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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第二设计院招标(江苏船舶设计研究所中标)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9 18:15 点击:262 编辑:admin

1. 江苏船舶设计研究所中标

很好!江苏新航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11-28,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黄九红,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321027000562261,注册地址为扬州市邗江区翠岗小区中心花园16号-3,经营范围包括船舶管理服务;港口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配载服务;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江苏船舶设计研究所中标湛江港

1,港口物流基础设施薄弱、港口装备参差不齐。港区的装备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六、七十年代的水平。港口物流设施和装备的标准化程度较低,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装备标准不统一。

2,港口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港口码头泊位少。�特别是大型专业化深水泊位更少。 ②�集疏运条件差�中转储存能力低。港口航道水深不适应船舶大型化的发展要求,港区与城市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3,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不利于港口物流业的建设和发展。使港口 企业 无法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致使与港口关联的临港工业、商贸业、运输业、港口服务业以及现代物流得不到相应发展,港口功能结构不合理,且较为单一。

4,物流联盟程度低,港口物流的信息系统利用率不高。各港口物流业基本上处在无序竞争状态,码头前方装卸与后方仓储、运输不协调。尤其是后方仓储,运输业规模小,多数仍为粗放式经营,物流信息管理和技术手段较为落后。

5,物流标准化水平低。物流标准化建设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比如,各类运输方式间装备标准不一致、物流器具标准不配套、信息技术不能实现自动无缝衔接与处理、物流标准的应用推广难等问题,这些都限制了港口物流的发展,降低了物流效率。

6,港口物流的专业人才匮乏。港口物流的专业人才极其匮乏,而且普遍缺乏现代物流意识,这同时导致了专业化物流服务方式有限,物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善待提高。

3. 江苏省船舶设计研究所中标

造船专业排名如下:

1 哈尔滨工程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A+

2 上海交通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A+

3 海军工程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A+

4 天津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B

5 大连海事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B

6 武汉理工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B-

7 西北工业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B-

8 大连理工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C+

9 华中科技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C+

10 江苏科技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C+

11 上海海事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C-

12 浙江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 C-

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简介

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是一门研究船舶轮机的工作原理的学科。主要学习船舶的构造、航行原理、安全性设计及建造法规和国内外重要船级社的规范等知识,研究船舶的设计方法及如何保证航行的快速性、良好的操纵性和抗风浪能力等问题。学习船舶试验的方法和原理,解决船舶设计、建造、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是船舶建造、使用及海运行业的重要支撑学科。

4. 江苏船舶设计研究所中标公告

江苏骨质增生研究所,江苏省船舶设计研究所,江苏省微生物研究所,江苏省药物研究所,江苏血液研究所,江苏农药研究所等

5. 江苏船舶设计研究所中标公示

716所是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下属的研究所,对外称江苏自动化研究所,英文缩写JARI,因此产品以其谐音“杰瑞”为注册商标,成立若干事业部和控股子公司,逐渐形成以研究所为核心和技术依托的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就是杰瑞集团。

6. 江苏船舶设计研究所中标京杭运河江海集装箱船

AIS:全称叫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identificationsystem)Solas公约规定在2003年必须在300总吨及以上的远洋货轮和所有客轮配备。

AIS具有识别目标船的航向、航速、呼号、船长、船宽、吃水、mmsi、船位、目的港、eta等作用,当然,其前提条件是来船也必须有一台AIS。他能够更方便的为船舶之间避让提供信息,便于vts更好的管理。他没有盲区,不易丢失目标。他的航速、船位、航迹向由GPS提供,船首向由电罗经提供。

7. 江苏船舶设计研究所中标项目

江苏科技大学新校区位于镇江高校园区,占地2350余亩,正在全面建设之中。

园区地处丹徒新城十里长山南侧,新校区建设周期三年,学校通过将现有西校区、南校区和东校区老东大门校内东西道路南侧地块土地与镇江市置换新校区,镇江市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融资、工程建设、校区置换和动迁等工作。新校区占地面积2460亩,另中科院蚕研所195亩,拥有独立的专业性图书馆与实训中心,建成完善的各类辅助设施。建成后,学校将从三个老校区一次性搬入新校区。

江苏科技大学坐落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江苏省镇江市,是一所以工为主、特色鲜明、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的完整教育体系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江苏省重点建设高校,江苏省人民政府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共建高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江苏船舶与海洋类高校协同发展联盟牵头单位。

江苏科技大学源自1933年创办的上海大公职业学校,1952年更名为上海市机电工业学校,1953年上海市机电工业学校机械科、上海第一机器制造工业学校船舶制造科、上海水产学院附设水产学校轮机科、福建省福州工业学校造船科合并组建上海船舶工业学校——新中国第一所造船中等专业学校。1961年上海工厂设计学校并入。1970年迁至镇江,更名为镇江船舶工业学校,1978年升格为本科并更名镇江船舶学院,1993年更名为华东船舶工业学院。1999年江苏省江海贸易学校并入。1999年学校从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划转江苏省管理。2000年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与学校合并。2004年学校更名为江苏科技大学。

截至2019年5月,学校拥有镇江东、南、西3个校区和张家港校区以及上海办事处,占地2482亩。

8. 江苏船舶设计研究所中标应急救援船

2021年江苏省重大项目清单

第一部分实施项目(220个)

一、重大创新载体(20个)

1南京综合性科学中心

2连云港中科院工热所能源动力研究中心

3中科院常州国家空间信息综合应用创新平台

4材料科学姑苏实验室

5无锡深海技术科学太湖实验室

6中电科无锡先进技术研究院

7江阴南理工工业互联网研究院

8中国东部(南京)农业科技创新港

9无锡国家集成电路特色工艺及封装测试创新中心

10南京人体微生态转化医学中心及生物资源库

11扬州国家电网新基建研发产业化基地

12海门工信部机器人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平台

13中航704所泰州遥感探测研发中心

14南京华能数字能源创新港

15常州西太湖长三角细胞治疗前沿技术研究院

16南京玄武新一代信息技术科创中心

17南京苏电科技研发基地

18江苏集成电路应用技术创新中心

19无锡中铁建新基建研发创新中心

20中荷(苏州)科技创新港

二、重大产业(142个)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73个)

Ⅰ新一代信息技术

1常州太阳诱电超薄多层陶瓷电容器

2无锡闻泰科技智能终端

3南京烽火通信华东总部基地

4常州移远通讯模组

5盐城和硕5G智能模组及电子元器件

6常州日盈智能网联驾驶辅助系统

7张家港杉金偏光片生产基地

8南通苏钏柔性折叠屏玻璃基板

9淮安庆鼎高密度印刷线路板

10海门胜宏多层高密度印制线路板

11南京北玻电子玻璃

12徐州弘信柔性电子材料

13江阴康瑞卫智达精密元器件

14通州中科仪干式真空泵

15扬州奥力威汽车压力传感器

16徐州光莆柔性材料及元器件

Ⅱ高端装备

1无锡中航重机航空部件

2溧阳航天工程特种装备

3无锡先导电子装备及材料

4徐州天通智能装备及材料

5常州捷佳伟创光伏设备

6镇江中船核心海洋动力系统

7扬州中远海运LNG船及双燃料新型船舶

8海安鹏飞资源综合利用成套装备

9南通新松机器人

10无锡连城凯克斯电子装备制造

11张家港广大鑫盛大型高端装备核心精密零部件

12常州坤泰高效混合动力变速器

13太仓博泽汽车微电机

14南京星固新能源商用驱动电机

15海安亚太航空航天用合金构件

16盐城东富龙智能成套装备

17海安阿尔法特种作业机器人

18仪征江扬超高压柔性直流电缆

19扬州宝胜新型装备线缆

20南通中天特种电缆

21盐城亨通海底电缆

Ⅲ生物技术和新医药

1无锡健适高端医疗器械研发生产

2南京天易生物制药研发生产

3扬子江中西药研发生产

4太仓康乃德生物医药

5徐州思路迪抗肿瘤创新药研发生产

6太仓聪明制药缓控释制剂研发生产

7泰州泰康生物抗体药物研发生产

8南京普莱柯生物医药研发生产

9苏州千健国科医药研发生产

10丹阳金宇生物医药研发生产

11镇江凯莱英小分子药物研发生产

12苏州基石创新药产业化基地

13徐州复星医药生物制剂与高端医疗器械

14药明康德新药研发生产(1)无锡合全新药研发生产(2)常熟药明康德新药研发生产(3)无锡药明康德生物CDMO和创新中心(4)常州合全新药研发生产

15南京中科超精放疗治疗设备

16昆山迈胜质子医疗设备

17丹阳国药医疗康复器械

18丹阳鱼跃医用雾化器及制氧机

19徐州修正润康制药制造

Ⅳ新材料

1常州新创碳谷大丝束碳纤维结构件

2宿迁中材高性能玻纤

3常州长海高性能玻纤复合材料

4常州裕兴光学级聚酯基膜

5海门当升正极材料

6常州贝特瑞高镍正极材料

Ⅴ新能源

1南京云彩时代大型工业储能

2高邮中环艾能光伏用G12大尺寸高效硅片

3扬州晶澳太阳能光伏电池及组件

4阿特斯太阳能光伏电池及组件(1)盐城阿特斯太阳能光伏电池及组件(2)宿迁阿特斯太阳能光伏电池及组件

5盐城天合太阳能光伏电池及组件

6盐城普天三元锂电池

7南京LG锂电池

8SK三元锂电池及陶瓷隔膜(1)盐城SK三元锂电池(2)常州SK锂电池陶瓷隔膜

9如皋思源智能变压器

10盐城龙马风电装备制造

11泰兴惠尔信风电智能成套装备

(二)先进制造业(35个)

Ⅰ石化

1连云港盛虹炼化一体化

2连云港中化高端精细化工

3连云港卫星石化乙烯综合利用

4连云港斯尔邦丙烷产业基地

5连云港丰海丙烷综合利用

6连云港佳化化学乙(烷)氧基化物

7中石化仪征化纤短流程PTA

8泰州惠生新材料

Ⅱ冶金

1南通中天绿色精品钢

2扬州诚德直径1422毫米以上无缝管线管

3泰州兴达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用钢帘线

4镇江诺贝丽斯汽车板冷轧铝卷制造

Ⅲ装备

1徐州徐工工程机械及特种作业车

2常州格力博智能园林机械

3南通久崇智能农业装备

4淮安维龙源刚性气体绝缘输电线

5常州飞荣达电磁屏蔽设备及新材料

6中车智能装备制造(1)泰州中车智能装备制造(2)吴江中车智能装备制造(3)徐州中车智能装备制造

7常熟索特工程机械零部件及控制系统

Ⅳ汽车及零部件

1张家港长城宝马光束汽车

2句容航科专用汽车及负压换气系统

3扬中长城汽车核心零部件

4盐城中电汽车控制系统零部件

Ⅴ轻纺

1桐昆PTA及差别化纤维(1)沭阳桐昆差别化纤维(2)如东桐昆PTA

2泗阳国望高科差别化纤维

3恒力新材料(1)苏州恒力长三角国际新材料产业基地(2)宿迁恒力功能性纤维(3)南通恒科功能性纤维

4宿迁逸达差别化纤维二期

5徐州新凤鸣聚酯纤维

6徐州温德定岛水性超细纤维

7宿迁海天生物科技

8益海嘉里粮油深加工(1)泰州益海嘉里粮油深加工(2)启东益海嘉里粮油深加工(3)淮安益海嘉里粮油深加工

Ⅵ材料

1泗洪斯迪克功能膜材料

2徐州中能高纯度颗粒硅

3如皋纳川稀土永磁体

4丹徒建华高性能工程建设复合材料

(三)现代服务业(29个)

Ⅰ现代物流

1海安万吨智慧冷链港

2常州长三角金属交易智慧物流园

3顺丰(常州)智慧物流园

4太仓海通汽车江海联运物流基地

5盐城(中韩)空港物流园

6云仓配(徐州)数字供应链智慧物流

7涟水今世缘智能化电商物流中心

8泰兴虹桥现代智慧物流园

Ⅱ健康养老

1泰州华康国际精准健康中心

Ⅲ休闲旅游

1常州茅山旅游综合开发

2启东德汇海栗湾生态文旅

3宜兴蓝城太华云湖天谷旅游度假区

4无锡灵山大拈花湾旅游综合开发

5宜兴大梦想城综合文旅开发

6吴江桃源国际生态文旅

Ⅳ文化创意

1扬州明清古城保护暨文旅示范区

2连云港园博园

3第十三届中国(徐州)国际园林博览会

4南京国家体育极限运动训练基地(馆)

5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1)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数字云平台(2)无锡伯渎河文化公园(3)徐州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窑湾核心展示园(4)常州青果巷二期保护修缮工程(5)常州焦溪季子文旅综合开发(6)苏州桃花坞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整治保护利用二期工程(7)苏州浒墅关运河文旅产业综合开发(8)中国水工科技馆(筹)(9)扬州中国大运河非遗文化园(10)扬州邵伯运河遗产保护及文旅开发(11)宿迁皂河龙运城

Ⅴ金融服务

1盐城旗天金融科创中心

Ⅵ商务商贸

1淮海国际陆港核心区一期

2南京58集团华东总部

3苏浙皖农产品商贸中心Ⅶ信息服务1京东研发服务基地(1)苏州京东全球研发中心(2)常州京东智能制造信息服务基地2腾讯(苏州)数字产业基地3常州微亿工业人工智能及大数据应用研发创新中心

4太仓长三角人工智能超算中心

5扬州服务型机器人研发应用集成中心

(四)现代农业(5个)

1国家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工程

2盐城银宝优质粮食示范工程

3中粮粮谷宝应新型粮仓及粮食安全提升工程

4泗阳华绿珍稀菌种植加工

5南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示范园区

三、重大生态环保(12个)

1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

2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提升工程

3全省环境基础设施重点能力提升示范工程

4长江经济带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提升工程

5三峡集团央地合作水污染治理工程(1)六合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PPP项目(2)姜堰镇村污水处理PPP项目

6常州长江绿色发展建设工程

7南通长江生态文化建设工程

8扬州长江防洪能力提升堤防加固二期工程

9徐州矿坑沉陷地综合治理工程

10张家港沙钢环保节能综合提升

11溧阳金峰绿色智能环保提升工程

12苏州生态涵养发展实验区

四、重大民生工程(10个)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新馆

2省属医院建设工程(1)南京市第二医院(江苏省传染病医院)扩建工程(2)省康复医院建设工程(3)中大医院迁建工程(4)省人民医院扬州分院(名称暂定)

3省属高校新校区建设工程(1)江苏开放大学新校区(2)南京林业大学溧水校区(3)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高淳校区

4苏北农房改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工程

5全省棚户区改造体系年度工程

6全省基础教育巩固提升年度工程

7全省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完善提升年度工程

8全省养老服务设施完善提升年度工程

9省级消防应急救援实训和综合保障基地

10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安全环保应急救援设施

五、重大基础设施(36个)

(一)水利(4个)

1新孟河工程

2环湖大堤后续(江苏段)工程

3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近期治理工程

4洪泽湖周边滞洪区建设工程

(二)交通(23个)

Ⅰ公路

1省际高速公路(1)宜兴至长兴高速公路江苏段(2)溧阳至宁德公路江苏段(3)高淳至宣城高速公路江苏段(4)宁合高速公路(张店枢纽至苏皖省界段)改扩建工程(5)宁马高速公路江苏段改扩建工程(6)京沪高速公路新沂至淮安段改扩建工程(7)京沪高速公路淮安至江都段改扩建工程(8)沪陕高速公路江苏省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9)苏州至台州高速公路七都至桃源段

2省内高速公路(1)苏锡常南部高速公路常州至无锡段(2)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沭阳至宿豫段(3)盐城至射阳高速公路(4)阜宁至溧阳高速公路建湖至兴化段

3长江过江通道及接线(1)五峰山过江通道南北公路接线工程(2)常泰长江大桥(3)龙潭过江通道(4)江阴靖江长江隧道(5)张家港如皋过江通道(6)常泰长江大桥南北公路接线工程(7)建宁西路过江通道(8)仙新路过江通道(9)和燕路过江通道(南段)

4国省干线公路

5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

Ⅱ港口航道

1港口扩容提升工程(1)苏州港太仓港区四期工程(2)南通港扩容提升工程(3)连云港港扩容提升工程(4)盐城港扩容提升工程(5)泰州港核心港区港口能级提升工程(6)宿迁运河港扩容提升工程(7)淮安运河港黄码港提升工程

2干线航道整治提升工程(1)通扬线高邮段航道整治工程(2)秦淮河溧水石臼湖至江宁彭福段航道整治工程(3)锡溧漕河前黄枢纽工程(4)京杭运河施桥船闸至长江口门段航道整治工程(5)丹金溧漕河丹阳段航道整治工程(6)苏申内港线瓜泾口至青阳港段航道整治工程(7)苏申外港线航道整治工程(8)申张线青阳港段航道整治工程(9)魏村枢纽扩容改建工程(10)宿连航道(京杭运河至盐河段)整治工程一期工程军屯河枢纽和沭新河南船闸工程(11)芜申线溧阳城区段航道整治工程

Ⅲ铁路

1南沿江城际铁路

2宁淮铁路

3沪苏湖铁路

4北沿江高铁

5通苏嘉甬铁路

6盐泰锡常宜铁路

7沪通铁路二期

8合新铁路

9苏锡常城际铁路与上海嘉闵线对接先导段

10南京都市圈轨道交通工程

11苏州轨道交通工程

12无锡轨道交通工程

13徐州轨道交通工程

14常州轨道交通工程

15南通轨道交通工程

Ⅳ机场(1个)

1机场扩建工程(1)连云港民用机场迁建(2)南京禄口国际机场T1航站楼南指廊改扩建

(三)通信(3个)

1无线江苏提升年度工程

2宽带江苏提升年度工程

3江苏移动大数据中心

(四)能源(6个)

1连云港田湾核电站扩建

2沿海LNG接收站及管道(1)华电赣榆LNG接收站(2)中海油滨海港LNG接收站(3)江苏沿海输气管道

3沿海海上风电(1)如东海上风电(2)盐城海上风电

4连云港国家级石化基地能源保障工程

5电网扩容工程

6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工程(1)华能南通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工程1号机组(2)大唐南电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工程1号机组(3)望亭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工程1号机组(4)江阴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工程

第二部分储备项目(20个)

1宝武盐城绿色精品钢基地(一期第一阶段)

2南京中汽创智总部及产业化基地

3常州德龙高合金钢压延加工

4如皋金鹰莱赛尔纤维

5徐州通用莱赛尔纤维

6扬州东部湾聚乳酸材料

7南通山口精工特微型轴承

8南通张謇企业家学院

9栖霞山国际邮轮主题综合开发

10南京八五一一所研发总部与电子信息创新基地

11南京至盐城高速公路

12沪武高速公路太仓至常州段改扩建工程

13长深高速公路连云港至淮安段扩建工程

14丹阳至金坛高速公路

15海太过江通道

16南通新机场

17中国邮政南京国际货邮综合核心口岸

18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

19吴淞江(江苏段)整治工程

20连云港国信抽水蓄能电站

9. 江苏省船舶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1999年7月,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改组成立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有约60家独资和控股企业,包括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上船澄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等单位。

这些单位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江苏、广州、广西、江西等省(区)市。集团公司旗下还有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3家上市公司。集团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在北京和上海设有总部。中船集团公司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建造了绝大部分型号的水面战斗舰艇、军用辅助船及部分型号常规动力潜艇,并承担了大部分军用辅助船的总体设计任务及多型舰艇电子装备研制任务,逐步形成水上、水下并进,大、中、小型号齐全,以服务海军为主,兼顾对陆军和航天事业提供支持的军工科研生产新格局。

10. 江苏船舶设计研究所中标京杭运河江海船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文本)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

第十六条 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 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根据河道建设规划需要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

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区域。

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公布。其中,省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省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市级、县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堤防、护岸以及水闸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鼠洞、蚁穴等隐患,修复管涌、滑坡等险段,保障水工程运行安全。

新建、改建航道而修筑的护岸和收费航道的护岸由航道管理机构和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分别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堤防、护岸的绿化应当采用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本土植物。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护岸的保护要求,会同航道、海事管理机构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布相应的限制航速的通告。

通行船舶应当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六)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造成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定期进行淤积情况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清淤疏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符合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实施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洁责任区、保洁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式、保洁要求和保洁费用标准、保洁经费筹集和监督考核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条 河道保洁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保洁责任要求,落实保洁人员和任务,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河道整洁。

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保洁单位应当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专门的保洁单位对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行统一打捞和运送。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保洁责任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和河道的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劝阻破坏堤防安全和污染水面的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堤防、护岸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所需费用。

欠发达地区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所需费用,省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署规划同意书。

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砂石资源的调查,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实施。规划采砂的河道同时属于航道的,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还应当同时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采砂规划涉及上下游、左右岸边界河段的,由相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采砂河段,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采砂规划应当明确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可以开采的区域和可以开采的数量、期限。

第三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方案应当明确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和弃渣弃料处理、采砂场所恢复、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护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恢复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复受损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及时进行河道清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制止违法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无故拖延。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或者区域河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和保洁等职责的;

(三)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采砂作业设施设备,包括采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和分离机械以及用于采砂作业的其他工具。

第五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道两岸绿化、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等工作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管理的城市内河,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对河道实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二条 蓄洪区、滞洪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河道内的水资源调度、取水许可、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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