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柴油机排烟中带有敲击声的原因柴油车的排烟异常在汽车性能检测中,针对柴油车可能出现的排烟污染问题,国家制订了相关的政策法规来检测柴油车的排烟是否超标。同时,在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验项目里,也通过柴油车的排烟检测来判断发动机工况。柴油发动机的排气应为无色或淡灰色,如果颜色不正常则表示发动机可能存在故障。但我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车主及修理厂总检员总以柴油发动机是否冒过浓的黑烟为判断发动机质量的标准,这种观念显然是不正确的。为此,国家在新标准GB18285中要求对2001年1月1日以后上牌的在用车,采用新的检测技术来判定排烟的质量。新技术使用不透光烟度分析仪,通过检测排烟各种颜色的浓度来判定其是否合格,这也就对我们的维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下将对柴油车的排烟异常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 1. 柴油车冒黑烟故障 柴油是复杂的碳氢化合物,喷入燃烧室内未燃烧的柴油受高温分解形成炭黑,排气时随同废气一起排出形成黑烟。柴油车冒黑烟是最为常见的故障现象,分析诊断柴油车冒黑烟故障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对待。 现象1:柴油车接通启动机开关后,排气管大量排放黑烟,但发动机无法启动。 这种现象出现在发动机正常运转前。发动机无法运转的原因有多种,主要在燃油供给系统和进气系统。柴油机不易启动,说明柴油虽然进入燃烧室,但由于某种原因使燃烧室不具备压燃条件,使已经喷入的柴油不能燃烧或不能完全燃烧。 常见故障原因及分析 ★ 喷油泵驱动联轴节固定螺栓松动或喷油正时调整过早。 ★ 喷油泵故障,即喷油泵柱塞、挺杆或凸轮磨损严重,也可能是柱塞挺杆调整螺钉松动。 ★ 喷油器故障,即喷油器针阀粘滞不能关闭、针阀与阀座接触不良或泄漏、喷油压力弹簧调整螺钉松动。 ★ 在喷油泵柱塞副磨损情况下,调整器调整不当,供油量过大。 ★ 汽缸压力过低。 ★ 空气滤清器或进气通道堵塞。 故障的诊断 首先检查进、排气通道是否通畅,如空气滤清器有无堵塞、进气胶管是否凹瘪等。若发动机有敲击声并排黑烟,说明喷油时间过早,应重新调整喷油正时。通常这种情况是由喷油泵联轴节螺钉松动、轴键损坏或被动盘错位所致。如未发现问题,可按下述方法检查喷油正时:拆下第一缸高压油管,使喷油系出油阀压紧座中心孔的油液液面清晰可见,将供油齿条置于供油位置,从放气螺塞处泵出油路中的空气,缓转动曲轴,仔细观察油泵出油阀液面的变化。只要液面有所变化,即说明供油开始,立即停转曲轴,检查喷油提前角是否正确。此时,喷油泵联结盘的定时刻线应与泵体上的刻线重合。 若以上检查都正常,可检查喷油器雾化情况。喷油器在试验台试验时,喷油压力、喷油锥角及射程等应符合标准,否则应拆检其针阀。查看针阀是否卡滞、针阀与座是否密封、喷油压力调整弹簧是否过软或断裂、喷油器座孔密封是否有积炭等。 若供油系一切正常,且发动机排黑烟不能发动,应检查发动机汽缸压力。如果压力不足,应从气门、活塞及汽缸垫等处查找原因。 现象2:发动机运转不均匀,并且排放大量黑烟。 发动机能运转起来,就说明燃油已经进入汽缸,开始工作,但工作的状况不是很稳定,发动机排大量黑烟现象也反映了这个问题。这时的故障主要是由喷油系统引发的,当然,汽缸压力过低也会造成此类故障。常见故障原因及分析 ★ 喷油泵故障,即油泵的个别凸轮或挺杆滚子磨损过度、挺杆调整螺钉调整不当或松动、个别柱塞套扇形小齿轮固定螺钉松动、个别柱塞粘住或弹簧折断、出油阀磨损或弹簧折断等。 ★ 喷油器故障,即喷油器的针阀粘住不能关闭、喷油器的针阀密封不良、喷油器的压力调整弹簧断裂或弹力过低、喷油器的密封垫积炭等。 ★ 汽缸内压力过低,如活塞环漏气或汽缸密封不严。故障的诊断 首先要检查发动机的工作情况,可以尝试在发动机运转时进行逐缸断油试验。当某缸断油时,若发动机转速显著降低、黑烟减少、敲击声变弱或消失,说明该缸供油量过多;若发动机无变化或变化很小,则说明该缸供油量过少;若发动机转速变化小而黑烟消失,说明该缸喷油器喷雾质量差。找出有故障的单缸后,再进一步检查故障原因,如该缸喷油泵柱塞副情况、扇形齿轮固定螺钉有无松动及柱塞弹簧有无断裂等。若正常,可拆检喷油器,必要时可换装新喷油器进行对比;若用新喷油器时故障消失,说明原喷油器有故障。 若各缸喷油量均过大,应打开调速器盖,检查调节齿杆的刻度是否向喷油泵壳内移动过多( 二、无锡船舶柴油机烧重油的排烟温度最高是多少规定温度好像是不超过,60到80吧,不过一般都超过,这个无伤大雅按照柴油机发电机说明书的要求,各缸排烟温度不得超过420℃,增压器前排烟总管排烟温度不得超过450℃、当该套机组使用达到10多年的时候,排烟温度过高的问题便凸显出来,在大、中修时通过在专业船厂按照轮机检修手册标定的指标逐项检测修理后,效果仍不明显。 最近几年(使用已达20多年),若使排炽温度保持在许用排烟温度的上限,则发电机功率只能达到100kW。 结果导致该柴油机发电机组只能长期在低功率下运行,从而降低了船舶营运的经济性,提高了运营成本。 三、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二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第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组织对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第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章 检验业务范围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远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业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业务。第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渔业船舶检验: (一)A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远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 (二)B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渔业船舶及相关船用产品的检验; (三)C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渔业船舶的检验; (四)D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12米以下渔业船舶的检验。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技术条件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核定。省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业务范围核定前,应当初步划分本行政区域内下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统一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业务范围核定。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重新核定。第四章 强制检验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技术监督服务活动。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包括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检验技术规范开展检验,确保检验完成时,图纸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要求、船舶与图纸相符、证书与实船相符。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强制检验应当通过核查、审查、检查(包括抽查、详细检查、检测或试验等)方式对有关检验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确认。第十五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由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 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拒绝接受委托。第十六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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