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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运维公司(海上风电相关公司)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17 19:40 点击:85 编辑:admin

1. 海上风电相关公司

海上风电安装的主要企业是明阳智能他是国内的龙头企业。

2. 海上风电公司有哪些

山东海上风电属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3. 海上风电公司排名

一、上游

1、硅料:

通威股份,硅料和电池双龙头,多晶硅行业最高水平;

2、硅片:

隆基股份,光伏硅片、电池片、组件全球一体化龙头,太阳能单晶硅全球最大生产制造商;

中环股份,光伏硅片龙头,去年发布革命性M12超大硅片;

3、银浆:

帝科股份,国内正面银浆最核心供应商;

二、中游

1、电池片:

通威股份,硅料和电池双龙头,多晶硅行业最高水平;

爱旭股份,全球PERC电池专业化龙头,产能及出货第二;

山煤国际,异质结电池龙头;

爱康科技,收购异质结项目公司,扩大市场占有率;

拓日新能,国内非晶硅光伏电池生产龙头;

2、组件:

晶澳科技,光伏组件全球市场占有率第二;

隆基股份,光伏硅片、电池片、组件全球一体化龙头,太阳能单晶硅全球最大生产制造商;

东方日升,出口海外组件市场占有率第五;

天合光能,全球最大光伏组件企业;

3、组件辅材:

福莱特,国内光伏玻璃龙头;

福斯特,全球光伏胶膜第一,市场占有率达60%;

赛伍技术,全球最大的光伏背板龙头制造商;

中来股份,全球光伏背板龙头企业;

4. 海上风电公司股票

兆新股份

这支股票:

1、公司参股公司锦泰钾肥拥有巴伦马海湖约404平方公里(采矿权面积197.96平方公里、探矿权面积205. 63平方公里)的盐湖资源,公司参股公司上海中锂是电池级磷酸二氢锂国家有色金属行业标准的制定企业之一,建有年产8000吨电池级锂盐产品车间。

2、公司太阳能光伏发电业务主要是通过光伏电站或者分布式发电系统形成电力销售。

3、在生物基降解材料业务方面:公司继续发挥生物基材料、生物降解材料及制品技术优势,进一步拓展一次性餐饮具、膜袋制品等市场份额,启动生物降解地膜的推广应用,尽快推向市场。

目前该股票从高位下来,回调已经到位!

5. 海上风电公司招聘

蓬莱东方风电现在不招人了。

东方电气风电山东有限公司,是东方电气控股的公司,以风力发电机叶片及主机的研发、制造、销售、运行与维护,为主营业务。

成立于2019-09-11,法定代表人为赖中义,注册资本为23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684MA3QJX747B。

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经济开发区振兴路101号

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经营范围包含:

风电场开发、建设与运营;风力发电机叶片及主机的研发、制造、销售、运行与维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方电气风电山东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企业。

6. 海上风电相关公司名

1、金风GOLDWIND

金风科技成立于1998年,是中国风电事业的推动者,致力于成为全球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解决方案的行业领跑者。GOLDWIND是在深交所、港交所两地上市的公司,2019年获得“全国质量奖”,金风科技已实现全球风电装机容量超过60GW,35,000台风电机组,全球员工近9,000人,在全球设立 7大研发中心,拥有专利技术申请4,500余项。所属公司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远景能源ENVISION

远景能源是全球领先的智慧能源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聚合全球可再生与智慧能源技术创新实力,以智能风电为切入,通过创造性的技术与设计,把能源科技打造为让人类生活更美好的产品,目前拥有覆盖智能风机、智慧风场、分布式风电、智慧储能等领域的产品和技术服务。其业务足迹遍布全球,收获的订单遍布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属公司远景能源有限公司。

3、明阳智能

明阳智能致力于能源的绿色、普惠和智慧化,是全球化清洁能源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615)。业务涵盖风能、太阳能产业,是全球海上风电创新企业。已发展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智慧能源企业集团。公司获得超过30种机型的设计,900余项技术专利,投运遍布全国400多个风力发电场项目。所属公司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4、Vestas维斯塔斯

维斯塔斯是全球可持续能源解决方案的合作伙伴,业务覆盖风力发电机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服务,在全球83个国家和地区装机逾132GW,是全球领先的风电解决方案提供商。1986年进入中国,在山东安装了中国最早的风力发电机。1999年在北京设立代表处。2005年在天津建设其全球最大的风电设备一体化生产基地。2020年底在中国的装机总量超过8.4GW。所属公司维斯塔斯风力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5、西门子歌美飒

Siemens Gamesa是一家以风力发电机系统设计与制造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公司,提供陆上和海上风电服务。作为全球海上风电的行业领先者,致力于突破海上风电技术发展的界限。1991年推出全球首个安装于Vindeby风电场的海上风机。其生产基地遍布全球,业务覆盖全球所有重要地区市场。所属公司西门子歌美飒可再生能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6、上海电气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成立于2006年,主要从事风电机组智能设计制造、风场智能运维、风资源评估、数字化风场投资开发、风电场资产智能管理、智慧能源等,目前风机产品实现1.25MW-8MW+风电机组全覆盖,是国内海上风电领先者。上海电气风电集团拥有6大研发中心,12个制造生产基地和8大区域服务中心。所属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运达风电WINDEY

运达风电是国内较早从事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研究与制造的企业,是中国风电发展史的拓荒者和创新者,2019年上市(上市代码:300772),公司主要提供覆盖风电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服务,同时将业务链延伸至风电场的投资运营。公司拥有员工1200余人,在杭州、河北和宁夏设有三个生产基地。所属公司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8、中车风电

中国中车旗下,主要提供风电整机、发电机、叶片等风电设备研发制造,并提供后市场运维、风电场开发等服务,是国内较早从事风电装备制造的企业之一。中车子公司山东中车风电有限公司、中车株洲所从事风力发电设备及零部件研发、制造与销售。中车株洲所风电事业部是国内高海拔型风力发电机组领先企业。所属公司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9、中国海装

中国海装成立于2004年,隶属于中国船舶集团,是国家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平台建设单位,专业从事风电装备研制及其系统总成、风电场工程技术服务和新能源投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布局了八大总装基地,在海外布局了欧洲研发中心和北美总装维护基地,目前为近200个风场提供运维服务。所属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10、东方风电

东方风电是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整合旗下风电业务资源,组建成立的一家风电产业一体化专业公司。东方风电致力于为用户提供能效最佳整体解决方案和科学化、定制化运维服务方案,在行业内率先推出4.5SMW系列陆上、7MW和10MW等级海上风力发电机组,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iPACOM风电智慧系统。产品批量出口国外多个国家。

7. 海上风电公司防汛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管控,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管,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有序规范,为建设幸福河湖提供有力保障。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完善制度标准,严格许可程序,加强实施监督,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将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问题作为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任务,纳入日常工作和考核问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许可

  (一)规范许可范围。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要依法依规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弃置渣土。禁止围垦湖泊,禁止违法围垦河道。严禁超项目类别进行审批许可,不得以涉河建设项目名义许可尾矿库、永久渣场,不得以桥梁、道路、码头等为名,对开发建设房屋建筑、风雨廊桥、景观工程、别墅等进行许可。对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建设项目,要符合相关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控制,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的,不得许可。

  (二)明确许可权限。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对许可行为的依法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各流域管理机构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权限由水利部确定,其他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权限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严禁越权许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河湖重要程度、项目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省级及以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权限,并指导监督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许可重要建设项目时,应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级的许可文件应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三)严格许可要求。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划,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许可,不仅要维护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也要维护河湖空间完整、功能完好、生态安全。对于重要涉河建设项目,要告知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专门的防洪评价报告,充分论证涉河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以及涉河建设项目自身防洪安全。

  (四)提高许可效率。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精简、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有关许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主动与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沟通,在桥梁、港口、铁路等重大项目规划、前期立项等环节提前介入,将相关水法律法规、水利规划、防洪等要求落实到设计方案中。

  三、切实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实施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在许可文件中,明确涉河建设项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监管要求。

  (二)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监管责任单位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指导督促涉河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位置界限、度汛方案等实施。加强对防洪补救措施的实施监管,防洪补救措施需与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三)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并结合水利工程巡查管护、防汛检查等工作,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的巡查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提请河长在巡河时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的巡查检查。河道管理单位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建设等环节的监督,严厉查处违法侵占河湖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对涉河建设项目实施、防洪评价报告编制等实行信用管理,将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四、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是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基础。有堤防的河湖,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规定,按照堤防工程级别确定,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30~20米,2、3级堤防为20~10米,4、5级堤防为10~5米,大江大河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的背水侧护堤地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无堤防的河湖,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要根据有关防洪规划、技术规范和水文资料核定。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严禁为避让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故意缩小河湖管理范围。

  (二)落实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约束。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要求,加快规划编制工作,突出保护优先,合理划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和用途管控要求,并主动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接,将规划成果纳入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以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为依据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与规划要求不符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许可,已建项目要因地制宜、有计划地调整或退出。

  (三)加强涉河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进行排查,逐步建立完善涉河建设项目台账,并积极利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动态采集河湖水域岸线、涉河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要依托全国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将河湖岸线功能分区、涉河建设项目信息纳入“水利一张图”,推进信息化管理。

  (四)广泛宣传涉河建设项目法规政策。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宣传册、讲座等多种方式,向河长湖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咨询单位、施工企业、社会群众广泛宣传水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知识,要结合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加大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曝光和宣传力度,搭建公众知情平台,畅通公众知情渠道,提升全社会对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推动形成知法守法、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

8. 海上风电公司宣传片文稿

为切实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可以通过采用本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实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

1.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3518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T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XF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XF/T124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JGJ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GB25201、GB25506、GB35181、GB/T38315、GB50016、GB50084、GB50116、GB50140、GB50222、GB51251、GB51309、XF703、XF/T1245、JGJ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y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assembly occupancy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3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y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operating area for fire fighting

靠近建筑,供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操作的场地。

3.5 专职消防队 full-time fire brigade

由专职人员组成,有固定的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24小时备勤的消防组织。

3.6 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

由志愿人员组成,平时有自己的主要职业、不在消防站备勤,但配备消防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的消防组织。

3.7 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8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总则

4.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4.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3 人员密集场所应结合本场所的特点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自行开展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并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保证建筑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4.4 人员密集场所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4.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方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6 消防车通道(市政道路除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方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者,并应符合XF/T1245的规定。

5.消防安全责任

5.1 通用要求

5.1.1 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5.1.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5.1.3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防火、灭火基本技能、自动消防设施的基本维护与操作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5.1.4 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5.2 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5.2.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2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2.3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5.2.5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证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2.6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5.2.7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2.8 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5.3.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 统筹安排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3.3 为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3.5 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6 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3.7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5.4.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4.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5.4.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4.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5.4.7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和日常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4.9 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5.4.10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5.5.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5.5.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岗位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5.5.3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确保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5.4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5.5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职责

5.6.1 应持证上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和规程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证消防控制室的设备正常运行。

5.6.2 对火警信号,应按照7.6.16规定的消防控制室接警处警程序处置。

5.6.3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6.4 应严格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5.7 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责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5.7.2 按照制度和规程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状态。

5.7.3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5.7.4 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操作、故障和维护保养记录。

5.8 保安人员的职责

5.8.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

5.8.2 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5.8.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5.9 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职责

5.9.1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作业前审批手续。

5.9.2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5.9.3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5.10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职责

5.10.1 熟悉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5.10.2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10.3 专职消防队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能够24小时备勤。

5.10.4 志愿消防队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5.11 员工的职责

5.11.1 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11.2 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11.3 清楚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5.11.4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5.11.5 监督其他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6.消防组织

6.1 人员密集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6.2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6.3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志愿消防队白天和夜间的值班人数应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6.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7.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 通用要求

7.1.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同意。人员密集场所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应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7.1.2 建筑四周不应搭建违章建筑,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遮挡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或遮挡排烟窗、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7.1.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应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的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影响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7.1.4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提示公众对该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义务:

a)使用、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

b)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

c)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d)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不准确或不清楚;

e)停用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f)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7.2 消防安全例会

7.2.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7.2.2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7.3 防火巡查、检查

7.3.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7.3.2 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A。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B。

7.3.3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3.4 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7.3.5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7.3.6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g)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3.7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a)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c)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e)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f)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情况;

h)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i)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j)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k)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l)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m)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4 消防宣传与培训

7.4.1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7.4.2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发放消防刊物、播放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

7.4.3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落实教材、课时、师资、场地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教育活动。

7.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每名员工的消防培训,对新上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7.4.5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g)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5.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注: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以及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b)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c)避难层(间)、避难走道不应挪作他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保持完好,门上明显位置应设置提示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

d)应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e)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f)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g)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h)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

i)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j)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k)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5.3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控制人数。

7.6 消防设施管理

7.6.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注: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设施。

7.6.2 人员密集场所应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7.6.3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7.6.4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

7.6.5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

7.6.6 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正确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7.6.7 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

7.6.8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公告。

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b)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c)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d)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e)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水池、气压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符合规定要求;确保消防水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控制柜开关处于接通和自动位置。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f)对自动消防设施应每年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订立相关委托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关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检查的责任。

7.6.10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制订并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和交接班的程序、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要求。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7.6.11 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各楼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7.6.12 严禁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保证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6.13 严禁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用。消防图形显示装置中专用于报警显示的计算机,严禁安装游戏、办公等其他无关软件。

7.6.14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器、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品、工具仪表。

7.6.15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防火卷帘按钮钥匙、手动报警按钮恢复钥匙等,并分类标志悬挂;置备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7.6.16 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6.17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每两小时记录一次值班情况,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7.6.18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宜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传输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7.7 火灾隐患整改

7.7.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时限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7.7.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7.7.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情况的进行确认。

7.7.4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7.7.5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送至送消防救援机构。

7.7.6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7.7.7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及时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7.8.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b)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c)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d)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

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b)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效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c)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

d)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e)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f)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g)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h)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i)商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j)涉及重大活动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9.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火审批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b)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c)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d)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e)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f)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g)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7.10.1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7.10.2 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0.3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求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应在不使用时予以及时清除,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7.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7.1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1.2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严格管理。

7.11.3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7.11.4 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7.11.5 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7.12 消防档案

7.12.1 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消防档案应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留档备查。

7.12.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b)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c)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d)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7.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建筑的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b)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

c)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微型消防站设置及人员、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e)相关租赁合同;

f)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g)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h)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i)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j)新增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新增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7.12.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会议纪要、决定;

b)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c)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d)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f)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g)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动火审批等记录资料;

h)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j)各级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承诺书;

k)火灾情况记录;

l)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8.消防安全措施

8.1 通用要求

8.1.1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或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8.1.2 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内时,应至少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和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营业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构筑物时,其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

8.1.3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XF703的要求,实行防火分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8.1.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并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5 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保持视觉连续。

8.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之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8.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之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宜具备无线联网和远程监控功能。

8.1.8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8.1.9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a)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b)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c)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1.10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8.1.11 人员密集场所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8.1.12 人员密集场所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8.2 宾馆

8.2.1 宾馆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8.2.2 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n。

8.2.3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8.2.4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逃生器材,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3 商场

8.3.1 商场、市场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b)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c)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放置可燃物;

d)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50222规定的B1级;

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1.0m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地面正投影面积的25%。

8.3.2 设置于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8.3.3 商场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48的相关规定;

c)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

d)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3.4 营业厅内的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疏散通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b)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5m×0.25m;

c)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商场或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其他商场,宜设置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8.3.8 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中庭不应设置固定摊位,放置可燃物等。

8.4 公共娱乐场所

8.4.1 公共娱乐场所的每层外墙上应设置外窗(含阳台),间隔不应大于20.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且其短边不应小于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4.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 疏散门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疏散楼梯,不应镶嵌玻璃镜面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走道上空不应悬挂装饰物、促销广告等可燃物或遮挡物。

8.4.4 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4.5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8.4.6 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烟花。

8.4.7 营业时间内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8.5 学校

8.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8.5.2 集体宿舍值班室应配置灭火器、喊话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对讲机等消防器材。

8.5.3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使用蚊香等物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8.5.4 宿舍内不应卧床吸烟和乱扔烟蒂。

8.5.5 建筑内设置的垃圾筒(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设置在周围无可燃物的位置。

8.5.6 宿舍内严禁私自接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8.5.7 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

8.6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8.6.1 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

8.6.2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护理、保教保育用途大功率电器。

8.6.3 门诊楼、病房楼的公共区域以及病房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8.6.4 病房楼内的公共部位不应放置床位和留置过夜,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

8.6.5 病房内氧气瓶应及时更换,不应积存。采用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8.6.6 病房楼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8.6.7 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6.8 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

8.6.9 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8.6.10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的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8.7.1 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应安排专人值守。活动现场应配备齐全消防设施,并有专人操作。

8.7.2 场馆内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

8.7.3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临时建筑应根据活动人数满足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及疏散距离等安全疏散要求,配备相应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8.7.4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

8.7.5 布展时,不应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现场应安排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8.7.6 展览馆内设置的餐饮区域,应相对独立,不应使用明火。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

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集中存放,机电设备周围0.5m范围内不得放置可燃物。消防设施周围,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8.8.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8.8.5 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b)宿舍内的床铺不应超过2层;

c)每间宿舍的使用人数不应超过12人;

d)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且应砌至梁、板底;

e)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9.1 预案

9.1.1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按照GB/T38315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1.2 预案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单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

b)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应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c)火警处置程序;

d)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f)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9.2 组织机构

9.2.1 人员密集场所应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担负消防救援队到达之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职责。

9.2.2 人员密集场所应成立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员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的职能小组,接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承担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职能小组设置和职责分工如下:

a)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通信和联络;

b)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扑救火灾;

c)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d)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伤员;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e)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9.3 预案实施程序

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

——各职能小组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9.4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9.4.1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和承担有灭火、疏散等职责分工的相关人员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遇人员变动或其他情况,应及时修订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4.2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铁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9.5 消防演练

9.5.1 目的

9.5.1.1 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工作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

9.5.1.2 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起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9.5.1.3 检验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9.5.1.4 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9.5.2 组织

9.5.2.1 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9.5.2.2 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每次演练应选择不同的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9.5.2.3 消防演练方案可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邀请其进行业务指导。

9.5.2.4 在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避免引起公众慌乱。

9.5.2.5 消防演练开始后,各职能小组应按照计划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5.2.6 在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9.5.2.7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铁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应适时与当地消防救援队伍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9.5.2.8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做好记录。

10.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10.1 建筑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建筑内人员立即疏散,并实施火灾扑救。

10.2 建筑发生火灾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线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10.3 不应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10.4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应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0.5 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10.6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文章图片3

9. 海上风电公司找不找船员

风电安装船船员的待遇非常不错,因为该工作作业环境比较恶劣,并且工作难度和强度比较高,所以待遇还是非常不错的!

10. 海上风电公司的不们设置

1. 获取当地气象数据;

2. 根据气象数据分析资源情况;

3. 项目地点测风;

4. 风资源评估;

5. 了解电网、土地、无价、税收情况;

6. 编制项目建议书;

7.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立项:

1)入网承诺 ;

2)电价承诺 ;

3)土地使用承诺 ;

4)贷款承诺;

8. 可行性研究报告;

9. 上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10. 组织项目小组或项目公司;

1)组织考察设备厂;

2) 落实资金到位;

3) 获得开工许可;

11. 组织设备招标工作;

12. 签订供货合同;

13. 工程施工组织;

1)土建工程施工;

2) 风力机组生产制造;

3) 电气工程施工;

14. 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 ;

15. 设备预验收;

16. 风电场的运行维护管理。

11. 海上风电公司龙头

1、明阳智能(601615)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上海电气(601727)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金风科技(002202)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建投能源(000600)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宝新能源(000690)

广东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6、粤水电(002060)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7、金智科技(002090)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润邦股份(002483)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9、泰胜风能(300129)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0、运达股份(300772 )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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