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引水软体规范最新一、河道生态修复的必要性 1、河道生态修复的定义和主要措施 河道修复是指使用工程的、生态的或是综合的措施,使河流恢复因人类活动的干扰而丧失或退化的全部或部分自然功能,这些功能例如:保持水土,调节小气候,维护生物的多样性,保持和谐自然的风景和环境等。河道生态修复的工程措施是指通过建设的方法消除那些与生态环境不协调或有害的存在,例如:污水处理,底泥清除疏浚,人工湿地,引水调控等;生态措施是指通过生态构建方法,在修复区域内有重点、分层次的进行生态修复,例如:天然湿地的修复,生态护岸、护坡,生物措施,进行生态移民等。 2、河流型态的自然性和人为性 众所周知,由水流通过对泥沙的侵蚀、搬运和堆积,形成蜿蜒曲折的自然河流,形成了河流的浅滩、深潭、弯道、落差等独特的多样性的型态。在平面上,它是蛇形的、多弯的;在断面上,它也是不规则、不对称的。河流的这些型态结构由于大自然的冶炼,更有利于稳定、消能、净化水质、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以及降低洪水的灾害性和突发性,更具有其原有的种种自然功能。 然而,人类为了生存,为了发展,却按自己的意志去“改造自然”,全世界约有60%以上的河流已被人类进行了人工改造,包括筑坝拦截河流,筑堤约束河流,对弯道进行裁弯取直,对河槽进行护坡护底,许多河道被渠化,于是在平面上河道变成了直线化,在断面上河道变成了几何规则化,河床与边坡硬质化,河流在纵向和横向均变成不连续。这些人为导致的变化使河流型态多样性大大降低,引起生物群落多样性下降,从而影响了河流生态系统的健康,反过来又影响了人类自身的利益。 3、河道生态修复的重点——河岸带 河岸带是指高低水位之间的河道以及高水位以上直至河水影响完全消失为止的地带,也可以泛指一切邻近河流、湖泊、池塘、湿地等水体,且有显著资源价值的地带。河岸生态系统是联系陆地和水生两大类生态系统的纽带,边缘效益显著,对河流变化极为敏感,所以它是河流生态修复的重点。在传统的水利工程设计思想影响下,河道的护岸、护坡工程主要考虑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及耐久性,故多采用砌石、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等硬材料,这样河道的硬化就隔断了水生态系统和陆地生态系统的联系,改变了自然河岸的生态功能和结构,破坏了河流的生态过程,从而导致河流自身净化能力和恢复能力的降低,水体污染严重,鱼类等水生物栖息地消失等一系列问题。 4、河道生态修复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因人类活动造成了河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遭到破坏,水生态系统孤立化,水循环短路化、绝缘化,从而导致了水生态、水环境恶化,为了纠正人类活动中的偏差和错误,为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河道生态修复必须提到日程上来,成为今后河道整治的主要内容。 二、河岸生态修复的种类和材料 1、河岸生态修复的种类 河道断面大致可以分为U型、梯形、矩形、复式等几种类型,U型断面一般为天然河道的断面,不规则、不对称;梯形及复式断面具有边坡;矩形断面河岸为直墙。根据上述“河岸带”的概念,河岸生态修复应当包括护岸、护坡乃至护底、护脚,对于有堤防的河道,也应包括堤防。故此,目前已有“生态护坡”、“生态护岸”、“生态堤防”种种称谓,其实都是河岸生态修复的内容。仅以“护岸”为例列举其不同种类:护岸种类可以分为非生物材料护岸及植物(生物)型护岸两大类,河岸生态修复应选择亲水性和透水性较强的非生物材料,以下是常用的几种: (1)天然材料护岸:包括木桩、竹笼、石笼、石积(无规则堆积)护岸等。 (2)生态袋柔性护岸:是一种软体环保材料建造的,主要功能是取代传统的高耗能、高污染的钢筋、水泥、石块等硬体边坡。 (3)绿化混凝土护岸:是一种无砂大孔混凝土,由粗砂砾料或碎石、水泥加混合剂压制而成,它既有透水透气性,又有较大的抗拔力,可以长草生根,满足植物生长。 (4)土工合成材料护岸:例如三维土工网,三维植被网,土工织物袋,土工格栅等。 (5)格宾网护岸:是用金属丝编织成的六角形网眼网笼,内填块石,耐腐蚀、抗冲刷,柔韧性、高适应性强,具透水性,可种植物。 (6)其他类型护岸:净水石笼护岸,结构有水体自净功能,适用于污水河道。 生物护岸主要是植物护岸,有水生植物(如芦苇、水竹、水菖蒲等),湿地植物(如柳、杨、水杉、水松等),边坡植物(河道常水位以上种植,如簸箕柳、池杉等乔灌木)。动物护岸也有,如萤火虫护岸,鱼巢护岸等。 2、河岸生态修复的材料 以上各种类型的护岸实际上是以材料分类的,以往涉及到使用的生态修复材料,除以上材料外,还有生态砖、鱼巢砖等构件;石笼席、天然材料垫、土工布包裹、土工格室、椰壳纤维棚、间插枝条、木框墙等,至于植物品种就更多,要适合当地的土壤、气候、地下水质等因素,因地制宜的选择。 3、河道生态修复中的几个问题 河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是水环境的重要载体,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千百年来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一直朝着“除水害、兴水利”的目标努力,从大禹治水到李冰父子修建都江堰,都是我们引以为自豪、流传百世加以称赞的壮举,这就不能说人类就不能去改造自然,一动就破坏自然、破坏生态,而是要如何解决好改造自然和适应自然或融入自然这个矛盾的问题。传统的河道治理中,由于片面强调防洪、排涝或兴利输水,不考虑对水生态、水环境的影响,于是以筑堤修库、加固堤防、疏浚淤泥、硬化衬砌等手段为主,给河道带上了沉重的“枷锁”和“盔甲”,本想一劳永逸,人定胜天,结果却适得其反,牺牲了河道可持续发展的空间,损伤了河道的健康,破坏了生态系统,污染了水环境,缩短了河流的生命,退化了河道应有的功能。这就当然要把河道生态修复作为人类当今的必然选择,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提倡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必由之路。但我们还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矛盾的问题,才能使今后的河道整治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 2. 船舶引水软体规范最新版蜗壳,蜗牛的外壳。多喻矮小简陋的房屋。出自晋• 崔豹 《古今注•鱼虫》:“蜗壳宛转有文章。” 蜗,动物名,蜗牛 。软体动物门,腹足纲,有肺目。蜗做形容词,形容人或动物(牲口)做事慢。例:小李干活挺蜗的。(意思就是“挺慢的”)。 壳,物的坚硬外皮 。或指坚硬的外皮(蠃蚌脱壳)。 蜗壳,又是蜗壳式引水室的简称,它的外形很像蜗牛壳,故通常简称蜗壳。 3. 船舶疏排水系统钢管在海洋工程中的应用十分普遍。船舶与海洋工程两大体系中大致需求三种类型的钢管:常规系统中的钢管、构造中用的钢管和特殊用途的钢管。 1.常规系统中的钢管 不同的船舶与海洋工程,既有常规系统,又有专用系统。 船舶使用寿命一般为20年。常规系统甚多,主要有舱底水、压载、疏排水、生活污水、空气、测量、注入、生活用水、消防、货油、扫舱、透气、惰气、加热、洗舱、泡沫灭火、洒水、蒸发气、液位遥测、阀门遥控等系统,特种船舶还包括运输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等专用系统。海洋工程的使用寿命长达30年,甚至更长。海洋工程中除常规系统之外,还有特殊的钻采设备系统、原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处理的流程系统、特殊的系泊系统、火炬系统,等等。 曾有人统计过,船舶类的管材年消耗量达450万吨,约44万根,其标准是GB、YB、CB,其中70%的钢管之间用连接。仅一艘30万吨级的超大型油船管材用量可达数十公里,仅钢管用量(包括)就有1500吨左右,当然相对于4万吨的船体结构用量还是有限的。另外,考虑到同一种船舶,要建造多艘,还有许多其他船舶,这样累计用量也就不少。而一艘30万吨级超大型FPSO管材数量超过3万根,长度超过90公里,是同吨位级别的2~3倍。因此,造船业也就成为钢管市场的一个大用户。 2.构造中的钢管 海洋工程中钢管的应用,除了上述常规系统与专用系统外,许多构造大量采用钢管,如导管架、水下钢桩、隔水套管、系泊支架、直升机平台、火炬塔架等。这类钢管的规格多、材质高,有同径、异径, 不同壁厚,还有大量的Y、K、T型的管节点。如导管架、钢桩、井口隔水套等,多为大直径尺寸的钢管,一般都是用钢板卷制而成。它们的材质为E36-Z35、D36-Z35、E36、D36。这类钢管的标准已不是用YB、CB,而主要是GB712-2000。钢管的制作是按我国石油工业标准技术委员会(CPSC)制定的《结构钢管制造规范》 SY/T10002—2000。由于我国没有专门企业,所以通常都是由建造单位购置钢板后自行加工成型。 3.特殊用途的钢管 特殊用途的钢管是指特定工作环境和工作介质下使用的特种钢管。 海底输油管就是典型特种钢管,需求量较大,有强度高、公差小、抗腐蚀性好等特点。目前,我国海底输油管生产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原因在于焊接材料、抗腐蚀性能或规格少(管径与壁厚)、价格贵等方面。 我国海上的原油,都需要保温输送。以往采用双层钢管保温结构,安全可靠。但用钢管作为保护管是很不经济的,而且海上铺管作业前,先要进行内外管焊接,大大地降低了铺管效率,造成安装费用成倍增加。进入21世纪后,人们推出了一种混凝土配重钢管。它的结构是(由里到外):钢管、环氧粉末(FBE)防腐层、聚氨酯保温层、聚乙烯(PE)夹克管、钢筋混凝土配重层(内部配置钢丝网)。这一类特种钢管,我国曾从国外进口,如渤海的蓬莱19—3油田一期工程,采用马来西亚BREDEROPRICE公司的产品。我国经过研究与试验,2002年在塘沽建成国内第一条混凝土配重钢管的生产线,已为海上多个油田提供了数千公里的管道产品。据悉,采用这种钢管,每公里海底管线可降低成本50万~100万元,大大降低了海上油田的开发成本,使一批边际油田得以经济有效地开发。 4. 船用引水梯国际规范船舶靠岸停泊耍我看有如下几点,1,装卸货物,2,维修保养,3更换大型物品或设备,历行船舶安全检查及设备检查等等,如果没有上述几种船舶一般是不会靠岸停泊,很多事情都可能在近水锚地完成,因为码头泊位都很紧张,没有特珠情况也不准靠泊,再说一靠一离产生拖轮,引水,解系缆等不少费用,船东也不想多掏无用的费用,是吧, 5. 船舶引水软体规范最新版本血蚶(xiě hān)一名“泥蚶”,银蚶学名“魁蚶”广府人称它为“蛳蚶”,潮汕地区的人们则习惯单称为“蚶”。蚶属于软体动物的“瓣鳃类”,它的介壳形状,作心脏形,两壳质厚而隆起,左右同形,表面有垄沟,如瓦屋棱,约有三四十条,均由壳嘴而散射。 肉柱紫赤色,多血,味极鲜美,嗜好之者,把它视作廉价的补品,下酒的佳肴。因其汁水如血色,故名;又往往因其壳色白如雪,常讹为「雪蚶」。 银蚶当属毛蚶同类,唯体型大小有别,较一元硬币稍小。口感上,银蚶要比毛蚶更鲜、更嫩,也更难调理。 银蚶是价格很高的经济作物,对水质的要求相当高,现在许多地方都是筑塘引水养殖,比毛蚶要乾净许多。 银蚶个小壳薄,绝对不是小毛蚶,毛蚶壳上有毛,银蚶没有。 6. 船舶引水梯规范要求当引水员登船时,值班水手不用手举什么旗,而时由船长指令,驾驶台雷达桅杆悬挂“H”信号旗。主要是白天信号,晚上开启红白信号灯,表示本船有引航员在船工作。 引水梯准备工作,由水手长检查梯子使用正常工作,由值班驾驶员梯口引导引航员到驾驶台。引航员离船降“H”旗,或者是引航员灯。 7. 船舶舱底水排放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 1985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简称水污染防治法),防治北京地区的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河流、水库、湖泊、沟渠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每年用于水污染防治的费用应当占财政预算的适当比例。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组织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组织水质监测和汇总监测资料,组织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下列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建设中的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水利管理部门负责地表水污染的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下水污染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用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管理,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下水道系统污水的监督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防止城市垃圾、粪便对水体污染的监督管理,农业、渔业部门负责防止施用农药、污水灌溉和养殖等对水体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都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采取措施,积极防治水污染。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领导所属单位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 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将水污染的防治设施和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水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应当和主体工程统筹安排,纳入计划。违反这项规定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防治污染的设计文件,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发给污水排放许可证,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许可证,该建设项目不准投产或者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没有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补建,水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的限期改进。 第九条 凡排放工业废水、医院污水、含放射性的物质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处理、排放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提供防治水污染的技术资料,并抄送水利或者市政工程管理部门。 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处理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十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单位,责令限期治理。 对中央或者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区、县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对中央或者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内单一小项目的限期治理,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或者由所在区、县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二条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直接有关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帮助发生事故的单位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协同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的时候,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防治地表水污染 第十四条 根据本市辖区内水体的主要功能、水质现状及其所处的位置,将地表水体分为三类,按照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规划、评价和管理。 (一)第一类水体主要是作为饮用水源和饮用水源输水河道的水体。在该水体的第一级保护区内,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第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水,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级标准。 (二)第二类水体主要是作为风景观赏的水体。在该水体流域范围内排放污水,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标准。风景名胜区水体保护区内,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第三类水体主要是第一、二类水体以外作为其他用途的水体。向该水体内排放污水,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标准。 以上三类水体的具体范围和第一、二类水体的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饮用水源保护的需要,划定本区、县的水源保护区。 第十五条 在第一类水体流域范围内,不得建设石棉制品、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磷肥和染料等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项目。 在第二、三类水体流域范围内,对上述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确保水体不受污染。 违反以上两款规定的,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新建卫星城镇和改建县城,应当逐步建立和健全排污系统和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 将水污染物排入市政下水道的,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已建成污水截流管的河段,严禁排入污水。 第十八条 禁止向地表水体排放或者倾倒工业废渣和有毒有害废液。 禁止向地表水体倾倒城市垃圾和其他生活废弃物。 禁止在河道两侧隔离带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禁止使用毒品、农药、炸药捕杀鱼类和危害其他水生生物。 禁止在地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 第十九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理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章 防治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医院污水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废弃物。已排放、倾倒的,必须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按区、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在限期内进行治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物和含放射性的物质直接埋入地下。 堆放、埋弃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渣、废液和城市垃圾,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污染措施。堆放、埋弃地点的选择,由市环境保护、规划、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输送液体原料、油类和有毒工业废水的管道,必须有防渗漏措施,污染地下水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二十三条 污染地下水质的水井,应当限期改进,消除污染。人工回灌直接补给地下水,回灌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有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灌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五条 在勘探和打井工程中,需要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严格做好分层止水和封孔工作,防止地下水的污染。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限制过量开采。 第五章 防治饮用水源污染 第二十七条 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的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直接或者间接污染水体的行为。 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官厅水库、永定河山峡河段,永定河引水渠的水源保护,必须按照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颁布的《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南旱河河道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应当按照该管理办法一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保护城市自来水厂的地下水源,禁止一切污染地下水的行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地下水水源防护区和补给区,制定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染井水、泉水和其他饮用水水源。郊区村镇饮水水源的防护,依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六章 监测 第三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局监测中心组织市地质矿产、水利、公用、市政工程管理、卫生防疫、工业等部门和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单位,组成监测网,对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染源进行监测,对排放的污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局监测中心负责水污染纠纷、排污收费争议的技术仲裁。 区、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参加有关水污染事件的调查,提供监测数据。 第三十三条 排放工业废水、医院污水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监测制度,设置机构或者专人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排放的废水水量、水质进行定期、定项监测,并向所在区、县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对水污染防治作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综合利用废水或者减少废水排放量,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成绩显著的; (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污染事故,避免、减轻损失的; (四)对水污染防治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确有效益的; (五)对造成水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禁止性条款的单位,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情节较轻的,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和后果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罚款不满五千元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罚款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罚款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罚款超过十万元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造成水污染,情节较轻的,环境保护部门对责任人员可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情节和后果较重的,对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排污单位对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收费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拒不缴纳排污费的,作出收费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忠于职守。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船舶技术规范《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MDG Code)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指派在海运危险货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组成了一个专家工作组,根据《1960 SOLAS》第七章的规定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紧密合作编写,并于1965年9月27日由国际海事组织以A.81(IV)决议通过产生了著名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危规》作为全球海洋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指导规则,其制定原则是除非符合规则的要求,否则禁止装运危险货物。其目的是: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防止海洋污染、使航行更安全、使海洋更清洁。 基本信息 中文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别名《国际危规》所属国家中国语言中文目的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等组成三大块(7个部分、2个附录等)分类9大类20个小类。 《国际危规》[1]的主要内容与联合国《建议书-规章范本》基本保持一致,由以下三大块(7个部分、2个附录、补充本)组成。 第1册的内容:第1部分:总则、定义和培训;第2部分:分类;第4部分:包装和罐柜规定;第5部分:托运程序;第6部分: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公路罐车的构造和试验;第7部分: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2册的内容: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和限量内免除;附录A-通用的和未另列明条目的正确运输名称清单;附录B-术语汇编;危险货物英文索引;危险货物中文索引; 第3册是补充本(内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S指南)、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报告程序、IMO/ILO/UN ECE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指南、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货舱熏蒸应用、适用于熏蒸货物组件的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强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规则)。 分类 《国际危规》下对危险货物分类为9大类20个小类,与联合国《规章范本》保持一致。 第1类:爆炸品 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时具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很不敏感物质 1.6类: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度不敏感物质 第2类:气体 2.1类:易燃气体 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 2.3类:有毒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 4.2类:易自燃物质 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类:氧化物质 5.2类: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和感染性物质 6.1类:有毒物质 6.2类: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材料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订 修订主要基于以下4个原因: 1.工业技术的改变; 2.规则自身完善的需要; 3.其他运输模式的改变; 4.与联合国《橙皮书》的修订步调保持一致(联合国橙皮书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 《国际危规》自实施以来,由国际海事组织统一进行定期修正,当前是每2年更新一次。根据MSC决定,《国际危规》在2004年1月1日起成为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实施规则,成为指导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全球唯一有效的规则,但仍有部分内容是建议性的。在规则行文中用到的“须(Shall)”、“应(Should)”和“可(may)”分别表示其相关规定是“强制性的”、“建议性的”和“选择性的”。 我国早在1973年就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自1982年10月起,我国已开始执行《国际危规》。 《国际危规》当前的最新版是第36版(简称第36-12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0届会议以第MSC.328(9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修正案(36-12修正案)。 《国际危规》是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框架下的强制性规则。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bb)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3年7月1日以默认方式被接受,并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9. 船舶标准全文库免费排放标准: 标准一: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项目内河沿海 标准二: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4海里一12海里)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 标准三:悬浮物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标准四:使用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排放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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