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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员管理改革(海船船员转内河船员管理办法)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18 19:20 点击:427 编辑:admin

1. 海船船员转内河船员管理办法

服务簿没有时候限期的,已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但无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可凭船员适任证书在任一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领取船员服务簿,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的普通船员,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的,可向任一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2. 内河船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 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3.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4.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和符合船员考试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安全记录良好。

3. 海船船员转内河船员管理办法规定

为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满足内河船舶船员同时具备“统考”“非统考”不同适任类别职务时的持证需要,中国海事局对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样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船员仅具有内河船舶船员某一专业“统考”或“非统考”适任资格时,其适任证书保持目前样式;

二、当船员同时具有同专业内河船舶船员“统考”“非统考”适任资格时,在同一适任证书上载明相应的适任类别和职务。

4. 内河船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

5. 内河船员升海船

甲板部需要重新参加培训考试。

轮机部不需要参加考试,但需要回发证机构重新申领内河船员证书。持证后方可任职。

6. 内河船员怎么样转海员

海事局能自己解职,具体解职流程如下:

1、对于已经办理任职信息登记,但解职下船时未及时办理解职信息登记的船员,由船员本人或其派出单位携带《船员服务簿》等,并填写《船员任职/解职信息补录工作单》,到解职地海事管理机构船员管理部门补录信息。

2、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可通过核查《船员服务簿》记载、查询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核实其任职职务、解职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必要时可通过询问船东、派出单位、同船船员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3、情况属实的,应及时补录解职信息。发现《船员服务簿》记载与实际不一致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违法记分。

7. 海船船员转内河船员证书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一类二类和三类。这个是根据船员可以任职的船舶的吨位和主机功率来分的

8. 海船船员可以在内河船舶任职吗

如果是无限航区的三管轮升二管轮是没有学历限制的,只要一年半的海龄.也就是说得在船上任职三管轮一年半,攒够海龄去海事局申请就可以换二管的票了,这个一般都是公司给办.二管升大管就得考试了,考试的资格是接受过3年以上航海类专业教育,差不多意思就是大专以上学历,另外还有就是二管轮一年半的资历.考试通过后就可以换证了.

①年龄要求:18—65周岁之间的中国籍公民;②海船资历:担任相应航区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满18个月时间;③健康状况:身体无传染病,例如肺结核、乙肝等,并获得海事局指定医院健康证明;④相关证书:国内值班机工拥有国内服务簿,远洋航区值班机工应当有国际航线服务簿;⑤考试未通过:经过2年制中专或大专培训,考试未通过且满足18个月在船资历机工,不用培训直接报名考试;⑥课时要求:在学校培训需满足1年的课时要求,达不到要求禁止考试;⑦见习要求:实习三管轮应在轮机长或大管轮指导下,应当履行不少于6个月的机舱值班职责;

,内河一等大管轮只能申请海船丁类大管轮或甲、乙、丙类二管轮.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内河船员,应持有效的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最近5年内安全记录良好,且至少具有12个月与其所持证书等级职务相应的内河船舶服务资历.凡在1998年8月1日前已持有三等或三等以上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的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免除对申请人的学历要求;对1998年8月1日以后才持有三等或三等以上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的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应满足《04规则》中对相应的申考人的学历要求.由于各地海事局可能执行不同,请咨询拟报考的海事局.

9. 内河船员如何转海船船员

海船可以进内河,内河的船舶却不可以驶进大海。两种船舶对于船员的适任证书的要求是不同的,它们之间并不能通用。持有海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换取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而只有内河适任证书的船员却不能直接换取海员的证书。

海船可以进江,但并不是海船都能进每一条内河,也不是每一条海船都愿意进去。

海船的尺度和内河船的尺度,相差还是非常大的,目前即使国内沿海运输,大部分都是5万吨左右成为主流。

我们规划有专门的船型预测,就是看某一条航线,某一个货种,用什么船型,更经济。

10. 内河一类船长转海船船员

海船驾驶员看来不能开内河船,具体为什么我不太详细,但通过一点我可以分折出来,我在跑船的年代船从外面去上海只能走到吴淞外就得上引水后再往长江里走,通过讯问引水员(上海中海退休的老船长)讲,从吴淞进长江或出长江,船長或是驾驶员必须有内江驾驶证,才能有行驶权,不然不可以驾驶,从他的讲解中我认为没有内河证是不可驾驶船的,老船长讲,他的内河证是自己考的行驶全到南京,再往上游走就不行了,长江海亊局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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