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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艘单独被拖带的在航船舶配备船员应鸣放什么声号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04 18:02 点击:273 编辑:admin

一、一艘单独被拖带的在航船舶配备船员应鸣放什么声号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

一艘被拖船或者多艘被拖船的最后一艘,如配有船员,应以每次不超过 2 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四声,即一长声继以三短声。当可行时,这种声号应在拖船鸣放声号之后立即鸣放。

二、船舶装载仪哪些船要装,国家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

船级社有规定的啊

例如中国船级社CCS:

2.2.8.5 符合下述规定之一的船舶为第 I 类船舶:

(1) 甲板大开口船舶,应考虑大开口处船体梁垂向弯曲和水平弯曲以及扭转和横向载荷所产生的合成应力;

(2) 可能非均匀装载的船舶,即货物和 / 或压载可以是不均匀分布。船长 120m 以下的船舶,如设计考虑了货物和压载的不均匀分布,则属于第 II 类船舶;

(3) 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

2.2.8.6 符合下述规定之一的船舶为第 II 类船舶:

(1) 其布置使得货物和压载分布的变化可能性很小的船舶,以及在定期航线和以固定贸易方式营运的船舶,对于这类船舶的装载手册应给予足够重视;

(2) 第 I 类中除外的船舶。

2.2.8.7 除船长小于 90m 且载重量不超过夏季载重线吃水对应的排水量的 30%的第 II 类船舶无需配备装载手册外,其他的所有船舶均应备有经 CCS 批准的装载手册。

2.2.8.8 船长 100m 及以上的所有第 I 类船舶应配备经认可的装载仪。

2.2.8.9 船长 150m 及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和兼用船应按本篇第 8 章第 7 节的要求配备经认可的装载手册和装载仪。

2.2.8.10 对在 2 类航区和 3 类航区航行的船舶,可不配备装载仪。

其他的船级社应该也会有相似的规定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三、船舶配备船员的基本标准是哪两个方面?

1. 船舶配员应不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

2. 船旗国的最低配员要求。

就是这两个方面。

不尽之处请谅解。

四、轮船相互交会时的鸣笛声是怎样的?

通俗的说,鸣不同笛声就是表示一下本船的意图和动态,比如:转向、追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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