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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保主题的壁纸图片(海洋环保海报手绘图片)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7-21 13:59   点击:98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环保海报手绘图片

可以遵循以下步骤:

1. 确定海报的主题和目的。例如,是为了宣传长沙海底世界的开业,还是为了推广某个特别活动或节日。

2. 选择合适图片和图形。可以使用长沙海底世界的片或插图,也可以使用海洋生物的图片或插图。图片和图形应与海报的主题和目的相符。

3. 设计报的布局。可以使用海报模板或自己设计。布应该清晰明了,突出重点,吸引人眼球4. 添加文字。文字应该洁明了,突出重点,引人眼球。可以使用大号字体和醒目的颜色来突出重点。

5. 完善细节检查海报是否有错别字或排版错误。确保海报的色彩和文字符合长沙海底世界的品牌形象。

最后,将海报打印出来,张贴在长沙海底世界周围的公共场所,或者在社媒体上发布。

2. 海洋环保手抄报简单又漂亮

手下留情,足下留青,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2.植树造林,功在千秋。 3.爱祖国,护绿化,保清洁,爱家园。 4.保持地球生态平衡,就是保护人数自身。 5.保护环境,就是爱惜生命。 6.那里有绿色,哪里就有生命。 7.尊崇自然,敬畏生命。 8.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 9.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10.保护蓝天碧水。 11.建设美丽的边疆,爱护我们的家园。 12.环境保护从我身边做起。 13.尊天重地,敬天爱人。 14.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15.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16.保护水环境,节约水资源。 17.破坏环境的人终将得到大自然的惩罚。 18.节约能源,人人有责! 19.地球是我们的母亲,我们要爱护她。 20.风清水绿天蓝,我们美丽的家。 21.捡起一张纸,创造一个美的环境。 22.我们的地球需要每个人的保护。 23.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保护环境是无限的。 24.每人少扔一张纸,地球就会更美丽。 25.请脚下留情,别伤害一棵小草。 26.请别乱坎树林,让空气更加清新。 27.保护绿化,爱护公物,从我做起! 28.让我们来保护花草树木吧!看,花草树木在向你挥出希望的小手。 29.地球是我们的妈妈,我们是妈妈的孩子,热爱妈妈吧! 30.少抽一支烟,多栽一棵树。 31.为了地球的生命,拯救我们的环境。 32.请不要向天空吐烟,那是地球妈妈的笑脸。 33.门前院后种棵树,室内阳台养盆花,健康幸福到你家。 34.让水更清,让天更蓝,让花更艳,让我们的地球更美丽。 35.让绿色在生活中洋溢,让心灵在绿色中放飞。 36.风清水绿天蓝,我们美丽的家。 37.让天更蓝,让水更清,让我们从小事做起。 38.捡起一张纸,创造一个美的环境。 39.带着欢乐舞步,让风沙停止,让小鸟起舞,让绿色腾飞。 40.陆地、天空、大海,我们都要保护。 41.谁不爱家?谁不爱妈妈——保护地球。 42.爱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 43.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保护环境是无限的。 44.请脚下留情,别伤害一棵小草。 45.请别乱坎树林,让空气更加清新。 46.绿树成荫,鲜花遍地,人间仙境,非常美丽。 47.保护我们的家园,让地球充满绿色。 48.倾听大自然母亲甜蜜的絮语,多么美好,岂能让母亲哽咽。 49.只有服从大自然,才能战胜大自然。——达尔文 50.大自然是善良的慈母,同时也是冷酷的屠夫。——雨果 51.人们常常将自己周围的环境当作一种免费的商品,任意地糟蹋而不知加以珍惜。——甘哈曼 52.大地给予所有的人是物质的精华,而最后,它从人们那里得到的回赠却是这些物质的垃圾。——惠特曼 53.非但不能强制自然,还要服从自然。——埃斯库曼斯 54.我们违背大自然的结果是:我们破坏了自然景观的美,自然动态的美和天籁的美。——诺曼·卡曾斯 55.人生欲求安全,当有五要:一要清洁空气;二要澄清饮水;三要流通沟渠;四要扫洒房屋;五要日光充足.。——南丁格尔 56.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57.绿化做得好,染污就减少。垃圾分类放,环境有保障。 58.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59.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 60.保护环境山河美,持续发展事业兴。 61.为了地球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 62.树立大环境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63.保持地球生态平衡,就是保护人数自身。 64.保护环境,就是爱惜生命。 65.那里有绿色,哪里就有生命。 66.爱护环境,保护地球,让我们托起双手共同撑起一片蔚蓝的天空。 67.请高抬贵脚,听,小草在哭泣! 68.天空是小鸟家,河流是鱼儿的家,地球是我们的家。 69.把绿色带到世界每一个角落,让绿色流入人们心中。 70.建设美丽的边疆,爱护我们的家园。 71.环境保护从我身边做起。 72.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73.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74.保护水环境,节约水资源。 75.别让可爱的生灵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消失。 76.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77.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 78.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79.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80.树立大环境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81.自然不可改良,生活可以选择,选择绿色生活,健康适度消费。 82.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应该同舟共济。 83.人类善待自然,就是善待自己。 84.地球能满足人类的需要,但满足不了人类的贪婪。 85.幸福生活不只在于丰衣足食,也在于碧水蓝天。 86.追求绿色时尚,走向绿色文明。 87.请不要践踏您脚下的青草,因为,它和你一样,是都有这绿化环境的神圣使命。 88.环保行为,处处体现,文明整洁,大家坚持。 89.有花有草,不摘花草,无花无草,应栽花种草,破坏环境,岂不可惜。 90.地球的命运掌握在人们的股掌之间,稍不留神,将会被毁灭。 91.只有保护环境,明天,美好的明天!就指日可待了! 92.把绿色还给地球。 93.你是否听见,地球妈妈在哭泣。 94.没有绿色,生命就没有希望。 95.利用地球资源是为了人类更好地生存,保护地球环境是人类为了生存得更久。 96. 我们为天然资源越来越少而伤心,地球为我们破坏资源而哭泣。 97.让我们为地球妈妈共同撑起一把绿伞。 98.人人为环保,环保为人人。 99.人人关心环境质量,人人参与环境保护。 100.珍惜资源,永续利用。 101.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 102.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环境保护。 103.提高环境意识,保护美好家园。 104.地球只有一个,失去它,我们到哪里去寻找家园。 105.爱护环境,保护地球,让我们托起双手共同撑起一片蔚蓝的天空。 106.含一滴水,还一份真情! 107.天空是小鸟家,河流是鱼儿的家,地球是我们的家。 108.把绿色带到世界每一个角落,让绿色流入人们心中。 109.绿树成荫,花香扑鼻——理想家园靠大家。 110.斩断飞向天空的“黑龙”,拥有湛蓝的天。 111.人类就是花的根,环境是未绽的花苞,根努力就能开出美丽,反之只有枯竭、谢落。 112.放下千斤斧,快去勤植树! 113.地球不该是黑色的,让天空湛蓝,河流洁净,花儿娇艳! 114.保护环境,人人戒烟。 115.让我们来保护花草树木吧!看,花草树木在向你挥出希望的小手。 116.如果没有花草树木,我们还能吸收氧气吗?让我们保护花草树木吧! 117.止住您的脚步,留住一片绿茵! 118.参与绿色行动,保护美丽家园。 119.地球是我们的妈妈,我们是妈妈的孩子,热爱妈妈吧! 120.少抽一支烟,多栽一棵树。 121.请爱护每一棵树,否则我们看到的将是泛滥的洪水和贫瘠的沙漠。 122.门前院后种棵树,室内阳台养盆花,健康幸福到你家。 123.让水更清,让天更蓝,让花更艳,让我们的地球更美丽。 124.绿化是我们生存的希望,美化是我们做人的根本。 125.快快行动起来,保护自然生态! 126.人类有了绿树、鲜花和小草,生活才会更美丽。 127.树木正在为净化空气而加班加点,请勿让绿色工厂倒闭。 128.我是一朵花,请爱我,别采我。 129.小草刚钻出地面,请自觉保护弱小。 130.莫踏青草,勿采红花。 131.小草正睡觉,勿入草坪来打扰。 132.娇娇小草,请足下留情。 133.人类需要的是绿色,只有保护好环境,才能拥有绿色。 134.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必须保护环境。 135.带着欢乐舞步,让风沙停止,让小鸟起舞,让绿色腾飞。 136.让风沙不再猖狂,还地球一片绿色铺垫。 137.让绿色在生活中洋溢,让心灵在绿色中放飞。 138.留住草的美,体现你的美。 139.爱绿护绿,保护环境;勤俭节约,珍惜资源。 140.多种一棵翠绿的小树,还我一片蔚蓝的天空。 141.地球的梦想,给自己穿上一件漂亮的“绿衫”。 142.一个地球,够了,一个海洋,够了,不够的是—环保。 143.保护环境,要你十分留心,十分细心,十分有心。 144.地球—“母亲”难堪,人类—“儿女”惭愧。 145.使“母亲”成为乐园,需要“儿女”携手努力。 146.看,蓝色的地球多美呀!千万不要让她变成单调的黄色! 147.多栽一棵树,就给人类多增添一丝生存的希望。 148.朋友,请给鸟儿多一片温暖的天空,请给鱼儿多一点娱乐的天地

3. 海洋环保主题绘画

海底吸尘器、万能造纸机、太空传电器、垃圾摩擦发电、寻找新空间、未来的世界……在一幅幅色彩缤纷、充满童趣的少儿科幻画上,小画家和小科学家们用稚嫩的笔书写着心声——“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地球。

”“飞行洒水车给绿树浇灌的是音乐水。”“我想发明一种火车,在各个星球间行驶。这样我们就可以和外星人做朋友了。”…… 这些构思奇妙、个性鲜明的图画是日前举行的以“节能·环保”为主题的小学生科学幻想绘画比赛参赛作品,涵盖蜡笔画、水彩画、水粉画、工艺剪贴画、素描、国画、油画等多种形式。画作闪耀着智慧灵动的火花,展现了孩子丰富的想象力、大胆的创新意识、对未来的憧憬及可贵的社会责任感,是我市青少年创新教育成果的又一集中、形象的展示。

4. 海洋环保手抄报简笔画

  生态环境建设的奋斗目标

  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用大约50年左右的时间,动员和组织全国

  人民,依靠科学技术,加强对现有天然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大力开展

  植树种草,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建设生态农业,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加强综合治理力度,完成一批对改善全国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工程,扭转

  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力争到下个世纪中叶,使全国适宜治理的水土流失地区

  基本得到整治,适宜绿化的土地植树种草,“三化”草地基本得到恢复,建立

  起比较完善的生态环境预防监测和保护体系,大部分地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基本实现中华大地山川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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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心呵护碧水蓝天

  “今年以来,5家化工企业被关停取缔,4家化工企业在新址开工建设,并有4家企业因整改不达标,仍在停产治理。”《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心城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的这组数据,是自去年开始三年内破解化工围城难题的又一成果。

  石油与海洋资源富集,是山东省东营市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由此形成的石油化工与盐业化工产业,奠定了东营经济发展的雄厚基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化工企业点状分布的现象,既不符合东营市建设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长远规划,也不利于企业污染集中治理。对此难题如何进行破解,多年来,特别是自去年开始,东营市人大常委会为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摸底

  为把油城建成“城水共生、水清岸绿、人水相谐”的滨海城市,自2002年起,东营市政府启动了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从环保审批、污染治理、建设污水处理厂、推广清洁生产工艺等方面着手,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实施了“碧水”工程,彻底消除了劣五类水体;实施了“蓝天”工程,城市全年空气质量II级以上天数比例占到了96.98%。

  但为了东营蓝天碧水的长远保持,为了让这座城市更加靓丽,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进一步采取措施,全方位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去年3月24日,市人大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深入到中心城区周边的企业进行调查。根据调查到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责成市环保局进行拉网式普查,并要求就每个企业治污工作提出对策。一个月后,《东营市中心城环境污染情况调查报告》正式出炉。

  决策

  “根治污染,疏堵结合方能药到病除。”

  “解决污染问题,要一企一策,对于有前途的企业要积极进行改造,帮它们找到长远发展道路。”

  “建议政府出台扶持政策,引导企业搬迁到开发区,彻底根除化工厂不集中的问题。”

  “要加快沙营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加快东营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新建胜北污水处理厂;扩建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

  在东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委员们在审议市政府《关于中心城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情况的报告》时纷纷发言,真知灼见精彩纷呈。

  据此,市人大常委会做出决议:要站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准确把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发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为契机,加快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三年内对中心城环境污染实施根治。

  方向已明确,关键是抓落实。政府主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联合执法行动已经展开。

  行动

  “中心城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涉及面广、矛盾点多,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对那些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三年时间完成搬迁的决策是正确的。”东营市环保局一负责人对笔者说。

  三年时间,说长也长,说短也短。东营市政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东营市“十一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研究和制定了中心城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综合治理实施计划,一系列标本兼治的整治措施陆续出台。

  严格环境准入,大力发展节约型产业,从2008年开始,城区及周边新上和改扩建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一律不再审批,对未批先建、擅自建设的项目,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加大对小清河、广利河等重点流域和化工企业集中区等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力度,强化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在全市石化、盐化行业全面实施污水深度处理和资源利用工程。采取“先建后拆”的方法,推动化工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已建成的8座污水处理厂要确保运行正常,在建和规划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建设进度。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重点抓好清洁技术与新能源产业国际示范城市项目建设,加快发展风电设备、光伏太阳能产业,改变能源结构单一的现状。加快黄河水城、三网绿化工程进度……

  措施有力,成效也就明显。截至2008年12月,城区已关闭2家、停产19家企业,拟搬迁的23家企业已完成调查。至2009年5月份,又有5家企业关停、4家企业在新址开工建设。目前,东营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3.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全市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到0.728吨标准煤,被评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三网”绿化工程已投入16.57亿元,完成绿化总面积44.3万亩,植树5185万株,已初步构筑起了林网、水网、路网一体的绿化框架,被国家林业局命名为国家现代林业建设示范市,并荣获“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东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郑云国 朱晓东 王仕刚 徐长河)

  山东:东营建设生态之城(图)

  环境保护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大事。

  环境保护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大事。

  近年来,东营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牢牢把握高效生态的发展定位,坚持走生态文明建设道路,着力建设黄河水城,着力构筑“三网”绿化、湿地生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低碳排放技术应用五大生态系统,在生态建设、循环经济发展、节能减排、污染治理、新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水气”治理:迫在眉睫

  当前,东营的环境质量与建设国家级高效生态经济区的要求相比,与修订后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标准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该市环境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大气污染和流域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目前,全市纳入水环境功能区的15条河流,均达不到五类水体功能要求;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较低,去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仅为54.5%。这些问题,严重影响高效生态经济区的建设大局,严重影响城市的品位和形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碧水工程:打造黄河水城

  水是城市的灵魂。东营湖泊、湿地众多,水系是体现该市特色最活跃的因素。黄河水城的建设彰显了东营这座生态之城的独特魅力,打造了亮丽的城市名片。

  实施“碧水工程”,确保全市河流水质全部达到治理要求。东营境内河流大部分为排河,没有客水来源,经过多年积累,污染已非常严重。坚持把治污放在首位,加强源头治理和流域生态修复,加强工业污染源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全面排查治理,确保实现彻底治污,是当前该市治污工作的必然要求。

  其中,黄河水城水污染治理是水环境治理的重中之重。结合黄河水城深度开发,高标准治理中心城区河流,该市将老广蒲沟、东营河、五干排、六干排、五六干合排一并纳入广利河流域治理范围,力争今年广利河达到五类水质,2012年达到四类水质,把广利河打造成为全市水质最好的河流,彰显水城特色;老广蒲沟、东营河、五干排、六干排、五六干合排,今年要达到年度治理目标,2012年达到五类水质。

  污水封堵和污水处理。封堵沿河排污口,截流、疏导城区及外围污水,杜绝污水进入城区河道。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引进先进工艺,大力提高城区水系水质。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不能及时处理或雨污分流的小区或单位,要尽快建设膜处理技术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尽快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雨污分流和水系循环。对广利河、五六干合排两岸等雨污混排区域,东城、东营区新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雨污错接点进行彻底分流改造,禁止污水排入河道和水系。要采取工程措施,尽快使胜利大街水系、黄河路水系、东二路水系和清风湖、明潭湖水系循环起来。

  水源建设和体制理顺。重点实施五干渠引水、耿井沉沙池补水、南郊水库补水等工程,确保广利河、清风湖等水系引水需要。理顺市与油田供排水的管理体制,彻底解决油地治污设施管理运营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广利河日常管理,建立河道保洁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机制,确保河面日常清洁。

  蓝天工程:让天更蓝

  去年,东营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仅为199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两项指标的年日均值都高于国家二级标准。今年,该市加大治理力度,切实把空气中的颗粒物、施工噪声、有害气体的污染降到最低程度。

  实施“蓝天工程”,确保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指标要求。加强废气点源、面源管理,控制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污染,确保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优良率达到85%以上。

  加大对重点排放企业的治理力度,抓好电厂脱硫设施完善,加强工业废气治理,提高工业废气净化率,特别要加大对有毒废气的治理力度,解决化工异味问题。同时,加快发展城市集中供暖,加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逐步取缔小锅炉,降低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加大扬尘整治力度,强化建筑扬尘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洒水、遮盖、围护等防扬尘措施,并在施工场地出口设置车辆清洗平台,防止车辆带泥上路。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对城区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硬化,对道路保洁采取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先进的作业方式,严查车辆带泥上路和运输物料扬撒。强化烟尘治理,坚决拆除小宾馆、小饭店等使用的燃煤小锅炉,严禁焚烧秸秆、落叶等。

  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力度,把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作为机动车年检的前置条件,加快“黄标车”淘汰力度,禁止环保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强制报废超期行驶的机动车。

  加大绿化植树造林力度,更高水平、更大力度地组织实施好“三网”绿化工程,突出抓好重点路域绿化、示范水系绿化和示范区建设,因地制宜推进成方连片造林,实现农田林网化、路域林荫化、水系风景化,提高植被覆盖率,净化空气,改善生态环境。

  机遇稍纵即逝,转变刻不容缓。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东营市将继续坚持生态立市战略,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以构筑五大生态系统为载体,以集中治理为突破口,以健全长效机制为保障,加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力争把东营建设成为碧水蓝天、清新秀美、文明和谐的生态文明城市

5. 海洋环保绘画作品

俄罗斯的埃瓦佐夫斯基(aivazovsky)专画海景九级浪.....

6. 海洋环保海报手绘图片高清

你好,1.选择适当的配色:海洋蓝、沙滩黄、夕阳红等颜色都可以作为主题色,与海相关的图案和元素也可以作为设计的灵感来源。

2.选择适当的字体:字体应该清晰易读,并且要与主题相符合,可以选择一些手写风格的字体,增加海洋和自然的感觉。

3.添加海洋元素:可以在海的女儿宣传海报上添加一些海洋相关的元素,如海浪、贝壳、海星、海草等,这些元素都可以增加海洋的氛围。

4.使用人物形象:可以使用一些与海洋相关的人物形象,如美丽的海女、渔夫、船长等,这些形象可以更好地传达海洋文化和生活方式。

5.使用合适的图片:可以使用一些美丽的海洋图片作为背景,如海边的日落、海浪拍岸、海豚跃出水面等,这些图片可以更好地呈现海洋的美丽。

6.突出主题:在设计海的女儿宣传海报时,要突出海的女儿这个主题,可以使用一些文字或图片来强调这个主题,让人们更加关注。

7.添加活动信息:最后,在海的女儿宣传海报上添加一些活动信息,如活动时间、地点、参加方式等,让人们更加清楚地了解活动内容和参加方式。

7. 海洋环保的海报

1、珍惜海洋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2、珍惜海洋资源,爱护绿地资源。

  3、愿大海永远清澈与辽阔,愿人类更美好。

  4、拥抱蓝色海洋,珍爱生命摇篮。

  5、拥抱海洋,感恩海洋,善待海洋。

  6、扬帆绿色奥运,拥抱蓝色海洋。

  7、污染海洋千夫指,关爱海洋万人颂。

  8、手拉手保护海洋环境,心连心传承海洋文明。

  9、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共图民族复兴大业。

8. 海洋环保海报手绘图片简单

工具/原料

一支笔、一张纸

方法/步骤

1、海底植物的差异也是很大的。它们的色彩多种多样,有褐色的,有紫色的,还有红色的……它们的形态各不相同,所以我们画的时候,抓住它们的特点去画。

2、我们画完右下角后,我们在把左上角的画一下,我们可以画一个小珊瑚,上面长满了水草

3、我们再在中见间加一个海星星,来美化画面。

4、我们再在珊瑚下面加一条鱼,右边在加一条鱼,我们画鱼吐出来的气泡的时候,劲量不要直线去画。

5、我们再在左下角加一条燕鱼,这样整个画面就不会显的空洞了。

注意事项

我们在画鱼吐出来的气泡的时候劲量以S型去画有大有小。

9. 海洋环保海报手绘图片大全

“经略海洋”高度体现了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新时代海洋理念,就是既要发展海洋经济,又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既要提高海洋开发能力,又要推动海洋科技水平进步;既要着眼于国内国际统筹,实现合作共赢,又要坚持陆海统筹,保证人海和谐。通过“经略海洋”,发展蓝色海洋经济,全面推进海洋强国建设。

10. 海洋环保手抄报图片

 内容1(知识):  一、全球10大环境问题  1、气候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生物多样性减少  4、酸雨蔓延  5、森林锐减  6、土地荒漠化  7、大气污染  8、水体污染  9、海洋污染  10、固体废物污染  二、我国环境状况  1、大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危害最大,污染程度在加剧。  2、酸雨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地区及四川盆地。华中地区酸雨污染最重。  3、江河湖库水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除部分内陆河流和大型水库外,污染成加重趋势,工业发达城镇附近的水域污染尤为突出。  4、七大水系(珠江、长江、黄河、淮河、海滦河、辽河、松花江)中,黄河流域、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严重。  5、大淡水湖泊总磷、总氮污染面广,富营养化严重。  6、四大海区以渤海和东海污染较重,南海较轻。  7、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并呈加重趋势。  8、城市环境污染呈加重趋势。  9、城市地面水污染普遍严重,呈恶化趋势。绝大多数河流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10、全国2/3的河流和1000多万公顷农田被污染。  三、历年环境日主题  1974年:只有一个 地球  1975年:人类居住  1976年:水,生命的重要资源  1977年:关注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土壤退化和滥伐  1978年:没有破坏的发展  1979年:为了儿童和未来——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0年:新的10年,新的挑战——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1年:保护地下水和人类和人类食物链;防止有毒化学品污染  1982年:纪念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10年,提高环境意识  1983年:管理和处理有害废弃物,防止酸雨  1996年:我们的地球、家园、居住地  1997年:为了地球上的生命  内容2(作文):  走进大森林,我们可以体验到树木苍翠、飞禽走兽的生机勃勃。  走进溪流河川,我们可以分享到鱼翔浅底、水流湍急的乐趣。  走入大山,我们可以领略到高山青翠、奇石嶙峋的壮美。  溶入大自然,我们感悟到的是清新,是流畅,是平静,还有“自然”。  我热爱大自然,因为它带给我自然的感觉。它没有城市的矫揉造作,“天然去雕饰”的一切带给人的都是脱俗的自然感觉。  自然的感觉往往可以消除人们的勾心斗角、互相猜疑、互相算计等“文明弊病”。惟有在自然中我们才能完全敞开胸怀,还一个真我,因为“水往低处流”的永恒不变给予我们安全感。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需要一股自然之风,拂去社会“机器”的油污和人们心灵上积淀的尘灰。走进大自然,你就可以抛开一切烦恼、卸去所有的“压力”,自然的感受会使你完全放松,享受一顿心灵的美餐。  曾经见过多少世俗污浊的双眼,里面又隐藏了多少深不可测的内容。我喜欢动物的眼睛,一双清澈可爱的眼珠让人无比轻松畅快。然而我只能从小孩的眼睛中得到同样的感觉。其实我们不必刻意去掩饰些什么,因为我们也只不过是一种高等动物而已。或许是城市的喧嚣使我们迷失了自己在自然中的位置。有一条真理——人类、大自然,大自然、人类。或许只有在投身于大自然之后,我们才能领悟到——我们并非大自然的主宰。  我们都应该将大自然的“自然”之气贮存在心中,这样才不会迷失,不会仅为了自身的利益去破坏与我们共处的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和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大自然。  “久在樊笼里,复得返自然”。感悟大自然,我得到了许多。我们是不是应该更多地改造自身以适应自然呢?  面临将要到来的第六次生物大灭绝,我们人类应当反思一下,15%的哺乳动物和12%的鸟类的即将灭绝是否与我们肆意改造大自然有关呢?感悟大自然的“自然”,我们应当知道答案。  环保是现代生活中人类面临的最大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基础做起.  首先,要大量宣传,提高人们的觉悟与认识,加强环保意识.  其次,要进行废物回收利用,减少对森林树木的砍伐.还要加强对白色污染的处理,少使用塑料制品.  最后,要对清洁方面作改进.使市容更整洁.  为了地球的明天,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努力,要好好地保护环境.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这样不仅能减少环卫工人的工作量,还能更好地起到废物利用,减少污染,节约资源.  买菜时,少用塑料袋,尽量用竹篮子.  用笔尽量用可换芯的,减少圆珠笔外壳的浪费与垃圾量.  外出吃饭尽量不用一次性饭盒.  播种绿色就是播种希望 垃圾过剩与环境问题 垃圾的回收及资源化综合利用 垃圾的回收及资源化综合利用(下)海浴室中的科学  从喝纯水想起  时下,饮用水正成为一种潮流.尽管媒介不只一次地介绍过饮用水的种种弊端,但"饮用水"族仍然日益扩大.  饮用水不单单指纯水,还包括矿泉水,蒸馏水甚至太空水等等. 而我们喝着长大的自来水则成了相对的"非饮用水". 我们并不排除目前饮用水风靡,炒作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它反映了当前水体污染的严重已经到了难以下口的程度.  有报道说:"据报道979年对全国798座城镇的调查, 全国日污水排放量为国为民258万吨, 其中工业废水占用819,生活污水占据199. 1989年对全国代表大会854个城镇进行调查,每天的排放量达365.3亿吨.其中工业废水达成协议5.5亿吨. 这些废水绝大部分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 污染了江河湖海.  此外, 更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每个上海人面前.上海的母亲河黄埔江,50年代中期(1958年)之前是一条水质清澈,鱼虾成群的河道,1962年水质开始受到污染, 1963年开始出现为期22天的黑臭期,1988年上升到场29天,占全年约2/3, 水质不合格江段占64.5km,占全长113.5km的56.99%.  水污染的危害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水体污染,水质恶化对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生产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洁净的人能给人们带来葱茏花木,鸟语花香,恬静舒适,美丽如画的优美环境,给人们带来宁静,愉悦和和平.但是今天污染了的水给人们带来的是痛苦,恐怖和灾难.为了使生活更美好,让秀丽的山水永驻人间,让清水长流不断,人们已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防止水污染的重要性.  播种绿色就是播种希望 垃圾过剩与环境问题 从喝纯水想起 垃圾的回收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垃圾的回收及资源化综合利用浴室中的科学  2.2005年,一场“环保风暴”在中国内地刮起,30个总投资达1179亿多元的在建项目被国家环保总局叫停,其中包括同属正部级单位的三峡总公司的三个项目。理由是,这些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工程。  环境恶化无路可退中国的环境问题并非始自今日。早在上世纪90年代,环境污染问题就已非常严重。如淮河流域。在上世纪90年代五类水质就占到了80%,整个淮河常年就如同一条巨大的污水沟。1995年,由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875亿元。  据中科院测算,目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占到GDP总值的15%,这意味着一边是9%的经济增长,一边是15%的损失率。环境问题,已不仅仅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已成为吞噬经济成果的恶魔。  目前,中国的荒漠化土地已达267.4万多平方公里;全国18个省区的471个县、近4亿人口的耕地和家园正受到不同程度的荒漠化威胁,而且荒漠化还在以每年1万多平方公里的速度在增长。  七大江河水系中,完全没有使用价值的水质已超过40%。全国668座城市,有400多个处于缺水状态。其中有不少是由水质污染引起的。如浙江省宁波市,地处甬江、姚江、奉化江三江交汇口,却因水质污染,最缺水时需要靠运水车日夜不停地奔跑,将乡村河道里的水运进城里的各个企业。  中国平均1万元的工业增加值,需耗水330立方米,并产生230立方米污水;每创造1亿元GDP就要排放28.8万吨废水。还有大量的生活污水。其中80%以上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进河道,要不了10年,中国就会出现无水可用的局面。  全国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有1/3的国土被酸雨侵蚀。经济发达的浙江省,酸雨覆盖率已达到100%。酸雨发生的频率,上海达11%,江苏大概为12%。华中地区以及部分南方城市,如宜宾、怀化、绍兴、遵义、宁波、温州等,酸雨频率超过了90%。  在中国,基本消除酸雨污染所允许的最大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200万~1400万吨。而2003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就达到2158.7万吨,比2002年增长12%,其中工业排放量增加了14.7%。按照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污染控制方式和力度,到2020年,全国仅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就将达2100万吨以上,全部排放量将超过大气环境容量1倍以上,这对生态环境和民众健康将是一场严重灾难。  1月27日,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有人预言,如果再不加以整治,人类历史上突发性环境危机对经济、社会体系的最大摧毁,很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出现在中国。  治理污染陷于两难有一种说法,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控制好环境,在环保方面的投入须达到GDP的1.5%以上。但这是在环境保护本来就非常良好的情况下,在中国,根据上海的经验,要真正有效地控制环境,环保投入须占到GDP的3%以上。而在过去20年里,中国每年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在90年代上半期是0.5%,最近几年也只有1%多一点。环保是一种“奢侈性消费”,投入大,对GDP贡献小,因此,一些本应用于环保方面的专项资金,也被挪作他用。  目前中国在环境问题上进退两难:再不治理,未来无法保障;真要治理,则需大规模投入,眼前的经济又难以承受。  有人算过,云南滇池周边的企业在过去20年间,总共只创造了几十亿元产值,但要初步恢复滇池水质,至少得花几百亿元,这是全云南省一年的财政收入。淮河流域的小造纸厂,20年累计产值不过500亿元。但要治理其带来的污染,即使是干流达到起码的灌溉用水标准也需要投入3000亿元。要恢复到20世纪70年代的三类水质,不仅花费是个可怕的数字,时间也至少需要100年。  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就微观角度说,在过去20年里,国内制造业在无法依靠技术进步降低能耗、降低成本的情况下,只能朝两个方面挖潜:一是工资,二是环保。最简单的事,例如水泥生产,要达到起码的环保要求,每吨水泥需增加8元成本,占水泥出厂价的5%。纺织业每年排放的废水超过10亿立方米,如要处理,则每吨需花费1.2~1.8元。提高生产成本5%。而绝大多数企业根本就没有这么高的利润率。因此只能在环保问题上打游击:或是不建任何废水处理设施:或是建立以后就当摆设,白天把污水放到处理池里,晚上没人时就排放到河里,这样就可以节省一大笔成本。在市场的无序化竞争中,这5%的成本。往往就决定了企业的盈与亏、生与死。  而中国在环保执法上的两高一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也助长了这种倾向。通常的情况是,环保部门为取证一件违法偷排事件,需耗费50万元,而最终落到违法企业头上的罚款,则只有区区5万元,包括正在劲刮的所谓“环保风暴”。  一些投资数十亿元的特大电站项目,违反环境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最后的罚款也不过20万元。区区20万元罚款,对于一个投资超亿元的项目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这样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谈何震慑力?因此《环保法》历来被人称为“豆腐法”。  一场环保风暴将涉及数十万家企业,由此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大批企业的破产倒闭,大量人员失业,企业成本大幅提高,国内物价指数迅速地突破两位数。因此,无论是宏观成本,还是微观成本,实际上都无法承受。  四个因素阻碍环境治理对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遭遇的巨大阻力,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总结出了四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一些地方对科学发展观认识不到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一些高能耗、重污染的小冶炼、小铁合金、小化工等被明令禁止的项目,在一些地方竟然呈现蔓延的趋势。  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片面强调简化审批,限期办理相关手续。而不管项目是否会存在污染情况,只要来投资就批准,个别地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存在“首长意志”、“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  再次,环评质量亟待提高。有些环评单位不坚持科学评价,不敢以客观的事实和科学的数据说话,评价结论含糊,模棱两可,将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与否的结论推给审批部门,甚至极个别的环评单位弄虚作假,编造、伪造数据,或者隐瞒事实,严重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使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丧失了第三方咨询机构起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最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开展不足。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政府主导型,以有限的政府力量去监管数量庞大的建设项目,显然力不从心。  其实,环评法遇到的阻力更有背后的经济利益在驱使。  掀起真正的“环保风暴”  中国是一个在环境上回旋余地极小的大国,又是一个在全球资源、市场基本被瓜分完毕后崛起的一个后起国家。中国没有任何可能像某些先行国家那样,等到环境恶劣到极点后再来治理。  但中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别人走过的先发展经济、再治理污染的道路,中国不可避免的也会走一遭。  世界各国的历史已经表明,在经济增长与环境变化之间有一个共同的规律:一个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会有一个环境污染随国内生产总值同步高速增长的时期,尤其是重化工业时代:但当GDP增长到一定程度,随着产业结构高级化,以及居民环境支付意愿的增强。污染水平在到达转折点后就会随着GDP的增长反而戛然向下,直至污染水平重新回到环境容量之下,此即所谓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当年日本的发展过程就是这一规律。  毫无疑问,中国没有可能跨越这样一个重化工业时代。因为中国的人口太多,国家太大,无法像芬兰那样,在本国制造业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借助于全球化分工,直接进入高科技时代。  上世纪90年代末,笔者曾回过苏南老家,小时候那种清清河水,坐着船就可到达四乡八镇的情景已一去不复返了。而令笔者吃惊的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因素竟然是最普通的生活垃圾。在中国,即使不发展工业,由人口增长带来的污染物,也足以使环境恶化到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即便是治理这样的污染,也需要大笔投资,需要有经济基础。  中国在治理污染问题上,任重道远,需要依法办事,制止恶性环保事件的发生,延缓环境恶化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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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四条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六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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