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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国土的管控能力(海洋国土的管控能力包括)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7-08 03:06   点击:55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国土的管控能力包括

海洋生物不仅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维持者,也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提供食物和能量,蕴含丰富的药用资源和基因资源,一旦一个物种灭绝,人类将无法利用其生物多样性,最终威胁的将是人类自身的生存。

作为最早签署和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方之一,多年来,我国制定了众多有关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工作不断加强。但也有业内专家指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仍须健全和完善,海洋执法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唯有施行更加严格的制度、更加严密的法治,方能将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伞撑得更牢。

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大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工作力度,提高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包括强化陆海统筹,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强化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海水养殖污染治理和船舶港口及岸滩污染整治;强化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和海洋倾废管理。

其次,要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依法拆除清理占用红线区的违规工程、设施和项目。实施最严格围填海管控措施和严格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强化海岸带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增强风险意识,严密防控海洋生态灾害和突发事故。建设法治海洋,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再次,应当进一步加强渔业执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推进海洋环境保护督察,建立陆海一体化联动督察机制。发展绿色环保的海洋工程技术,推动海洋科技在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领域的支撑作用,平衡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

此外,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机制也十分重要。应建立近岸带和海岛生物多样性保护有效信息的公开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共同打造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屏障,为保护好海洋这个生机盎然的蓝色世界作出更大贡献。

2. 海洋管理机制

现在都公费了,不要学费,奖学金成绩优秀的很的人才有,每个月300块钱生活费,每年还有1100的助研费用

3. 海洋管理的主体

根据中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权,按照区域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划分,由环保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事局、农业部渔业局以及军队共同行使,国家海洋局、国家海事局、农业部渔业局还分别组建了中国海监、中国海事、中国渔政三支执法队伍负责具体的海洋环境执法任务。

4. 海洋管理体制构成要素

在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大背景下,北京大学于2013年12月建立北京大学海洋研究院。海洋研究院采用新体制、新机制,是北京大学在海洋领域唯一的、独立的校级实体科研机构,统一负责全校海洋学科的规划协调和海洋产业及相关领域的对外合作工作。

研究院将致力于大学改革和科技体制创新工作,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争取为北京大学乃至全国高校改革,为大学科研乃至全国科研工作改革摸索道路,积累经验。

5. 海洋国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什么

海洋权益分很多种,包括领海权益和专属经济区权益,领海定义: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海里的一带水域。国家主权及于该水域的上空、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距离一国海岸线一定宽度的海域,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于年月日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领海(territorialsea),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按海洋法,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关于主权不仅是指水域,而扩展于领海之上的空间及海底和底土。关于领海中的“一带海域”的确定涉及到领海的基线、领海的宽度和领海的外沿线的确定。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海里。根据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它可以规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养护措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得在区内捕鱼。有的国家立法对于在区内允许捕获的鱼的品种、数量以及可使用的网眼的大小,都详加规定,以便养护生物资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如果没有能力捕获全部可捕量,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特别是准许在同一区域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参加捕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一些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立法规定,在从其领海基线到与邻国之间的中间线的距离不足海里时,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到中间线为止。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在其经济区和其他国家经济区相重叠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由有关国家协商决定。另外很多可以从国际法和国内法律都看出其重要性海洋权益完整定义;国家在其管辖海域内所享有的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等权利和利益的总称。海洋权益这个词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上世纪年代_,我国颁布两部海洋法规,将海洋权益概念引进国家的法律中。此后,海洋权益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开始为人们所关注。首先,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或者说,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国家在领海区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权权利,这和陆地领土主权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在毗连区享有的权利,也属于排他性的,主要有安全、海关、财政、卫生等管辖权。这个权利是由领海主权延伸或衍生过来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是属于专属权利,也可以理解为仅次于主权的“准主权”。另外,还拥有对海洋污染、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人工设施建设的管理权。这可以说是上述“准主权”的再延伸,因为沿海国家是首先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专属权利之后,才会拥有这些管辖权。其次,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上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可以通俗地说是“好处”。当然,利益或“好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

6. 海洋国土的管控能力包括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示范区:

  (一)选址科学合理。所在海域原则上应是重要渔业水域,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养护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区域特色和较强代表性;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海域管理、渔业发展规划和海洋牧场建设规划,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管控要求,与水利、海上开采、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倾废区、海底管线及其他海洋工程设施和国防用海等不相冲突。

  (二)自然条件适宜。所在海域具备相应的地质水文、生物资源以及周边环境等条件。海底地形坡度平缓或平坦,礁区或拟投礁区域历史最低潮水深一般为6—100米(河口等特殊海域经专家论证后水深可低于6米),海底地质稳定,海底表面承载力满足人工鱼礁投放要求。具有水生生物集聚、栖息、生长和繁育的环境。海水水质符合二类以上海水水质标准(无机氮、磷酸盐除外),海底沉积物符合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

  (三)功能定位明确。示范区应以修复和优化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通过示范区建设,能够改善区域渔业资源衰退和海底荒漠化问题,使海域渔业生态环境与生产处于良好的平衡状态;能够吸纳或促进渔民就业,使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相互促进。配套的捕捞生产、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不影响海洋牧场主体功能。

  (四)工作基础较好。黄渤海区示范区海域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平方公里,东海和南海区示范区海域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平方公里或已投放礁体总投影面积不低于3公顷,海域使用权属明确;黄渤海区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万空方,东海和南海区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5万空方,礁体位置明确,并绘有礁型和礁体平面布局示意图。具有专业科研院所(校)作为长期技术依托单位。常态化开展增殖放流,采捕作业方式科学合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示范区应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参与海洋牧场管护,周边捕捞渔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管理规范有序。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晰,有明确的管理维护单位,有专门规章制度,并建有完善档案。示范区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有礁体检查、水质监测和示范区功效评估等动态监控技术管理体系,保证海洋牧场功能正常发挥;能够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渔获物统计调查、摄影摄像、渔船作业记录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价分析海洋牧场建设对渔业生产、地区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7. 海洋国土的管控能力包括哪些方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 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8. 海洋国土的管控能力包括哪些

《海底电缆管控法》,又称“国际海底电缆和管道装设公约(宪章)”,是一份由联合国海洋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条约,它主要针对全球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安全、完整性,及海洋环境、资源以及军事保障受益者利益的保护。

该条约旨在推动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建设和维护,以确保它们的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9. 海洋管理体系

加快建设海洋港口要设置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10. 海洋管理的手段有

因为海洋主权和权益,是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保卫辽阔的蓝色国土,是党和人民赋予人民海军的神圣使命。

释义:

海洋既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空间,也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而海洋政治斗争的中心,是海洋权益。全球愈演愈烈的海权之争,背后都是巨大的海洋利益。海洋维系着中华民族崛起的诸多重大安全和发展利益。这些利益主要包括:保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防御敌对国家从海上的打击和入侵;保卫支撑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海洋资源的安全,维护海洋权益;维护我对外贸易海上航运通道、石油航线以及重大海外利益的安全。此外,还有打击海上恐怖主义、海盗、走私和跨国犯罪等问题,营造和平、良好的地区海上安全秩序;改善海洋环境,维护我国可持续发展和生存空间的质量;等等。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海洋意识淡薄的国家对海洋权益缺乏敏感性,也不可能有前瞻性和预见性。无法在别人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就把事情想好办妥,尤其是按照国际海洋法游戏规则打擦边球,为子孙后代多争取海洋权益。另外,由于意识淡薄,也不可能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产生强烈的激情和冲动,即使有,争夺海洋权益的力度和强度都不足以达到理想的境界。没有系统正确理论的指导,就不可能认识到制定国家海洋战略和海洋政策的重要性,没有战略和政策支撑的海洋事业发展往往会迷失方向。海洋管理体制久议不决,海洋管理机构改革方案难以出台,摇摆不定,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现代意义上海洋管理理论的支撑。国家海洋管理如果走一步看一步,就会落后、矛盾、低效。总之 海洋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方面都有着非常巨大、不可形容的重要性!

11. 海洋国土观念

1、中国国土面积为959.6960万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1.8万多千米,岛屿岸线1.4万多千米,内海和边海的水域面积约470多万平方千米。海域分布有大小岛屿7600多个,其中台湾岛最大,面积35798平方千米。陆地同14国接壤,与6国海上相邻。

2、中国领土范围:

(1)陆地领土: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附属各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包括钓鱼岛群岛、苏岩礁),陆地领土约960万平方千米。

(2)海洋国土:渤海全域和黄海、东海、南海的大部分及其可以管辖的专属经济区,共约470万平方千米,其中,南中国海九段线以内的所有海域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千米。中国领空为领土和领海以上35千米的空域。东部和南部大陆海岸线长18400多公里,岛屿岸线14000多公里,内海和边海的水域面积约470多万平方公里。海域分布有大小岛屿7600个,其中台湾岛最大,约为35989.76平方公里。陆上国界线长达20000多公里,陆地同14国接壤,与6国海上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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