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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船舶大约一年产生多少污染物(船舶排放含油污水)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4 08:25 点击:279 编辑:admin

1. 汽油船舶大约一年产生多少污染物

不同的汽油含碳量不尽相同,商品汽油平均密度为0.72kg/l,含碳量为84%即每升汽油含碳为0.72*84%=0.6048kg,为50.4molC.因此可产生二氧化碳50.4mol.按照标准状况下每mol气体体积为22.4升计算,每升汽油平均可产生50.4*22.4=1128.96升.

一般是千分之三的保管损耗 一吨汽油大概是1351升 损耗大概是4升

汽车燃油一升会产生多少二氧化碳与所用汽油含碳量相关.不同的汽油含碳量不尽相同,商品汽油平均密度为0.72kg/l,含碳量为84% 即每升汽油含碳为0.72*84%=0.6048kg,为50.4molC.因此可产生二氧化碳50.4mol.按照标准状况下每mol气体体积为22.4升计算,每升汽油平均可产生50.4*22.4=1128.96升. 可见,这个数字是比较惊人的.

日常生活到底产生了多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套用这个公式一算就知道了.比如开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kg)=油耗公升数*2.7. 1.6l的轿车,一年行驶里程约为1万公里,按1000升汽油使用量来计算,这一年,汽车碳排放量约为2.7吨.如果按照

大气污染物主要分为有害气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物、光化学烟雾和卤族元素等)及颗粒物(粉尘和酸雾、气溶胶等).它们的主要来源是燃料的燃烧和工业生产过程.锅炉、汽车与工业设备排放大气污染物比重表:污染

这要看你电厂燃烧的煤质分析报告单,具体含有多少多少C、N、S

石油又称原油,是从地下深处开采的棕黑色可燃粘稠液体.主要是各种烷烃、环烷烃、芳香烃的混合物.一般不会直接燃烧石油!常态下不易燃烧!一般要分馏或裂化后转化为其他的油或气体! 组成石油的化学元素主要是碳 (83% ~ 87%)、氢(11% ~ 14%),其余为硫(0.06% ~ 0.8%)、氮(0.02% ~ 1.7%)、氧(0.08% ~ 1.82%)及微量金属元素(镍、钒、铁等). 按其中有90%的碳转化为二氧化碳,其余的变成碳或一氧化碳,那么直接燃烧一吨石油大约产生33660千克二氧化碳!

公共汽车一年的耗油量 x 油的排放因子 或找到车的排量,一年大概跑多少km,乘后再乘排放因子即可 小汽车一般碳排放在每km 0.4kgco2e左右.

天然气汽车总体上比汽油和柴油车减少80%以上,其中一氧化碳(CO)可减少约90%,二氧化碳(CO2)减少15-24%,氮氧化合物(NOx)可减少30-40%, 二氧化硫(SO2)可减少约90%,碳氢化合物可减少约70%,苯铅碳等粉尘减少100%,此外发动机噪音可降低45分贝.使用LNG作为燃料的运输船舶,可减少硫氧化物近100%、减少氮氧化物85%-90%和二氧化碳的排放15%-20%.

一吨汽油燃烧后尾气Co.HC.NOx排放是多少?天然气汽车总体上比汽油和柴油车减少80%以上,其中一氧化碳(CO)可减少约90%,二氧化碳(CO2)减少15-24%,氮氧化合物(NOx)可减少30-40%,二氧化硫(SO2)可减少约90%,碳氢化合物可减少约70%,苯铅碳等粉尘减少100%,此外发动机噪音可降低45分贝.使用LNG作为燃料的运输船舶,可减少硫氧化物近100%、减少氮氧化物85%-90%和二氧化碳的排放15%-20%.

2.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

内河: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等。

具体排放标准如下:

生化需氧量:

内河:不大于50、沿海:不大于50。

悬浮物:

内河:不大于150,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不大于150,距最近陆地4~12海里: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飘浮物:

内河:禁止投入水域,沿海: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内河:禁止投入水域,沿海: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3. 汽油船舶大约一年产生多少污染物和污染物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1) 当油从一处驳到另一处油柜,应记录有关事项。

(2) 压舱或清理燃油柜或货油舱。

(3) 压舱水的放出或油柜清洁水处理方向,残余物的处理。

(4) 在港口时,机能应计算污水排出量。

(5) 记录污油柜接受残渣油的数量,应考虑到整个航次的燃油消耗量。

(6) 油类记录簿应保持3年。

(7) 在港口排放时,应写明何时何地何污水处理船来接受船舶污水及其数量。

(8) 船长应在每个航次校阅并签字。

4.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

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船舶排放的污染物

水体中的污染物种类很多,一般分为无机污染物、致病微生物、植物营养素、耗氧污染物和重金属离子等五类。

无机污染物

主要来自炼焦、电镀、塑料、化肥、硫酸和硝酸等工厂排出的废水,如各种氢氰酸、氰化钾、硫酸、硝酸等。水体中如果有过量的无机污染物,会改变水的ph值,使微生物不能生长,还会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危害淡水生物。

致病微生物

主要来自生物制品、制革业、饲养场和生活污水,有各种病菌、病毒和寄生虫等种类。常能引起各种传染病。

植物营养素

主要来自食品、化肥、工业的废水和生活污水。有硝酸盐、亚硝酸盐、铵盐和磷酸盐等。这些营养素如果在水中大量积累,造成水的富营养化,使藻类大量繁殖,导致水质恶化。

耗氧污染物

主要来自食品工业、造纸工业、化纤工业排放的废水及生活污水,如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油脂、木质素、纤维素等。当水中微生物分解这些有机物时,要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使水中缺氧,并产生硫化氢、氨等气体,使水质恶化。

重金属离子

主要来自农药、医药、仪表及各类有色金属矿山的废水,如汞、镉、铬、铅、砷等各种重金属离子毒物,它在水中比较稳定,是污染水体的剧毒物质。

6. 船舶废气排放污染

践行低碳经济,提倡环保建设.   防治空气污染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个人、集体、国家、乃至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可考虑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   1、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革能源结构,多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烧煤前先进行脱硫),改进燃烧技术等均可减少排污量.另外,在污染物未进入大气之前,使用除尘消烟技术、冷凝技术、液体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等消除废气中的部分污染物,可减少进入大气的污染物数量.   2、控制排放和充分利用大气自净能力.气象条件不同,大气对污染物的容量便不同,排入同样数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物浓度便不同.对于风力大、通风好、湍流盛、对流强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强,可接受较多厂矿企业活动.逆温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弱,便不能接受较多的污染物,否则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因此应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段进行排放量的有效控制.   3、 厂址选择、烟囱设计、城区与工业区规划等要合理,不要排放大户过度集中,不要造成重复迭加污染,形成局地严重污染事件发生.   4、绿化造林,使有更多植物吸收污染物,减轻大气污染程度.   5、身边小事.哪怕如扔纸屑一类的小事也不能忽视.毕竟,一个很完美的城市不会容忍这些.   一、一般措施   1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2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3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4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5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7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8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9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10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11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二、 工业水污染防治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2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3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3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三、 城镇水污染防治   1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3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1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3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4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5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   1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2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3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4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7. 船舶油类污染

  土地油污染(含食用油污染)的有效处理方法是“微生物降解治理法”。   土地油污染后所造成的高浓度的油酸、脂类、烷烃类浸入,破坏了土壤的原有生物循环体系。要使得原有体系尽快恢复功能,就必须外源法输入大量的微生物快速降解油污染。   建议分两步走。首先使用细菌类微生物;后期辅加微虫类。 细菌类 枯草杆菌、放线菌类(含除臭放线菌)、酒曲霉菌类等。可用液体培养和固体培养结合治理。 微虫类 虾虫、象鼻虫、等。树叶腐殖质培养后喷洒。   注意土地治理季节,北方冬季无效。浅耕(或者锄地)配合较好。

8. 船舶油污染的途径

石油及其产品在开采、炼制、贮运和使用过程中进入海洋环境而造成的污染。各种含油废水、海上船舶压舱水和洗舱水的排放,油船遇难、输油管道和近海石油开采的泄漏等,都是海洋石油污染的重要途径。

石油污染会破坏海滨景观和浴场。海面上的油膜能阻碍大气与海水之间的气体交换,影响海洋植物的光合作用。海兽的皮毛和海鸟羽毛被石油沾污后,就会失去保温、游泳或飞翔能力。石油污染物还会干扰海洋生物的摄食、繁殖和生长发育,改变鱼类的洄游路线,沾污渔具和渔获物,使海产品带有石油味而不能食用。

9. 船舶 汽车与工业废气排放都是空气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制定的标准。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外文名

air pollutant release standard

类型

限制标准

环境科学

词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air pollutant release standard

释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批和颁布,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国家颁布的标准外,各地、各部门还可根据当地的大气环境容量、污染源的分布和地区特点,在一定经济水平下实现排放标准的可行性,制订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的排放标准。从1974年开始,中国实行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规定了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硫化氢等13种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条文

最新工业生产环境保护及污染控制治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简介:

第一篇大气环境保护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空气质量氮氧化物的测定

空气质帚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奥袋法

空气质量三甲胶的测定气相包者法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化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乙胺分光光度法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空气质量氦的测定离子选择电假法

空气质量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空气质量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锌还原.盐酸荼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空气质量苯版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腋分光光度法

空气质量甲雌的测定乙酰向酬分光光度法

测试方法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大气污染物尢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办法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氯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内烯醛的测定气相色潜法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内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游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镜柃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固体废物

污染排放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禽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旋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旷行污染控制杯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一收上业吲体废物炉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坏境镉污染健康危害区判定标准

工业固体峻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化学测试导则

新化学物质危害计估导则

化学品测试台格实验室导则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废卉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舰范(试行)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惰蚀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骨废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冶炼渣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木、木制品废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纸或纸板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纤维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同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同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五金电器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塑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汽车压件

水污染

排放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兵器上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柠檬酸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篇 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测量方法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测量方法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

清洁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石油炼制业

清洁生产标准炼焦行业

清洁生产标准制革行业(猪轻革)

清洁生产标准啤酒制造业

清洁生产标准食用植物油工业(豆油和豆粕)

清洁生产标准纺织业(棉印染)

清洁生产标准甘蔗制糖业

清洁生产标准电解铝业

清洁生产标准氮肥制造业

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

清洁生产标准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环氧乙烷/乙二醇)

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

清洁生产标准铁矿采选业

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

HJ/T315-2006清洁生产标准人造板行业(中密度纤维板)

其他标准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化床法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

污染源在线白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行业类牛态工业同区标准(试行)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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