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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证书内容分(船检证书包括哪些)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3 22:40 点击:415 编辑:admin

1. 船检证书包括哪些

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简称三证。

据中国交通部的规定,私人游艇需向属地的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含(适航证书)、《国籍证书》、《船舶签证薄》等海事手续,程序如下:

1.向省级海事局申请船名。

2.提交游艇制造的产地证明、购销合同、交接证明、购船发票,进口游艇需同时提供海关证明,向属地海事船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

3.提交游艇的产品质量证明、规格设备资料、竣工图等文件向海事船检机构申请办理《船检证书》及《适航证书》。

4.凭《所有权证书》及《船检证书》向海事船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籍证书》。

5.定期按照各证书的规定办理年度审查及船舶安全检查。

6.游艇如要离开注册港所属区域驶向异地,需携《船舶签证薄》向海事监管部门办理签证手续。

2. 船检证书怎么办理

1、船要到海事处登记发牌,驾驶员要有驾驶执照才可以。2、没有船检证的船是不能办理登记的;也就是说,首先要有船检证,才能登记受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3、正常的出海钓鱼的船,必须要有船舶出厂合格证,需要去渔政部门和边防部门办理登记,否则就是黑船。

3. 船检证书包括哪些部分

造船专业需要考的证书:

1、参加工作本科毕业2年后,可考注册安全工程师。

2、参加工作时可考《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3、工作后,靠年限可免试晋升相应等级的安全专业技术职称,如安全技术员、安全助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安全高级工程师。

4、另外还有有焊工、装配工操作证、质检资格证、探伤的有UT、RT、MT、PT证、验船师证、船舶专业职称证书甚至造不同的船还有不同证书,比如渔船有渔检局发的证书、内河船有船检局发的证书、船级社有各船级社的证书。

4. 船检证书包括哪些项目

钓鱼船需要的手续包括如下:

1、海事处登记发牌;

2、驾驶员要有驾驶执照才可以。

钓鱼船需要的证件如下:

1、没有船检证的船是不能办理登记的;也就是说,首先要有船检证,才能登记受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2、正常的出海钓鱼的船,必须要有船舶出厂合格证,需要去渔政部门和边防部门办理登记,否则就是黑船。

5. 船舶检验资格证书

内河船舶证书列表如下:

船舶所有权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营运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当然少不了合适的船员证书,那要看你船有多大(主要看总吨)...

这些证书办理是有先后之分的,我已经 按顺序帮你排列得,除了船舶检验证书在船舶检验局办理,营运证在交通局办理,其他都在中国海事局办理.你也可以咨询你所在地方的海事局

6. 船检证书有哪些

需要资格手续如下:

国内游艇办理证照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三个证书:产权证、船检证书、国籍证。8米以上的船艇,无论是否上牌,大部分委托游艇俱乐部管理,由海事部门监管,也有一部分由船主自行管理,使用完后拖艇上岸。

5米左右的小型休闲船艇,只有部分省市要求到相关部门报备。因为这种小船艇巡航范围不大,且按照国际惯例及国内船舶管理相关条例不需要上牌。

三亚:没有地方船检部门,船检证书由船级社提供,买家凭船级社提供的相关手续到海事部门办理上牌手续。5米左右的小型休闲船艇很少去上牌,海事部门也不强制要求。

青岛:有地方船检部门,可以提供船检证以及其他手续到海事办理上牌。但是对于水线小于5米的船只不办理上牌,一律到边防报备。

7. 船检证书是什么机构出的

观光快艇手续办理流程:

1、观光游艇属于旅游行业,要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经营许可证

2、要到当地交通海事部门备案并得到许可

3、游艇驾驶人员要有游艇驾驶证

4、船员要有船员证

5、要是在海上还要去公安边防备案

私人快艇手续办理流程:

1、先私人购买游艇,需要办齐“三证”:即船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

2、申请私人游艇驾照的人员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身体健康者。游艇驾驶者要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游艇。《游艇驾驶执照》由海事部门统一制作,有效期为10年,驾照每两年年审一次。

注意:个人游艇驾驶证按照不同的水域分为河道驾照、江上驾照和近海驾照三种,持有近海驾照者,可在河、江、湖、海水域通行。然而,由于海事主管部门的相关游艇管理的有关规定还没有出台,所以,目前私人游艇还不能获得一张能在全国通行的游艇驾照。

8. 船舶检验证书包括哪些

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及AIS证书等,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可以使用复印件外,其他证书均应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另船方经办人员需要携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开具的《船舶资料登记委托书》。

9. 船上检验员证书

RIC适合的工作:船上工作人员、接待员、杂志保管员、牙医助手、制帽工、磨坊工、石匠、机器制造、机车(火车头)制造、农业机器装配、汽车装配工、缝纫机装配工、钟表装配和检验、电动器具装配、鞋匠、锁匠、货物检验员、电梯机修工、托儿所所长、钢琴调音员、装配工、印刷工、建筑钢铁工人、卡车司机。

10. 船舶检验证书由什么部门颁发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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