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运输的海运过程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货物由于长期停留在港口超过规定的堆存及用箱期限而产生相应滞期费。 货物运输在提单中含有滞期费的明示规定之场合,应付之滞期费应由下述人员支付: 1)托运人或者发货人; 2)若可以从提货要求推论出事实上支付协议的话,提交提单主张提货的人; 3)根据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提单诉权已经转移给其他的任何人,及已提取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起诉承运人的任何人; 在每份提单中都有一个默示的协议,发货人(consingnor)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卸货,在该默示协议中,船东人而非船长有权起诉。在同一船舶中,相同航次有两份租船合同之情况下,船东能够为卸货所使用的部分时间,按累加的费率,索赔滞期费,已面临难题。答案取决于该两份租船合同是否可以合并视为一份,或诸如,承租人不同时,不能视为一份租船合同。 什么是滞期费和速遣费?规定它们俩的意义是什么?滞期费: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当船舶装货或卸货延期超过装卸货时间时,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 速遣费:由于装卸所用的时间比允许的少,而由船东向租船人、或发货人或收货人按事先约定的费率支付的款项。 规定滞期费和速遣费,对于鼓励承租人提交效率,缩短船舶在港停留时间有一定得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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