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沿海内河船舶GB/T 14509是《水路货物运输机械环境条件》。 标准号:GB/T 14509-1993 发布日期:1993年07月05日 实施日期:1994年02月01日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水路货物运输机械环境条件的一般说明、符号代号、参数分类、分级及其应用。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远洋、沿海、内河船舶在货物运输中可能经受的机械环境条件。 2.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事故原因举证“按照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条款(人保19930101)承保保赔险。 保险条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0000.00 累计赔偿限额:20000000.00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20000.00 货损货差限额:16000000.00 油污责任赔偿限额:20000000.00 油污险免赔额:50000.00 其它责任免赔额:20000.00 航行范围:近海及内河A、B级。” 在这张保赔险保单中,对于货换货差的赔偿存在很大争议: 一、 在保赔险条款中有对于提单项下的货物责任的赔付: “货物的灭失、短少或其他责任 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对起行为、疏忽过失在法律上负责的任何人未按提单规定克尽职责,违反妥善地装载、收受、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或交付货物的义务,或因被保险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造成货物的灭失、短少、损坏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但是被保险船舶根据上述提单进行运输时,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仅使用于《海牙规则》或《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规定除非本公司另有规定。”(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条款,1993/1/1)。 看起来赔付范围非常广泛,承运人(在保险单上即为被保险人)“未按提单规定恪尽职责,违反妥善地装载、收受、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或交付货物的义务,或因被保险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造成货物的灭失、短少、损坏”都可以获赔。然而,在《海牙规则》中又规定: “1、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除非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保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该船,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他装货处所能适宜并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凡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和损害,对于已恪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 2、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他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海牙规则》第四条)。 显然,按《海牙规则》承运人只要做到了:“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海牙规则》第三条),就可以有很大的负责权利,也即在正常船舶航行或管理情况下,承运人不必对货损货差承担赔偿责任。 二、 但是,在我国沿海运输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海商法》语)中,适用的法规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 不可抗力; (二) 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八条)。 显然,少了《海牙规则》中的“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c、海上或其他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三条重要承运人免责条款,这样必定产生下面的尴尬情形: 三. 在实际货损货差处理中,比如船舶触礁引起货损,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承运人想把这项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而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保赔险,保赔险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海牙规则》,在《海牙规则》中,上述船舶触礁引起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免责的,保险人按《海牙法则》确定赔偿责任,也是属于免责范围,即保险人不用赔偿;除非承运人没有做到“恪尽职责”,如果是这样,那么按照沿海内河船舶险条款的规定,承运人不能得到船舶损失的赔付。按照我国法律要赔,按照条款规定不用赔,这情形够尴尬的:保险人赔了,是滥赔;保险人不赔,承运人没有得到保障。 现在,社会上打假、打劣质产品取得了相当成果,而保险产品的真实性和适用性却比较隐蔽,应引起被保险人的重视和公众的关注。不久前,看到一只化学品船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油污责任险,该险种明确规定对因“油泄漏而造成的水域污染”负责赔偿,而对化学品泄漏污染显然不负责。这样投保该险种仅对机舱油泄漏有保障作用,显然有舍本逐末之嫌,也不是被保险人真正需求的保险。 用适用远洋运输的条款来操作国内沿海运输的保险,真是乱点鸳鸯谱,有很多问题因法律环境的不同是不能简单调和的。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表达的意思应当一致,因此,如上述这种需求与保障相互背离的保险是不合理的, 3.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有多少一、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依据航程确定的。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以约定的运输途程为准,即从被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直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一般没有固定的时间约束。具体为:保险责任的起止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若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二、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费率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包括基本险费率和附加险费率。费率厘定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一)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可分为直达运输、联运和集装箱运输等。其中,由于联运需要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才能将货物从起运地运达目的地,所以,联运的基本费率应按联运中收费最高的一种运输工具来确定,并另加费。(二)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分为陆运、水运和空运三种。其中陆运包括火车、汽车和驿运三种;水运包括沿海内河的轮船、机动船和非机动船等几种。显然,不同的运输工具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的运输风险。(三)货物的性质。按货物的性质可分为:一般货物、一般易损货物、易损货物和特别易损货物四类。对不同性质的货物也应制定相应的级差费率,易损程度越高,保险费率也就越高。 4.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我国保险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中对一切险承保范围解释如下:“海洋运输保险‘一切险’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下发外币保险业务类保险条款的通知》中批准执行的。‘一切险’承保的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仅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 但是,关于复函的效力,相关人士存在质疑。首先,央行的复函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只是行政部门的一个意见,并非属人民法院办案时必须要依据或参照之列;其次,作为保险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央行只能对其所属的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起指导作用,却并不能干预保险合同的约束力,更不能强制地自动生成为保险单中的一项保险条款;再次,作为保险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央行本身并不具备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争议具体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力。 综上,央行的复函并不能成为保险正确理解海运保险中的“一切险”人肆意解释“一切险”承保范围的依据。 5.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船舶投保了锚和锚链损失险,是沿海内河船舶险的常见附加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款附加险,而且他的保险责任是以主险的保险责任为基础。 由于沿海内河船舶的保险责任是列明几项有限的责任,如:8级大风等,还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火灾,爆炸,失踪,沉没,以及由次产生的各种责任,损失与费用。所以,严格讲,锚与锚链单独损失必须是上述原因造成的。但现实事故中,主险的原因会造成锚与锚链损失的可能性很小。所以,通常的报案很难套保险责任。在实务中,一般保险公司对事故原因也不认真追究,否则,这个险种没有存在的意义。 6.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3/4碰撞、触撞责任附加险,全名应该是3/4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附加险。该附加险包含三个部份,即3/4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分摊及救助费用;施救费用。 而3/4碰撞触撞责任是指保险责任项下导致的被保险船舶碰撞、触碰条款列明的物体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在法律上应当承担责任的3/4(即75%),剩余的1/4责任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同时条款规定此种责任仅限于列明物体的直接损失。 参考资料: 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条款 7. 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虽然现代科技已十分发达,但自然界给人类带来的灾难依然存在,因此海运货物仍然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行业,航运的船舶和其所载货物的风险仍然需要国际保险业给予强大的支持。 所以,海运货物必需要购买船舶险。 船舶险是指船舶的所有人、光船租赁人、经营人和管理人为了减少船舶和其它利益的风险责任,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约定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 沿海、内河船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一切险包括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损失、碰撞和触碰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及施救。但碰撞和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即百分之七十五;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新的条款将船舶险分为三个险种,即:船壳险、碰撞和触碰险、共同海损、救助、施救险。 在涉外船舶保险中,通常称为远洋船舶保险,又分为两种: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附加险有战争险和罢工险两种。 8. 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条款含有三者损失吗FOB、CFR、CIF三者相同点: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风险转移都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进、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买方、卖方各自办理;按这三个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运输方式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三者不同点:概念不同、运输责任不同、报价方式不同、签订运输合同及支付运费方不同。 fob,cfr,cif的异同点 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简介 一、相同点 1、三个术语均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都适用于内河运输和海上运输。 2、三个术语的交货点都是装运港船上,风险点均以货物装到船上为界限,这时风险才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卖方均负责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卖方均负责向买方提交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提单。 5、货物装运前后卖方均负责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6、三种贸易术语的进口通关手续均由买方负责,出口通关的所有手续均由卖方负责。 二、不同点 1、概念不同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价,亦称“离岸价”,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成本费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CIF价=FOB价+I保险费+F运费,俗称“到岸价”。 2、运输责任不同 FOB、CFR买方负责运输;CIF卖方负责运输。 3、报价方式不同 FOB:买方负责租船订舱、预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 CIF:卖方负责租船订舱、预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 CFR:卖方负责租船订舱、预付运费;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 4、签订运输合同及支付运费方不同 FOB由买方签订运输合同及支付运费;CFR、CIF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及支付运费。 9.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的范围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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