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是雇主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应该承担的合同项下的风险。比如合同项下雇主的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的义务,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雇员遭受工伤,雇主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船员的工作环境特殊,雇主承担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大,一般保险人不太愿意承保船东作为雇主的雇主责任险,或者即使承保也会区分对待或者拟定一些不同于一般雇主责任标准条款的特别约定。 实务当中船壳险的保险人往往会通过附加险的形式承保船东的雇主责任。比如太保的“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包括:“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 这里的一个限定要注意:即“根据劳动合同或者法律,依法应由船东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另外,被保险人是船东而非船员。 把雇主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行一些比较的话,可以看出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 1.被保险人不同。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人是船员而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船东,受益人方面也分别是船员和船东。 2.保险利益不同。前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船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是船东的合同利益。 3.保险标的不同。前者是人身和生命,后者是雇主责任。 4.保险金的请求范围不同。前者是根据保单约定的保险人应该赔偿的数额,实际中以实际支付的医药费用或者一次性死亡赔偿金计算;而后者是船东作为雇主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来计算赔偿数额,由保险人实际承担。 5.性质不同。前者属于人身保险,后者作为责任保险应该归入财产保险的大类中去。 从船东对船员责任附加险的条款来看,保险人承担的船东责任是有局限性的,其列明的“即根据劳动合同或者法律,依法应由船东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是保险人赔偿的标的;且这种风险必须是:“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言外之意,船舶不是在航行或者停泊中,船员不是在岗中,保险人不会赔偿。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种“船东对船员责任附加险”在保障船东的雇主风险方面还是很有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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