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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信息安全防护(船舶网络安全指南)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5 05:45 点击:276 编辑:admin

1. 船舶网络安全指南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证书,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事故预防,一般安全设施,报警设备,货物积载及装卸设备,载重线要求,系泊设施,推进和辅助机械,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设备,船员岗位职责和实际操作能力等.多长时间检查一次:经海事主管机关安全检查过的中国籍船,和经过"东京备忘录"国家检查过的外国籍船,一般6个月内不再检查.但是下列船不受6个月限制:国际航行的客,滚,散,油,气,散化船;新发现存在缺陷的船;发生重大事故的船;被举报的船;主管机关指定需要检查的船.CAPTAIN WANG

2. 船舶航行安全

一、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二、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三、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小心驾驶,注意避让。

四、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五、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3. 船舶网络系统要求与安全评估指南

海上各类船舶上的船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主要从事海上作业,在船上,尤其是在海上 作业时,他们要经受许多与常人不同的复杂因素的影响,如:(1)海上的自然环境、水文和气象的 复杂变化、湿度大、风浪多;(2)船舶的机动性大,在不同的海域中作业,停靠不同的港口码头; (3)船舶的环境特殊,不但固定,且空间狭小,既有噪音,振动,颠簸,高温,空气污染;又与家 庭、社会分离;生活单调,获得信息少而迟缓,新鲜食品蔬菜供应受限;(4)工作时间呆板,机械 紧张度高,值班时间多而时间安排特殊,劳动强度和体力消耗大等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严重影响 船员的身心健康,再加上海上作业以及随时都可发生的不可预测的各种特殊情况及事故,对船员 的心理影响更是显而易见的。但其影响度如何?这要看船员为适应海上作业所具备怎样的心理素 质。为避免在海上不愉快和不成功的生活,并将有益干减少海上事故和增进海上安全,不但要求 船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和心理素质也是选择船员的重要标准之一。 当今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船舶工业,航道航海技术也同样日新月异,对各类船员知识的要 求越来越高,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但是对船员的个体或是船舶上群体心理素质的评价,尚无依 据。 根据各类船员的特殊职业和处境,我们认为船员应具备良好的智力结构和智力品质,其中尤 为重要的是观察力、记忆力、思维力、注意力以及智力的预见性、深刻性和灵活性。海上作业时 情况千变万化,在遇到或预测到新的、突发的、严重的事故情况下,船员特别是高级船员应做出 敏捷的反应,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这就需要预测能力,敏锐的观察力,持久的记忆力,集中的 注意力,灵活迅速的思维能力,科学决策和果断指挥的能力。其次是非智力因素即情感、意志、 性格等的作用,“勤能补拙”,镇静、乐观、愉快的情感,坚强的意志,百折不挠,锲而不舍, 无疑对提高智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俗话说:“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船员是正常健康的人,应具备和常人一样的情感,能正 确地认识和对待自己、社会、自己与社会的关系;情感的反应强度适当,波动适度,保持一定的 心境;情调应当是积极热情的,乐观开朗的,振奋憧憬的等等。船员又是特殊的人,所以对其情 感方面的要求也应具有特殊性。船员在船上工作,身居“斗室”,远离陆地,漂泊海上,常年累 月,因此一切忧郁自卑、萎靡不振、灰心丧气、忧愁苦闷、悲观冷漠、孤独客观等消极情绪,对 船员来说是不能容忍的。船员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优于常人的心理素质: 首先说要有一个好的心境,好心境是一种使人的所有情绪体验都染上某种色彩的较持久而又 微弱的情绪状态。如一个人兴致勃勃时,干任何事情都乐滋滋的,而灰心丧气时,总是干什么事 打不起精神来。对心境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是在实践中形成的观念、信念和世界观。此外,人体的 生物节律,生活中的一般事件,对心境也有影响。船员需要有良好的心境,乐观、愉快、满意、 自信对船员的生活工作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航行时,它有助于船员适应特殊情况,克服困 难,发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坚强意志的培养,并有助于身心健康。 二是应激状态是出乎意料的紧张情景所引起的情绪状态。航海业比较危险,紧张,意外事件 的发生率较高,对船员的应激素质要求也较高。最常见的是进出港口,离靠码头,船舶避碰,机 械故障,狂风巨浪,恶劣气候以及其他意外情况的发生,这些都刺激船员的大脑,使激素分泌增 加,身体处于充分动员状态,心律、血压、体温、肌内紧张度、代谢水平等都发生显著变化,需要 增加活动力量,以应付紧急情况。应激状态使机体有特殊的防御、排除机能,使人精力旺盛,思 维清晰、准确,动作机敏有力,推动人化险为夷,转危为安。但是应激又有消极的一面,例如注 意知觉范围缩小,言语不规则,语言不连贯,行为动作慌张、紊乱,甚至抵抗力降低,出现临床 休克等。船员需要积极的应激状态,而努力避免和调节消极状态。知识经验、系统训练和经受锻 炼对减少消极的应激表现起着重大的作用。此外,高度的思想觉悟、事业心、义务感、责任心、 献身精神,都是在紧张条件下,防止行为混乱的重要因素。 三是道德观,是个人用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感知比较与评价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举止时所体 验的一切情感。道德感受社会的制约,不同的社会制度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有的船员要随船航行 全世界各地,各国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道德标准不同,他们又成年累月地生活在一个“大家 庭”之中,所以我们的船员应该具有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道德情感,主要是有国际主义情感和爱 国主义情感、集体主义情感,对工作对公共事物的义务感、责任感,船员之间的同志感、友谊 感、同情感,以及是非感、正义感。 总之,船员应有大海那样宽阔的胸怀,稳定而又深厚的情感,积极、热情、振奋、紧张充满 乐观情绪和高尚情操。同时,要注意自我调节,主动地防止、克服、抑制或掩盖消极情绪。调节 情绪的技巧很多,如培养幽默感,增强愉快经验,从积极的方面看事物,让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得 以释放、转移、忘却、让步,避免心理移位等。 中国航海学会航海心理学专业委员会的报批和登记手续已经全部完成,这标志着中国首个航海心理学专业组织的正式成立。   自2002年中国航海学会第一次理事长办公会议上提出成立"航海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以来,在中国航海学会和大连海事大学的努力下,经过数年的研究和论证,又经过一系列的报批和登记手续,终于正式挂牌成立。据悉,"航海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将挂靠在大连海事大学,第一次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将于6月12日在大连海事大学举行。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航海事故中,人的因素占有很大的比例,航海者的素质则与其心理因素相关。铁路、民航等其他交通机构均建有正式的心理学机构,航海心理学亦应受到充分重视。因此,成立航海心理学专业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   该委员会成立之后,将聚集全国航海界的专门力量,开展系统和有序的研究,解决海运在航行中产生的心理问题,为保障航行安全和促进航海事业的发展提供帮助。该委员会的成立,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空白

4. 船舶安全管理系统

主机安保系统包括 超速信号,公共故障降速,公共故障停车,紧急停车。 如果报警板上的超速信号指示灯亮,说明主机处于超负荷的运行状态,如果主机负荷控制系统正常,指示灯过几秒会熄灭,如果一直不熄灭,那怎么去处理呀? 螺旋桨是FPP(我知道螺旋桨如果是CPP直接调节螺距就可以了) 也许有的人回说主机停机,报警板上超速停机指示灯是熄灭状态,所以不能让主机停机。

5. 船舶安全网规范要求

岸电系统的操作步骤:

1)船舶岸电系统接地放电 接岸电前,码头电工上船接洽,并要求船舶岸电系统进行接地放电。 在码头电工见证下,船员完成接地放电程序。

2)电缆的送岸连接 通过马达转动电缆绞车将电缆放到码头上。待码头电工将电缆插头与码头上的岸电插座相连,且将套在电缆插头处的钢丝网编织绳固定在码头上。岸电绞车的操作完毕。

3)应急断电线路的连接、试验和送电 应急断电线路的原理:将连接电缆的应急停止控制回路接入

6. 船用安全网

港口是位于海、江、河、湖、水库沿岸,具有水陆联运设备以及条件以供船舶安全进出和停泊的运输枢纽。港口是水陆交通的集结点和枢纽处,是工农业产品和外贸进出口物资的集散地,也是船舶停泊、装卸货物、上下旅客、补充给养的场所。在中国,沿海港口建设重点围绕煤炭、集装箱、进口铁矿石、粮食、陆岛滚装、深水出海航道等运输系统进行,特别加强了集装箱运输系统的建设。

政府集中力量在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唐山和深圳等多个港口建设了一批深水集装箱码头,

7. 船舶网络安全指南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划分,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第二十四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渔业船舶检验规则,实施现场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对具有新颖性的渔业船舶或者船用产品,国家尚未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的,可以适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一)未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外国籍渔业船舶,其船旗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8. 船舶安全系统

IALA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规则中,A区域和B区域标志的区别在于侧面标不同。

IALA成立于1957年,是一个民间、非盈利的国际组织。它把世界上80个国家中负责提供和维修灯塔、浮标和其它助航设备的单位组织起来,除了国家的航标部门外,共有160个会员,包括港口当局、助航设备制造商和咨询单位等。IALA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相应的技术措施,促进助航设备的不断改进,保证船舶安全航行。

IALA最著名的技术成就在于国际浮标设置体系的统一方面。1980年IALA设计的浮标系统公布。但其实施是最艰巨的工作,因为当时世界上共有30多种不同的浮标在使用。IALA为了使浮标统一,作了很多工作。目前IALA的浮标体系已基本上代替了其它种类的浮标。

9. 船舶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表

我国主导提出的(船舶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国际标准成功立项

该标准主要内容是识别整个船舶网络中的安全风险,对船载网络的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最后,给出船载网络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通过分析和研究船载网络营运情况以及船载设备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解决船载设备供应商和船厂缺乏船载网络安全评估体系及相应技术要求的问题,实现通用的,可作为技术参考的船载网络安全国际标准,对船舶网络管理员,设备制造商,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应对网络系统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提供依据。

10. 船舶网络安全指南解读

船级是表示船舶技术状态的一种指标。在国际航运界,凡注册总吨在100吨以上的海运船舶,必须在某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监督之下进行监造。在船舶开始建造之前,船舶各部分的规格须经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每艘船建造完毕,由船级社或船舶检验局对船体、船上机器设备、吃水标志等项目和性能进行鉴定,发给船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年,期满后需重新予以鉴定。船舶入级可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有利于国家对船舶进行技术监督,便于租船人和托运人选择适当的船只,以满足进出口货物运输的需要,便于保险公司决定船、货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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