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下列船舶除外: (一)军用船舶; (二)渔业船舶; (三)游艇; (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第三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值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等船舶值班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值班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能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职责。第六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当地有关防治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者发生事故等原因造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第一节 航次计划第七条 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组织驾驶员研究有关资料,制定航次计划,及时通知各部门做好开航准备工作,保证船舶和船员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制定航次计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大副、轮机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润料、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二)保证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齐全、有效; (三)保证本航次涉及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准确、完整、及时更新; (四)保证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齐全。第八条 航次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 (二)计划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三)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四)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五)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 (六)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第九条 开航前,船长应当恰当地使用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清楚标绘在海图上,并对预定航线进行核实。 驾驶员在航行期间应当认真核实预定航线上每一个拟采取的航向。第十条 船舶航行中,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发生改变或者船舶需要大幅度偏离计划航线的,船长应当及早计划好修正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绘。第二节 值班一般要求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和船长应当为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以保持安全值班。第十二条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的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的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安全及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在船长统一指挥下,值班的驾驶员对船舶安全负责。 轮机长应当经船长同意,合理安排轮机值班,保证机舱运行安全。 船长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要求,安排并保持适当和有效的保安值班。第十三条 值班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一)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船员; (二)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适任的局限性; (三)值班船员应当熟悉其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 (四)值班船员对值班时所接收到的与航行有关的信息应当能够正确领会、正确处置,并与其他部门适当共享; (五)值班船员应当保持各部门之间的适当沟通; (六)对为保证安全所采取的行动,值班船员如果产生任何怀疑,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第十四条 值班的高级船员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明显不能有效履行值班职责时,不得交班,并立即向船长或者轮机长报告。第十五条 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交班前正在进行重要操作的,应当在确认操作完成后再交班,船长或者轮机长另有指令的除外。第十六条 接班的高级船员应当在确认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后,方可接班。第十七条 不得安排船员在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值班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第二章 一般要求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第七条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 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值班船员。第八条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10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300总吨至10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3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轮机长或者轮机员。第九条 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其中,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第十条 值班船员对船舶安全负责,但不免除船长的安全责任。 船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安排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值班船员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一)值班船员应当正确接收和处置气象、水文、周围船舶动态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 (二)值班船员应当保持通信沟通联络有效畅通; (三)值班船员对值班安全产生怀疑时,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四)值班船员应当按照要求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做好开航准备工作,包括备好本航次所需的燃料、备品等。 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船应当制定航行计划。航行计划至少应当包括和考虑出发港、目的港、航程、连续航行时间限制、航经水道、重要桥梁、交通管制区、天气情况等事项和要素。第十三条 船长应当对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员的不良操作行为。 在遇到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航行条件复杂等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形时,船长应当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督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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