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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的造船厂招工(广西北海造船厂招聘)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11 15:35 点击:114 编辑:admin

1. 广西北海造船厂招聘

先说北方

大连:大连船舶重工、大连中远船务,此外还有辽南船厂、松辽船厂等军厂。

葫芦岛:渤海船舶重工

天津:新港船厂

秦皇岛:山海关船厂

青岛:北海船舶重工

再说南方

上海:沪东中华船厂、外高桥船厂、江南造船厂、华润大东船厂、上海船厂

江阴:澄西船厂

南通:南通中远船务

武汉:武昌造船厂

舟山:舟山中远船务

厦门:厦门船舶重工

广州:龙穴船厂、文冲船厂、广船国际、广州中远船务、黄埔船厂

这些都是比较大的国企船厂,还有一些小的,另外还有海军和陆军的船厂就不多说了。

2. 广西北海有什么造船厂

先说北方

大连:大连船舶重工、大连中远船务,此外还有辽南船厂、松辽船厂等军厂。

葫芦岛:渤海船舶重工

天津:新港船厂

秦皇岛:山海关船厂

青岛:北海船舶重工

再说南方

上海:沪东中华船厂、外高桥船厂、江南造船厂、华润大东船厂、上海船厂

江阴:澄西船厂

南通:南通中远船务

武汉:武昌造船厂

舟山:舟山中远船务

厦门:厦门船舶重工

广州:龙穴船厂、文冲船厂、广船国际、广州中远船务、黄埔船厂

这些都是比较大的国企船厂,还有一些小的,另外还有海军和陆军的船厂就不多说了。这里只是简单列举名称,如果你需要详细点的介绍,我可以给你发篇文章。

3. 广西北海造船厂招聘网

中石油中海油很好,但是不好进,北海船厂也行,有好几个朋友都在那,挺轻松的,吃的也不错!

4. 广西北海造船厂招聘信息

2001年十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对青岛原北海船厂进行资产重组,成立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船重工),公司类型为国有企业,并于2002年一月在青岛工商局注册登记。

5. 广西船舶招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6. 广西桂江造船厂招聘

  2009广西100强企业 正式“出炉”了。由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广西工业经济协会联合主办的2009“中信大锰”广西优秀企业表彰暨广西企业100强发布庆典活动在南宁举行。

  在“出炉”的2009广西100强企业中,广西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榜上有名。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广西公司、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等十家企业荣获2009广西优秀企业称号。广西建宁水务投资集团董事长谭良良等一批企业家被授予了2009广西优秀企业家称号。李维健、陈永南等十人荣获2009广西十佳企业家称号。

  当天,黄道伟、杨道喜、蒋济雄、潘琦等自治区领导出席活动,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尹援平和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刘克崮等领导也应邀出席,到会企业家约400多人。会上表彰了一大批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据了解,2008年末,广西100家优秀企业完成增加值1278.06亿元,占全区生产总值(GDP)7171.58亿元的17.82%,这100家优秀企业创造的增加值占全区的六分之一。总体完成增加值比上年增长20.67%,比全区生产总值12.8%的增速快5个百分点。同时,这100家优秀企业2008年的总资产达到2710.94亿元,比上年增长了21.14%。

  (单位:万元)

  1.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 3781876

  2. 广西电网公司 3252437

  3.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134536

  4. 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2098819

  5. 南宁铁路局 1835865

  6. 中国烟草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 1397430

  7. 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79985

  8.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331082

  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1057334

  10. 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 1030175

  11. 大海粮油工业(防城港)有限公司 977535

  12. 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33338

  13. 广西南华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932054

  14. 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906467

  15.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839588

  16.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 810502

  17. 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708411

  18.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644161

  1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石油分公司 568810

  20.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424651

  21. 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394231

  22.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362736

  23.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329784

  24. 广西东油沥青有限公司 326895

  25. 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22921

  26. 广西八一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08714

  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 291218

  28. 广西富满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75569

  29.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73856

  30. 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72986

  31. 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 271737

  32. 桂林市力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261976

  33. 广西来宾东糖集团有限公司 234144

  34. 嘉里粮油(防城港)有限公司 216117

  35.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205571

  36. 广西壮族自治区扬翔饲料有限公司 185480

  37.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77231

  38.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6300

  39. 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 173869

  40. 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56728

  41.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 149158

  42. 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47010

  43.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8811

  44.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134878

  45. 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 130296

  46. 桂林康密劳铁合金有限公司 125365

  47. 广西平铝集团有限公司 124291

  48.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23837

  49. 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121753

  50. 柳州特种汽车厂 121395

  51. 百色融达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117079

  52. 桂林福达集团有限公司 104305

  53. 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1756

  54. 广西超大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1740

  55. 桂林三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209

  56.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96600

  57. 广西三环企业集团 95834

  58. 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94131

  59. 柳州机车车辆厂 90028

  60. 广西防城港岳泰股份有限公司 89621

  61. 广西湘桂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87920

  62. 广西鱼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777

  63. 广西冠桂糖业有限公司 85628

  64. 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 84324

  65. 广西华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2545

  66. 广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78918

  67. 广西五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78792

  68. 广西浩天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77067

  69. 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 73476

  70. 广西康密劳铁合金有限公司 71040

  71. 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69311

  72. 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68583

  73. 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 67670

  74.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66917

  75. 广西南宁梦之岛百货有限公司 66218

  76. 广西来宾永鑫糖业有限公司 63251

  77.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2817

  78. 广西上上糖业有限公司 62715

  79. 广西平桂飞碟股份有限公司 62391

  80.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827

  81. 广西华润红水河水泥有限公司 59117

  82. 广西大锰锰业有限公司 58070

  83. 广西南宁凤凰纸业有限公司 57459

  84. 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6861

  85. 兴业葵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56712

  86.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56589

  87. 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55961

  88. 广西三威林产工业有限公司 55851

  89. 南宁锦虹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53764

  90. 广西金源生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53174

  91. 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53086

  92. 广西真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52727

  93. 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 47304

  94. 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46659

  95. 广西金嗓子有限责任公司 46500

  96. 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45793

  97.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5775

  98. 梧州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 45484

  99. 桂林漓佳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43534

  10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建筑工程公司 42388

7. 广西北海造船厂家

1、西江造船厂。

2、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

3、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4、广西金达造船有限公司

5、广西龙门造船有限公司。

武宣船舶修造厂

漓江造船厂

武宣船舶修造厂

广西西江造船有限公司

北海船厂

8. 广西北海船员招聘工

北海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办理地点

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行政审批局咨询窗口涉农事务22号

船员在办理资格证书的时候,必须要满足以上所提到的法律条件才可以,而且按照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船员的年纪大约在18周岁至60周岁左右,而且身体素质必须要过关,经过培训之后才能获得这个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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