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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船舶事故案例(施工船舶事故案例分享)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5 22:50 点击:251 编辑:admin

1. 施工船舶事故案例分享

船舶高空作业事故分析,领导安排工作指导不细心,对员工技术状态撑握不准,员工对高空作业须知没全部理解,出现疏忽,保险带,绳扣没打牢,作业前缺少休息,注意力不集中等因素。

2.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遵循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原则,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1、恢复原状原则

恢复原状,本意是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是指加害人通过赔偿使受害人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尽可能恢复到如果他没有遭受损害而本应具有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它是各国处理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相关国际公约中。

2、全面赔偿原则

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致害人的侵权行为,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法律规定全面赔偿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教育和制裁违法行为人。全面赔偿原则是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是现代侵权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但各国就全面赔偿原则所确定的具体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一般而言,船舶碰撞全面赔偿一般包括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和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等。

但是全面赔偿原则在海商法中受到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对物诉讼制度、过失责任制度等的限制。

3、受害方应尽力避免损失扩大的原则

在船舶侵权损害发生后,无论是财产的受害人,还是人身伤亡的受害人,时常存在故意扩大损害的现象,以借机向加害方索取更多的赔偿。为平等地保护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在各国长期的海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受害人减轻损失的相应义务",并以此作为确定船舶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之一。依此原则,当受害人遭受损害时,应就当时的情况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以减轻原有的损害或避免新的损害,即使受害人在受到严重损害后,受害方也有此义务。

4、责任限制原则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原则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并区别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例外。在船舶碰撞中,除非船舶碰撞是由责任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致,只要符合责任限制的规定,船舶侵害方即可依法限制其责任,在法定的限额内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其自身利益。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的基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因船舶碰撞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

(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范围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船舶本身的损失,船载货物的损失以及船上旅客和船员人身伤亡损害。

船舶损失包括全损和部分损失,两者具体的赔偿或补救方式亦有差异。船舶发生全损后其赔偿范围包括船舶价值损失、合理的船期损失、船员工资和遣返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在海事碰撞案件中,确定船舶价值公认的习惯做法通常为采用船舶灭失的市场价。在"自由、公开"的市场上根本没有这类船舶的价格时,可以选择"重置成本扣除折旧"的计算方法。合理的船期损失是指船舶遭到全损后,受害方在未找到替代船舶之前因丧失船舶使用、受益权而遭受的损失,但该项损失应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时间为限。在我国,这个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船舶发生部分损失后,其赔偿范围一般应包括合理的修理费用和辅助费用及维持费用、合理的船期损失、因碰撞而产生的合理拖航费及救助款项和共同海损分摊等。

对船载货物的损失,也因全损或部分损失而致其损害赔偿方式不同。若船载货物发生全部损失,过失方应按货物处于完好状态下到达目的港的市价赔偿货方的损失。若没有市价,可按起运地货物的成本加运费为标准来确定过失方的损害赔偿额。若货物为部分损失,则按目的地的完好价格减去受损后的价格余额作为过失方的赔偿额。如前所述,若承运人或船东对货运适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对碰撞引起的本船货物损害不予赔偿;若为互有过失的碰撞,则应以过失比例对他船货损赔偿;若为其单方过失碰撞,则应对他船货损全部赔偿。

对人身伤亡,负有过失的一方负赔偿责任,若为互有过失碰撞,则由过失船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一般包括财产损失(包括收入损失、医疗护理费等)、被扶养人的扶养利益、家庭成员服务的丧失和精神损害。

3. 施工船舶事故案例分享大全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在船舶碰撞案件中,除责任划分外,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是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这是关系到船舶碰撞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在船舶碰撞中,往往会由于船舶碰撞给双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这里面往往包括船舶的损失、货损、人身损害、沉船打捞、海难救助、船期损失等相关费用,这些损失往往因为船舶价值较大,导致海难事故的诉讼标的也变得非常大。如何确定海上碰撞的损失及损失赔偿的优先顺序成为海上碰撞事故案件的焦点问题。

4. 船舶事故案例培训内容

责任事故

1、船员责任事故:指在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使用不当;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协作配合不当;疏于保养,不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自修质量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2、非船员责任事故:

厂修质量不好:系指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施工修理安装不当,在规定的厂修项目保养期内发生的机损事故。

由于材料及燃润料质量差:系指所造成的机件设备材料和成分不合要求,所供应的燃润料规格品种不符合标准要求,所造成机损事故。

设计不当:系指新造成或新换的机件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所产生的错误,造成的机损事故。

-已发现隐患并上报技术部门,而因工作需要必须坚持工作,造成机损事故。

非责任事故

1、自然损坏造成事故:凡因自然磨损而造成的机损事故。

2、其它事故:系指不属于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以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的机损事故。

5. 船舶事故案例分析的经验与教训

那样会导致翻船,沉船事故

6. 船舶各种事故案例

1、1968年1月8日——我国自行研究、设计、建造的排水量为18800吨、载货量为11700吨的远洋轮“东风”号建成。

2、1968年1月17日——新华社报道:1966年和1967年,全国由近30个学科的100多名科学工作者组成的综合考察队,对珠穆朗玛峰海拔最高达7000多米的地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综合科学考察。

考察项目涉及地层、古生物、岩石、构造地质、第四纪地质与地貌、地球物理、自然地理、地球化学、土壤、植物生态、区系植物、鸟兽、昆虫、水生生物、冰川、气象、水文、天文大地测量、地面立体摄影测量、高山生理等。通过考察,获得了一系列较完整、重要的科学资料。

3、1968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坚决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

4、1968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批示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

5、1968年7月21日——新华社报道:我国试制成功人造金刚石。第一机械部有关研究单位和工厂在全国许多科研单位和工厂大力支援和协助下,自力更生,试制成功人造金刚石,并投入了生产。

人造金刚石是国际上发展起来的新产品,生产这种产品对技术制备要求很高。它的性能与天然金刚石一样,是现代工业发展不可缺少的东西。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才能生产这种人造金刚石。

6、1968年10月30日——南京长江大桥铁路桥建建成通车。12月29日,大桥公路建成通车。这座现代化的桥梁是中国自行设计、自行施工建造的。南京长江大桥的全面建成通车,把中国南北交通大动脉津浦路和沪宁路连接了起来,把大江南北的公路交通连接了起来。

7. 施工船舶事故案例分享材料

船舶起火,大多数是电线线路原因引起了轮船的燃料仓库的燃烧,燃油仓库基本上都是油类居多,而轮船的驱动是靠油产生的热量形成的动力来驱动的,油类的比重大多数此水轻,可以飘浮在水面上,所以水扑不灭,从而导致轮船起火基本上是灭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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