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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海洋装置制造(晋江海洋世界)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7-13 20:09   点击:68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晋江海洋世界

福州大学晋江校区和本部的区别:

1、所处地区不同:福州大学本部又被称作是旗山校区,与福州大学晋江校区是处于不同位置的校区。

2、院系不同:福州大学晋江校区主要包括福州大学晋江研究生院、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晋江分园暨福州大学晋江研究院、福州大学大学生创业教育园、福州大学先进制造学院、福州大学海洋学院。而福州大学本部的学院有电气与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软件学院、石油化工学院、化学学院、土木与工程学院。

2. 泉州晋江海洋世界

晋江附近有好多地方可以批发鸽子。首先,晋江临海区位于海洋性气候的地域内,气候温和,水源丰富,是优质鸟类的繁殖和成长的良好环境;其次,晋江市作为闽南文化资源丰富的市区,经济发展较快,鸽子市场需求量大;第三,晋江出产种类齐全的鸽蛋,所以有很多销售鸽蛋的地方,也就间接带动了鸽子的批发。你可以通过在晋江市走访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或者在网上搜索相关信息,获得更多关于晋江地区鸽子批发的信息。同时,你也可以联系当地的养殖场,如果货源充足他们可能会直接向你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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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福建泉州的最低温在2摄氏度左右;  晋江市的最低温在零下3摄氏度左右.  1.泉州市大部分地区最热月为7月,最冷月为1月,滨海地区受海洋调节,气温变化滞后,最热月为8月,最冷月为2月。由冷变热的过程中,3、4月上升幅度最大,两个月累计升温8℃。由热变冷的过程中,由秋入冬的11、12月降幅最大,两个月累计下降8.5℃。2、8月升降幅度最小,在0.5℃以内。  2.晋江市地处低纬度,东临台湾海峡,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气候条件优越,气候资源丰富,为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晋江枕山面海,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四季有花常见雨,一冬无雪却闻雷”。(唐人咏泉州诗句)形象地说明了泉州的气候特色;这里冬短而无严寒,年平均气温18-20℃,无霜期310天以上,年降雨量1000-1800mm,年平均日照达1900-200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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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的地域,包括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并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林业、海洋与渔业、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旅游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与名录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科学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保护、管理、利用等相关工作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并结合本行政区域湿地生态系统的实际状况,明确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实施方案及主要措施。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省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旅游、水产养殖、采砂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湿地保护规划相互衔接,促进多规合一。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确定全省及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确保湿地保护面积总量不减少。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组织编制湿地保护名录。湿地保护名录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和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湿地保护名录应当包括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湿地的名称、类型、范围、管护责任单位等事项。湿地保护名录分为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重要湿地名录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和省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三条实行湿地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划入湿地生态红线的重要湿地及相关一般湿地,应当确保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退化。

第十四条下列湿地,应当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

(一)典型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或者本省特有湿地类型的区域;

(二)定期栖息有五千只以上野生水禽,或者某一种(含亚种)野生水禽数量占全球总数的千分之一以上,或者全国该种群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野生水禽在此栖息度过终生或者生活史中某一阶段的湿地;

(三)定期栖息某一依赖湿地的非鸟类动物物种或者亚种的个体数量占全球该种群数量的千分之五以上的湿地;

(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越冬地;(五)对水生动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六)支持特有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的湿地;

(七)处于六江两溪(闽江、九龙江、汀江、晋江、敖江、龙江和木兰溪、交溪)江河源头及其他重要水源地的湿地;

(八)库容五千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并适宜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或者野生植物生长,面积原则上不小于六百公顷的湿地。

第十五条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编制,经征求湿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湿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湿地保护名录。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就湿地的保护与利用、生态效益补偿等问题与相关权利人协商,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湿地的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示区界,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具备设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重要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鼓励其他重要湿地通过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项目安排上给予扶持。利用湿地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具备国家湿地公园设立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省级湿地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省级湿地公园认定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湿地保护需要,设立本级湿地公园。新建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第二十二条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的生态功能,划定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内,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其他活动。湿地公园的宣教展示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要求。

第二十三条面积在八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一)湿地生态区位比较重要;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三)受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湿地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经批准设立后,其性质、名称、范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未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增加湿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进行湿地保护相关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方案实施,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补助、委托管理、社区共管、定向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与建设。对退化的湿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补水、封育、禁牧、限牧、退耕、截污、恢复植被、生态移民等措施,进行重建或者修复改造,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方法或者环保的材料和工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保障湿地的生态功能。

第三十条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

(二)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三)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四)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

(五)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矿、采砂(石)、取土、揭取草皮或者修筑设施;

(二)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三)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四)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卵;

(五)引进外来物种;

(六)其他依法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省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在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就近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属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确需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及占用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批准前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湿地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

第三十五条沿海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树林的保护和科学研究,并采取措施,有效治理互花米草等外来有害物种,恢复红树林功能。禁止在湿地内非法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或者以其他方式毁坏红树林。红树林的人工种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因科学研究、医药或者更新、改造、抚育等需要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第三十六条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旅游、科研教育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湿地周边区域居民发展生态农业,指导农业、渔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生态环境污染。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使用者应当及时清除或者回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执行情况,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和指导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网络,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更新湿地资源数据信息。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资源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湿地保护规划和名录编制、资源评估、生态修复,以及在湿地范围内开展保护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及评审意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公益宣传内容,播放或者刊登湿地宣传的公益广告,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学校应当将湿地保护知识教育纳入学校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内容,提高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开展湿地保护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社会公众举报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林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行湿地保护联合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志愿者参与湿地保护工作,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四条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所管辖湿地内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及其他利用湿地资源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湿地保护执法工作。

第四十五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湿地污染或者破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向有关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湿地保护规划或者未落实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控制制度的;

(二)违法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申请的;

(三)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或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省级湿地公园名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的;

(二)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

(三)非法采矿、采砂(石)、取土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的;

(四)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

(五)擅自放牧、烧荒或者砍伐树木的;

(六)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

(七)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

(八)擅自移植、采伐红树林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揭取草皮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三)捡拾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卵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引进外来物种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的,按设施实际受损价值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占用省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未开展恢复建设工作的,由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代为补建,所需费用由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单位承担,并处所需补建费用的一倍至三倍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采摘红树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清除或者回收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湿地保护名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5. 晋江海洋世界游玩攻略

泉州科技馆比较好玩

泉州市科技馆新馆位于东海新区泉州公共文化中心,就在泉州图书馆新馆斜对面。馆外附近有两个公交停靠站,这里停车也便利。

现在展馆内部主要有八大展区,分别是海陆探秘、海洋科技、生命健康、智慧天地、科技时代、太空探索、动物世界和防灾减灾,其中关于机器人和太空的展示是最受欢迎的,里面还有儿童游乐园,简直是人海之地。

6. 晋江海洋世界地址

晋江素有“声华文物、雄称海内”、“泉南佛国”、“海滨邹鲁”之美誉。

获全国文明城市,中原文化、海洋文化、闽南文化、华侨文化、宗教文化等多元文化相互交融、相映成辉。

六个街道:青阳街道 梅岭街道 西园街道 罗山街道 新塘街道 灵源街道

十三个镇:安海镇 磁灶镇 陈埭镇 东石镇 深沪镇 龙湖镇 金井镇 英林镇 永和镇 池店镇 内坑镇 紫帽镇 西滨镇

有一个五里工业区和一个安平开发区

7. 晋江海洋公园

1、安平桥, 4A景区,世界遗产。

安平桥是泉州市境内连接晋江市和南安市的一座桥梁,地处晋江市安海镇与南安市水头镇交界的海湾上,扼晋江、南安两地水陆交通的要冲,始建于南宋绍兴八年(1138年),绍兴二十二年(1152年),安平桥竣工投入使用,是世界上中古时代较长的梁式石桥,也是中国现存较长的海港大石桥,享有“天下无桥长此桥”之誉。安平桥堪称古代桥梁建筑的杰作,拥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称号。

2、五店市传统街区 4A景区

五店市传统街区位于晋江青阳的核心区,占地126亩,历史悠久。唐开元年间,青阳有“五店市”之称,街区是晋江城区的发源地,建筑特色突出。独具闽南特色的“皇宫起”红砖建筑、中西合璧的洋楼等明清、民国至现代的特色建筑保存完好,拥有“青阳八景”中的四景、蔡氏宗祠、庄氏家庙、石鼓庙及布政衙、蔡妈贤宅、朝北大厝、庄志旭宅、宛然别墅等一百多处历史风貌建筑。街区保留和传承高甲戏、木偶戏、南音等晋江传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衙口滨海休闲度假旅游区

衙口滨海休闲度假旅游区位于泉州市晋江市龙湖镇衙口村,衙口拥有丰富优美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最具代表性的景点当属衙口沙滩和施琅纪念馆。衙口沙滩海岸线长达5公里,宽广平坦,细白松软的石英沙浩浩入海,海天一色,非常壮观。衙口沙滩环境优美,海水洁净,水温适中,是理想的避暑的海滨浴场。

4、灵源山 

灵源山位于晋江灵源街道的灵水社区,唐代称“太平山”,海拔305米,是泉南一座名山,山上有泉南享誉盛名的寺庙之一灵源寺和众多古人留题的摩岩石刻。灵源山脉雄跨四华里,历代文人墨客慕名而至,留下很多摩崖石刻,填添了浓厚的文化气息。山中有步云关、望江石、石镜道人之塔、云岫、灵泉师姑井、灵壶天、七星墩、公婆石、狮子石、青蛙拜月、仙床等风景点。有各种雅致亭阁:四达亭、旭日亭、晚霞亭、霸上亭、步云亭、慈济亭以及千佛塔。

5、紫帽山风景名胜区

紫帽山位于晋江市紫帽镇,与清源山、朋山、罗裳山号称“泉州四大山”,海拔517.8米,因常有紫云覆顶,故名。现山上尚有宋、明、清石刻18方。又因山上花木茂盛,清幽恬静,自古有“紫帽凌霄”之誉,为泉州十景之一。自唐以来,即是著名的旅游风景胜地。保福寺、安福寺、普照寺、五塔岩等都留有历代先贤的佛雕摩崖石刻等印迹。而遍布于山中,形体各异的百处“心”字石刻,更是我国的文物奇观。

8. 晋江海洋之家酒店电话

海水的涨潮和退潮时间表

以农历时间为准:

十六)早潮:0:48;晚潮:13:12

十七)早潮:1:36;晚潮:14:00

十八)早潮:2:24;晚潮:14:48

十九)早潮:3:12;晚潮:15:36

二十)早潮:4:00;晚潮:16:24

二十一)早潮:4:48;晚潮:17:12

二十二)早潮:5:36;晚潮:18:00

二十三)早潮:6:24;晚潮:18:48

二十四)早潮:7:12;晚潮:19:36

二十五)早潮:8:00;晚潮:20:24

二十六)早潮:8:48;晚潮:21:12

二十七)早潮:9:36;晚潮:22:00

二十八)早潮:10:24;晚潮:22:48

二十九)早潮:11:12;晚潮:23:36

9. 晋江海洋世界在哪里

晋江看海最佳的地点在渔女广场因为这个广场紧邻大海,可以让人们近距离欣赏到壮观的海景,同时还有海浪拍打的声音,视觉和听觉上都可以得到非常好的享受。该广场还有很多夜间表演,比如广场舞等,设施也很完善,可以购买小食品、玩具等,是家庭或朋友聚会的好去处。另外,还可以在这里欣赏到海上出现的美丽日出日落景象,非常值得一去。

10. 晋江石狮海洋世界

福清市东瀚镇是福建省福清市下辖的一个镇,这个镇区并没有温泉资源。不过,东瀚镇周边的一些城市和区域有一些温泉资源,下面我为您介绍一些福清市周边的温泉景点:

1. 清源山温泉: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清流镇清源山景区内,距离福清市约50公里,是一个集休闲、度假、疗养为一体的温泉度假村。

2. 长乐太姥山温泉: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太姥山风景区内,距离福清市约60公里,是一个好山好水的温泉度假胜地。

3. 闽清龙岩温泉:位于福建省闽清县景洪镇境内,距离福清市约40公里,拥有温泉、山泉、峡谷、森林等多种旅游资源。

以上这些温泉景点都可以选择前往体验,其中清源山温泉、长乐太姥山温泉设施较为完善,游客较多,闽清龙岩温泉则比较幽静,适合寻求安静自然的旅游体验者。

11. 晋江海洋世界开放时间

赤潮没有统一的结束时间,因为赤潮是一种不可预测、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自然现象,每年都会有不同的出现时间和持续时间。赤潮的出现是由于水体中某些浮游生物数量异常增加,导致水质恶化,往往会造成水生生物死亡和海洋环境污染。赤潮的出现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如水温、光照、营养盐浓度等,因此也很难预测其结束时间。不过,在应对赤潮过程中,要加强监测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减少赤潮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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