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船的基本要求散装货船按照装载物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运煤船 运煤船是用于装运煤炭的散装货船,它的舱口比较宽大,便于用抓斗装卸煤炭。为了防止煤炭在煤舱内滚动,在煤舱底部设有许多纵向档板。有的运煤船不用抓斗、吊杆,而是在煤舱舱底设有皮带运输机,可与岸上运输机相接通,能自行装卸煤炭 矿砂船 矿砂船是专门装运砂的散装货船。由于矿砂是重货,比重大、容积小,易损坏船体。为此,矿砂船构造坚固,货舱的舱底多半是呈斜面的,货舱内还装有纵向档板,它既能防止矿砂纵向滚动,又能增强船体强度 运木船 运木船是用来装运木材运输船,由于木材比重轻、体积大。所以,运木船的货舱宽大,货舱内没有梁、柱等船体构件。还由于木材不怕风吹、雨淋,它既可装在货舱内,也可堆放在甲板上。为了拦挡和围护木材,在甲板舷侧部位设有木柱,以便多装木材 散货船按照运输用途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普通散货船 普通散货船一般为单甲板、尾机型、货舱截面呈八角型。由于所运货物种类单一,对舱室的分隔要求不高,加之各种散货比重相差很大,因此散货船的货舱容积较大,以满足装载轻货的要求。如需装载重货时,则采用隔舱装载的办法或采用大小舱相间的布置方式。 专用散货船 专用散货船是根据一些大宗大批量的散货对海上运输技术的特殊要求而设计建造的散货船,主要有运煤船、散粮船、矿砂船以及散货水泥船等。 兼用散货船 兼用散货船是根据某些特定的散货或大宗货对海上运输技术的特殊要求设计建造,并具有多种装运功能的船舶。 特种散货船 大舱口散货船:这类船舶的货舱口宽度达船宽的70%以上,并装有起货设备,既能装载散货,也能装载木材、钢材、橡胶、机械设备、新闻纸以及集装箱等,适应性很强。 自卸散货船:是一种具有特殊货舱结构和自身装有一套自动卸货系统的运输船舶。它不必依赖港口设施就可进行集中操纵和快速自动卸货作业,适合于运送散货的矿砂、粮食、煤、水泥、化肥等。 牲畜船 牲畜船是专门装运牲畜的散装货船。为了防止牲畜在船舱内走动,在牲畜船船舱内设有隔板,船舱内还设有食槽,可供牲畜食料。 谷物船 谷物船是专门装运谷物的散装货船。它属于干散货船一类。 水泥船 水泥船是专门装运水泥的散装货船。它属于干散货船一类。 钢材运输船 钢材运输船是专门装运钢材的散装货船。它属于干散货船一类。 (施鹤群) 大宗级别 用于粮食、煤、矿砂等大宗散货的船通常分为哪些级别呢? 一、好望角型船,总载重量数据仓库为15万吨级左右的散货船。该船型以运输铁矿石为主,由于尺度限制不 可能通过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需绕行好望角和合恩角。 二、巴拿马型,总载重量数据仓库为6万吨级,顾名思义,该型船是指在满载情况下可以通过巴拿马运河的最大型散货船。 散货船三、轻便型散货船,其中超过4万吨的船舶又被称为大灵便型散货船。 四、小型散货船,总载重量数据仓库为2万吨级~27000吨级,是可驶入美国五大湖泊的最大船型。这种矿砂船在装卸货的同时,利用压载水的多少来调节船舶吃水高低。 五、大湖型散货船,是指经由圣劳伦斯水道航行于美国、加拿大交界处五大湖区的散货船,以承运煤炭、铁矿石和粮食为主。 2. 修船的基本要求是什么不需要交伙食费的,每天都有伙食标准,大公司相对多点,每天大约7个美金左右,小公司稍微少点,4个美金左右,船上统一购置伙食,吃不了的话就会当做水果费发给个人,伙食种类如果跑远洋的话,青菜就会少一些,离开码头前几天还会有青菜吃,时间长了就是冻肉冻鱼了,如果时间再长肉鱼都吃了的话,就是海带,土豆,豆腐,洋葱之类的东西了,在住宿方面,一般超过1万吨的船就是每人一个房间了,大船的话房间会更大一些,设施也更齐全一些,现在的船都是一人一个房间,房间里有卫生间洗澡间,都是个人专用的,电随便用,可以说生活上还是可以的,干船员主要就是寂寞,枯燥,乏味,还有的年轻船员会想家,偷偷躲在房间里哭,别的没什么 3. 船舶可按什么修船制进行修理轮机工程可以修船,也可以造船,也可以去海事局等等。。。其实每个学校的培养方向不同,轮机工程所学的内容也有所区别。比如以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集美大学为代表的本科都是培养船员的,所以他们以跑船为主,在海上漂个几个月是家常便饭,他们薪水当然也是比较高的以江苏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哈工程为代表的是培养设计型人才,他们是面向船厂,设计所。。。 当然这些学校都是本科的,就业你可以选择的方向也很多。。 基本不会找不到工作的目前来说 4. 修船质量标准船舶发出七短声一长声表示弃船救生信号。 弃船工作准备; 1. 二副使用MF/HF DSC及INMARSAT-C发出遇险求救信号;利用VHF向当地海事部门请求救助; 2. 大副带水手关闭水密门、窗、舱口、甲板开口等; 3. 轮机长带领轮机部船员关闭所有油舱、油柜及管系阀门;堵塞油舱透气孔防止污染; 4,水手长、三副及电机员检查救生艇做好船员登艇前准备工作(艇机启动、燃油、空气、灯等); 大副、轮机长及三副分别报告已做好弃船准备工作,并报告公司;船长命令所有人员按应变部署卡要求携带重要文件、现金及通信器具到救生甲板集中; 所有人员抵达救生甲板。大副清点人数、检查各船员救生衣穿戴情况、保温服、通信设备工况,并报告船长; 5. 船舶实施修理的原则和要求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划分,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第二十四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渔业船舶检验规则,实施现场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对具有新颖性的渔业船舶或者船用产品,国家尚未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的,可以适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一)未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外国籍渔业船舶,其船旗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6. 修船的基本要求包括什么是原残? 发生残损的进口商品,如果是在商品付运前已经存在问题的,称为原残。 原残应由发货人承担责任。原残包括: (1)货物在生产、加工、制造、装配、包装过程中已发生的残损或缺陷。(2)货物装运前在储运过程中形成的残损。(3)货物由于包装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适合海洋运输条件而造成的残损。什么是船残? 船残是指进口货物在装船至卸货前的过程中船上发生的残损。船残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船残一般由于下述原因致使货物受损: (1)船舱条件不适宜载货,如船体陈旧,年久失修,船舱不密,水舱漏水,水管锈蚀,裂缝,断裂、脱焊,货舱不清洁、不干燥或有异味、虫害等。(2)船舱设备不良,如缺乏通风设备,造成货物污水渍损,覆盖用帆布数量不足或有破洞等。(3)配载不当,如没有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进行配载,使有些商品相互串味等。(4)积载不良,如没有采取合理的加固、绑扎、隔离、隔层、铺垫、通风、衬垫等有关的保护措施。(5)冒雨冒雪装卸货物。(6)船员在航程中没有注意管好货载,以及发现有问题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凡是清洁提单,大副收据没有批注,发货人并未提供保函的进口货物,而卸货港理货单上却有船方签认的货损,一般都属于船残。什么是工残? 进口货物由于装卸工作引起的残损称工残,应由港务或铁路等装卸部门承担责任。工残发生的原因包括违章操作,机械失灵,粗暴搬动,装卸不慎,使用工具不当等。例如搬运工人单纯追求卸货速度或贪图省力,而将货物乱摔乱放,应该用网兜吊货却用绳吊造成货残;绞车失灵,货物下堕碰破,钢丝绳起吊时断裂使货物遭损;装卸搬运不慎货落地撞破,包件货用手钩,造成钩洞残破使货物漏失等。此外,在卸货码头、车站、仓库、场地,由于装卸、搬运、堆放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受雨淋、水湿、损坏的,也属于港务或铁路等装卸部门的责任。什么是短卸? 短卸(Short Unloaded),是指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后,所卸货物的数量与提单或运单所列明的数量不相符合。这种情况多是运输公司将货物误卸其他口岸,或因疏忽短卸,甚至有的故意短卸。 7. 修船的基本要求有哪些船舶吨位是船舶大小的计量单位,可分为重量吨位和容积吨位两种: 船舶的重量吨位 1、排水量吨位 排水量吨位是船舶在水中所排开水的吨数,也是船舶自身重量的吨数。排水量吨位又可分为轻排水量、重排水量和实际排水量三种: 1)轻排水量 又称空船排水量,是船舶本身加上船员和必要的给养物品三者重量的总和,是船舶最小限度的重量。 2)重排水量 又称满载排水量,是船舶载客、载货后吃水达到最高载重线时的重量,即船舶最大限度的重量。 3)实际排水量 是船舶每个航次载货后实际的排水量。 排水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排水量(长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英尺)/35(海水)或36(淡水)(立方英尺) 排水量(公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米)/0.9756(海水)或1(淡水)(立方米) 排水量吨位可以用来计算船舶的载重吨;在造船时,依据排水量吨位可知该船的重量;在统计军舰的大小和舰队时,一般以轻排水量为准;军舰通过巴拿马运河,以实际排水量作为征税的依据。 2、载重吨位 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载重吨位可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 1)总载重吨 是指船舶根据载重线标记规定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它包括船舶所载运的货物、船上所需的燃料、淡水和其他储备物料重量的总和。 总载重吨 = 满载排水量 - 空船排水量 2)净载重吨 是指船舶所能装运货物的量大限度重量,又称载货重吨,即从船舶的总载重量中减去船舶航行期间需要储备的燃料、淡水及其他储备物品的重量所得的差数。 船舶载重吨位可用于对货物的统计;作为期租船月租金计算的依据;表示船舶的载运能力;也可用作新船造价及旧船售价的计算单位。 船舶的容积吨位 船舶的容积吨位是表示船舶容积的单位,又称注册吨,是各海运国家为船舶注册而规定的一种以吨为计算和丈量的单位,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一注册吨。容积吨又可分为容积总吨和容积净吨两种: 1.容积总吨 又称注册总吨,是指船舱内及甲板上所有关闭的场所的内部空间(或体积)的总和,是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一吨折合所得的商数。 容积总吨的用途很广,它可以用于国家对商船队的统计;表明船舶的大小;用于船舶登记;用于政府确定对航运业的补贴或造舰津贴:用于计算保险费用、造船费用以及船舶的赔偿等。 2.容积净吨 又称注册净吨,是指从容积总吨中扣除那些 不供营业用的空间里所剩余的吨位,也就是船舶可以用来装载货物的容积折合成的吨数。 容积净吨主要用于船舶的报关、结关;作为船舶向港口交纳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依据;作为船舶通过运河时交纳运河费的依据。 船舶载重线 表示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指船长为100.5米以下的船舶,在冬季月份航行经过北大西洋(北纬36度以北)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标有L 的为木材载重线。 我国船舶检验局对上述各条载重线,分别以汉语拼音首字母为符号。即以"RQ"、"Q"、"R"、"X"、"D"和"BDD"代替"TF"、"F"、"T"、"S"、"W"和"WNA"。 在租船业务中,期租船的租金习惯上按船舶的夏季载重线时的载重吨来计算。 8. 下面属于修船的基本要求是必须都在船,修船不是船员休假,修船期间船员必运营时期更加更要,每个船员都有自己的个人职责,修船期间,主要是解决平时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累积一起,特别机械设备方面,船上无法解,只有船厂才能修复。 特别高级船员工作缺陷改进,普通船员加强巡逻值班,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每人都很重要。 9. 修船注意事项从事玻璃钢雕塑材料顶好模具胶生产20年来,客户遍及方方面面,就玻璃钢船来讲,如果漏水的话,就要重新进行一次彻底的修复,你可以采用以下办法一步一步进行修复: 1、将船底部清理干净; 2、将整个船底刷一层树脂; 3、平铺一层玻璃布; 4、再刷一层树脂; 5、过两天才开始使用。这样经过两油一布的处理就可以彻底解决玻璃钢船漏水的问题。希望这些回答可以帮到你! 10. 修船工艺流程修船好学不好学,看个人的爱好兴趣怎么样? 如果你有兴趣和爱好,修船是好学的。如果对这方面不感兴趣就不好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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