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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馆可行性(海洋馆可行性报告)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7-16 11:39   点击:279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馆可行性报告

一,规划时期

1985年,成都市规划局组建了综合交通规划办公室,开始构思成都地铁。

1992年12月,成都市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上报了《成都市快速轨道交通第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标志着成都正式开始了地铁申报工作,但随后此建议书被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否定。

2000年4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关于成都市地铁1号线项目建议书》及中咨公司评估报告,并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年,成都市地铁建设工程办公室成立。

2004年9月,成都地铁开始天府广场站部分先期施工;同年10月21日,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二,建设时期

200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了《成都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了《关于成都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正式批复同意建设成都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12月28日,成都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正式动工建设。

2007年12月29日,成都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开工建设。

200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成都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05年-2015年)调整方案。

2010年9月27日,成都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正式运营。

2011年7月22日,成都地铁4号线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12月23日,成都地铁2号线东延线开工建设。

2012年2月23日,成都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开工建设;4月28日,成都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开工建设;9月16日,成都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正式运营

2013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年-2020年);6月8日,成都地铁2号线西延线和成都1号线海洋公园站(后更名为锦城广场站)正式运营。

2014年10月26日,成都地铁2号线东延线正式运营。

2015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7月25日,成都地铁1号线二期(世纪城站-广都站)正式运营;12月26日,成都地铁4号线一期(非遗博览园站-万年场站)正式运营。

2016年1月1日,成都地铁4号线一期(非遗博览园站-万年场站)正式运营;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6年-2020年)的批复;7月31日,成都地铁3号线一期(军区总医院站-太平园站)正式运营,成都地铁第一轮规划(2005年-2015年)全面完成;11月,成都市完成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工作。

2017年2月27日,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6月2日,成都地铁4号线二期东延线(万年场站-西河站)、西延线(万盛站-非遗博览园站)正式运营,同日起,成都地铁执行里程计价方法。9月6日,成都地铁10号线一期(太平园站-双流机场2航站楼站)正式运营。12月6日,成都地铁7号线正式运营。

2018年3月18日,成都地铁1号线三期正式运营。12月26日,成都地铁3号线二三期正式运营。

2019年6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19年-2024年)的批复。12月27日,成都地铁5号线、成都地铁10号线二期开通运营。

2020年5月18日,成都地铁8号线二期、成都地铁27号线一期、成都地铁30号线一期开工,标志着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项目全部实现开工建设。7月27日,成渝轨道交通乘车码实现互通,可通过“成都地铁App”乘坐重庆地铁、单轨,也可通过“渝畅行App”乘坐成都地铁、有轨电车。9月27日,成都地铁18号线首开段开通运营。11月27日,轨道交通资阳线福田站开工。12月18日,成都地铁6号线一二三期、8号线一期、9号线一期、17号线一期、18号线非首开段正式运营。

2021年6月27日,成都地铁18号线天府机场1号2号航站楼站正式投入运营。 

2022年3月,成都轨道交通30号线谢家渡站封顶,棬子树站~锦逸站盾构区间左线、大同站~石羊站盾构区间左线2台盾构机同时始发,金石路站~棬子树站区间盾构机下井4月29日消息,成都地铁结合前期2、4、5号线等6条线路实行分区控温服务的技术经验与民意反馈,陆续在3、6、9、17、18号线共计5条地铁线路上线列车分区控温服务,上线列车分区控温的地铁线路已达11条。6月28日,成都地铁发布首张轨道智慧党建地图。

2. 海洋馆项目建设内容

门票价格:89元起 包含项目:海洋王国、动物王国、机械王国、奇幻王国、戏水乐园、欢乐岛、企鹅冰雪王国、海洋剧场、欢乐秀场、冰山舞台、鲸鱼喷泉……

3. 海洋馆的项目

没有。南阳圣嘉海洋公园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阳圣嘉海洋公园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及财政资金,招标人为南阳博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四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辅助招投标。

4. 海洋馆可行性报告怎么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的地域,包括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并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林业、海洋与渔业、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旅游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与名录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科学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保护、管理、利用等相关工作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并结合本行政区域湿地生态系统的实际状况,明确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实施方案及主要措施。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省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旅游、水产养殖、采砂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湿地保护规划相互衔接,促进多规合一。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确定全省及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确保湿地保护面积总量不减少。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组织编制湿地保护名录。湿地保护名录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和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湿地保护名录应当包括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湿地的名称、类型、范围、管护责任单位等事项。湿地保护名录分为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重要湿地名录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和省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三条实行湿地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划入湿地生态红线的重要湿地及相关一般湿地,应当确保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退化。

第十四条下列湿地,应当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

(一)典型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或者本省特有湿地类型的区域;

(二)定期栖息有五千只以上野生水禽,或者某一种(含亚种)野生水禽数量占全球总数的千分之一以上,或者全国该种群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野生水禽在此栖息度过终生或者生活史中某一阶段的湿地;

(三)定期栖息某一依赖湿地的非鸟类动物物种或者亚种的个体数量占全球该种群数量的千分之五以上的湿地;

(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越冬地;(五)对水生动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六)支持特有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的湿地;

(七)处于六江两溪(闽江、九龙江、汀江、晋江、敖江、龙江和木兰溪、交溪)江河源头及其他重要水源地的湿地;

(八)库容五千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并适宜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或者野生植物生长,面积原则上不小于六百公顷的湿地。

第十五条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编制,经征求湿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湿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湿地保护名录。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就湿地的保护与利用、生态效益补偿等问题与相关权利人协商,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湿地的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示区界,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具备设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重要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鼓励其他重要湿地通过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项目安排上给予扶持。利用湿地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具备国家湿地公园设立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省级湿地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省级湿地公园认定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湿地保护需要,设立本级湿地公园。新建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第二十二条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的生态功能,划定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内,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其他活动。湿地公园的宣教展示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要求。

第二十三条面积在八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一)湿地生态区位比较重要;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三)受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湿地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经批准设立后,其性质、名称、范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未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增加湿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进行湿地保护相关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方案实施,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补助、委托管理、社区共管、定向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与建设。对退化的湿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补水、封育、禁牧、限牧、退耕、截污、恢复植被、生态移民等措施,进行重建或者修复改造,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方法或者环保的材料和工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保障湿地的生态功能。

第三十条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

(二)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三)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四)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

(五)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矿、采砂(石)、取土、揭取草皮或者修筑设施;

(二)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三)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四)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卵;

(五)引进外来物种;

(六)其他依法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省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在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就近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属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确需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及占用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批准前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湿地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

第三十五条沿海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树林的保护和科学研究,并采取措施,有效治理互花米草等外来有害物种,恢复红树林功能。禁止在湿地内非法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或者以其他方式毁坏红树林。红树林的人工种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因科学研究、医药或者更新、改造、抚育等需要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第三十六条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旅游、科研教育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湿地周边区域居民发展生态农业,指导农业、渔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生态环境污染。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使用者应当及时清除或者回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执行情况,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和指导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网络,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更新湿地资源数据信息。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资源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湿地保护规划和名录编制、资源评估、生态修复,以及在湿地范围内开展保护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及评审意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公益宣传内容,播放或者刊登湿地宣传的公益广告,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学校应当将湿地保护知识教育纳入学校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内容,提高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开展湿地保护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社会公众举报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林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行湿地保护联合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志愿者参与湿地保护工作,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四条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所管辖湿地内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及其他利用湿地资源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湿地保护执法工作。

第四十五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湿地污染或者破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向有关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湿地保护规划或者未落实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控制制度的;

(二)违法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申请的;

(三)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或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省级湿地公园名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的;

(二)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

(三)非法采矿、采砂(石)、取土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的;

(四)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

(五)擅自放牧、烧荒或者砍伐树木的;

(六)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

(七)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

(八)擅自移植、采伐红树林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揭取草皮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三)捡拾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卵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引进外来物种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的,按设施实际受损价值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占用省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未开展恢复建设工作的,由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代为补建,所需费用由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单位承担,并处所需补建费用的一倍至三倍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采摘红树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清除或者回收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湿地保护名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5. 海洋馆项目案例分析

这样的事故国内国外都有发生过: 2010年10月银川海洋馆的基础设施和管理问题几乎同时暴发-- 海底隧道 中高达2米的景观鱼缸玻璃突然漏水、碎裂,100余吨海水夹杂着一条鲨鱼,和众多的碎玻璃,汹涌冲出; 2010年2月迪拜  迪拜全球最大水族馆的玻璃破裂,水族馆养着400条鲨鱼和溽鱼,游客惊慌逃命,鲨鱼并未伤人

6. 海洋馆规划

        北京海洋馆参观路线称螺旋状,绕馆一周便能走遍所有展馆,不走回头路。

        推荐路线:雨林奇观一爸鱼小镇一白令海峡一国宝中华鲜鱼馆一海底环游一海洋剧场

  路线亮点:由热带进入深海、再来到北极,沿途能观赏到地球上各个区域的海洋生物,在海底环游看人类与鱼群和谐相处,只用几小时就能在海洋馆收获治愈之旅。

7. 海洋馆工程规划建设

开园时间:08:00~17:30

陵水海洋主题公园位于陵水县东南沿海的黎安湾,总规划用地面积约19459亩,拟兴建为包括主题海洋公园、游艇会及酒店、商业购物港、海滨会所、健康城、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等为一体的综合性项目。该海洋主题公园由游乐园区、配套度假酒店和后勤服务三大部分组成。游乐园区分为入口村、港口区、湖滨区、山麓区和水上乐园五个部分。其中入口村游玩项目主要有大型影院、商业街、特色摩天轮、烟火表演设施等;港口区游玩项目主要有海豚和各种珍稀海洋动物表演场馆、水族馆、湖上特技秀等;湖滨区游玩项目主要有疯狂落塔、特色过山车、激流河、摩托艇滑水等。

8. 海洋馆可行性研究报告

范家店附近有一些好玩的地方,以下是其中几个推荐:

1. 范家店景区:范家店景区是一个自然风光优美的旅游胜地,有着壮丽的山水风光和丰富的生态资源,可以欣赏到美丽的自然景观。

2. 范家店古镇:范家店古镇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底蕴,街道上保留着传统的建筑风格,可以漫步其中感受古镇的韵味。

3. 范家店温泉:如果你喜欢泡温泉,范家店附近也有一些温泉度假村,可以享受放松身心的温泉浴。

4. 自然公园:范家店周边还有一些自然公园,如山水公园、森林公园等,可以进行户外活动、野餐、徒步等,亲近大自然。

5. 文化景点:范家店附近还有一些文化景点,如博物馆、纪念馆等,可以了解当地的历史文化。

请注意,具体的好玩的地方可能会因时间和季节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请在前往之前查询当地的旅游信息,以确保准确性和可行性。

9. 海洋馆工程项目介绍

海洋馆里有七彩神仙鱼、玻璃鲶、非洲王子、红龙、锦鲤、巨骨舌鱼、蓝鲨、蝙蝠鲳、琵琶鱼、青鱼、雀鳝、射水鱼、神仙鱼、食人鱼、嗅线鲈等等。每个海洋馆展示的生物都不会完全相同。

海洋馆就是以海洋文化,海洋动植物为主题而开发的公园。神秘奇特的海洋世界包含诸如海洋馆、白鲸馆、鲨鱼馆、珊瑚礁鱼类馆、海底观光隧道等许多景观。中国作为海洋大国,但大部分国土在内陆,通过海洋世界,可以让人们很好的了解到海洋的知识,理解海洋的全貌,更加珍惜海洋和保护海洋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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