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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售后服务(船舶售后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5 17:50 点击:177 编辑:admin

1. 船舶售后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保利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是从事船舶售后服务保障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保利(北京)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核心企业,保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国有控股子公司。保利船舶是从事船舶售后服务保障业务的专业化平台,也是保利科技船舶业务链条的核心组成部分。

保利(北京)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05-20,法定代表人为陈则荣,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1MA01K8BY77。

企业地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A4819

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

经营范围包含: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电子产品、江南体育网站是什么 ;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船舶修理;高分子功能材料及制品、机电设备、模拟训练设备的生产;货物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除外。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保利(北京)船舶科技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 船舶维修保养体系

CMS和PMS都是对轮机及电气特检的替代,CMS是将特检项目合理分配到每一年完成,维修保养项目本身没有变化,只不过错开了而已,在年度检验时由验船师进行确认

PMS是按照预防维修的方式进行设备的维修保养,项目上和特检有很大的差别,一般采用定时或者定期维修保养,很大程度上参考设备厂家的保养要求,然后每年年度检验时对完成的项目进行确认

因此,CMS只是检验项目在时间上的错开,PMS是一种新的维修保养理论,对船舶的管理要求更高

3. 中国船舶维修网

1、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内容和计划的确定应依据CWBT思想和原则,并借鉴和引用CWBT管理技术中四类八级维修制及与之相对应维修周期的概念;日保养、月度保养沿用CWBT管理技术中A、B、C级保养的表格管理形式,停航检修则按船舶技术状况并主要针对D、E、F级保养要求编制维修计划。 

2、日保养:以制定日保养工作计划表形式进行(A、B级维修保养)。其主要内容是:搞好船舶环境和设备的清洁卫生,对设备进行检查并排除“三漏”(水、油、气),检查蓄电池及电解液比重,检查机油柜、发动机、齿轮箱等的机油位、膨胀水箱冷却水液面高度等。

 3、月度保养:以制定月度保养工作计划表形式进行(C、D级维修保养)。其主要内容是:检查甲板设备的紧固情况以及防水、防晒装置有效性,检查窗、门、盖水(风雨)密性能;清洗或更换燃油、机油滤器及空气滤清器;检查主机等设备润滑状态;对各设备按规定定时加注润滑油等。风油切断、火灾报警、集中监控常规检查;检查液压舵机管路密封性能、油质;检查泵水封、尾轴油、水封密封性等;其它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

4. 船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内河船舶必须有资质的公司运营一定时间,没有出现大的责任事故,经过船检部门审查通过,方可办理体系认证

5. 船舶售后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华一船舶位于江苏常州,在1997年成立的常州市武进天马船艇厂的基础上注资2000万元成立的一家制造玻璃钢船舶的企业,属常州玻璃钢造船业老牌企业之一。设计开发、生产制造于一体的高性能船舶生产企业,可以为客户提供定制等一系列服务。交货快,厂家直销,经久耐用,造型美观,物美价廉,产品齐全,规格多样。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画舫船,公园游船,观光游艇,公务执法艇等相关产品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于一体的玻璃钢制造企业。 公司产品设计新颖、性能稳定、品质优良、做工精湛。我们以“高标准、高品质、高服务”为经营理念,用玻璃钢船舶制造技术,为客户提供完善的服务。

公司先后获得了江苏省船舶检验局颁发的《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并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获得了由船舶检验和海事部门颁发的“质量优胜企业”“质量信得过企业”等荣誉。

公司一贯秉承“以科技为生产力、以高品质协同市场发展、以诚信赢得市场”的发展原则,努力引进人才,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使得公司迅速发展。公司通过多年的积累和拼搏有游船、游艇近200个品种,坚持以人为本,技术力量为坚强后盾,不断开发设计多类型船舶来满足客户和多元化市场需求。在未来的几年内,我公司为适应市场发展,将增加铝合金船、钢制船和玻钢结合艇的设计研发。

为不断扩大的市场前景下,为满足更大的市场需求,我公司已于2014年在常州金坛薛埠工业园区选址新建生产基地,新厂房建设1期工程已基本完工,总占地面积180亩,建筑面积60亩,2016年年底正式投入生产运营,旨在打造玻璃钢船艇制造企业,建造高质量的玻璃钢游艇!

6. 船用质量管理体系

烟台悦航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晓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船舶维修技术服务;海事咨询;船舶管理;船舶维修,船舶及配件销售、租赁,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

烟台悦航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海事局审核,工商总局正式注册的一家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对外经营权的航运管理企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现已发展为从大陆引进人才的窗口,并以此向为中心,向全国辐射。悦航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下辖海务、机务、派遣、证件、招募等多个科室,并在河南省设有公司(平顶山),成为集团引进人才的后备力量。

烟台悦航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是集教育、海运、国际贸易、船舶管理、国际邮轮管理、国际船员管理及邮轮乘务员申请培训及考试以及申领证书、国内外劳务派遣于一体的跨国大型集团。集团拥有及管理大型客货轮56艘、星级酒店120余家等合作项目。集团为了开拓国内市场,烟台悦航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为集团负责国内市场人员招聘和派遣业务,长期向国内外用人单位提供和派遣各类船员、邮轮乘务员等专业人才目前公司经营着为被派遣人员办理所需各项证件,同时招收和培训船员、邮轮员等,并对其进行相关的就业指导、提供就业机会。 同时公司获得交通部海事局颁发的、符合ISM、NSM两个规则、覆盖四个船种、三种船旗的DOC证书,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公司通过DNV认证,获得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7. 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渔港依其隶属关系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隶属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管理的渔港,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二)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三)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以渔为主、兼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港口,在提出渔港认定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依法制定渔港港章。

  渔港港章按渔港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六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划定渔港陆域和水域范围,明确港界,设立界碑。渔港范围一经确定,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渔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渔港原认定机关批准。

  改变渔港性质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原批准认定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

  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由占用者重建被改变部分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改变渔港整体性质的,按照“先建设、后占用”的原则,应当由占用者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第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隶属县管理的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隶属县管理的二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二、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隶属县、设区的市管理的一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渔港总体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渔港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渔港总体规划和渔港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渔港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渔港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渔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渔港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导航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港设施的义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以及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渔业航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设置明显标识和相应防护设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七条 在渔港水域内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 禁止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九条 禁止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经营者不得承造、改装。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

  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禁止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作业,限期拆除,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设计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船舶建造维修经营者擅自承造、改装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的,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一律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有效航行签证簿从事渔业生产的,责令停止作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渔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一律予以没收,对船主可以并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船舶证书是指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渔业船舶未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三)未经核准登记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四)未按配员标准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船员的;

  (五)未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经过相应专业训练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的;

  (七)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核发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批准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8. 船舶售后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

有2种意思:萊垍頭條

1. 客服或销售与客人之间的SO(S/O)指委托书、订舱单、托书,英文叫shipping order;萊垍頭條

2. 船舶操作与码头之间的SO(S/O)指操船人、船方,英文叫ship operator。比如本船的SO为中远,但川崎也有舱位。萊垍頭條

9. 船舶维修服务方案

负责船舶维修质量技术监督指导工作。包括制定维修方案,维修材料把关,维修过程技术指导,维修验收等工作。

10. 船舶售后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1、建立服务管理保证体系。

提供优质服务,需要通过企业的各个部门高效协调,因此整个公司要从管理层开始贯彻全程控制理念,在管理层中设置专人负责服务管理,定期召开服务工作会议,按指标核查管理保证体系的工作进程。2、树立服务理念。在企业内部树立服务理念,让服务观念深入每个员工的思想,做到人人为客户服务。一线员工为客户服务,其他员工为一线员工服务。以这种服务链理念为支撑,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让一线人员将发自内心的真诚服务奉献给客户。3、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标准。在服务理念的指导下,公司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标准和服务流程体系,通过内部控制标准和服务流程使服务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各个环节之间紧密配合、相互支撑,形成企业内部服务体系,提高企业整体服务质量,提高服务层次。4、建立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建立服务质量监督部门的目的是从机构上将服务提高到一个重要的位置,通过该部门监督企业内部的一切服务工作,保障企业的服务流程畅通。

11. 船员质量管理体系

IMO的最著名的三大公约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3/78防污公约(MARPOL 73/78)》和《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78/95)》。

这三大国际公约一个是管船舶安全的,另一个是管环境保护的,还有一个是管船员质量的,很有代表性。此外,还有一个公约和一个规则也很重要,即《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这两个也都是有关人命财产和航行安全的。当然,IMO制定的这些文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文件也在不断地修改和补充。比如,要求新油轮建造要有双层船壳、强制GMDSS的配备和使用、禁止船舶往海上倾倒垃圾、提高船员的培训标准等等新规定,就需要不断地对原有规定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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