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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海洋战略(国际海洋法的特征)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7-10 20:43   点击:104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国际海洋法的特征

领海的划定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即沿海国与陆地领土及内水相连接 的一带海域。

国家对领海上空及其海底行使主权,他国不得侵犯。领海宽度的概念,最早产生于公元14世纪。但数百年来沿海国家对 其领海宽度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标准。有的国家主张领海宽度为3海里,有 的主张12海里,有的甚至主张200海里。1958年和1960年,联合国先后两次召开国际海洋法会议,对 领海宽度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都没有取得任何结果。直到第三次联合国 海洋法会议,各国才对领海宽度达成一致意见。1982年通过的《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按本公约 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这一规定,既解决了数百 年来悬而未决的领海宽度问题,又满足了中小海洋国家在防务和安全、资 源的经济利益方面的需要。沿海国对领海的圈划方法,必须按照国际公认的两种方法进行:一种 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正常基线法,又叫低潮位基线法。它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 的那一条线为基线;再向外延伸到该国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 海线和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海,也叫“国土海洋”。直线基线法,又叫折线基线法。这种基线法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部位,或 沿海岛屿上选定某些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邻基点所得到的折线作为领 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 海线。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领海。我国实行的是折线基线法。目前我国宣布的领海基线有两部分:一是 大陆领海的基线为山东高角至峻壁角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二 是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东岛至南岛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领海基线:是测算沿海国家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沿海国家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算线和基准线。此线的确定意义极其重大。领海是位于领海基线以外,邻接于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为12海里。内海和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属严格意义上的海洋国土。海上邻国:20世纪60年代以后,大陆架的开发和对200海里海洋权的要求,不少国家最终寻求外交或法律途径划分双方的海洋边界,海洋边界的确定,使原来隔海相望的国家,成了海上邻国。海洋国土:有内海、领海,也有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不同海域其法律上的权益是不相同的。广义的“海洋国土”是沿海国管辖海域的总称。我国“海洋国土”约300万平方千米

2. 国际法国际海洋法

第19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任何捕鱼活动;

(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3. 国际海洋法的渊源

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应当知道公约有关规定。根据公约,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但由于洋流、量级、洄游鱼类等因素,日本核废水排海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跨境影响。

第三,日方拟排放的核废水真的符合国际标准吗?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组评估报告明确指出,福岛核电站现有经过处理的含氚废水中仍含有其他放射性核素。据东京电力公司统计,核废水中共含有62种放射性核素

4. 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从学科分类上讲,是一级学科,下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二级学科。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国际法乃是指国际公法,即“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从内容上看,现代国际法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下列国家间关系的规则:

(1)领土法(2)国际海洋法(3)国际航空法(4)外层空间法(5)国际环境法(6)外交关系法(7)领事关系法(8)国际条约法(9)国际组织法(10)国际人权法(11)国际刑法(12)国际争端解决法(13)战争法国际法的内容有不断扩张的趋势,现有的国际法制度也在不断完善,规则数量不断膨胀,细化程度不断提高。

5. 国际海洋法的定义

  根据《海洋法公约》,海域的划分以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为起点。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一部分,基线向海一面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八个海域。   内水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其中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这一海域是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内水的法律地位:  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许进入一国内水,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遇难的船舶可以进入,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3.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4.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行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一般由船旗国管辖。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领海基线向海一面一定宽度的海域,沿海国有权自行决定这一海域的宽度,有权决定采用直线基线还是正常基线。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沿海国有权对无害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但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并应将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布。《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  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范围以外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的海域。《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毗连区的范围不应超过从基线算起12海里。《海洋法公约》规定不超过24海里。  专属区  专属经济区是自成一类的海域,其范围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它们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目前,已宣布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的国家有77个,其中55个建立了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这个海域  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沿海国在其的权利义务: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  中国与国际海洋法  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以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促使有管辖权。  3.义务:防止、减少和控制在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或海底活动的污染,但其规章必须符合普遍接受的国际规章和标准。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从领海以外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权利是专属性的,不以其有没有明文宣告为转移,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边的外缘,若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可扩展到200海里;若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界限应由有关国家以协议划定,求得公平解决。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即从领海底土到陆地底土以外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大陆架的标准:一是如陆地领土向海底延伸部分不足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二是如延伸部分超过200海里的,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  2.授权和管理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国际海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在实践中是指连接两面公海或两面专属经济区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通过和飞越,沿岸国不应妨碍和不应予以停止,但可为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通过中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必须加以遵守,这制度称为“过境通行制”。但如果这海峡有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连接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由岛屿构成而在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及水文特征同样方便的航道,则不适用过境通行制而运用无害通过制。  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是指群岛国以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在整个群岛水域内,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在这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给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使这种权力的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对群岛国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并应遵守有关的海上安全国际规章和航空规则。  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了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得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自由。在公海上的船舶仅受其船旗国管辖。各国在行使上述自由时不得侵犯或损害其他国家的同样权利,有义务维护海底电缆及管道、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  公海: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  公海的法律制度:  1.公海自由  2.航行制度:  航行权: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船舶的国籍:船旗国国籍  军舰在公海上的权力:登临权、紧追权、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  海洋污染的六个来源:  1.陆地来源  2.来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底活动  3.来自区域的活动  4.来自倾倒  5.来自船舶  6.来自大气层  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  国际海洋法法庭研究  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向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占为已有或主张权利。区域内的资源应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管理。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海洋法公约》规定区域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凡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或为缔约国国民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根据公约规定的条件向管理局提出申请进行开发。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和开发制度体现了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  基线  领海基线 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  港口  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  海湾  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在该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湾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常取决于湾品的宽度,有三种情况  1.湾口的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2.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  3.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而获得承认为其内水的海湾。包含三个要素  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  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一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  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国所确认。  领海  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伪劣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土。  1.领海是陆地和内水以外的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  2.沿海国的主权扩及于领海  3.领海的范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

6. 国际海洋法的意义

  《联合国海洋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7. 国际海洋法的成长历程

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概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

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

意义: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内容: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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