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失火事故报告制度火势不大可用便携式灭火器灭火,出动消防队用水枪。 无法控制就会撤出人员封舱,释放大型二氧化碳钢瓶。 2. 船舶失火的应急措施1.重油被雾化成微小的油滴; 2.油滴受热蒸发成油蒸气; 3.油蒸气与空气混合; 4.着火燃烧 由于船舶燃油系统在给主机供油时,为了保证雾化效果,会对燃油进一步加热,以提高其温度降低黏度。但是提高燃油温度,燃油系统中会产生汽化或空泡,影响使用性能。为了消除不利影响,燃油的供给系统中会加入燃油供油单元。燃油供油单元主要由燃油供给泵、燃油自清滤器、混油桶、燃油循环泵、雾化加热器等组成。燃油供油单元的作用是提供一个具有一定压力和黏度的燃油,使其符合主机燃油喷射系统的要求,满足主机的正常运转。 3. 船舶事故报告内容关于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全文各分局:为了做好船舶管理工作,局现行的各项船舶管理规章制度,基本上是完备的,是适用并能保证我局船队管理工作和科学考察任务完成的。 近几年,局、分局、大队各级船舶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主要问题是管理存在着“软、散”,对船舶条例和各种规章制度执行要求不严,落实不够,时紧时松,执行纪律不严,思想麻痹,进入五月以后,船舶连续发生了数起事故,特别是向阳红16船被碰撞沉没的重大恶性事故,为吸取教训,进一步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做出如下决定:一、加强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大力提倡为国家、为海洋事业做贡献的精神,反对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提高船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船党支部要结合安全,强化安全意识,做好各项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二、严格执行船舶条例和船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船舶管理机构和领导,要按级负责,认真执行,严格要求。分局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内,要把上季度船舶管理情况报局。船舶条例中,个别不适应当前情况的有关条文,由局指挥中心负责修改、补充,并在93年底以前下发执行。修改前仍按原规定执行。三、加强航务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航监部门”)的建设,强化航务监督管理职能。今后,凡有出海船舶,出航前要按规定到航监部门办理签批手续,(如各地港监要求进出港签证可按当地港监部门要求办理签证),禁止证书不全,无证出海、低证高用,无证上岗,大队的航务监督工作,由分局正式下文授权。四、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今后凡发生船舶事故,分局(大队)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深入现场,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好事故分析会,必须在弄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大事化孝小事化了,干扰事故处理者,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及时发现隐患和事故苗头,避免造成事故者,给予奖励;对忽视安全工作造成责任事故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要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加强船员岗位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加强船员业务轮训和岗位训练工作,每年不得少于20天。在局业务部门指导下,由分局根据船队实际,组织年度训练考核计划,船员集中轮训,报局备案,为保证这项工作进行,适当增加培训经费。船上政工人员由分局组织培训,并进行年度考核。对高级船员建立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均不能上岗,任职。局要求1600吨以上的船舶驾驶员、报务员都应懂英语,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试,具体规定另定。六、优质船评比活动与安全奖励工作结合进行,坚持每年评定一次,经费由局长基金解决。对管理不善的船舶,要限期改正,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组织措施。七、船员劳务外派要严格控制,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对以提高船员技术素质,锻练队伍为目的,要严格进行管理,要在富余船员数量范围内,在保证大队在航船齐编满员和质量条件下,有组织地进行,以大队为单位统一调配,各船不得自行组织船员外派。由单位与用人单位签约,各派出单位要切实保护外派船员的合法利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八、局和分局机关,要督促检查船队落实船舶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要尽力给船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领导干部上船出海,主要是进行调查研究,协调船与考察队工作,支持船长、政委管好船,不要代替或干扰船长,政委履行职责。 4. 船舶失火事故报告制度内容碰到船只起火了,不要慌,第一时间要赶紧灭火,打电话报警。如果火势大,靠船上人员灭不了火,也别着急。因为船不会那么快下沉。要赶紧穿上救生衣,找个高点,火势小的地方等待救治,如果火势太大,没法待了,那只好跳水了。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出行之前应该把方方面面考虑清楚,特别是坐船,不会游泳的万一沉船就很难有生还的。所以,记得带上救生衣,以防万一 5. 船舶失火事故报告制度及流程事故经过 2018年1月6日20时许,巴拿马籍油船“SANCHI”轮与香港籍散货船“CF CRYSTAL”轮在长江口以东约160海里处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油船“SANCHI”轮全船失火,船舶右倾;散货船“CF CRYSTAL”轮有破损,不危及船舶安全 。 2018年1月8日上午10时30分,中方搜救船只在事故现场打捞起一具遗体,身份还在确认之中。 到11日6时,油轮距事发位置向东南方向漂移了约188公里,距长江口外约445公里。如果失事油轮持续保持漂浮状态,未来三天将继续向东南偏南方向移动,并且随着海况逐渐转好,12日起移动速度将减慢。 1月13日7时,上海打捞局“深潜号”专业救助打捞船逐步向“桑吉”轮船尾靠近。8时37分,通过吊臂将佩戴空气呼吸器的4名救助人员吊送至“桑吉”轮船艉甲板,随即展开搜寻。8时40分,救助人员在“桑吉”轮救生艇甲板发现两具遇难船员遗体。随后,救助人员进入船舶驾驶台,未发现其他遇险船员。救助人员取下“桑吉”轮的黑匣子后,试图进入一层生活室,经随身携带设备检测,生活室内温度高达89摄氏度,救助人员无法进入。 1月14日12时左右,“桑吉”轮突然发生爆燃,船头疑似塌陷,船舶向右倾斜25゜左右,全船剧烈燃烧,火焰达到800至1000米左右,13时45分左右,“桑吉”轮全部被浓烟笼罩,看不清船形,随后被确认已经沉没。 6. 船舶火灾事故报告主要内容有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交通部发布的第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 船舶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船舶发生火灾时的警报信号为 船舶首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1短声 船舶中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2短声 船舶尾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3短声 船舶机舱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4短声 上层建筑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5短声 一般,我国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可鸣放:警铃或汽笛一短二长一短声 发现有人落水.应鸣放:警铃和汽笛三长声,连放一分钟 弃船的警报信号为:警铃和汽笛七短一长声,连放一分钟 船体破损进水时应鸣放的警报信号是:警铃和汽笛二长一短声,连放一分钟 8. 船舶失火事故报告制度怎么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肋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 灾 预 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 ,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 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人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肋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肋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 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 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 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 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 灾 扑 救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 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水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 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讣偿。末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 ,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 火单位对起火没有现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 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 防 监 督 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人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淮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 (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 励 与 惩 罚 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 (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五)有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止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船舶火灾事故案例分析报告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等事故造成财产、货物和营业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都称海损事故。凡船舶由于火灾或机务、货损事故引起的海损事故均列为海损事故。三、船舶海损事故分为重大、大、一般和小事故四级,其划分标准按《船舶海损事故分级标准表》的规定办理。四、船舶海损事故,必须迅速向船舶所属单位和附近港务监督(航政)机关报告;如无港务监督(航政)机关,则向就近县、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国外还应向我驻外使、领馆或航运代表机构报告。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交通部直属船舶发生重大、大海损事故,船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交通部直属港航及有船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或电报逐级上报,直至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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