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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行政执法巡查方案(海洋行政执法巡查方案怎么写)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7-15 17:35   点击:58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行政执法巡查方案怎么写

海巡是指海上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海上违法犯罪等任务。海巡可以是由各国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也可以是某些军事力量或警察部门的海上分支机构。

海巡通常会进行巡逻、监测、侦查和执法等活动,在执行任务时使用各种船只和航空器材,包括快艇、巡逻舰、直升机、飞机等。其主要职责包括打击走私、贩毒、非法渔业、海盗、恐怖主义等违法行为,以及开展海上紧急救援和灾害应对等工作。

在一些国家,海巡还承担着其他任务,如边防巡逻、港口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

2. 海洋综合执法队伍

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略高于公务员,另外还有一些补贴,因为是执法部门,要求政策水平要高,工作比较辛苦。

3. 海洋巡查制度

包括海巡中队、渔政中队和海监中队。因为惠东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的职责范围主要是涉及海洋的执法工作,而海巡中队、渔政中队和海监中队则负责不同的方面,共同维护当地海洋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海巡中队主要负责海上巡逻、打击违法犯罪等;渔政中队主要负责执行渔业管理、渔业标准化建设等;海监中队主要负责海洋资源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等。这三个中队共同协作,以确保当地海洋秩序的正常运行。值得一提的是,惠东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还有海事执法中队、边防海巡中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4. 海洋执法工作

1海洋局 是 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属国土资源部的国家局。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2海事局 是 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3渔政局 是 负责对相关部门涉及有关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渔业水域污染防治、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增殖的协调工作4水务局 以前叫水利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给排水等等

5. 海洋行政执法程序

海洋局与渔业局属于政府机构。

是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属国土资源部的。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

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和职责范围内的渔政管理。拟订渔业发展和渔政管理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编制渔业渔政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渔业渔政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6. 海洋行政执法巡查方案怎么写范文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水下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一九一一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第三条 【管辖权】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第四条 【政府职责】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统一规划重要的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发掘,并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对于海域内的水下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代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核定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六条 【水下文物保护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划定水下文物保护区,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水域管理使用单位的意见,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涉及军事管理区的,应当征求国家军事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下文物的考古工作进展或者水下文物分布的实际变化,对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范围作出调整。

      

第七条 【禁止行为】严禁盗捞、哄抢、私分、藏匿、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行为。严禁对水下文物进行商业性打捞。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以及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采砂、排污、倾废等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上述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保证水下文物的安全。

      

第八条 【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疑似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有可能影响水下文物安全的活动,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已经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行政部门接到发现水下文物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采取措施保护水下文物,如有必要,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在水下文物所在水域开展巡查。

      

第九条 【考古工作】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或者发掘活动,应当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任何单位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或者发掘活动,应当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并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工作计划书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或者发掘活动,应当采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中方合作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单位合作意向书、工作方案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请有关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报请国务院特别许可。

      

第十条 【考古工作】任何单位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或者发掘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水下考古、潜水、航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面、水下的一切设施。

      

第十一条 【配合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在有可能遗存水下文物的水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依法报批。

      建设工程中发现水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保护现场,报告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并配合制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出水文物保护利用】打捞出水或者考古发掘出水的文物,应当由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及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有效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出水文物。经依法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水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第十三条 【水下文物执法】沿海水域的水下文物执法统一由海上执法部门开展。内陆水域的水下文物巡查由水域管辖部门负责开展。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水下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海洋、司法等有关部门会商,加强水下文物执法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水下文物利用】利用水下文物资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托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水下文物保护区,设立水下考古遗址公园。

      

第十五条 【奖励和处罚】保护水下文物有突出贡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盗捞、藏匿、私分、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收违法所得;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海洋行政执法巡查方案怎么写的

一、加大禁渔期和禁渔区巡查力度,坚决打击顶峰而上的不法分子。

二、加大渔业科研经费的投入,引进新的鱼类或藻类的优良品种,同时改善鱼虾贝类的生存环境,加大增殖放流的工作力度。

三、加大治理海洋环境污染,严格审查涉海工程项目,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四、加大社会保护蓝色海洋的宣传力度。

五、大力发展远洋捕捞,到国外找资源。

8. 海洋行政执法的内容有哪些

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隶属不同、主要职责不同,具体如下:

一、性质不同

1、海监

海监指中国海监总队,负责管辖海域实施巡航监视。

2、海巡

是指海上巡查、海上巡视或者海上巡逻。它和海警都是海上的警察,只不过海警是治安警察,海巡是交通警察。

3、海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海事局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的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海巡船就是海事局的公务执法船。

9. 海洋执法部门

1、海警部队,全称是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隶属于公安部,武警编制。海警就跟公安一样,是制止海上犯罪的。

2.海监,全称是中国海监总队,隶属于国家海洋局。他是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主要部门。

3.海事,隶属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上交通管理。

4.渔政,隶属于农业部渔政局,执行护渔和渔场管理。

5.海关缉私局,隶属于海关总署,是打击走私的。

10. 海事巡查执法

中北部联合巡航指的是由中国海军、俄罗斯海军和伊朗海军组成的联合舰队,在印度洋、波斯湾和中东地区进行的巡逻、训练和演习活动。这样的联合巡航有利于加强海上安全合作,展示参与国家的海军实力和决心,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促进各国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同时,这也是对三国海军建设和作战能力的一种检验和提高。

11. 海洋执法大队职责

可以抓冲锋舟。1,渔政部门不只是在监管传统渔船、养殖、渔业市场等方面发挥作用,也担当着海洋执法的重要职责。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冲锋舟为载人机动船只,也属于渔业管理范围之内,因此渔政部门是可以进行执法、抓捕的。3,同时冲锋舟作为违法渔业操作的手段,渔政部门应当严格打击,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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