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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监测概况(海洋环境监测的定义)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7-12 23:11   点击:101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环境监测的定义

2011年8月16日6时57分,载有“海洋二号”卫星的“长征四号乙”运载火箭从太原卫星发射中心点火升空。

中国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四号乙”运载火箭,成功将“海洋二号”卫星送入太空。“海洋二号”卫星是中国第一颗海洋动力环境监测卫星,主要任务是监测和调查海洋环境,是海洋防灾减灾的重要监测手段,可直接为灾害性海况预警报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并为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预报和全球气候变化研究提供卫星遥感信息。

海洋二号卫星搭载着微波散射计、雷达高度计、扫描微波辐射计和校正微波辐射计4个微波遥感器,具有全天时、全天候、全球连续探测的能力,能够实现全球海洋 高精度、多要素同步测量,可获取海面风场、海面高度、浪高、海流和海面温度等多种海洋动力环境要素,直接为灾害性海况预警报和海洋科学研究提供实测数据,将改变和加深人们对全球海洋的认识,有效预报海洋灾害,提高海上活动的海洋环境保障能力,服务于海洋灾害监测预报、大洋极地科考、海洋维权执法、海洋资源 开发和保护、海洋科学研究、国际合作与交流及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

2. 海洋环境监测的定义和分类

海洋日常技术检测是指对海洋环境、海洋生物、海洋资源等方面进行技术检测的单位。

这些检测包括水质检测、海洋生物检测、海洋污染检测、海洋资源调查等。

这些检测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海洋环境的变化,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海洋日常技术检测单位通常是由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等组成的。

这些单位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能够对海洋环境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

在实际操作中,海洋日常技术检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样品采集:

根据检测要求,采集海水、海洋生物、海洋沉积物等样品。

2. 样品处理:

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处理,如过滤、提取、浓缩等,以便于后续的检测分析。

3. 检测分析:

使用各种分析仪器和方法,对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如pH值、溶解氧、营养盐、重金属、有机物等指标的测定。

4. 数据处理:

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生成检测报告。

总之,海洋日常技术检测是保护海洋环境、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海洋环境监测的定义,目的和意义

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隶属不同、主要职责不同,具体如下:

一、性质不同

1、海监

海监指中国海监总队,负责管辖海域实施巡航监视。

2、海巡

是指海上巡查、海上巡视或者海上巡逻。它和海警都是海上的警察,只不过海警是治安警察,海巡是交通警察。

3、海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海事局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的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海巡船就是海事局的公务执法船。

4. 海洋环境监测名词解释

生态遥感监测是利用遥感技术进行监测的技术方法,主要有地面覆盖、大气、海洋和近地表状况等。

生态遥感监测技术是通过航空或卫星等收集环境的电磁波信息对远离的环境目标进行监测识别环境质量状况的技术,它是一种先进的环境信息获取技术,在获取大面积同步和动态环境信息方面“快”而“全”,是其他检测手段无法比拟和完成的。

5. 海洋环境监测意义

1991年由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IOC)、世界气象组织、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组织发起建立的全球海洋观测系统(Global Ocean Observing System,GOOS),实现了以全球为基础对海洋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观测。

6. 海洋环境监测的定义和范围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二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7. 海洋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海洋环境监测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海洋生态环境知识、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常识、海洋生态环境简易监测仪器的操作方法,以及采、送样的方式和要求等

海洋环境监测员,要完成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下达的生态环境监测任务。 

主要负责检测,磷酸盐,亚硝酸盐,硅酸盐,硝酸盐,氨氮,油类,悬浮物等指标实验。而且常出外采样,能独立完成所有工作,包括现场采样,现场测定,和回到实验室做的其他相关实验。

8. 简述海洋环境质量监测要素

首先,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也是需要一些工作人员去做事情,每年都招人那是因为单位每年都有退休人员或者是离职的人员,只要有空余的岗位,需要人工作的就会有招聘需求,这属于正常的人事流动,所以招聘属于正常的情况。

9. 海洋环境监测包括哪些内容

蓝红点代表汽船和飞机的实时位置因为目前大多数海上监控设备都会将汽船和飞机的位置标注为蓝色或红色的点,这些点代表着这些船只和飞机的实时位置。蓝点通常代表着民用航空器,红点代表着军用航空器或船只。这些点的实时监测有助于实现海上交通安全和防范海盗活动等。在监控设备上,这些点的颜色、形状、大小等参数也有所不同,可以用以表示不同的信息,如显示船只或飞机的航向、航速、转向等情况。通过这些实时监测,有助于提高海上安全和保障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

10. 海洋环境监测的定义是什么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暨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研究所创建于1959 年,是国家海洋局直属的国家级业务中心,肩负我国海洋环境监测、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两个监测体系的业务组织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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