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绿色节能环保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船舶排放是防治大气污染的领域之一,船舶靠港期间使用岸电,可有效减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减少噪音污染,是最有效的减排方式。近年来我部大力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先后印发了《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修订了《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六单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会同财政部出台了资金奖励政策,建立健全了标准体系,统一港、船、电技术要求,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岸电使用要求,岸电推进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强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制定出台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部门规章,对岸电(受电)设施建设与使用、服务和安全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和引导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3条,分别是总则、建设与使用、服务和安全、监督检查、附则。 (一)关于职责分工。 依据《港口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部门“三定”职责,《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港口和船舶岸电的有关管理工作。 同时,《办法》还强化了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码头项目单位、岸电供电企业等关于岸电建设和使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二)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主要从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环保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使用范围。 关于船舶适用范围。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国对其内水具有完全的主权,从推进岸电使用的角度,《办法》对所有在我国境内靠港使用岸电的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提出了相同的行为规范要求,第十一条对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同时考虑到船舶的管理主要由船籍国实施,依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管理实践,第九条和第十条仅规定了中国籍船舶受电设施的安装要求。 关于码头的适用范围。规章落实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规定,明确了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港口经营人对已建码头逐步实施改造。考虑到油气化工码头安全风险较大,防爆要求高,实践经验不足,暂不具备推广使用岸电的条件,因此未对此类码头岸电设施建设进行强制性规定。同时考虑到岸电技术的进步和今后应用的可能,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化工码头应当预留岸电设施的空间或通路。 (三)关于船舶受电设施安装要求。 新修订出台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船舶受电设施安装提出了要求,《办法》明确新建和已建中国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为推进解决具备受电设施船舶较少的问题,《办法》规定在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靠泊的船舶,需要满足大气污染排放要求安装船舶受电设施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这些要求与已发布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中有关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的要求保持了有效衔接。 (四)关于优先使用岸电的要求。 《办法》落实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的规定,明确了在船、岸均具备相匹配的岸电设施,靠泊时间满足一定要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包括船舶靠港期间使用电能、LNG等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或者关闭辅机等其他等效措施)的船舶,应当使用岸电;同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泊位性质、等级、岸电设施匹配性等合理安排船舶靠泊,为保障船舶使用岸电创造条件。 (五)关于安全方面的要求。 为保障岸电设施供电稳定可靠,《办法》规定码头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或者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码头岸电设施检测技术规范》等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检测,考虑到高压岸电设施安全性、稳定性要求高,检测难度大,特别要求需经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同时,规定了船舶、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等相关单位在安全责任划分、建立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鼓励相关单位购买涵盖岸电安全责任的相关保险,降低岸电使用的风险。 (六)关于鼓励政策。 《办法》在相关章节中提出了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政策、船舶靠港用电量不计入港口能耗统计范围,以及鼓励相关单位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优先过闸、优先通行等措施,进一步鼓励岸电(受电)设施建设和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2. 船舶绿色节能环保论文论海上丝绸之路与中外文化交流 中国丝绸誉满天下,早在公元前就分海、陆两路向外传播。中外学者对陆上“丝绸之路”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但还没有系统地研究中国丝绸通过海路外传,以及它在中外文化交流中的影响和所占有的重要地位。其实,中国的丝绸由海路外传,比陆路持续的时间更长,到达的地区更广,在历史上的影响也更大。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和研究。我在就个人的初步研究,谈些以下不成熟的看法。 一、海上“丝绸之路”的形成时期—唐代(618-907)以前中国丝绸的外传及其影响 从东海(今黄海)起航的船只主要航行朝鲜和日本。据历史记载,早在公元前1112年周周武王封箕子于朝鲜时,就“教其民田蚕织作”。公元199年中国蚕种东传到日本。公元238年倭国女王卑弥呼派使者到中国赠送礼品,魏明帝回赠精美丝织品。这是中国丝绸作为皇帝的礼品而传入日本的最早文献。南朝时,中国派四名丝织和裁缝女工到日本传授技艺。他们对日本丝织工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中国海船从南海航路起航,于公元前140-87年,带了大批黄金和丝织品,途经今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缅甸,远航到黄支国(今印度康契普拉姆)去换取上述国家的特产,然后从斯里兰卡返航。这样,早在公元前,中国丝绸就传入上述各国。 随着中国政治影响的日益扩大和由于中国精美绝伦的丝绸对世界各地具有的极大吸引力,东南亚、南亚、乃至西亚、欧洲各国都派使节到中国通好,献礼品以求赏赐丝绸和进行贸易交换。便如,据《后汉书》记载,公元131年,今爪哇(当时的叶调国)、公元159和161年今印度(当时的天竺)和公元97、120和131年今缅甸(当时的掸国)都遣使业中国进献方物,换得丝绸。这是中国丝绸传入今日印度尼西亚、印度和缅甸,并通过缅甸到欧洲大秦(罗马)的另一条途径。 这个时候的特点如下:中国丝绸从海路外传虽开始很早,但作为商品交换,只限于统治阶级所需的奢侈品,以官方的“朝贡贸易”为主,其数量、次数和规模都不大。其目的只是想在外交上达到“敦睦邦交”和扩大对外政治影响;还未注意到通过海外贸易,在经济上能增加国库的收入。民间的海外丝绸贸易,从外国文献来看似早开始。而在我国史书中却很少记载,可见丝绸作为商品生产和商业活动,还不普及和发达。 二、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时期----唐、宋时代(960-1279)中国丝绸的外传 唐朝和日本、朝鲜的海上贸易较前代更加频繁,日本的遣唐使,名义上虽是遣使贡方物而唐亦回赐丝绸作为礼品,裨上是变相的官方贸易。如802年,日本遣使270人到中国,每人赐绢五匹,共计1,350匹。从宋朝开始,出现了民间贸易。据泉州商人李充的原文报告“自置船一只携带各种丝绸和瓷器到日本贸易。”可见当时民间丝绸贸易已很发达。在频繁的民间丝绸贸易的影响下,日本出现了在仿制“唐绫”(中国丝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博多织”的纺织法。 朝鲜和中国的贸易也很发达,许多来自新罗的朝鲜的人在中国楚州(今准安)侨居。当时楚州是通往朝鲜、日本的重要海港,这些新罗人经营海上运输,为中日和中朝之间的文化交流和传布丝绸中起了重要的桥梁作用。 唐代地理学家贾耽说,中国海船从广州经南海到波斯湾的巴士拉港,全和需时三个月。这条航线把中国和三大地区;:以室利佛逝(今印苏门答腊)为首的东南亚地区;以印度为首的南亚地区;以大食为首的阿拉伯地区,通过海上丝绸贸易连接在一起。这些地区是中国丝绸贸易的集散地;也是当时世界上政治、经济、宗教和文化的中心。这条传布丝绸到外国的航路,在传布丝绸的同时,对促进各国之间的特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相互传布和影响,起了重要的媒介作用。 赵汝适的《诸蕃志》和周去非的《岭外代答》,两书著者是宁代人,也有与上述相同的记载。 综上所述,这个时期的特点表现在:中国丝绸作为商品外传已由陆路转向海路。唐朝开始设市舶司到宋朝又有发展,标志着海外丝绸贸易性质的转变。除原有的“朝贡贸易”外,则以市舶贸易为主;开始从过去只注意政治上扩大对外影响,以达“敦睦邦交”,而发展到把它作为财政经济上的一项重要收入。市舶贸易对宋政权的财政收入起了很大作用。以公元1128年为例,它占国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除上述官方丝绸贸易外,民间海商住海外进行丝绸贸易的,也蓬勃发展。丝绸作为商品生产和商业活动已经很发达。 3. 绿色船舶与环境保护有优势。新能源的创新应用使电动游船在节能减噪方面优于传统柴油动力,实现零排放、低噪音、低振动,能为客人提供平稳、安静、环保、舒适的体验。 “41米新能源纯电动观光游览船”是毅宏游艇为上海久事旅游集团定制打造的黄浦江首艘纯电动游船,标志着上海浦江旅游进入清洁能源绿色发展的全新时代! 4. 船舶绿色节能环保标准原理为回收利用制冷系统中的冷量,实现船舶的节能减排,以海上养殖工船为目标船,采用制冷机组和板式热交换器组合设计,根据板式热交换器的进出口的温差分析制冷机组的制冷量、板式热交换器的换热量及面积.结果表明,在制冷机组前加板式热交换器,可实现节能,降低营运成本. 5. 船舶绿色节能环保标识内河船舶船名标识要在船首和船尾的两边,驾驶室顶棚甲板上也要有标识,两侧不能在有阻挡的地方,标识的颜色要和船体不一样,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200毫米。 6. 绿色船舶技术号灯: 1.“桅灯”是指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第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在后桅装设另一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至少为3米,水平距离不小于船舶长度的一半。 2.“舷灯”是指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3.“尾灯”是指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第一舷67.5度内显示。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4.“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红闪光灯”、“绿闪光灯”是指安置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手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7.“黄闪光灯”是指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8.“红、绿光并合灯”是指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的一盏并合灯。 9.“红、白、绿光三色灯”是指安装在桅灯的位置,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舷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10.“能见距离”是指在大气透射率为0.8的黑夜,用正常目力能见到的规定的号灯距离。 针对你的提问:以前的号灯布置,除了满足避碰需求外,还要满足受潮汐影响的港口要求,如上海等,目前从我的了解布置如下,面向船头方向,前桅共有四根横桁,每根横桁上下各垂直显示一盏环照灯,自右舷最上一根起分别为白、绿、红、紫、红、紫、红、黄。左舷为红、白、绿、白、绿、白、白 7. 推行绿色造船理念,船企可采用哪些环保措施中国的造船企业新接订单量累计为1059万CGT,约为全球新船订单(2402万CGT)的44.09%,超过韩国,位居世界第一名。而韩国船企获得的订单量为1047万CGT,全球占比43.59%。萊垍頭條 即,韩国造船企业在今年上半年,仅以12万吨CGT的微弱劣势,被我国造船企业击败,排名全球第二。我国,是险胜啊!充分说明了在当前全球的民用造船领域是“中韩两国平分天下”。萊垍頭條 第三名仍是日本,但在2021年上半年仅获得了182万CGT,约为全球新船订单量的7.59%。萊垍頭條 8. 船舶绿色节能环保方案安吉(ANJI)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隶属于上汽集团,是由国家商务部和税务局于2006年4月批准设立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 它依托于上汽强大的集团产业背景和行业发展优势,秉承“诚信为本”的服务理念,并以先进的企业管理、专业的服务水平、精英的服务团队而致力于各界的资产运作。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 公司简介 安吉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车辆、汽车制造设备、船舶和节能环保四大板块。借助于上汽集团的强大背景支持,安吉租赁立志打造中国融资租赁的全新商业模式并致力于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融资租赁公司。 9. 船舶节能减排1.负责全区水路建设、养护市场监管,组织拟订水路工程建设、养护相关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负责编制水运设施养护相关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 2.按规定负责全区重点水路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核,以及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有关工作;负责水路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负责水运建设、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以及企业资质管理、信用评价有关工作。负责水路交通运输市场信用管理。 3.负责全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组织拟定水路运输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港口及外轮理货、引航等港口辅助业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水上交通管制、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船员,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工作,以及渔船检验及检验监督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国省市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水路运输。 6.承担业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有关工作,参与有关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7.配合区法制办,指导业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业务领域专项检查,承担区管重大水运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有关工作。配合区政务服务中心,承担业务领域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审核工作。 10. 船舶绿色节能环保的建议建议按照下列步骤进行排查和检修: 1、确定防盗系统是否锁定; 2、确定起动系是否工作(起动机是否运转); 3.1 起动系正常,检查点火系是否正常; 3.2 起动系不正常,转得慢,检查蓄电池电压、起动机有无故障、发动机是否阻力过大;起动机不运。 11. 船用清洁能源1.美锦能源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煤炭、焦化、天然气、氢燃料电池汽车为主的新能源汽车等商品的生产销售。拥有储量丰富的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具备“煤-焦-气-化”一体化的完整产业链,是全国最大的独立商品焦和炼焦煤生产商之一,并在氢能产业链广泛布局,正在形成“产业链+区域+综合能源站网络”的三维格局。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飞驰汽车是全国最具规模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基地,具备新能源客车5000台/年产能 2.东方电气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先进的水电、火电、核电、风电、气电、太阳能等发电成套设备,以及向全球能源运营商提供工程承包及服务等相关业务。公司主要产品包括100万千瓦等级水轮发电机组、135万千瓦等级超超临界火电机组、175万千瓦等级核电机组、重型燃气轮机设备、直驱和双馈全系列风力发电机组、高效太阳能电站设备。公司研制完成世界首台百万水电精品水轮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和二等奖 3.春晖智控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流体控制阀和控制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制造,产品涉及油气控制产品、燃气控制产品、供热控制产品、空调控制产品、内燃机配件等。公司的多项研究成果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公司因此被评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 4.中泰股份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深冷技术的工艺开发、设备设计、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有板翅式换热器、冷箱和成套装置,具体包括板翅式换热器、天然气液化装置、空分成套装置、一氧化碳/氢气分离装置,液氮洗冷箱、空分冷箱、乙烯冷箱、轻烃回收冷箱等 5.阳煤化工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化工产品和化工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尿素、聚氯乙烯、烯烃、烧碱、双氧水、甲醇、丙烯、离子膜烧碱、三氯化磷、三聚氰胺、乙二醇、化工设备、贸易等 6.致远新能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研发、生产、销售液化天然气车载瓶;研发、生产、销售液化天然气供气模块总成、金属容器产品、汽车后下防护装置;辅助材料、配件的制造及销售;安全阀校验。公司客户覆盖国内主要大型汽车企业和工程机械企业,主要包括一汽解放公司汽车有限公司(含成都分公司)、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陕汽集团商用车有限公司、山西大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铃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 7.厚普股份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开发、销售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备及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成套设备等。公司主要产品有氢能产品、船用产品、车用产品、能源数据中心、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公司产品已覆盖全国31个省级区域,同时遍布欧洲、非洲、东南亚、中亚、美洲等地区15个国家。 8.国林科技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臭氧产生机理研究、臭氧设备设计与制造、臭氧应用工程方案设计与臭氧系统设备安装、调试、运营及维护。公司的主要产品有大型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及配套、中型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及配套、小型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及配套、配件及其他。公司研发团队前瞻性的研发理念及成熟的研发体系,保持了公司在同行业中的技术优势,并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客户所需的产品优势、服务优势,始终保持公司在同行业中的前列 9.富瑞特装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液化天然气(LNG)的液化、储存、运输及终端应用全产业链装备制造及提供一站式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液化工厂装置、LNG/L-CNG加气站设备、低温液体运输车、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LNG储罐、车(船)用LNG供气系统、速必达、系列低温阀门、压力容器、特种能源装备、天然气液化相关业务 10.英力特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电石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聚氯乙烯、烧碱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特种树脂生产及销售;电力、热力的生产及销售。公司主要产品有PVC、E-PVC、烧碱、电石等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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