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年检期限规定渔业船舶达到以下船龄的,应当报废。 (一)海洋钢质捕捞渔船 1.船长小于24米的,报废船龄为16年; 2.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的,报废船龄为20年; 3.船长大于等于45米小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26年; 4.船长大于等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30年。 (二)海洋木质捕捞渔船 1.船长小于12米的,报废船龄为13年; 2.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来的,报废船龄为18年; 3.船长大于等于24来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三)海洋玻璃钢捕捞渔船的报废船龄为30年。 (四)海洋钢丝网水泥捕捞渔船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五)除捕捞船以外,其他海洋渔业船舶的报废船龄如下: 海洋渔业养殖船的报废船龄为15年; 海洋渔业油船的报废船龄为26年; 海洋渔业冷藏运输、工程和拖驳船的报废船龄为29年; 海洋渔业科研、教学和执法船的报废船龄为30年。 (六)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的报废船龄在上述同材质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船龄的基础上延长5年。 (七)其他材质和类型渔业船舶的报废标准,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考以上标准制定。 第六条 达到强制报废船龄,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延期报废,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5年。 第七条 虽未达到报废船龄,但安全技术状况较差,经维修改造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检验认定应予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应强制提前报废。 第八条 未达到报废船龄,但船舶所有人自愿提前报废的,准予提前报废。 第三章 报废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正常报废的渔业船舶,由渔业船舶登记机关于报废船龄届满前6个月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应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特别检验证书,书面通报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由渔业船舶登记机关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自愿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由船舶所有人向原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提出并备案。 第十条 申请延期报废的渔业船舶,由船舶所有人于报废船龄届满前3个月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渔业船舶所有人凭批准文件,向原检验机构、登记机关和捕捞许可发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延期报废的渔业船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每年接换证检验的规定进行检验。未申报换证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报废。 第十一条 接到报废通知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在6个月内将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捕捞许可证和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交回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备案。 自愿提前报废的渔业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在提出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报废渔业船舶的所有人需要更新渔业船舶的,捕捞渔船按照国家渔业捕捞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其他渔业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 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注销手续的报废渔船,不予更新。 三无渔船经过2001年清理整顿后纳入管理的,报废后不予更新。 第十三条 报废的渔业船舶不得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不得在渔港水域停泊、阻碍航行安全。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得登记、发放捕捞许可证。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对报废渔业船舶进行妥善处理。报废渔业船舶的拆解、销毁或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点进行,拆解、销毁或处理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并开具证明。 2. 船舶年检过期怎么办理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网(https://www.msa.gov.cn),选择 一网通办平台或网页直接搜索“ 中国海事局一网通办平台官网”。 2.点击右上角“ 登录”按钮进入首页。 3.选择“个人办事”—“按船员业务分类”--“船员管理”—“海员适任证书核发”—“在线办理”进入 船员业务办理模块。 4.点击“ 船员服务簿资历填报”选项进入服务薄资历维护页面。 5.点击右边新增服务簿资历按钮进入 资历录入页面,选择“船舶登记号”—输入船名—查询并选择该船—按服务簿内容录入任解职地点及时间,确认录入资历信息无误后保存,然后关闭该页面。 6.点击右边服务簿资历证据管理按钮, 上传船员的相关证据页。 7. 点击证书申办按钮,选择“ 我要申请海船适任证书”--点击“ 新增申请”。 8. 在本次证书申办证书信息页面--选择“ 到期换证-核对专业、航区、等级、职务信息”—“申请信息- 选择受理海事机构-核对个人信息及取证方式”—保存并 选择无纸化申请。 3. 船舶年检期限规定最新船舶年度检验检验项目: 1.检验项目 (1) 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 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3) 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 (4) 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 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 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 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 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 (9) 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 (10) 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1) 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2) 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3) 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4) 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 (15) 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6) 核查消防员装备; (17) 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8) 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9) 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20) 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1) 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2) 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3) 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4) 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5) 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6) 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 (27) 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8) 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9) 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30) 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1) 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32) 油船还应包括本章2.1(2) ○20 规定的适用项目: (33) 本章 1.3 规定的适用项目。 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3.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适航证书上签署。 4. 船年检需要什么手续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5. 船舶检验规定和年限具体还要看船舶的检验。 海船: 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 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 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 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4年以上; 淡水船: 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 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 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 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的特别检验29年以上,强制报废39年以上); 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5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的特别检验29年以上,强制报废39年以上)。 扩展资料: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标准 第六条 海船拆解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其中,单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 总吨。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权,并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国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三)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至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号)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按以上规定确认;其他船舶限期淘汰时间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 6. 船舶需要年检吗船舶年度检验检验项目: 1.检验项目(1) 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 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3) 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 (4) 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 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 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 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 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 (9) 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 (10) 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1) 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2) 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3) 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4) 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 (15) 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6) 核查消防员装备; (17) 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8) 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9) 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20) 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1) 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2) 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3) 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4) 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5) 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6) 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 (27) 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8) 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9) 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30) 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1) 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32) 油船还应包括本章2.1(2) ○20 规定的适用项目: (33) 本章 1.3 规定的适用项目。 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3.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适航证书上签署。 7. 船舶多久年检一次(a) 签发客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签发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应长于其有关证书的有效期限。 (b) (ⅰ) 尽管有本条(a)的要求,如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应从该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 (1) 对客船,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日期内有效; (2) 对货船,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的日期内有效; 8. 货船年检要多久首先,美国有没有强制的「年检」?美国所谓的「检车」分两块:一个叫 safety inspections,安全检查,也就是检查车灯是不是亮的、刹车管用不管用……等等行车安全方面的问题;另一个叫 emissions inspections,尾气检查,也就是检查尾气排放是否符合环保标准。 第一列是美国五十个州加上华盛顿特区,共 51 项。 第二列就是安全检查,这 51 个中 36 个不需要任何检查;3 个两年检一次;1 个部分地区两年一检,部分地区一年一检;11 个一年一检。 第三列就是尾气检查,这 51 个中 19 个不需要任何检查;9 个市区两年一检,其余地区不检;12 个市区一年一检,其余地区不检;7 个基本上两年一检;4 个一年一检。 综合来看呢,如果你活在阿拉巴马、阿拉斯加、阿肯色、佛罗里达、艾奥瓦、堪萨斯、肯塔基、密歇根、明尼苏达、密西西比、蒙大拿、内布拉斯加、北达科他、俄克拉荷马、南卡罗莱纳、南达科他、怀俄明这些地方,啥都不用检,车买了就开,开一辈子也没人管……(所以美剧电影里有那么些胡乱涂装、加高悬挂、各种改装、各种低趴、各种夸张尾翼、各种大轮大脚的车…) 最惨的是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纽约、佛蒙特,一年一检,两样都得检。 当然了,这也只是检查,只要车状良好、符合安全标准、尾气排放符合环保标准,就可以通过检查,继续上路开,没有多少多少年就要强制报废这一说。 另外,美帝是没有限行或者限号的,你开着肯塔基、蒙大拿的车牌的车,是可以随便去马萨诸塞、纽约溜达的。 其次,年检的手续步骤是什么样的?拿我住的佐治亚来说,具体政策是这样的,安全检查全州都不需要,尾气检测只有亚特兰大市区需要。也就是说,如果你住在亚特兰大市区以外,啥都不需要年检。 如果你住在亚特兰大市区以内,需要每年检查尾气。但这其中也有很多豁免:车三年新以内的,不需要检查;车二十五年以上的,也不需要检查;最大载荷全重 8500 磅以上的货车,不需要;摩托车,不需要;房车,不需要;柴油车,不需要。 每年尾气年检的截止日期是你的生日。这样自然而然的让大家有不同的截止日期,分散了车管所审批工作的时间。一般来说,在你生日之前一个月左右,你会收到车管所的一封信,先是祝你生日快乐,然后是一个二十块的车牌年费的账单,然后提醒你该年检尾气了。 你把车开去任何一个有资质的修车店,说要检查尾气,现在一般是二十五块钱,大约五六分钟,然后修车店会把结果上传到车管所的网上数据库,车管所就知道你已经年检了尾气了。 然后你去上网或者打电话或者寄支票或者去车管所柜台交钱,把那二十块的车牌年费交上。 只要你二十块钱车牌费交上了,数据库里有你今年刚做的尾气检测结果,数据库里有你的保险证明信息,就可以了。 在需要年检的地方,那么老爷车也需要年检尾气吗?如果你住在需要年检的地方,那么一般来说,绝大多数州都对老车有额外的豁免政策。 比如佐治亚、康涅狄格、纽约、德州、华盛顿,25 年以上的车免检。 比如新罕布什尔,20 年以上的车免检。 比如马里兰,1977 年以前的车免检。 比如马萨诸塞,1996 年以前的车免检(但是不能有肉眼可见的尾烟)。 比如加州,多数地区 1976 年以前的车免检。 比如内华达、新泽西、科罗拉多、宾夕法尼亚,挂「老爷车」车牌的车免检。 再次,有些州的「老爷车」车牌是什么意思?大多数州都有专门的「老爷车」车牌,英语里各州叫法不一,一般叫 antique、collector、hobby 、vintage 、classic 等等。 什么意思呢? 你开着老爷车,车上挂着一个现在的车牌,跟大马路上其它车的车牌一样,难道不觉得有违和感吗? 所以大多数州都贴心的给你准备了「做旧」的车牌,让车牌匹配你的老爷车的时代气息。 有些州还按不同的年代,有相应的做旧车牌,比如七十年代风格的车牌、八十年代风格的车牌,字体、配色都不相同,带有各自的时代感,让你的老爷车看上去更加的原汁原味。 注意这里面有两种「老爷车」车牌:一种是大多数州实行的,相当于个性化车牌,只是纯好看的「老爷车」车牌;另一种是少部分州实行的,具有法律区分意义的「老爷车」车牌。 那么第二种有法律意义的「老爷车」车牌是什么意思呢? 在部分要求最严苛的州,你拥有一辆老爷车有两种选择: 一个选择是按普通车注册,上普通车的车牌,那么就需要按规定年检,缺点是你可能得想方设法让它通过年检,但是优点是在法律意义上这就是一辆车,你想怎么开就怎么开。 另一个选择是按老爷车注册,上老爷车的车牌,优点当然就是不需要任何年检,但是缺点是法律上这就不是一个普通的「乘用车」了,而是一个「收藏品」「娱乐品」了。 在这些州,原则上,挂老爷车车牌的车不能用于日常的交通出行,只能用于车友聚会、展览、游行、试车、赛车、影视拍摄等场合。 总体来看,美帝的标准还是宽松的。从政策上来看,养一个老爷车可能还是比其它某些地方容易的。 逻辑很简单,为什么要检测汽车尾气?因为要保护空气质量。 但是很多地方空气质量本来就很好啊,干嘛要多此一举。 所以很多州不检测汽车尾气。 所以很多州要求空气质量最差的地方,也就是大城市的市区的车辆,年检尾气。 就只有那么几个地方要年检,这几个地方的总汽车保有量里,老爷车能有几辆? 就这点老爷车,对于空气质量的影响是几乎可以忽略的,完全没有必要刁难这些老爷车爱好者。 什么?你说不在市区的老爷车也会污染环境,大气都是联通的? 美帝的车迷们经常爱举的一个例子,就是全世界所有汽车的尾气污染加起来,也比不上最大的那十五艘远洋货轮。 9. 船舶年检期限规定多久为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各项目法规和有关国家,当局的规定和标准,营运中的船舶每隔四,五年就必须进行一轮全面的检修,第2或者第3年需要一个中间检,以取得由关船级社验发的专门检验证书。 二手船的船舶特检证书是否过期或剩余有效期的长短,决定了该船是否要先花费一大笔费用进行全面的检修并通过特检发证后才能重新投入营运,或是该船刚经过一轮全面的检修和特检,全船尚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可以保障正常营运较长一段时间,或是该船距下一轮全面检修和特检为期不远,船舶技术状态逐步恶化,营运部就要支出检修和特检费用。 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等规定,交通运输部每年组织开展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明确了船舶年审的相关要求。船舶年审合格证是营运船舶通过年度核查的证明文书。因此,在船舶年审合格证到期后,若没有取得新的年审合格证,船舶不得继续从事国内水路运输。 10. 船舶年检和年审期限一、长期有效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SMC(部分船旗国签发带有有效期的此证书)、国际吨位证书ITC、国际能效管理证书IEE、柴油机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防污底油漆证书AFS(此证书长期有效,但船体外部油漆超过25%施涂时,此证书需进行检验并签注)等。 不过要说明一下的是,一些船级社的分社没有签发长期证书的权限,所以临时ITC、IEE等证书,还是有五个月的期限,待总部签发长期证书后,就长期有效了。 二、有效期五年无需年检 国籍证书Registration(有船旗国签发一年,也有长期有效的)、电台执照RSL(有船旗国签发一年,和国籍证书一致)、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散装固体货物证书IMSBC(各船级社关于这本证书要求不同,有要求年检的,有不要求年检的)、船员居住舱室证书CA(有船旗国签发四年)等。 三、有效期五年无需年检,但需要中间审核 安全管理证书SMC、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国际劳工证书MLC2006等。 四、有效期五年,需要年检 船级证书CLASS、货船安全构造证书SC、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SR、国际载重线证书LL、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BWMC、符合证明DOC(发给公司的,但船上要有副本)等。 另外,关于年检周年日的确定,SOLAS公约第I章第2条定义中,明确说明了周年日,是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即下次年检的时间,不依上次年检时间、不依证书签发时间来计算,而是以长期证书到期日为准。 如证书2020年8月8日到期,那么在2020年之前的四次年检(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均应在这四年中每年的8月8日前后三个月内时行。 11. 船舶年检窗口期1“华龙一号”全球首堆商业运行 我国自主三代核电技术跻身世界前列 上万名建设者常年奋战,5300多家设备制造企业大力协同,自2015年5月开工以来,“华龙一号”全球首堆便开始了“加速跑”,并终于在5年多后交出成绩单。 1月30日,“华龙一号”全球首堆——中核集团福建福清核电5号机组投入商业运行,标志着我国在三代核电技术领域跻身世界前列。 2021年1月30日拍摄的“华龙一号”核电机组福建福清核电5号机组。 “中国成为继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家之后真正掌握自主三代核电技术的国家。”中核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余剑锋说,作为中国高端制造业走向世界的“国家名片”,“华龙一号”是当前核电市场上接受度最高的三代核电机型之一。 由科技自立自强“打底”产生的一系列数据,可以为“华龙一号”这一地位做注脚:设计寿命为60年,反应堆采用177堆芯设计,堆芯设计换料周期18个月,创新采用“能动和非能动”相结合安全系统及双层安全壳等技术,在安全性上满足国际最高安全标准要求。“华龙一号”首堆所有核心设备均已实现国产,所有设备国产化率达88%,完全具备批量化建设能力。 “‘华龙一号’全球首堆的商运,对优化中国能源结构、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助力碳达峰、实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余剑锋所言非虚,据悉,“华龙一号”每台机组每年可发电近100亿千瓦时,能满足中等发达国家100万人口的生产和生活年度用电需求,同时相当于减少标准煤消耗312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816万吨,相当于植树造林7000多万棵。 2 “海牛Ⅱ号”下钻231米 刷新深海钻机钻探深度纪录 高7.6米、“腰围”10米、体重12吨,在南海超2000米的深水成功下钻231米,刷新世界深海海底钻机钻探深度。这一纪录的创造者,是湖南科技大学牵头,我国自主研发的“海牛Ⅱ号”海底大孔深保压取芯钻机系统。 4月7日晚的这次海试,“海牛Ⅱ号”也填补了我国海底钻探深度大于100米、具备保压取芯功能的深海海底钻机装备的空白。 金永平 摄 海底钻机,是开展海洋地质及环境科学研究、进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和海底工程地质勘查所必备的海洋高技术装备。 “海牛Ⅱ号”的研制,依托我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深海关键技术与装备专项”课题,研制作业水深不少于2000米、钻进深度不低于200米、保压成功率不小于60%的海底大孔深保压取芯钻机系统,并最终形成一整套具自主知识产权的海底大孔深保压钻探取芯装备技术与成果,为我国海底天然气水合物勘探提供装备技术支撑。 “尽管它很庞大,但它潜入海底依然是很灵活的。它也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台海底钻深大于200米的深海海底钻机。”项目负责人、湖南科技大学教授万步炎说。 据了解,整个海底钻机主要攻克了大孔深遥控全孔全程保压绳索取芯、智能化与专家操作系统、大容量钻管存储与钻杆快速接卸、海底钻机安全可靠下放和回收等四大技术攻关难点。 这些全新的技术,显著提高了钻机钻探效率、取芯质量、保压成功率。与此同时,钻机重量较国外同类钻机,也实现了大幅减重,大大降低了水下收放作业难度。 3 “深海一号”海中送气 年供气量可达30亿立方米 向着更深、更远的“深蓝”挺进,永远没有终点。 6月25日,我国首个自营勘探开发的1500米深水大气田“深海一号”在海南陵水海域正式投产。这标志着我国海洋油气勘探开发迈向“超深水”。 6月25日,我国首个自营1500米深水大气田“深海一号”正式投产。 “深海一号”大气田距海南省三亚市150公里,于2014年勘探发现,探明天然气储量超千亿立方米,最大水深超过1500米,最大井深达4000米以上,是我国自主发现的水深最深、勘探开发难度最大的海上深水气田。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克服诸多挑战,高峰期在100多个工段组织5000余人、17台大型履带吊进行作业,提前18个月顺利完成陆地建造和合龙工作。 “深海一号”大气田投产后,深水天然气将通过海底管线接入全国天然气管网,年供气量30亿立方米。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海一号”大气田的正式投产,是我国深水油气勘探开发取得的重要进展,是我国海洋油气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探索,预示着我国深水油气勘探开发潜力巨大、前景广阔。 4 白鹤滩水电站首批机组投产 实现100万千瓦满负荷发电 6月28日上午,在现场沸腾的欢呼声中,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首批机组完成72小时带负荷连续试运行,正式投产发电。左岸1号机组、右岸14号机组两台百万千瓦水轮发电机组高速转动,将金沙江的水能资源转化为电能,源源不断送往华东地区。其中,右岸14号机组带100万千瓦负荷成功,这是全球首台并网发电,也是全球首台实现100万千瓦满负荷发电的机组。 6月28日,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首批机组投产发电。 白鹤滩水电站位于四川省宁南县和云南省巧家县交界处,矗立于金沙江下游干流河段上,电站总装机容量1600万千瓦,共安装16台我国自主研制的百万千瓦水轮发电机组,是实施“西电东送”的国家重大工程,是当今世界在建规模最大、技术难度最高的水电工程。全球单机容量最大功率百万千瓦水轮发电机组,实现了我国高端装备制造的重大突破。 白鹤滩百万千瓦水电机组的创新,一是发电机从原来的80万千瓦跃升到现在的100万千瓦,二是水轮机采用了长短叶片转轮,同时实现了宽负荷高效稳定的运行。 白鹤滩水电站建成后,年平均发电量将达624.43亿度。全部机组将于2022年7月投产发电。电站全部建成投产后,将成为仅次于三峡工程的世界第二大水电站。 据测算,白鹤滩水电站投产后,每年可节约标煤约1968万吨,减少排放二氧化碳5160万吨、二氧化硫17万吨。届时,白鹤滩水电站将与三峡工程、葛洲坝工程,以及金沙江乌东德、溪洛渡、向家坝水电站一起,构成世界最大的清洁能源走廊。 5 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浮下线 仅3分半钟从零加速到时速600公里 硬朗飘逸的双侧堆叠棱线、独特的“抱轨”结构、更强大的爬坡能力……7月20日,由中国中车承担研制、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浮交通系统在青岛成功下线,这是世界首套设计时速达600公里的高速磁浮交通系统,标志我国掌握了高速磁浮成套技术和工程化能力。 时速600公里,这是当前可实现的“地表最快”交通工具。因此,高速磁浮也被形象地称为“贴地飞行”。 10月27日,在“十三五”科技创新成就展上,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浮列车“实车”吸引了众多参观者。 “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浮交通系统采用的是成熟可靠的常导技术。”高速磁浮项目技术总师、中车四方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丁叁叁说,它的基本原理,是利用电磁力来实现列车“无接触”运行。 车辆底部的悬浮架装有电磁铁,与铺设在轨道下方的铁芯相互吸引,产生向上的吸力,从而克服地心引力,使车辆“悬浮”起来,再利用直线电机驱动列车前行。 “高速磁浮运行时,通过精确控制电磁铁中的电流,车体与轨道之间始终保持约10毫米的悬浮间隙。”丁叁叁说。 高速磁浮这种无接触的运行方式,取代了传统轮轨的机械接触支承,从根本上突破了传统轮轨关系的约束,因而可以达到更高的运行速度,实现时速600公里的极速“凌空飞行”。 由于不受轮轨黏着限制,高速磁浮还具备更强的加减速能力。轮轨高铁加速到时速350公里需要6分钟,而高速磁浮从零加速到时速600公里,只需3分半钟。快起快停,使它能更加充分地发挥速度优势。 6 海洋“双星”投入业务化运行 形成海洋观测卫星组网业务化运行能力 上天入地,舍我其谁。7月29日,海洋一号D卫星和海洋二号C卫星正式交付自然资源部投入业务化运行,这标志着我国海洋观测卫星组网业务化运行能力基本形成。 海洋一号D卫星和海洋二号C卫星分别于2020年6月和9月发射,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会同卫星、测控、地面、应用等各系统建设单位,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和气象等领域开展了行业应用测试,顺利完成全部在轨测试内容。 2021年5月19日12时03分,由航天科技集团五院抓总研制的海洋二号D星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由长征四号乙运载火箭成功发射。 海洋一号D卫星与已发射的海洋一号C卫星组成我国首个海洋业务卫星星座,上下午组网观测,填补了我国海洋水色卫星下午观测数据的空白,大幅提高了全球海洋水色、海岸带资源与生态环境、大洋船舶位置的观测覆盖能力与观测时效,已经在我国绿潮、浒苔、海上养殖、海冰、台风、溢油等预报监测工作中开展应用服务。 海洋二号C卫星与已在轨运行的海洋二号B卫星以及后续发射的海洋二号D卫星组成我国首个海洋动力环境卫星星座,大幅提高了我国海洋动力环境要素全球观测覆盖能力和时效性。 7 用一氧化碳合成蛋白质 工业化条件下合成收率达85% 在人工条件下,利用天然存在的一氧化碳和氮源(氨)大规模生物合成蛋白质,长期以来被国际学术界认为是影响人类文明发展和对生命现象认知的革命性前沿科学技术。 10月30日,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传来好消息。 当日,该所宣布在全球首次实现从一氧化碳到蛋白质的合成,并已形成万吨级工业产能。这一举突破了天然蛋白质植物合成的时空限制,为弥补我国农业最大短板——饲用蛋白对外依存度过高提供了国之利器,同时对促进国家“双碳”目标实现深具意义。 乙醇梭菌蛋白生产工艺流程。中国农科院饲料所供图 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所与北京首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多年联合攻关,突破了乙醇梭菌蛋白核心关键技术,大幅度提高反应速度,创造了工业化条件下一步生物合成蛋白质收率最高85%的世界纪录。 该项研究以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的工业尾气和氨水为主要原料,“无中生有”制造新型饲料蛋白资源乙醇梭菌蛋白,将无机的氮和碳转化为有机的氮和碳,实现了从0 到1的自主创新,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8 中老铁路建成通车 全线采用“中国标准” 四季盛开占芭花、并以此为国花的老挝,80%为山地和高原。特殊的地理位置与滞后的交通,曾严重制约着老挝的经济发展。 12月3日,随着全长1035公里的中老铁路建成通车,“澜沧号”列车将一路奔驰,联入中国铁路网,驶向国际。中老铁路全部采用中国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建设,是与中国铁路网直接联通的国际铁路。 动车组驶过欣合楠里河特大桥。老中铁路公司供图 作为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老挝变“陆锁国”为“陆联国”战略对接项目,中老铁路是两党两国最高领导人亲自决策和推动的重大战略合作项目。 中老铁路位于横断山脉南延段,起自中国云南昆明、终到老挝万象,线路穿越三山、横跨四水,山高谷深,最高点与最低点相对高差达2900米,地形条件极为复杂。 中老铁路是一条科技之路,通过科技创新攻克了一个个世界技术难题。 友谊隧道位于中老边境,是中老铁路唯一的跨境隧道。“隧道局部含盐量高达80%以上,对隧道结构腐蚀性大,国内外罕见。”中国中铁二局集团玉磨铁路项目部副经理潘福平说,为攻克罕见的地质难题,建设单位先后邀请隧道、地质、材料等方面的专家研讨,确定了“注浆堵水、全包防水、圆形多层结构、强化材料防腐”的设计方案。最终研发的混凝土达到实体强度指标要求,攻克了岩盐高侵蚀性世界难题。 中老铁路沿线所有设备全部由中国自主研制,从特种桥梁到超长铺轨车的精准铺路,再到“澜沧号”全部采用“复兴号”列车技术,以及中国铁路列控系统的全线加持,无一不体现中国铁路建设者们的智慧及“中国力量”。 9 首款新冠特效药获批 为患者赢得10天黄金救治期 新冠病毒依然在全球肆虐,拥有针对性的临床有效用药变得重要而迫切。值得欣喜的是,前不久传来了好消息。 12月8日,我国首款自主知识产权新冠病毒中和抗体联合治疗药物获批。该联合用药由清华大学、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和腾盛博药合作研发。 12月9日,清华大学教授张林琦在新闻发布会上展示我国首款新冠特效药样品。人民视觉供图 此次获批的联合用药安巴韦单抗与罗米司韦单抗(BRII-196/BRII-198)为救治抢下了更多时间。与国际上其他新冠治疗用药相比,该联合用药给出了长达10天的黄金救治期。三期临床试验的最终结果显示,无论患者是症状出现后的1—5天(早期)前往门诊治疗,还是6—10天(晚期)才开始接受治疗,住院和死亡率均显著降低。这为新冠患者提供了更长的治疗窗口期。 “与欧美已获批紧急使用的新冠抗体药相比,我们是唯一进行了变异株感染者治疗效果评估并获得数据的。”研发团队负责人、清华大学医学院教授张林琦说。 据介绍,美国FDA此前对这两株抗体组合方案主要变异病毒株的活性已经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BRII-196/BRII-198抗体组合方案对全部国际主要突变株阿尔法、贝塔、伽马、伊普西龙、德尔塔、兰姆达、缪保持敏感。 为了延长药效,研究团队还经过基因改造,延长药品半衰期,使其在人体体内有效作用时间长达数月。此外,应用生物工程技术,抗体介导依赖性增强作用的风险也大大降低。 此外,腾盛博药正在全球其他成熟和新兴市场积极推进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联合疗法的注册申请工作,以获得市场准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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