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停航比例规定搁浅事故,分三个等级。 搁浅事故是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害的事故。 搁浅事故的等级按照搁浅造成的停航时间确定:停航在24h以上7d以内的,确定为“一般事故”;停航在7d以上30d以内的,确定为“大事故”;停航在30d以上的,确定为“重大事故”。 2. 船舶停航费怎么算客运航线船票退票规则 第一条 为明晰客运航线船票退票管理工作及规范退票服务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天气原因、船舶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船班取消的,旅客可在港口发布有关停航通知之时起30个自然日内持票到原售票处或官网、【招商蛇口邮轮母港】微信服务号、支付宝生活号(下称“线上平台”)上申请办理退票,所购船票全额退款,逾期不办理。 第三条 旅客已入闸,因个人证件问题(证件过期、未带证件)被边检退回未能搭乘船班的,旅客需于乘船当日申请办理退票,收取10%手续费;香港机场或关检单位需要确认信息退回的旅客,可全额退票。 第四条 船票当日当班有效,在航班开航前1小时以上申请退票,每张按票面金额的10%收取手续费,航班开航前少于1小时申请退票的,每张按票面金额的20%收取手续费;开航后船票作废,一律不予退票。 第五条 往返套票如有一程被使用,单程满足退票时限的前提下,补齐已使用航段优惠金额,按上述退票规则,退还部分票面价格;如往返均未使用,按以上退票规则办理。 3. 船舶停航比例规定最新根据海船舶〔2010〕61号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拟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划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 办理停航报备手续的船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航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说明船舶拟停泊地点、值守船员配备情况等); (二)船舶签证簿(如适用); (三)船舶国籍证书(如适用); (四)所有权证书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五)船舶停航已报备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如适用); (六)值守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水手机工的服务簿); (七)已进行洗舱、测爆合格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八)主动力缺乏或操作受限已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九)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十)管理人保证落实船舶停泊期间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书面声明。 4. 搁浅造成船舶停航 日就是“天”的意思,搁浅事故是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害的事故。搁浅事故的等级按照搁浅造成的停航时间确定:停航在24h以上7天以内的,确定为“一般事故”;停航在7天以上30天以内的,确定为“大事故”;停航在30天以上的,确定为“重大事故”。 5. 船在什么情况下会停航答:一般的货船7级风左右就不能走了,琼州海峡一些船舶8级风一下都可以跑,一些小艇6级风。 每艘船的船舶检验证书上面都会有船舶的抗风等级,每艘船必须严格按照这个抗风等级航行,如果所经过海区的风级高于抗风等级就必须要停航。 6. 船舶集中停靠管理办法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内部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车辆(含租赁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管理,并按车牌号建立车辆档案,对车辆原始资料和各项手续进行复印、登记管理。 第三条 车辆的各种附带资料,如行车执照、保险卡、维修工具等均由各部长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车辆日常管理台帐的建立,记录车辆当月耗油、核定百公里耗油、行驶里程、保险情况、维修情况、年检情况、杂费情况等。 第五条 参与车辆改革范围人员,包括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第六条 参与车改的市直机关公务人员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东至白沙河、西至秦皇河、南至泽河、北至荣潍高速)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七条 参与车改的市直机关公务人员临时到上述区域外的平度其它镇、街道、园区公务出行所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等按市财政局制定的市直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下乡出差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参与车改的公务人员临时到平度区域外的其它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关于印发〈平度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平财字〔2016〕93号)执行。 第二章 用车规定 第九条 在参与车改范围外的单位其他人员,使用公务车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派。 第十条 车辆由各部具体使用管理,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与人身安全,车辆使用情况各部要安排专人做好登记,产生的违章罚款、扣分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出车完毕,单位所有车辆应停放在单位所在地指定停车场。双休日、节假日车辆钥匙上交各部制定人员;确需公务用车,经部长批准后使用。 第十一条 单位车辆因公务出平度以外,应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附件1),由提出车辆使用需求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一律不准接送上下班,严禁公车私用。一切与公务无关的用车均属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查实违规用车,按照公车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殊情况下,员工因私用车应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报城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调动使用车辆,路途发生费用由用车人自行支付。 第十三条 外出行车时,车辆如在签核的时间内不能及时返回,驾驶员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十四条 单位集体活动时,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三章 维修保养及费用报销规定 第十五条 单位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对所驾驶车辆的保养手册熟读详记,定期进行例行保养。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附件 2),报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车辆维保厂家所提供的维修项目明细应与《车辆维修审批表》 相符,驾驶员对所维修项目进行确认签字并报办公室审查核对后方可报销。 凡修理厂不按《车辆维修审批表》中所列项目保养修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办公室与加油站建立成品油记卡销售协作关系,实行加油卡专人管理制度,统一采购汽车油料,驾驶员持加油卡到加油站加油前,在加油记录本上记录当前车辆里程、油卡钱数;加油后,登记加油卡剩余钱数。 第二十条 日常的停车费、过桥费等杂费凭票据实报销。车辆因出差而发生的停车费、过桥费、高速公路费等,凭《车辆使用申请表》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及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要做到爱车、守纪、安全行车,注意节约。不允许病车上路,如有部件损坏和不安全因素隐患,要及时处理直至修复。对由于驾驶不善、保养不良造成车辆和人员损伤,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驾驶员应随时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干净,并注意车辆运行状况,防范车辆备件失窃或损坏。在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注意节省油耗及维保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出私车或未经允许将车借给他人使用,违者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造成违法、违规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公务途中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在做好应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与办公室联系,决不允许任何知情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完毕,当事驾驶员应于其后三日内提交《事故经过报告》,附于办公室的《事故处理报告》后,一并呈报城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阅。 第二十五条 由于驾驶员个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7. 船舶最短停船距离大约400米左右,因为10万吨级的船长度在300米左右,靠码头按理300米的距离没问题,但是稳定船和固定船在码头靠汩是船首,船尾出十几根缆绳挂在码头的系缆柱上,但是总不能平系,得船上与码头缆柱有一定长度和角度,这就得缆绳从首尾伸出就待有一定距离首尾各50米不算多,所以10万吨级船靠码头得400米左右距离 8. 船舶停航比例规定多少一般的货船7级风左右就不能走了,琼州海峡一些船舶8级风一下都可以跑,一些小艇6级风。 每艘船的船舶检验证书上面都会有船舶的抗风等级,每艘船必须严格按照这个抗风等级航行,如果所经过海区的风级高于抗风等级就要停航。 根据风对地上物体所引起的现象将风的大小分为13个等级,而人们平时在天气预报时听到的“东风3级”等说法是“蒲福风级”。 扩展资料: 由于风速大小、方向还有湿度等的不同,会产生许多类型的风。疾风、大风、烈风、狂风、暴风和飓风,这些常见类型的风,蒲福风级风力分别为七、八、九、十、十一和十二级。 阵风:当空气的流动速度时大时小时,会使风变得忽而大,忽而小,吹在人的身上有一阵阵的感觉,这就是生活上认定的阵风。 气象上,风速通常指2分钟内的平均情况,而风速时大时小,阵风通常就是指这段时间里最大的瞬时风速。如果天气预报,今天风力4-5级,阵风6级,就是说今天平均风力4-5级,最大瞬时风力可达6级。 9. 船舶停靠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通航水域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等各种管理问题的行动准则、权力、责任和违规处罚标准等。 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近十年来,船舶尺度继续向大型化发展,港口航道内的船舶密度逐渐上升,但航道尺度的增长速率较慢,这使得航行船舶与航道、其他船舶或港口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变小,航行水深相对变浅,船舶在港口航道等限制水域中的水动力相互作用问题变得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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