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事故分类的划分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分类 1。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 2。 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 3。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 4。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 5。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的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的,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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