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船科技以前叫什么?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由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江南集团)独家发起,以其下属的钢结构机械工程事业部为主体,通过社会募集方式于1997年成立的上市公司。2016年底公司完成改革重组,更名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现有股数为736,249,883股,控股股东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船集团),持有本公司股票275,204,7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38%,江南集团持有本公司股票28,727,5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 公司于1997年6月上市之后,共经历了三次名称变更,分别为2007年9月公司名称由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2月公司名称由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2月正式更名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自上市以来,运作规范,市场形象良好,分别于1998年7月入选上证30指数样本股,2003年7月入选上证180指数样本股; 公司曾以大型钢结构工程、重型港口机械、特种压力容器等三大拳头产品为主导,不断占领市场,取得了辉煌的业绩。 公司目前紧紧跟随国家发展趋势大方向,把握好中船集团中长期战略规划布局要点,紧密结合贯彻落实中船集团“十三五”规划,紧密结合中船集团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落实“五个驱动”等中心任务要求,紧密结合中船集团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摒弃旧业务、旧思想,坚持以创新为驱动,坚定信心走转型发展新道路。通过创新破除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促进科技创新与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等持续发展和全面融合,提出了“创新、合作、包容、共享”的发展理念。在产业布局上,公司将结合国家各大战略目标、十九大报告精神和中船集团中长期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公司新发展理念,瞄准与公司未来发展相适应的产业,提出了“以军民融合为主线,多元产业同发展”的战略布局。 公司将紧紧围绕“军民深度融合”和“海洋强国”的战略思想,在高科技新产业和高端舰船装备业务上有所突破,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朝着“打造成为中船集团旗下高科技新产业的多元化发展上市平台”的战略目标努力前进,为中船集团做优做强做大海洋装备业务的目标和股东价值最大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是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专门组建成立的专业化风电投资开发运营公司。 公司注册资金15亿元,设有7个部门、5个业务单位和6家区域公司,现有员工200余人。 公司作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风电全产业链发展的龙头企业,按照引领风电业务总体发展、开展风场建设工程总包业务、打造风电产业总体技术研发平台以及风场资源获取开发平台和投融资平台的发展定位,大力发展风电等清洁能源投资开发、工程建设、发电和运行服务等业务,已累计开发投资风场装机容量超过257万千瓦,待开发风电、光伏资源超过4200万千瓦,促进集团公司成为引领我国风电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中国船舶集团风力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法定代表人为吴兴旺,注册资本为149818.44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5MA029T5253。企业地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38号1幢4层409-98室(集群注册),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经营范围包含:电力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及管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待取得相关建筑业资质后开展经营业务);电力及相关业务的科技开发与咨询服务;电力及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设备、装备、 四、混改流程及注意事项?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转让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二、增资扩股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增资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征集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登记 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内部决议: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增资事项经批准后,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等特定情形时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5、产权市场公开征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6、签署交易合同、登记: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增资企业按照工商登记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增资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投资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国有企业混改必须注重意事项: 1、原则问题。各层级国企混改应关注中央政策文件,进行缜密的方案合规性调查,在保证稳妥的基础上适当创新,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 2、目标一致。子公司需要注意与母集团的交流沟通,将上级制定的目标落到实处,做到“握成一个拳头出合力”; 3、注意节奏。混改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能牵动企业进行劳动、人事、分配等一系列的改革,哪一个环节首当其冲、哪一个环节伺机而动都需要国有企业集合多方智慧审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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