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陵水县海洋执法支队地址(陵水县海洋执法支队地址在哪里)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7-25 08:02   点击:119  编辑:jing 手机版

1. 陵水县海洋执法支队地址在哪里

2023年海南省高一天一联考参加学校有:海南中学、海口第三中学、海口实验中学、海口外国语学校、海口师范学院附属中学、海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中学、琼海中学、三亚实验中学、文昌中学、儋州第一中学、万宁实验中学、临高中学、万宁市第一中学、陵水中学、澄迈县实验中学、定安县第一中学、屯昌县实验中学、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验中学、昌江黎族自治县实验中学、乐东黎族自治县实验中学、白沙黎族自治县实验中学、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验中学、陵水黎族自治县实验中学等。可以看到,琼山中学没有参加2023年海南省高一天一联考。分析:海南省高一天一联考涵盖了海南省的中学,但是琼山中学没有参加,一般是因为琼山中学不在海南省的范围之内,所以琼山中学没有参加2023年海南省高一天一联考。

2. 陵水县海洋执法支队地址在哪里啊电话

 在海南陵水,海鸥主要聚集在以下几个地方:

陵水海棠湾:海棠湾是陵水的一个美丽的海湾,这里有着细腻的沙滩和清澈的海水,是一个非常适合观赏海鸥的地方。在海棠湾的海滩上,你可以看到许多海鸥在海边飞翔和嬉戏。

陵水海洋馆:陵水海洋馆是一个非常受欢迎的旅游景点,这里不仅有各种珍稀的海洋生物,还有美丽的海鸥。在海洋馆的海边,你可以看到许多海鸥在海边飞翔和寻找食物。

陵水清水湾:清水湾是陵水的一个非常美丽的海湾,这里有着清澈的海水和细腻的沙滩,是一个非常适合观赏海鸥的地方。在清水湾的海滩上,你可以看到许多海鸥在海边飞翔和寻找食物。

陵水南湾猴岛:南湾猴岛是陵水的一个非常受欢迎的旅游景点,这里有着美丽的海滩和清澈的海水,是一个非常适合观赏海鸥的地方。在南湾猴岛的海滩上,你可以看到许多海鸥在海边飞翔和寻找食物。

总的来说,在海南陵水,你可以在海滩、海洋馆、海湾等地方观赏到美丽的海鸥。需要注意的是,观赏海鸥时应该保持距离,不要干扰或伤害它们。

3. 陵水县海洋执法支队地址在哪里啊

出海捕鱼需要携带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民证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一份,申请书须注明新造渔船(包括远洋渔船,下同)、报废或海损事故更新渔船等申请原因; 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属报废渔船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附件2)、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属海损事故等造成捕捞渔船灭失的须同时提供海损事故报告、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等材料; 申请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跨省、市买卖渔船的,须同时提供填写完整的卖出渔船申请表(附件3)、渔船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填写完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5)一式两份; 自然人申请的,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渔捞日志》(附件6)(大、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买入海洋捕捞渔船申请的还须提交卖主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原捕捞证注销证明以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申请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原捕捞证复印件,在申请被批准时须交回原捕捞证注销。以上经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由市局统一交(要尽快)省局渔业处以领取新捕捞证功率贴花。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原捕捞证复印件及其损毁或灭失的证明,并注明时间、地点及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4. 陵水综合执法局长是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违法建设的防控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努力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实现“控新拆违”目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着力推进“美丽陵水”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责任网、发现网、查处网和监督网”,实现违法建设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查处、第一时间依法处置。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分片包干、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县、乡镇、村为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在防控违法建设中的责任,实现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第四条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控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要宣传先进典型事迹、追踪热点违建案件,剖析典型违建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促进防违控违工作的不断深入。

第二章 网格与责任

  第五条 全县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分级负责制。

一级网格:以县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一级网格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级网格: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二级网格长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二级网格内划区分片,由乡镇副职担任片长,负责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任务。

三级网格:以村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两委”干部,三级网格长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担任。三级网格内划区分片,村班子成员担任片长,负责片内违法建设防控任务。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负总责,负责领导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制定全县网格化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体系实施方案;建立网格化违法建设防控平台;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监督、考核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建立全县违法建设查处台账,提出整改措施意见;对重点区域造成恶劣影响或违法建设面积较大的违法行为,组织所在乡镇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消除违法建设状态;协调解决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的防违、控违和拆违工作任务,建立辖区内网格化违法建设防控体系并保障运行;负责实施违法建设的监管和巡查工作,及时上报一级网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拆除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消除违法状态,并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工作;对乡镇包片干部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

  村“两委”履行对本村集体组织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巡查、监管、报告职责,各村“两委”负责人是辖区内违法建设防控的第一道监管防线和第一报告人,要切实加强监管,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村干部;负责开展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劝阻、督促违法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减少群众损失,及时上报二级网格;配合乡镇及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三级监管网格内各责任人及分包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人事变动时,自行进行补充调整,并及时汇总上报、修改完善。

  第七条 国土、综合行政执法、规划、住建、房管、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与各乡镇、农场的联系,建立日常巡查、分片联系等制度,落实专人联系网格,明确责任,依法负责涉及土地、规划、水利、交通运输等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需要多部门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同时,要按照一级网格责任主体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有关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

  第八条 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做到:

  工商、环保、建设等部门负责对涉及的违法建设停止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登记、变更手续。

  供电、供水单位负责对涉及的违法建设停止提供电、水服务。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转供电、转供水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在县、乡镇两级政府组织的拆违工作中提供人员保障,维护现场秩序,对阻碍拆违以及暴力抗法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坚决予以打击。

  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在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三章 巡查与举报

  第九条 实现巡查与举报相结合,完善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机制,做到信息灵、情况明、阻止快。

  第十条 各乡镇、村负责做好辖区内的巡查工作,组织专门队伍,开展日常巡查,以各自片区为基础网格,每天至少巡查一次,每次巡查不留死角,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各乡镇、村日常巡查队伍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土、综合行政执法、规划、住建、房管、水利、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执法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分片分块做好巡查工作,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并配合责任主体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和各执法部门要加强联系,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交流。各责任主体对执法部门通报和移交的问题不得推诿和拖延,否则将进行责任追究。

  各乡镇政府和各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专门安排力量,在节假日期间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发生突击抢建等问题。

  第十三条 各乡镇、村要落实专职或兼职日常巡查员,明确违法建设防控发现责任,实施日常巡查报告制度。

  建立乡镇干部、驻村工作人员的巡查责任制,及时发现、劝阻、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现代技术,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转交相关违法建设防控责任主体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各执法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热线电话,及时受理、登记、处置各类违法建设投诉。

  信访、12345热线等单位接到群众违法建设投诉后,要及时将投诉件转交相关违法建设防控责任主体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县整违办要关注新闻媒体、网络等大众传媒上有关违法建设信息,及时收集梳理后转交相关违法建设防控责任主体进行处置。

  要发挥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员的作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要及时报告县整违办,由县整违办转交相关违法建设防控责任主体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县整违办要建立防控违法建设信息平台,将通过巡查发现、举报、信访、传媒等渠道获得的各类违法建设信息进行梳理统计,为监督考核、先进评比、责任追究等提供基础依据。

第四章 制止与拆除

  第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履职,协同配合。

  第十八条 在巡查过程中对现场发现有堆放建筑材料现象的,巡查人员要密切关注,跟踪管理,及时查明情况,防控源头。

  第十九条 无论巡查或举报发现,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组织力量,及时予以阻止。

  当事人不听劝阻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执法主体出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仍然继续建设的,可以依法采取拆除继续加建部分等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条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按《城乡规划法》《陵水黎族自治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规定应予以拆除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执法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且经催告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相关责任主体要协调各方力量,并积极组织做好有关强制拆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责任主体负责牵头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后的复绿、复耕等后续跟进管理工作,巩固拆违成果,防止出现拆后重建、屡拆屡建现象。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主体应建立拆违工作档案,每一处违法建设档案都要有违建人、违建时间、详细位置、面积数量、拆除时间、拆违工作人员等基本信息,并附有拆前、拆时、拆后等现场照片,以备查考。

5. 陵水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北部依托海澄文(包含海口、澄迈、文昌)一体化综合经济圈,重点发展旅游、现代金融、航天科技、信息技术、数字创意、现代物流、低碳制造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药等产业,定位为总部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国际会展中心、国际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

南部依托大三亚(包含三亚、陵水、乐东、保亭)旅游经济圈,重点发展旅游、海洋科技、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医疗健康、现代金融等产业,定位为国际热带海滨风景旅游城市、海上旅游合作开发基地、文化旅游总部经济集聚区、邮轮母港、国家深海基地、南繁育种基地。

东部以琼海博鳌为中心,重点发展旅游、会展、医疗健康等产业,定位为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平台、国家公共外交基地、国际健康医疗旅游目的地、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

西部以儋州—洋浦为中心,重点发展航运物流、油气产业、海洋渔业、热带高效农业,定位为建设国际航运枢纽和物流中心、国际能源和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南海资源开发服务保障基地、国家战略能源储备基地。

中部地区依托白沙、五指山、琼中等市县,重点发展生态旅游业、热带生态农林业,建设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定位为生态核心保护区。

6. 陵水综合执法局副局长是谁

2021海南一户一宅政策指的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以下是相关公文: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南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地改〔2019〕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职责实施。市县住建、公安、民政、林业等部门、乡镇(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选址,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 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引导农民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对规划的集中居民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公益林地,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八条 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村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因土地征收、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

(四)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立户条件以外的情形,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本村的居民,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家庭内现役义务兵、士官、在读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认定办法。已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应做好衔接。

第四章 宅基地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宅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与初审。宅基地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并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

(二)表决与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理申请后,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三)审核与测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村民委员会审核。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实地测量核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核对确定其现状地类等,并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四)审批与公告。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核认为符合审批条件且属于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予以审批,并同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呈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书面征求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审查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宅基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村集体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

(五)登记与颁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持审批材料向市县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不动产权登记颁证。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住宅应当自取得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十五条 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新建住宅高度应当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民族风格、地方特征、时代特色等组织编制本地区住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

第五章 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结合实际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

(一)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二)“一户多宅”超出一户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的宅基地;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使用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第十七条 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有偿使用费收取范围、缴纳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应定期调整。

宅基地有偿使用年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十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低保户、五保户等,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可以实行缓缴、减缴或免缴。

第十九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内贫困户帮扶、土地复垦及宅基地有偿退出回购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仍超标准占地建设住房的,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认定,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宅基地退出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退出包括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无偿退出两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华侨离乡及农民进城务工等原因造成宅基地及住宅闲置,根据本人意愿及村集体民主决策,实行有偿退出。

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标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费用,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表决后,可从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对村内无主、绝亡户的宅基地或房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3个月无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第二十四条 退出收回的宅基地,统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配安排使用,首先预留一定面积用于宅基地,其余可按村庄规划用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或组织复垦。

第二十五条 原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宅基地进城落户后,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政策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可租住本市县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政府政策性住房。

相关部门不得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村民进城入户的条件。

第七章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第二十六条 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通过转让、出租、赠与、互换等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在本市县范围内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赠与其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得再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明晰;

(三)转让人流转宅基地后在农村或城镇仍有合法住所,能保障基本居住需要;

(四)受让人、承租人、受赠人应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宅基地流转双方必须同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村民委员会审查。

(二)审查。村民委员会对流转双方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宅基地流转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办公会议等集体决策方式集中审核,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 日。

(四)签订流转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流转双方签订协议。

(五)变更登记。以转让、赠与、互换方式流转的,受让方按照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宅基地转让期限最高不得超过70年,出租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面积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等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八十二条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县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南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地改〔2019〕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职责实施。市县住建、公安、民政、林业等部门、乡镇(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选址,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 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引导农民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对规划的集中居民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公益林地,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八条 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村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因土地征收、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

(四)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立户条件以外的情形,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本村的居民,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家庭内现役义务兵、士官、在读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认定办法。已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应做好衔接。

第四章 宅基地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宅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与初审。宅基地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并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

(二)表决与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理申请后,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三)审核与测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村民委员会审核。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实地测量核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核对确定其现状地类等,并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四)审批与公告。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核认为符合审批条件且属于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予以审批,并同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呈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书面征求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审查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宅基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村集体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

(五)登记与颁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持审批材料向市县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不动产权登记颁证。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住宅应当自取得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十五条 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新建住宅高度应当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民族风格、地方特征、时代特色等组织编制本地区住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

第五章 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结合实际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

(一)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二)“一户多宅”超出一户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的宅基地;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使用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第十七条 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有偿使用费收取范围、缴纳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应定期调整。

宅基地有偿使用年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十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低保户、五保户等,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可以实行缓缴、减缴或免缴。

第十九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内贫困户帮扶、土地复垦及宅基地有偿退出回购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仍超标准占地建设住房的,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认定,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宅基地退出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退出包括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无偿退出两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华侨离乡及农民进城务工等原因造成宅基地及住宅闲置,根据本人意愿及村集体民主决策,实行有偿退出。

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标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费用,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表决后,可从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对村内无主、绝亡户的宅基地或房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3个月无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第二十四条 退出收回的宅基地,统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配安排使用,首先预留一定面积用于宅基地,其余可按村庄规划用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或组织复垦。

第二十五条 原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宅基地进城落户后,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政策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可租住本市县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政府政策性住房。

相关部门不得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村民进城入户的条件。

第七章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第二十六条 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通过转让、出租、赠与、互换等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在本市县范围内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赠与其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得再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明晰;

(三)转让人流转宅基地后在农村或城镇仍有合法住所,能保障基本居住需要;

(四)受让人、承租人、受赠人应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宅基地流转双方必须同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村民委员会审查。

(二)审查。村民委员会对流转双方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宅基地流转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办公会议等集体决策方式集中审核,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 日。

(四)签订流转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流转双方签订协议。

(五)变更登记。以转让、赠与、互换方式流转的,受让方按照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宅基地转让期限最高不得超过70年,出租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面积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等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八十二条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县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南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地改〔2019〕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职责实施。市县住建、公安、民政、林业等部门、乡镇(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选址,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 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引导农民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对规划的集中居民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公益林地,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八条 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村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因土地征收、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

(四)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立户条件以外的情形,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本村的居民,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家庭内现役义务兵、士官、在读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认定办法。已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应做好衔接。

第四章 宅基地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宅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与初审。宅基地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并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

(二)表决与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理申请后,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三)审核与测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村民委员会审核。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实地测量核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核对确定其现状地类等,并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四)审批与公告。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核认为符合审批条件且属于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予以审批,并同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呈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书面征求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审查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宅基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村集体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

(五)登记与颁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持审批材料向市县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不动产权登记颁证。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住宅应当自取得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十五条 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新建住宅高度应当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民族风格、地方特征、时代特色等组织编制本地区住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

第五章 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结合实际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

(一)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二)“一户多宅”超出一户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的宅基地;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使用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第十七条 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有偿使用费收取范围、缴纳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应定期调整。

宅基地有偿使用年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十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低保户、五保户等,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可以实行缓缴、减缴或免缴。

第十九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内贫困户帮扶、土地复垦及宅基地有偿退出回购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仍超标准占地建设住房的,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认定,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宅基地退出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退出包括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无偿退出两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华侨离乡及农民进城务工等原因造成宅基地及住宅闲置,根据本人意愿及村集体民主决策,实行有偿退出。

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标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费用,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表决后,可从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对村内无主、绝亡户的宅基地或房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3个月无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第二十四条 退出收回的宅基地,统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配安排使用,首先预留一定面积用于宅基地,其余可按村庄规划用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或组织复垦。

第二十五条 原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宅基地进城落户后,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政策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可租住本市县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政府政策性住房。

相关部门不得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村民进城入户的条件。

第七章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第二十六条 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通过转让、出租、赠与、互换等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在本市县范围内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赠与其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得再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明晰;

(三)转让人流转宅基地后在农村或城镇仍有合法住所,能保障基本居住需要;

(四)受让人、承租人、受赠人应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宅基地流转双方必须同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村民委员会审查。

(二)审查。村民委员会对流转双方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宅基地流转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办公会议等集体决策方式集中审核,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 日。

(四)签订流转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流转双方签订协议。

(五)变更登记。以转让、赠与、互换方式流转的,受让方按照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宅基地转让期限最高不得超过70年,出租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面积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等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八十二条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县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7. 陵水海洋局局局长名字

陵水是中国海南省的一个县级市,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独特的文化底蕴和多元的旅游资源。要打造陵水的旅游品牌文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建立“热带海岛度假胜地”的品牌形象。陵水拥有美丽的海滩、清澈的海水、丰富的海洋生态资源和独特的热带风光,可以打造“热带海岛度假胜地”的品牌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度假和休闲。

2. 强调“原生态、自然、环保”的旅游理念。陵水的自然环境非常优美,可以通过强调“原生态、自然、环保”的旅游理念,打造一个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品牌形象。

3. 挖掘“黎族文化”和“海南文化”特色。陵水是海南省黎族人口最为集中的地区之一,具有丰富的黎族文化和海南文化资源。可以通过挖掘这些文化特色,打造一个具有浓郁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品牌形象。

4. 强化“海上运动、岛屿探险”等多元旅游产品。陵水拥有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和独特的岛屿景观,可以开发和推广一系列多元化的旅游产品,如海上运动、岛屿探险、海钓等,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和兴趣。

通过以上方面的打造,可以让陵水的旅游品牌文化更加鲜明、独特、吸引人,并且能够在激烈的旅游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8. 陵水县海洋执法支队地址在哪里呀

取景地涵盖万宁、陵水、保亭等

影片中的莫沙灯塔,是位于清水湾的自由灯塔,这里一半是蔚蓝大海,一半是绿野仙踪。炽热的阳光混着热情的海浪,在夏日的海边,解锁片中旖旎海岸。

清水湾12公里沙滩

影片中,何非梦中与李木子度假的沙滩就是取景于清水湾的12公里沙滩,这里的沙子非常非常细软,走起来非常舒服。

影片中,何非奔跑中闪过的码头就是清水湾游艇会。

在这里乘游艇出海,驰骋于辽阔的海洋。玩海、看海……满足你对大海的一切想象。置身于蔚蓝大海之间,在无边海洋肆意航行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