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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海洋休闲渔业投资项目(海上休闲渔业实施方案)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7-21 22:57   点击:243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上休闲渔业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管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增殖等渔业生产及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海事、海警、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障渔业执法工作经费,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滩涂生态环境。

第二章养殖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种类、规模、方式,并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港口、水路运输及防洪等规划相衔接。

养殖生产应当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保护生态环境。对超出自然承载能力,危害湿地等水域、滩涂生态系统的,应当逐步退出。

第六条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水域、滩涂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申请办理养殖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二)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包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在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养殖证。

取得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转让、变更养殖证的,应当按照国家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渔用兽药、饵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渔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渔业投入品;

(二)国家有关渔用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三)安全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的养殖生物,防止残饵、排泄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病害传播;

(四)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销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事项。

第八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后的两年:

(一)渔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

(二)渔业投入品的使用日期、用法和用量;

(三)水生动物疫情、水生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四)水生动植物收获或者捕捞日期,以及销售日期、销售量、收购者。

第九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资源,建立检测共享机制,完善检测体系。

第十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抽查,开展风险监测;依法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和水产品产地环境评估结果,以及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捕捞业

第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发展远洋捕捞业,积极引导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转产转业,从事海水养殖、水产品加工、休闲渔业或者其他行业。对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渔民,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休闲渔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设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的渔船应当符合国家渔船技术规则。渔船所有者应当依法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的捕捞渔船,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近海渔场和江河渔业资源调查评估,按照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科学确定可捕捞量,调节捕捞能力,控制捕捞强度。

第十四条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海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取得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最小网目尺寸、渔具数量和捕捞配额规定作业。

第十五条从事捕捞业应当随船携带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刷写船名。属于海洋渔船的,应当安装渔船身份识别电子标签;功率44.1千瓦以上的海洋渔船,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并保证系统正常开机运行。

鼓励44.1千瓦以下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和辅助渔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渔船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对渔船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置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训练的普通船员,并为船员办理人身保险。

第十七条省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渔船动态管理实时监控技术平台,推广应用渔船防碰装置、救助信息系统、海洋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海洋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海上自救和船东互保业务,引导渔船编队生产,支持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非营利性渔业安全互救互保组织,鼓励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对渔船、船员或者养殖水产品进行非营利性互保。

第十九条渔港建设应当符合省渔港建设发展规划。以公共财政资金投入为主建设的渔港,其经营权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依法以社会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渔港,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享有权益,承担义务。

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条对珍稀、濒危水生生物资源原生地等重要渔业资源区域,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定为省级渔业自然保护区。

对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为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业资源保护和修复计划,科学设定渔业水域的休渔期和休渔区,保护和改善鱼、虾、蟹等水生动物的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组织建设人工鱼礁,实施人工增殖放流,增殖渔业资源。

单位和个人实施增殖放流的,应当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实施增殖放流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种类、数量、时间、区域和临时限制捕捞措施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生物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渔港、苗种基地、养殖水域和水生动物的产卵场、索饵场等区域,从事拆船等可能造成渔业水域污染的活动。

采砂、疏浚、勘探、爆破和兴建海洋、海岸工程等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保护方案,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第二十三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按照规定公布监测结果,并与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建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发生渔业水域污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污染检测和损害程度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重要渔业资源品种,应当采取下列重点保护措施:

(一)确定、公布重要渔业资源品种和可捕捞标准;

(二)设定、公布禁渔区、禁渔期;

(三)制定、公布禁用渔具目录;

(四)公布禁止在自然水域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目录。

确因科学研究、养殖等特殊需要,在自然水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应当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禁止实施下列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以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

(三)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网目尺寸小于规定标准的网具捕捞;

(四)违反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配额规定进行捕捞;

(五)向渔业水域倾倒污物、超标排放污水等有毒、有害物;

(六)在养殖水域内浸泡和清洗有毒、有害器皿,或者使用对渔业资源有害的清洗溶剂;

(七)其他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如实记录或者保存生产、用药和销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均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涉渔船舶进入渔港、渔业水域的,没收涉渔船舶、渔具和渔获物。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对内陆非机动渔船,处三百元罚款,对内陆机动渔船、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七百元罚款;

(二)对海洋机动渔船:

1、16.2千瓦以下的,处三千元罚款;

2、16.2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

3、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八千元罚款;

4、44.1千瓦以上58.8千瓦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

5、58.8千瓦以上88.2千瓦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6、88.2千瓦以上147.1千瓦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

7、147.1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

8、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八万元罚款;

9、441千瓦以上的,处十万元罚款。

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海洋渔船拒不安装、人为破坏、伪造身份识别电子标签的,处二千元罚款;功率44.1千瓦以上海洋渔船拒不安装、人为关闭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处四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水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怀卵亲体的,没收苗种、怀卵亲体和违法所得,在内陆的并处一千元罚款,在海洋的并处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的,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对内陆非机动渔船,处二百元罚款;对内陆机动渔船、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海洋机动渔船:

1、16.2千瓦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

2、16.2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

3、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四千元罚款;

4、44.1千瓦以上58.8千瓦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

5、58.8千瓦以上88.2千瓦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

6、88.2千瓦以上147.1千瓦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7、147.1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

8、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四万元罚款;

9、441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

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配额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对内陆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二百元罚款;

(二)对海洋机动渔船:

1、16.2千瓦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

2、16.2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

3、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

4、44.1千瓦以上58.8千瓦以下的,处三千元罚款;

5、58.8千瓦以上88.2千瓦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

6、88.2千瓦以上147.1千瓦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

7、147.1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8、294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

9、441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

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活动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照损害程度赔偿。赔偿金应当上交同级财政,用于渔业资源的恢复和保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已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未设立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批准发放养殖证、捕捞许可证;

(二)不按规定向渔民、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摊派费用和增加其他义务;

(三)参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利益;

(四)未履行法定职责,对非法养殖、增殖、捕捞和破坏渔业资源等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同时废止。[1]

审议意见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于7月16日召开全体会议,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辽宁省渔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自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和合理开发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渔业资源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该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于当前渔业发展中遇到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安全生产、渔船监管等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二是近年来我省内陆和近海渔业资源呈现锐减态势,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控制开发强度、推动渔业健康发展迫在眉睫;三是原办法有些处罚条款缺乏对自由裁量权的适当限制,不利于公正执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重新制定渔业管理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省人大农委提前介入,严把立法质量关,先后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海洋与渔业厅共同赴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等市调研,召开了基层渔政执法人员、渔民、渔业生产经营企业等多层面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借鉴了浙江、广东、江西、福建等省的立法经验。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辽宁省渔业条例(草案)》,共6章42条,主要就养殖、捕捞、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以及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渔业管理的实际,总体上是可行的,同意将《条例(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由于《条例(草案)》主要规范的是渔业综合管理方面的内容,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二、由于第四条与第五条均是表述规范政府职责的内容,建议两条合并,表述为“省、市、县人民政府……保护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同时,删除第五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规定,建议在条例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前面加上“省”。

四、第八条“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议修改为“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规定”;

第八条第一项“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属于第七条中关于养殖许可方面的规定,建议将此项放入第七条作为第七条第三款;

第八条第二项建议删除“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的表述,修改为“合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同时,将“保证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修改为“水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得出售”并作为本条第三项。将第九条的内容放入第八条中作为第四项,同时删除第九条,第八条第四项顺延为第五项。

五、建议合并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将第十二条有关渔民转产转业的内容作为第十一条第三款,同时删除第十二条。

六、建议删除第十四条中“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捕捞许可证”,因为这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理应执行,没必要在法条中表述。同时,因为第十五条是许可的配套约束内容,和第十四条联系紧密,建议将两条合并,将第十五条内容作为第十四条第三款。同时删除第十五条。

七、建议将第六条中“均”字删除,并将第十六条第一款“功率441千瓦以上的海洋渔船,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并保证系统正常开机运行”及“鼓励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和辅助渔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合并表述为“功率441千瓦以上的海洋渔船,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并保证系统正常开机运行,鼓励441千瓦以下(不含441千瓦)海洋捕捞渔船和辅助渔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作为第十七条第三款。

八、由于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与“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海洋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的工作职能不符,建议删除条例第十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海”修改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完善……”。

九、由于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都是对我省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保护措施,建议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合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十、由于船员分类的规范表述为“职务船员”与“普通船员”两种,第十七条的“其他船员”表述意义不清,建议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训练的普通船员”。第十九条第二款“捕捞渔船”规范的范围较小,不能涵盖各种渔业船舶,建议表述为“渔业船舶”。

十一、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关于渔业船舶检验的相关规定。增加一条为“设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渔业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依法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保障船舶安全适航。”渔业船舶检验是保障渔业安全的基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对渔业船舶检验有相关规定,但《条例(草案)》是我省渔业发展与保护的综合性法规,在《条例(草案)》中对渔业船舶检验加以规定很有必要。

十二、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危险隐患问责的规定,在处罚上的规定不利于操作,建议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海洋渔船未安装身份识别电子标签,功率441千瓦以上的海洋渔船未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或者作业时人为关闭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建议删除第三十六条“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为原表述违法主体限制了本条的适用人群,且对收购行为进行处罚也是从源头上打击违法捕捞行为。

十三、针对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议进一步缩小自由裁量权,以便于公正执法,同时建议加大渔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增加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并对文字部分加以修改完善。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2. 休闲渔业项目实施方案

  休闲渔业:   将渔民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与旅游结合起来,通过对渔民的家居和渔船进行改造,让游客真正贴近渔民生活,享受一种自然古朴的渔家风俗,给宾客一种全新的体验。游客通过与渔民合作,体验下海撒网拖鱼、停船垂钓、收网拣鱼、品尝鲜鱼等乐趣。在离城市较远的水库库区,可开展网箱垂钓、驾船、划艇、渔家乐等项目。形成集养殖、观赏、垂钓、餐饮、旅游、住宿、疗养为一体的大型休闲娱乐场所。   休闲渔业作为渔业经济的新兴产业,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快、效益好、潜力大,所以应把发展休闲渔业纳入经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格局中,认真研究制定休闲渔业发展的新措施,以休闲渔业发展促进新渔村建设。   据统计,在我国13亿人口中,爱好钓鱼的人口达9000多万人,已被国家体委正式列入“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以推广。作为一个“钓鱼大国”,如果每位钓鱼者年均消费200元,每年就有200亿元的大市场。眼下休闲渔业正大行其道,美国休闲渔业的总产值己超过传统捕捞渔业,占到整个渔业产值的60%;东南亚诸国休闲渔业与旅游结合,形成了内容丰富的游钓业。   我国内陆有丰富的水面及鱼类资源,许多江湖、水库风景秀丽;此外1.8万公里海岸线及6500多个岛屿,自然环境条件优越,更适于发展休闲渔业。我国地处北温带和亚热带,适于休闲旅游的季节较长,尤其是东南沿海适合海上休闲娱乐渔钓时期长达8~9个月。发展休闲渔业有广阔的市场。

3. 海上休闲渔业实施方案怎么写

(一)海洋伏季休渔管理

1.严格实施船籍港休渔

所有应休渔船须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休渔渔船所有人应于5月1日前填写《遵守休禁渔制度承诺书》,确认休渔地点,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登记造册。明确对异地休渔渔船、外省籍渔船、涉韩作业渔船等渔船的监管要求。

2.严格转港报批程序 

休渔期间,应休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船舶维修等原因确需转港的,渔船所有人需提前10日提出申请,填写《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转港报告书》,并提供坞修合同,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禁止携带网具,全程开启定位设备,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坞修结束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并向转港批准机关报备销号。

3.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以县(区)为单位建立休渔渔船管理台账,严格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定期点船、船位报告”措施,制作《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登记表》,对辖区内所有应休渔船登记造册实施全方位监管。地方纳入管理渔船、卖到外地但未过户渔船、脱审未注销渔船以及正在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一并列入本地休渔渔船台账,并严格落实各项休渔管理措施。

4.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强化驻港监管和安全执法检查,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突出执法重点,加大重点港口、海域巡查力度和频率频次,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对象的执法监管。坚持海查陆处。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要坚持“海查陆处”原则,一律押回到指定渔港实施处罚,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

5.统一行政处罚标准

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依法依规处罚,执行统一处罚标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持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从重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本年度资格和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并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与依法休渔进行挂钩。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与依法休渔进行挂钩。具体扣减事项除按《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2﹞2号)执行外,对于伏季休渔期间被国家或省列入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且经调查核实确认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二)内陆禁渔期管理

1.严格禁渔渔船管理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制度,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对辖区内渔船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集中停靠并登记造册。将监管责任逐船落实到人,监管责任人要督促渔船所有人填写《遵守休禁渔制度承诺书》,主动向包联渔船宣传禁渔期制度,实时掌握渔船动态信息。

2.强化水陆执法检查

集中执法力量,组织开展水上、陆上禁渔巡回检查、交叉执法,加大检查力度、频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电毒炸鱼、违反禁渔期规定及使用违规渔具捕捞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水上发现的各类网具,一律予以清理取缔。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3.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落实内陆水域京津冀渔政协同执法机制,联合北京、天津、河南等相关部门省际间交界水域开展高频巡查和区域联合检查,适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确保交界水域禁渔秩序平稳。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

4. 海上休闲渔业实施方案范文

一、渔业补贴是什么意思?

渔业补贴是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渔业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的财政支持和对收入或价格的补助。包括提供贷款、赠予、资产注入等方式的直接支持、提供贷款担保的间接支持、应收税费的减免、直接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等。

二、2021年渔业补贴政策是怎样的?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如下:

1.2020 年起,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 锚张 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再予以补贴。

2.2018 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 号))一律不予油价补贴。

三、渔业补贴项目有哪些?

1.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财政项目

以省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2.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

试点险种确定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最高补贴保险金额每人20万元。

渔船全损互助保险试点区域: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部分重点渔区。

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试点区域:浙江省岱山县。

3.水产养殖业补贴

(1)水产养殖机械补贴

2019年,农业部和财政部预拨下达农机购置补贴款40亿元。补贴资金规模扩大的同时,扩大了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其中,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3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纳入补贴目录。

(2)水产良种补贴

水产良种补贴的起步是《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行动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探讨水产良种补贴方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及水产良种补贴政策调研组奔赴各地进行调研取证,一些地方的水产良种补贴已经启动,但大多数涉及的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淡水鱼类。

4.养殖基地补贴

部分地区如山东省深入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工程,计划用5-8年时间,整理改造老旧鱼塘350万亩,新开发鱼塘150万亩,形成500万亩现代渔业生产基地。

5.渔业贷款贴息

水产养殖业贷款贴息目前只在局部地区自行开展,主要对灾害造成的再生产能力下降、对符合地方发展要求的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投资等给予贷款贴息。

6.税收优惠

为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对用于培育、养殖以及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进口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总之,渔业补贴只是针对少部分地区,并不是全国各地都可以申请的。

5. 海上休闲渔业包括哪些

淡水渔业和海洋渔业是两种不同的渔业类型,其主要区别如下:

1.生态环境:淡水渔业主要发生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淡水环境中,而海洋渔业则发生在海洋环境中。

2.渔业资源:淡水渔业主要针对的是淡水鱼类、虾、蟹、龟等淡水生物资源,而海洋渔业则以各种海产品为主,如海鱼、虾、贝类等。

3.捕捞方式:淡水渔业大多采用传统的渔网、渔具等方式进行捕捞,而海洋渔业则使用更加现代化的捕鱼工具,如拖网、围网、刺网等。

4.经济利益:由于淡水资源相对稀缺,淡水渔业的收益也相对较低。而海洋渔业的经济利益相对更大,因为海洋面积辽阔,资源丰富。

总的来说,淡水渔业和海洋渔业是两种不同的渔业类型,它们的生态环境、渔业资源、捕捞方式以及经济利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6. 海上渔业养殖设施指南

海上牧场顾名思义。“海洋牧场”的意思是指在一定海域内,采用规模化渔业设施和系统化管理体制,利用自然的海洋生态环境,将人工放流的经济海洋生物聚集起来,像在陆地放牧牛羊一样,对鱼、虾、贝、藻等海洋资源进行有计划和有目的的海上放养。

7. 休闲渔业项目

五大生态模式

01

稻渔综合种养模式

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利用光、热、水、气、土、肥、种等自然资源,最终生产出人们所需要的优质稻米和名优水产品等,取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2018年农业农村部开始推广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工作,并给予这些示范区政策倾向和扶持,2019年相关政策将继续。

02

智能渔场的智慧渔业模式

今年年初,我国首个针对水产养殖业的意见出台,支持发展深远海绿色养殖,鼓励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建设,引导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产养殖生产深度融合。

03

休闲渔业

未来休闲渔业具有巨大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发展机遇,我国也将推动养殖、加工、流通、休闲服务等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

04

鱼菜共生的新商业模式

“鱼菜共生”是一种集蔬菜栽培与高密度鱼养殖为一体的生态系统,鱼产生的排泄废弃物为农作物生长提供富足的营养,经农作物净化吸收的水又可作为养殖水返回。

物种之间和谐共生,双方之间形成生态互利关系,是一种可持续循环型的低碳生产模式,这个前景也是非常被看好的。

05

渔光互补的跨界渔业模式

渔业养殖与光伏发电相结合,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鱼”的发电新模式,对于农民来说,收益相当可观。

8. 海上渔业平台

近日,山东智慧海洋大数据共享支撑平台启动建设。该平台由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牵头,青岛、烟台、威海等7市政府共同支持,拟由1个总平台和若干子平台组成,将于2019年建成。

据悉,建设智慧海洋大数据平台在全国尚属首创。海洋大数据是“智慧海洋”工程的核心,山东省建立海洋大数据存储、海洋大数据加工、海洋信息产品推送一体化的软硬件功能平台,最终目标是构建国际海洋领域数据获取能力最强、数据处理能力最快、数据服务能力最精细的国际一流海洋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

据介绍,该平台将适时启动海洋大数据标准制定工作,推出一批覆盖山东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减灾、水文气象、海洋渔业等领域的大数据产品,2022年争取建成特色鲜明、国际一流的海洋大数据中心和海洋大数据产业集群,逐步实现海洋信息透彻感知、通信泛在随行、超算互联互通、数据充分共享、应用服务智能。来源:工人日报

9. 休闲渔业旅游

休闲渔船归海事管理吗?归,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休闲渔业船舶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休闲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旅游、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休闲渔业船舶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作、高效便民、服务发展的原则。

10. 海上休闲渔业实施方案最新

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供游客在海上从事垂钓、捕捞、采集等非生产性捕捞活动动的经营性渔业船舶。

而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综上所述,休闲渔业船舶不属于渔业船舶。

11. 海洋休闲渔业

回答1、养殖的地点不同:在内陆淡水区域的池塘、湖泊以及水库等地方便可以发展淡水渔业,而海洋渔业主要是利用海水进行养殖,通常可以根据它与海岸的距离,将其分为近海渔业、外海渔业以及远洋渔业。2、养殖规模不同:淡水渔业的养殖规模相对来说比较小,而海洋渔业的养殖规模通常比较大。3、水产物的味道不同:从淡水中出来的水产物,其味道一般不如海水中出来的水产物。

一、淡水渔业和海洋渔业的区别

1、养殖的地点不同

(1)淡水渔业:在内陆淡水区域的池塘、湖泊、水库等地方便可以养殖。

(2)海洋渔业:一般是利用海水进行养殖的,通常又可以根据与海岸的距离,把它分为近海渔业、外海渔业以及远洋渔业。

2、养殖规模不同

(1)淡水渔业:养殖规模相对来说比较小。

(2)海洋渔业:养殖规模相对来说比较大。

3、水产物的味道不同

(1)淡水渔业:水产物的味道一般不如海洋渔业所出来的水产物。

(2)海洋渔业:水产物的味道通常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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