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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海洋法律文书(海洋法系国家)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7-12 15:26   点击:123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法系国家

澳大利亚的法律按照体系来划分的话,属于是英美法系。澳大利亚原是英国的殖民地,现在是英联邦国家,因此,澳大利亚与英国同样是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因其起源,又称之为不成文法系。同大陆法系偏重于法典相比,英美法系在司法审判原则上更「遵循先例」,即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而这种以个案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法律规范的判例法(case law)是不被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承认的,最多只具有辅助参考价值。

2. 海洋法系国家有利可图

你说的是英联邦法律体系下的“大律师”执照,中国律师并不区分“Barrister-大律师”(出庭律师)和"Solicitor-小律师“(事务律师),因而也就没有”bar license“!在很多英美法系国家,律师协会称为,bar association, 考律师证我们一般称为考bar,所以bar有律师业的意思。

3. 海洋法系国家有哪些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即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2法律结构的不同。英美法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3法官的权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

4诉讼程序的不同。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存在的陪审团制度;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4. 海洋法系国家特点

         不是,泰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又称“海洋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海洋法系又被称为英美法系,它的本意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也就是普遍通行的意思。

        普通法的得名最早起源于1066年诺曼人征服后几个世纪的英国国王的法院惯例,目前世界1/3的人口生活在海洋法系的民法系统中。

        海洋法系最大的特点是判例法,也就是反复参考判决先例,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念的约定成俗的法律。

5. 海洋法系国家制定广播电视法律的原因

英美法系公益诉讼主要依据判例的形式并以适当的法律规定加以健全和完善。

6. 海洋法系国家对于广播电视专门立法

大陆法系优点: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缺点:僵化。当社会生活发展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案件时,法律上没有规定则难以应对。法律表现为缺乏弹性,不够灵活。

海洋法系 优点:灵活。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而是法官创设的。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缺点: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对法律的运用要求较高。

7. 海洋法系国家法律的分类

这个问题的参考答案:

海洋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是有区别的,两者区别如下:

1、法系本质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海洋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2、法系包含范围不同。

属于大陆法系的除法国、德国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海洋法系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8. 海洋法系国家有居住权这一说吗

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

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做陪审团一般都是从陪审员的国籍、年龄、住所、交流能力、有没有重罪前科和职业的性质等几个方面进行限定,比如审判时未满18周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或者有犯罪前科等,都没有资格当陪审员。另外像律师,法官,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政府官员也不能充当陪审员。陪审团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

一方面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因现代国家由于地域辽阔、人囗众多、政治与经济相分离等原因,现代民主都是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地、经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这意味着政治权力的主体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分离。

9. 海洋法系国家专门立法有利可图

简单来说,海洋法系又被称为普通法系。其显著特征是使用民众随机陪审团,法律程序的维护是由法官完成。罪犯是否有罪是由民众组成的随机陪审团决定的。而大陆法系是由法官来同时完成维护程序正义和判断罪犯是否有罪。也就是说法官是按照法律来断案的。英美等国采用的是海洋法系。而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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