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船留存的压舱水污染环境造成人身损害要求赔偿适用什么法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请求赔偿时,适用的法律包括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船舶污染的分类 1、排放性的船舶污染 排放性的船舶污染亦称操作性污染,是指船舶有意识地将船舶污染物质排入海中。它又可分为正当排放和不正当排放两种。所谓正当排放是指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质未超过防污标准或排放行为不被禁止或限制的轻微船舶污染行为。正当排放按物质来源可以分为来自船舶生活污水的污染和来自船舶垃圾的污染两类。这两类污染与油类和其它化学有害物质相比对整个海洋环境不会构成很大威胁;但从沿海国的利益出发,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的处理一般不能在该国的领海中进行。所谓不正当排放是指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超过防污标准,或在禁区内排放污染物质而造成的污染。在不正当排放中,大量污染行为是排放油轮或油糟的压舱水、洗舱水以及船底含油污水。由于船舶排放性污染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极为分散,往往被人们忽视。 2、事故性的船舶污染 事故性的船舶污染是指运载具有毒害物质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或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船舶触礁、碰撞、搁浅、爆炸、起火等海上危难事故后,船载的有毒物质逸漏进入海洋造成污染。此种类型的船舶污染发生率虽然在所有船舶污染事件中比例极少,但是因为它具有对局部海域造成重大污染这一特点,特别是事故发生地多在某些国家的沿岸或接近沿岸的海域,其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是特别巨大的。 2. 新建油船设置专用压载舱的优点是1、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1,简称油化基) 2、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2,简称油高) 3、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3,简称化高)。 油化船和油船的区别 一、结构特点不同: 1、油船回程空放时为保持一定的吃水,须装载大量压载水,故现代大型油船须设有专用压载水舱,或用油舱装压载水,压载以前须将油舱洗净,因此油船必须设有原油洗舱设备。随着石油产量和运输量的迅速增长,油船向大型化发展。 2、液体化学品船多为双层底和双重舷侧,货舱设有分隔并装有专用的货泵和管系。货舱内壁和管系采用不锈钢或抗腐蚀涂料。 二、用途不同: 1、油船用于载运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所谓化学品船应当被定义为液货船,就是建造或改装用于运载各种有毒的、易燃的、易发挥或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货船。 2、化学品船载运《国籍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任何液体化学品货物的船舶。 3. 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载水不得少于该油轮半潜型舰是在普通油船船型基础上设计出来的一种新舰型,其设计特点是,尽可能降低干舷高度,使船体成半潜状态,同时在船体四周设置水幕生成器。半潜船也称半潜式母船,它通过本身压载水的调整,把装货甲板潜入水中,以便将所要承运的特定货物(像驳船、游艇、舰船、钻井平台等)从指定位置浮入半潜船的装货甲板上,将货物运到指定位置。 4. 50000吨级油船空载吃水世界最大油轮——诺克·耐维斯号(Knock Nevis),载重吨位(DWT)564,763吨,总承载后的重量825,614吨,注册总吨位是260,851吨。其他参数: 吃水:24.61米(79.26英尺) 舷宽:68.86米(225.72英尺) 船长:458.45米(1504.1英尺) 航速:13节(24千米/小时)(巡航) 16节(30千米/小时)(最高) 动力:住友Stal-Laval AP蒸汽涡轮机,50,000匹(37,300千瓦),转速85 RPM 体积:658,362立方米 排水量:825,344吨 国际海事组织(IMO)编号:7381154 起造年份:1976年12月 完工年份:1979年 建造厂商:住友重机械工业(日本) 船只船种:油轮 货物种类:原油 国籍:新加坡 诺克·耐维斯号(Knock Nevis)在2004年经营业主易手改为现名之前,它又曾被称为海上巨人号(Seawise Giant,1979年),快乐巨人号(Happy Giant,1990年),与亚勒维京号(Jahre Viking,1991年)。 2004年三月该轮进入杜拜乾坞进行改装工程并改名为诺克·耐维斯号,改装后作为浮动储油与卸油单位(Floating Storage and Offloading unit,FSO),目前正停泊在卡达的夏辛油田(Al Shaheen Oilfield)做为外海储油用途。 2009年12月,该船被出售给印度的拆船业者,改名为Mont。2010年1月4日,于印度古吉拉特邦亚兰市(Alang)拆解。其36吨重的船锚则保存于香港海事博物馆用作展览。 5. 油船洗舱作业油船好处是工资高,装卸货比较省心,劳动强度不大。但不好的地方就是油船一般危险性比较大,有爆炸、爆燃等危险,有些油类品种还有一定的放射性,含有有毒有害的物质,对人体造成一定的损害。 另外油船不好的一点就是工作责任大,一旦工作疏忽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如果发生责任事故可能影响职业生涯。 6. 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船留存的压舱水是什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觉得有用点个赞吧 7. 油船清洁压载舱不会的。空船出境装货遇台风机预很小很小机乎是不可能,因为现代的轮船都配备先进的卫星气象接收仪器和气象卫星云图,而船长每天都会根据云图来分折要行进路上的气象与海面状况如有风,大浪会极早让,而且是宽让即使有太大的风浪或是台风都会安全避让的,不会有危险的,即是空船也会压满压载水行驶的 8. 油船清洁压载舱与专用压载舱的本质区别是一、结构特点不同: 1、油船回程空放时为保持一定的吃水,须装载大量压载水,故现代大型油船须设有专用压载水舱,或用油舱装压载水,压载以前须将油舱洗净,因此油船必须设有原油洗舱设备。随着石油产量和运输量的迅速增长,油船向大型化发展。 2、液体化学品船多为双层底和双重舷侧,货舱设有分隔并装有专用的货泵和管系。货舱内壁和管系采用不锈钢或抗腐蚀涂料。 二、用途不同: 1、油船用于载运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所谓化学品船应当被定义为液货船,就是建造或改装用于运载各种有毒的、易燃的、易发挥或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货船。 2、化学品船载运《国籍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任何液体化学品货物的船舶。 一般需要这些证书: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1,简称油化基)、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2,简称油高)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3,简称化高)。 扩展资料: 油船种类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有无自航能力可分为:自航油船、非自航油船、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 按油船用途可分为:专用油船、多用途油船; 按所装油品可分为:原油油船、成品油油船、原油/成品油兼运船、油/化学品兼运船、非石油的油类运输船; 按载重吨位大小可分为:小型油船(0.6万载重吨以下,以运载轻质油为主),中型油船(0.6~3.5载重吨万吨,以运载成品油为主),大型油船(3.5~16载重吨万吨,以运载原油为主,偶尔载运重油),巨型、超级油船(16万载重吨及以上VLCC、30万载重吨及以上ULCC,专用载运原油) 9. 船舶压载水舱压载水公约》的核心管理要求是通过压载水置换达到D-1排放标准,或通过压载水处理达到D-2排放标准。 D-1标准:船舶应在航行途中采用逐一更换法、直流法或稀释法,使舱内压载水的更换率至少达到压载水体积的95%。D-1标准要求船舶在距陆地至少20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处海域置换压载水;实在不可行时,应尽可能远离陆地并在所有情况下距陆地至少5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处,或在港口国指定的海域更换压载水。按照《压载水公约》的规定,港口国不应要求船舶为更换压载水而偏离其预定航线或推迟航程。 D-2标准:船舶需要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船舶利用压载水管理系统,在压载水加载时、在压载舱内或在压载水排放前对压载水进行物理、化学或生物处理,使排放的压载水中所含的存活生物数量、指标微生物等符合规定要求。 压载水系统主要总类 由于压载水系统是最近几年发展的防污染设备,当前研究和生产的厂家众多,可以预见的是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压载水系统将会得到飞速发展。现有的系统有如下几种。 (一) 机械处理法(过滤/离心分离) (二) 物理处理方法(紫外线杀菌(UV)/加热处理法) (三) 化学处理方法(电解(Electrolysis)/化学药品(chemical)/臭氧(Ozone) (四) 组合处理方法 (五) 外部处理法 压载水置换的方法 船舶根据公约B-4按照D-1的标准排放压载水,应充分考虑恶劣天气、船舶设计或应力、设备失灵或任何其它异常状况,压载水置换会威胁船舶的安全或稳性、其船员或乘客等因素。保证压载水置换率不少于95%,以下三种方法通常被用来实现压载水置换率不少于95%的要求。 (一) 溢流法(Flow-through method) 溢流法是将公海里新的海水从压载水舱的下部注入水舱,原水舱内的水从空气管中溢流,为了保证压载水置换率不少于95%,注入新海水的体积应至少为水舱容积的3倍。在置换时要考虑压载水泵的排量和空气管的尺寸。 (二) 逐舱置换法(Sequential method) 逐舱置换法是将压载水舱内的原压载水全部排出,在将公海内新的海水注入水舱。这种置换法可以彻底将压载水置换成公海的水,但置换时应充分考虑船舶的气象、海况、稳性和船舶结构等。 (三) 稀释法(Dilution method) 稀释法是将公海的新海水从水舱上部注入水舱,原压载水通过重力,从下部自由排出舷外,为了保证压载水置换率不少于95%,注入新海水的体积应至少为水舱容积的3倍。这种方法应考虑水泵排量和水舱下部排放速率。 10. 油船货油舱舱口为海运船舶类型\海运产品类型因分类方式的不同,同一条船舶可有不同的称呼。多数船舶是按船舶的用途分类称呼的。按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客货船;普通货船;集装箱船、滚装船、载驳船;散粮船、煤船、兼用船;兼用船(矿石/油船、矿石/散货船/油船)特种货船(运木船、冷藏船、汽车运输船等);油船、液化气体船、液体化学品船等。 客货船:除了载运旅客之外,还装载有部分货物(水线以下的船舱尽可能用来装货)。客货船在要求上与客船相同。 普通货船:俗称为杂货船。杂货,也称为统货,是指机器设备、建材、日用百货等各种物品。专门运输包装成捆、成包、成箱的杂货的船,称为杂货船或称普通货船。 杂货船有下列一些特征: (1)载重量不可能很大,远洋的杂货船总载重量为10000吨- 14000吨左右;近洋的杂货船总载重量为5000吨左右;沿海的杂货船总载重量为3000吨以下(由于货种多,货源不足,装卸速度慢,停港时间长,杂货船的载重量过大会不经济)。 (2)为了理货方便,杂货船一般设有2-3层甲板。载重量为万吨级的杂货船,设有5个- 6个货舱。机舱位置多数位于中后机型,也有的采用尾机型。 (3)杂货船一般都设有首楼,在机舱的上部设有桥楼。老式的5000吨级杂货船,多采用三岛型。 (4)许多万吨级的杂货船,因压载的要求,常设有深舱,同时深舱可以用来装载液体货物(动植物油、糖蜜等)。 (5)杂货船一般都装设有起货设备,多数以吊杆为主,也有的装有液压旋转吊。 (6)大多数杂货船,每个货舱一个舱口,但少数杂货船根据装卸货物的需要,采用双排舱口。 (7)不定期的杂货船一般为低速船。航速过高对于杂货船是很不经济的。远洋杂货船约为14节-18节,续航力为12000海里以上;近洋杂货船的船速约为13节一15节;沿海杂货船的航速约为11节- 13节。 (8)杂货船一般都是一部主机,单螺旋桨。 集装箱船:集装箱船,是专门运输集装箱货物的船舶。可分为三种类型:全集装箱船枣是一种专门装运集装箱的船,不装运其他型式的货物;半集装箱船枣在船的中部区域作为集装箱的专用货舱,而船的两端货舱装载其他杂货;可变换的集装箱船枣是一种多用途船。这种船的货舱,根据需要可随时改变设施。既可装运集装箱,也可以装运其他普通杂货,以提高船舶的利用率。 滚装船:货物装卸不是从甲板上的货舱口垂直的吊进吊出,而是通过船舶首、尾或两舷的开口以及搭到码头上的跳板,用拖车或叉式装卸车把集装箱或货物连同带轮子的底盘,从船舱至码头的一种船舶。滚装船的主要优点是:不需要起货设备,货物在港口不需要转载就可以直接拖运至收货地点,缩短货物周转的时间,减少货损。 载驳货船:又称子母船:这是一种把驳船作为“浮动集装箱”,利用母船升降机和滚动设备将驳船载入母船,或利用母船上的起重设备把驳船(子船)由水面上吊起,然后放入母船体内的一种船舶,统称为载驳货船。许多载驳货船的甲板上载有集装箱船。 典型的载驳货船有下列四种: (1)普通载驳货船 又称拉西式载驳货船(Lighter Aboard Ship简称LASH)。它与全集装箱船一样,也是一种分格结构的船,舱内设有许多驳格,每一驳格内可装4层驳船,甲板上可堆装2层。 (2)海蜂式载驳货船 又称西比式载驳货船(See一Bee Carrier)。其特点是没有舱口,舱内设有三层全通甲板,驳船的装卸靠船尾升降井内设置的升降平台和小车水平滚动装卸驳船。 (3)双体载驳货船 又称巴卡恃载驳货船(Barge Aboard Catama-ran称简BACAT)。这种船为双体结构,首部封闭而尾部分开,依靠升降平台和甲板上的滚轮装卸驳船。 (4)浮坞式载驳货船 又称巴可型载驳货船,系采用母船沉入一定水深,用浮坞船方式将驳船浮进浮出,并可多层装载驳船。 散货船:散装运输谷物、煤、矿砂、盐、水泥等大宗干散货物的船舶,都可以称为干散货船,或简称散货船。因为干散货船的货种单一,不需要包装成捆、成包、成箱的装载运输,不怕挤压,便于装卸,所以都是单甲板船。总载重量在50000吨以上的,一般不装起货设备。由于谷物、煤和矿砂等的积载因数(每吨货物所占的体积)相差很大,所要求的货舱容积的大小、船体的结构、布置和设备等许多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一般习惯上仅把装载粮食、煤等货物积载因数相近的船舶,称为散装货船,而装载积载因数较小的矿砂等货物的船舶,称为矿砂船。用于粮食、煤、矿砂等大宗散货的船通常分为如下几个级别。 2008-1-18 23:01 回复 中远人 1位粉丝 2楼 (1)总载重量DW为100000吨级以上,称为好望角型船。 (2)总载重量DW为60000吨级,通常称为巴拿马型。这是一种巴拿马运河所容许通过的最大船型。船长要小于245米,船宽不大于32.2米,最大的容许吃水为12.04米。 (3)总载重量DW为35000吨级- 40000吨级,称为轻便型散货船。吃水较浅,世界上各港口基本都可以停靠。 (4)总载重量DW为20000吨级一27000吨级,称为小型散货船。可驶人美国五大湖泊的最大船型。最大船长不超过222.5米,最大船宽小于23.1米,最大吃水要小于7.925米。用于运输矿砂的船,由于载重量越大,运输成本越低,目前,矿砂船最小的总载重量为57000吨;最大的为260000吨;大多数为12000吨- 150000吨左右。由于船型高大,在高潮时岸上的起货设备的高度往往不够高。因此,这种矿砂船在装卸货的同时,利用压载水的多少来调节船舶吃水高低。 油船:从广义上讲是指散装运输各种油类的船。除了运输石油外,装运石油的成品油,各种动植物油,液态的天然气和石油气等。但是,通常所称的油船,多数是指运输原油的船。而装运成品油的船,称为成品油船。装运液态的天然气和石油气的船,称为液化气体船。油轮的载重量越大,运输成本越低。由于石油货源充足,装卸速度快,所以油船可以建造得很大。近海油船的总载重量为30000吨左右;近洋油船的总载重量为60000吨左右;远洋的大油轮的总载重量为20万吨左右;超级油轮的总载重量为30万吨以上。最大的油轮已达到56万吨。油船都是单甲板、单底结构。因为货舱范围内破损后,货油浮在水面上,舱内不至于大量进水,故油船除了在机舱区域内设置双层底以外,货油舱区域一般不设置双层底。但是,油轮发生海损事故会造成污染,近年来有的大型油轮,设置双层底或双层船壳。 液化气体船:专门散装运输液态的石油气和天然气的船。也有人称为特种油船。按其运输时液化气的温度和压力,分为三种类型: (1)压力式液化气体船:这种液化气体船,适用于近海短途运输少量的液化气体。它是在常温下,将气体加压至液化压力,把液化气贮藏在高压容器中进行运输。这种运输方式,船体结构及操作技术都比较简单,但容器重量大,船舶的容量利用率低,不适用于建造大型高压容器。 (2)低温压力式液化气体船:把液化气体的温度控制在常温45℃以下,但高于液化气体的沸点,在这样的温度范围内,把气体加压至液态进行运输。采用这种方式运输,对于液化气体的温度和压力都需要进行控制,舱内要隔热绝缘,并且设置冷冻装置。 (3)低温式液化气体船:在大气压力下,将气体冷却至液态的温度以下进行运输。船上设有温度和压力控制装置。它适用于大量运输液化气体,目前这种类型的液化气体船较多。 兼用船:既可以装载原油,也可以装载散货或矿砂的两用船或三用船。散货船、矿砂船和油船等专用船舶,虽然载重量都比较大,但是由于所运输的货物种类单一,回航不能装运其他种类货物,只好压载空放。兼用船是根据货物种类的变化,船舶在往返航程中,可以装载不同种类的货物。 兼用船主要有下列两种类型: (1)矿/油两用船枣用于运输矿砂和原油。简称为0。0船(ore/oil),这种船的中间货舱比较窄,占整个船舶货舱的船容40%一50%左右。运输矿砂时装在中间货舱内,而运输原油时,装在两侧边舱和中间舱内。 (2)矿/散/油三用船枣用于运输矿砂、较轻的散货和原油。简称为O.B.O 我国海运主要航线1.近洋航线 (1)中国--朝鲜航线 (2)中国--日本航线 (3)中国--越南航线 (4)中国--香港航线 (5)中国--独联体远东航线 (6)中国--菲律宾航线 (7)中国--新马航线 (8)中国--北加里曼丹航线 (9)中国--泰国湾航线 (10)中国--印度尼西亚航线 (11)中国--孟加拉湾航线 (12)中国--斯里兰卡航线 (13)中国--波斯湾航线 (14)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航线 2.远洋航线 (1)中国--红海航线 (2)中国--东非航线 (3)中国--西非航线 (4)中国--地中海航线 (5)中国--西欧航线 (6)中国--北欧,波罗的海航线 (7)中国--北美航线 (8)中国--中南美航线 11. 油船专用压载舱船舶舱壁是由许多列钢板排列组合焊接而成的结构件,它将船体内部空间划分成若干个舱室。 按照用途不同,舱壁可分为以下种类: 水密舱壁,是一种在规定水压下不渗透水的舱壁。水密舱壁是中国古代造船工艺上的一项重大发明,它的出现,才产生了水密隔舱,使船舶在破损时具有足够浮力和稳性。水密舱壁作用,一是能起到加固船体作用,增加船体构造强度。 二是水密舱壁将舱与舱之间严密分开,在航行中,即使有一两个舱破损进水,水也不会流到其他舱。三是采用水密舱壁将船舱划分成许多舱室,货物的装卸和管理比较方便。水密舱壁的数量根据船舶的种类和大小而异,在大型船舶的货舱、机舱中至少有3-4道水密舱壁,以保证船舶不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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