。 35, 主管船员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会检查、测试、复位。 36, 驾驶员不会操作大型灭火系统。 37, 空气呼吸器气瓶(含备瓶)压力不足。 38, 消防员装备未按规范配全。 41, 防火门无法关闭、防火门达不到防火级别要求。 42,未装置与生活污水产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储存容器。 43,应急发电机不能自动启动(设有自动)或其中一种能源不能启动发电机(设有二种能源)。 45,应急消防泵间照明故障。 48,不能出示地近排放含油污水的化验报告。 49,未装置标准排放接头。 50,机舱舱底污油水多。 51,管弄内有油污水。 52,机舱舱底柜测量管自闭阀故障。 53,船舶不能有效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影响到船舶正常工作,造成了一定后果。 54,船员违法违纪,受到刑事或治安处罚。 55,船舶监控不力,发生偷渡事件。 56,违反外事纪律管理规定,发生船员出走事件。 57,违反SMS酒精管理规定,船员酗酒滋事。 安全检查滞留项目 1, GMDSS MF/HF 无线电设备不工作。 2, 无线电设备不符合GMDSS要求。 3, 电台设备的电源供应系统未提供两种电源。 4, INM-C站或EPIRB 故障。 5, 无线电天线折断。 6, GMDSS持证人员不会演示操作海上无线。 7, 雷达应答器故障。 8, 下航次海图无改正到最新。 15, 机动救生艇或救助艇舵不能转动。 17, 锚链有裂缝或蚀耗超过极度限。 18, 肉、菜库冷冻机不工作,不能有效制冷藏。 24, 固定灭火系统配备的灭火剂不符合被保护区的灭火要求。 25, 配备的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剂失效或不能出示有效证明。 26, 甲板两面侧的风雨密封筒内未按规定放置防火控制图。 27, 未按规范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手动报警按钮不能报警。 28, 机舱及烟囱防火挡板不能关闭。 29, 机舱通风筒不能关闭。 30, 应急电源电池失效。 31, 应急发电机故障。 32, 船舶领导班严重不团结,无法维持船舶正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安全检查持别扣分项目 1, 船舶入级证书、法定证书等遗失。 2, 未按 SOLAS 公约或 MARPOL 修正案要求配备设备器材的。 3, 应急演习不合格(超过时限值或演习未成功) 4, 检查组上船检查时,发现船舶值班船员没有认真履行值班职责,或未按夫定留船的。 5, 检查缺陷项目超过15项/艘。 6, 船舶接受内、外部检查的缺陷未按要求整改的。 7, 油轮违章吸烟。 8, 船舶违章使用明火。 9, 船舶拒绝接受检查。 4. 船舶坞内检验项目船舶结构、船舶载重线、船舶稳性、抗沉性、吨位、舾装设备、消防设备、起货设备、主辅机械设备、锅炉和受压容器、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信号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采用船舶检验证书簿的方式,其中包括载重线、乘客定额、吨位等证书。对装有起重设备的船舶,发给船舶起重设备检验簿,作为定期检验签证之用,并附有对该起重设备安全负荷的证明书。 5. 船舶中间检验必须进干坞坞:水边建筑的停船或修造船只的地方.通常指与港口或内河相连通的并有控制水位的装备用以停泊、收容船舶的场所 坞分为湿坞和干坞.区别在于整个坞舱进不进水,用于不同用途 浮船坞, 简称浮坞,是一种用于修、造船的工程船舶, 它不仅可用于修、造船舶,还可用于打捞沉船,运送深水船舶通过浅水的航道等。浮船坞构造特别,它有一个巨大的凹字形船舱, 两侧有墙、前后端敞开,是一种构造特殊的槽形平底船。 6. 船舶船级检验项目船舶检验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划分的等级规定结合船舶的结构和技术状况确定船舶的船级所签发的一种证书。 它是船舶技术和性能状况的标志,也是表示船舶是否具有适航性的重要条件。船级在我国由交通部船舶检验局根据船舶入级规范进行监造检验确定,国外一般由公认的船级社承办。如英国劳氏船级社、美国航运局、法国船级社、日本海事协会等。船级证书有效期一般为四年。 7. 船舶进出干船坞技术要求一、气囊下水 气囊下水的方法属于国内船舶企业令船只下水所采用最普遍的方案之一,因为它的经济性高,且非常的便利,故而适合长期使用 二、漂浮式下水 漂浮式下水是一种利用水泵或者自流的方式,将建造好的船舶推入大坑里,船舶则依靠自身浮力浮起来,随后离开船坞,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船舶下水方法,只是一般对船坞所在的地理位置和船坞的大小有所考验。 三、重力式下水 重力式下水考验简单分为三种。 1、纵向涂油滑道下水:主要是指船台和滑道一体结构,让船纵向下水,这种船只下水方式历史悠久,而且滑道一旦建成之后也是非常耐用的,就是它的安全性相比较之下并不保险。 2、纵向钢珠滑道下水,和滑道下水差不多,只不过后者使用了钢珠材料,消减摩擦力,这种方法也不错,只不过在建造成本上更高,不过缺陷就是,并不适合一些超级大型的船只,否则可能会导致船底损坏的情况。 3、横向涂油滑道下水:它和纵向涂油滑道下水不同之处在于,是直接横向下去的,并非先船头船尾的下去,这主要是利用了安全横倾角的原理,一般不会出事故,不过但凡出事故,很容易导致船只侧翻直接沉没。 四、机械下水 机械下水的方式有很多种,比较古老的就是通过滑轮组把船只带下水,不过现在科技变了,有的可以是两支点的滑道机械下水,主要是通过拖拽,另外也可以通过下水车架在水面提供坡度下水。还有众所周知的升船机等等,都是不错的船舶下水辅助工具。 8. 船检项目包括阆中市水上漂流艇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上漂流旅游的管理和进一步规范水上交运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漂流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运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水上交运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的江、河、湖、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橡皮艇、木筏、竹筏等)、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及从事漂流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但影响水上交运安全的,应事先经交运主管部门核准。 漂流船艇(筏)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域、应急水源区域、备用水源区域以及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营业性活动。 前款所称“水上漂流”是指以橡皮艇、木筏、竹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运行为。 第三条市交运部门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交运部门设置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对漂流航道安全查勘、评估以及人员(管理员、安全员和漂流工)理论、技能培训和水上漂流艇筏的认证。 市安监部门负责对水上交运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旅游部门负责对水上漂流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漂流艇筏登记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漂流进行属地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申报与管理 第四条从事水上漂流企业应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漂流艇筏; (二)漂流航道内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安全及服务设施;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且配备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合格的管理员、安全员或漂流工人数; (四)有与其漂流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 (五)对每个漂流人员购买足额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五条水上漂流企业应当向市旅游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律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证明; (二)与生产厂家草拟的漂流艇筏购买合同; (三)修建漂流起止点码头的设计图纸和资金证明; (四)漂流管理员工作职责; (五)漂流安全员工作职责; (六)漂流工工作职责; (七)水上漂流安全应急预案; (八)漂流航道气象、水文资料。 市旅游部门收到漂流企业资料后,应当组织安监、发改、交运、水务、环保等部门对企业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全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立项。 第六条漂流企业应对水上漂流安全负责: (一)严格遵守行业管理和水上交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漂流工,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安监、交运和旅游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六)漂流企业必须对安全员、漂流工、漂流人员购买不低于人民币6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条漂流企业停业、歇业、转让,需提前30日书面报告旅游部门。 船舶新增、报废、抵押、转让,需提前30日向地方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漂流航道、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八条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小于橡皮筏宽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橡皮筏长度的4倍; (三)单个陡坎落差最大不能超过0.6米,且不能连续; (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其间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 第九条漂流艇筏必须具有船检部门颁发的船用产品合格证书。漂流企业应持该产品合格证向当地海事机构申请初次认证,营运后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认证。 第十条漂流艇筏必须按核定乘员进行装载,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船体上必须标示由海事机构认可的名称标志和编号及核载人数。 第十一条漂流艇筏应当按海事机构要求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1名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及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2名漂流工。 第十二条安全员、漂流工的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45周以下,且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管理员、安全员和漂流工须经交运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漂流工还应持《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能上岗。 以上人员每年必须经过交运、旅游和安监部门组织的不少于10天的安全、法规知识和服务规范培训。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水上漂流行为必须在项目审批核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 漂流企业应配备防污设备,漂流行为不得污染水域。 禁漂水位线由漂流企业根据漂流航道情况划定,并报地方海事机构备案,由企业在漂流始发码头设置禁漂水位线。 第十五条漂流企业应在急弯、紊流、较大跌水等地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救生点。 各救生点应配备带绳的救生圈、对讲机和医用急救包,保证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第十六条漂流企业应在上下码头游客接待处设置保障游客安全的辅助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第十七条漂流企业应在漂流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和“安全员、漂流工”公示栏。 在漂流前由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八条漂流企业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第十九条漂流工在漂流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瞭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第二十条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一条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二条漂流企业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勤巡航,在确保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第二十三条当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时,漂流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自救。同时,及时报告海事、旅游和安监部门。 第二十四条旅游、海事和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分别按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范围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统计、上报。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运、旅游、安监、水务、环保等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交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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