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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07 15:41 点击:189 编辑:admin

一、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1。主体。 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而且其中必须有一方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而其他方可以是军事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艇以外的任何船艇。

2。行为。 船舶之间发生了粗暴性的实际接触。船舶之间没有接触不能构成船舶碰撞。

   船舶之间没有发生实际接触,但一船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导致了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员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种情况在学理上称为“间接碰撞”。典型的例子如一船航行速度太快,驶过引起的大浪掀翻了临近的小船。“间接碰撞”不是我国海商法上所指的船舶碰撞,但处理这种事故时,应该适用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碰撞的相关法律规定。

  

  

3。后果。 船舶碰撞必须造成船舶、财产的损失或人员的伤害。没有实际损害后果的船舶接触不构成船舶碰撞。

4。水域。 船舶碰撞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因此,在长江等与海相通的水域上发生的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之间的碰撞也是海商法上的船舶碰撞。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船舶碰撞只能发生在船舶和船舶之间,按照《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构成船舶碰撞,必须有一方是海船,故此处所说的船舶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海船和海船、海船和内河船,且不论是在航或沉船。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碰撞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如码头、防洪堤、灯船等)之间的碰撞。

  

2、船舶和船舶间发生实质性接触,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在船舶之间发生了实质性的或直接的触碰,即两船或多船的某个部位同时占据了同一空间而产生力学上的作用和反作用对抗的物理状态,包括一船和作为他船组成部分的船舶属具,否则就不能归结为碰撞事故。

由此,间接碰撞或浪损就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

  所谓间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接触,但却导致了与直接碰撞相同的客观效果。所谓浪损,则指一船虽然没有直接触碰他船,但由于其掀起波浪使另一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并导致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

3、碰撞可以发生在任何水域,凡发生在海上、与海相通的水域、不与海相通的内水水域,也不论是否允许公众航行的水域,均属船舶碰撞。

  

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确定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否则就失去了诉讼的基础。

三、构成船舶碰撞的条件是什么呢?

(1)要有碰撞事实。碰撞只限于船舶与船舶的接触,不问接触水域为海上或内水,也不问其在航行中或停泊中接触。船舶与栈桥、码头、浮标等接触不构成船舶碰撞。船舶虽没实际接触,但因相互接近而发生损害称为间接碰撞。如小型船因大型船造成的波浪而受损害。对于间接碰撞,准用海商法之规定。

(2)要有损害事实。船舶因相互接触发生损害时才能以船舶碰撞论处。

(3)碰撞与损害要有因果关系。

(4)碰撞系船员过失行为所致。双方均无过失,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碰撞,或不能证明碰撞是一方或双方过失行为所致,损害由受害方自负。

四、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中国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则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

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了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排除了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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