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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标准最新消息(船舶标准全文库免费)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9 10:25 点击:166 编辑:admin

1. 船舶标准全文库免费

船舶标准舵令是:

Midships 正舵

Port five 左舵五

Port ten 左舵十

Port fifteen 左舵十五

Port twenty 左舵二十

Port twenty-five 左舵二十五

Hard-a-port 左滿舵

Starboard five 右舵五

Starboard ten 右舵十

Hard-a-starboard 右滿舵

Ease to five 回到五

Ease to ten 回到十

Steady 把定

常用的基本舵令

ease the wheel 回舵

no steering 无舵效

meet the helm 压舵

check the helm 压舵

what rudder? 舵角几度?

starboard a bit sluggishalter course to 220 走220度

finish with the wheel 完舵

扩展知识:

船舶是各种船只的总称。

关于船舶的术语

重量吨:表示船舶重量,也可表明船舶的载运能力。可分排水量和载重量。

排水量:指船舶在水中所排开的同体积水的重量。

满载排水量:船舶装足货物、旅客、燃料、淡水和供应品,并具有规定的安全干舷时的排水量,通常是指船舶在海水中达到夏季载重线时的排水量。

空船排水量:船舶没有装货物、旅客、燃料、淡水和供应品等时的排水量。

载重量DWT:或称总载重量,表示船舶所具有的载重能力。即:载重量=满载排水量—空船排水量。

2. 船舶标准网

答:目前执行的船舶排放标准为2018年1月16日发布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2018,代替GB3552-83),环境保护部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

3. 船舶国际标准

船舶IMO编码即IMO编号,是指国际海事组织的识别码,是船舶名称代码,采用IMO规定的劳氏船舶登记号为依据:

集装箱船舶有很大一部分未在国际海事组织申请登记号,因此,这些船舶也就无法把劳氏船舶登记号作为船名代码,对于这些船舶,仍根据劳氏船舶登记号的编号结构生成其"船名代码"。一旦某船舶申请了国际海事组织的登记号,该登记号即自动取代本标准自行规定的船舶代码而成为船舶的唯一代码,本标准自行规定的代码同时作废。

命名原则

1、本标准规定的船舶名称有两种:第一种为中文名称,第二种为英文名称。

2、集装箱船舶的中文名称采用不超过8位的汉字表示,汉字名称中可出现数字和字母,但不可全用数字和字母表示。

3、集装箱船舶的英文名称采用不超过18个字母表示,中国船舶用英文表示时,每个汉字拼写之间空一个字母位,英文名称中可出现数字和字母,但不可全用数字和字母表示。

编码方法

(1)本标准采用9位数字字母混合码。

(2)代码结构为:X X X X X X X X X

船舶顺序号

船舶建造(登记)年份

标识码

A.在IMO已经登记的船舶,其前两位标识码为UN,后七位为 IMO NO。

B.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在IMO登记的船舶,其前两位标识码为CN,后七位根据国际海事组织规定的编号结构,由我国自行编制代码。

C.挂靠我国港口并未在IMO登记的外国集装箱船舶,其前两位标识码为FC,后七位根据IMO规定的编号结构,,由我国自行编制代码。

4. 船舶规则规范参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其他相关的业务。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六)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八)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仓库保管、存货管理以及货物整理、分装、包装、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装箱货物的存储、集拼、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十一)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

(十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十三)专用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十四)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

(十五)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联营体协议。

(十六)运价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

(十七)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

(十八)协议运价,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

(十九)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5. 船舶规范内容

为了内河船艇航行的安全,我国的海事法规及规范对内河的水域按风浪等级进行了划分。分别是内河船舶A级航区,B和C级航区。一般来说,内河船舶可按A级可航行B级的原则进行行驶。除ABC三个内河船舶行区外,还划定了二个J级航区,主要是考虑到区域的风浪虽然较小,但水流很急,同样危害到船舶的安全。J1级激流航段:航区内滩上流速为5m/s以上但不超过6.5m/s

J2:3.5m/s-5m/s

6. 船舶技术规范

没有特别要求。这个是专业出来是搞造船和造海上钻井平台的的,不是航海。毕业以后到船厂,设计公司以及船级社工作。可以做设计,可以做现场,可以做建造。都对身体没有特殊要求。对视力也没有什么要求。

女生的话,通常进船厂的设计部,或者设计公司。一般不会让女生去现场工作,造船现场工作条件还是比较艰苦的,天气热的话现场很热,而且也有一定危险,可能要爬进船舱检查。

在技术部门就好些,每天吹空调。。。。。

如果去船级社也是在船级社的审图部门审图。不会让女生去做验船师。

7. 船舶规则规范参考.pdf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MDG Code)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指派在海运危险货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组成了一个专家工作组,根据《1960 SOLAS》第七章的规定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紧密合作编写,并于1965年9月27日由国际海事组织以A.81(IV)决议通过产生了著名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危规》作为全球海洋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指导规则,其制定原则是除非符合规则的要求,否则禁止装运危险货物。其目的是: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防止海洋污染、使航行更安全、使海洋更清洁。

基本信息

中文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别名《国际危规》所属国家中国语言中文目的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等组成三大块(7个部分、2个附录等)分类9大类20个小类。

《国际危规》[1]的主要内容与联合国《建议书-规章范本》基本保持一致,由以下三大块(7个部分、2个附录、补充本)组成。

第1册的内容:第1部分:总则、定义和培训;第2部分:分类;第4部分:包装和罐柜规定;第5部分:托运程序;第6部分: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公路罐车的构造和试验;第7部分: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2册的内容: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和限量内免除;附录A-通用的和未另列明条目的正确运输名称清单;附录B-术语汇编;危险货物英文索引;危险货物中文索引;

第3册是补充本(内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S指南)、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报告程序、IMO/ILO/UN ECE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指南、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货舱熏蒸应用、适用于熏蒸货物组件的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强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规则)。

分类

《国际危规》下对危险货物分类为9大类20个小类,与联合国《规章范本》保持一致。

第1类:爆炸品

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时具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很不敏感物质

1.6类: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度不敏感物质

第2类:气体

2.1类:易燃气体

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

2.3类:有毒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

4.2类:易自燃物质

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类:氧化物质

5.2类: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和感染性物质

6.1类:有毒物质

6.2类: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材料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订

修订主要基于以下4个原因:

1.工业技术的改变;

2.规则自身完善的需要;

3.其他运输模式的改变;

4.与联合国《橙皮书》的修订步调保持一致(联合国橙皮书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

《国际危规》自实施以来,由国际海事组织统一进行定期修正,当前是每2年更新一次。根据MSC决定,《国际危规》在2004年1月1日起成为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实施规则,成为指导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全球唯一有效的规则,但仍有部分内容是建议性的。在规则行文中用到的“须(Shall)”、“应(Should)”和“可(may)”分别表示其相关规定是“强制性的”、“建议性的”和“选择性的”。

我国早在1973年就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自1982年10月起,我国已开始执行《国际危规》。

《国际危规》当前的最新版是第36版(简称第36-12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0届会议以第MSC.328(9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修正案(36-12修正案)。

《国际危规》是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框架下的强制性规则。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bb)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3年7月1日以默认方式被接受,并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8. 船舶标准全文库 2016

排放标准:

标准一: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项目内河沿海

标准二: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4海里一12海里)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

标准三:悬浮物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标准四:使用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排放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9. 船舶行业标准免费下载

从2019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包括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在内航行及其靠岸停泊,均应使用硫含量≤0.5%m/m以下的燃油;2020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应使用硫含量≤0.5%m/m以下的燃油,靠岸停泊应使用硫含量≤0.1%m/m以下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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