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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海洋规划(十四五规划海洋专章)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7-06 08:17   点击:226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十四五规划海洋专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备案和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要求。

  第四条 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评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备案,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机动车等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

  第七条 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体系协调、科学可行、程序规范等原则。

  制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编制标准项目计划,组织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等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广泛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具体工作程序与要求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制定生态环境标准,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生态环境标准中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不得规定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不得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使用的试剂。

  第九条 生态环境标准发布时,应当留出适当的实施过渡期。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发布前,应当明确配套的污染防治、监测、执法等方面的指南、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定或者修改计划,以及标准宣传培训方案,确保标准有效实施。

  第二章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限制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特征,以生态环境基准研究成果为依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态环境质量需求相适应,科学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功能分类;

  (二)控制项目及限值规定;

  (三)监测要求;

  (四)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是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的技术依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实施大气、水、海洋、声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按照标准规定的生态环境功能类型划分功能区,明确适用的控制项目指标和控制要求,并采取措施达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实施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应当确保核与辐射的公众暴露风险可控。

  第三章 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

  第十五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环境风险筛查与分类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控制生态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制定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包括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风险管控标准。

  第十七条 制定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根据环境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环境风险、环境背景值和生态环境基准研究成果等因素,区分不同保护对象和用途功能,科学合理确定风险管控要求。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功能分类;

  (二)控制项目及风险管控值规定;

  (三)监测要求;

  (四)风险管控值使用规则;

  (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是开展生态环境风险管理的技术依据。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按照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管控风险,实现安全利用。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全国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地方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对本行政区域提出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补充规定或者更加严格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等。

  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适用对象分为行业型、综合型、通用型、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或者产品污染源的排放控制;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行业污染源的排放控制;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跨行业通用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或者特定污染物、特定排放方式的排放控制;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排放控制。

  第二十二条 制定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反映所管控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特征,以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和可接受生态环境风险为主要依据,科学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制定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针对所管控的通用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或者特定污染物、特定排放方式的排放特征,以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接受生态环境风险、感官阈值等为主要依据,科学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制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促进转型发展,在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作出补充规定或者更加严格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适用的排放控制对象、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情形;

  (二)排放控制项目、指标、限值和监测位置等要求,以及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要求;

  (三)适用的监测技术规范、监测分析方法、核算方法及其记录要求;

  (四)达标判定要求;

  (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各项控制要求。

  第五章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为监测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达标评定和风险筛查与管控,规范布点采样、分析测试、监测仪器、卫星遥感影像质量、量值传递、质量控制、数据处理等监测技术要求,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生态环境标准样品等。

  第二十八条 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应当配套支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管理、国际履约等生态环境管理及监督执法需求,采用稳定可靠且经过验证的方法,在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提高便捷性,易于推广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应当包括监测方案制定、布点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数据分析与报告、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

  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应当包括试剂材料、仪器与设备、样品、测定操作步骤、结果表示等内容。

  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应当包括测定范围、性能要求、检验方法、操作说明及校验等内容。

  第三十条 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当采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制定适用的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可以采用其他部门制定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未明确是否适用于相关标准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适用性、等效性比对;通过比对的,可以用于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控制项目的测定。

  第三十一条 对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制定适用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可以在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或者采用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适用于该控制项目监测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不再执行。

  第六章 生态环境基础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为统一规范生态环境标准的制订技术工作和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中具有通用指导意义的技术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包括生态环境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生态环境通用术语、图形符号、编码和代号(代码)及其相应的编制规则等。

  第三十三条 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应当明确标准的定位、基本原则、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和要求,以及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等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第三十四条 制定生态环境通用术语、图形符号、编码和代号(代码)编制规则等,应当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的相关规定,做到准确、通用、可辨识,力求简洁易懂。

  第三十五条 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应当符合相应类别生态环境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要求,采用生态环境基础标准规定的通用术语、图形符号、编码和代号(代码)编制规则等,做到标准内容衔接、体系协调、格式规范。

  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使用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设置图形标志,对档案信息进行分类、编码等,应当采用相应的术语、图形、编码技术标准。

  第七章 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 为规范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技术要求,制定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安全、声与振动、自然生态、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管理技术指南、导则、规程、规范等。

  第三十七条 制定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应当有明确的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内容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规范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为推荐性标准,在相关领域环境管理中实施。

  第八章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第三十九条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对国家相应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作出补充规定,也可以对国家相应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

  第四十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污染源或者污染物,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比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产业密集、环境问题突出的;

  (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要求的;

  (三)行政区域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制定地方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按照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进行合理分区,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促进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内行业优化布局、调整结构、转型升级。

  第四十二条 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或者提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经济、技术条件,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四十三条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发布文件等材料。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设立专章,说明与该标准适用范围相同或者交叉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中控制要求的对比分析情况。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备案材料后,予以备案,并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发现问题的,可以告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议按照法定程序修改。

  第四十六条 依法提前实施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的,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新发布实施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要求严于现行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依法修订或者废止。

  第九章 标准实施评估及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为掌握生态环境标准实际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升生态环境标准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标准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结合相关科学技术进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十九条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应当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与其配套的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可以同步开展评估。

  第五十条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实施评估,应当依据生态环境基准研究进展,针对生态环境质量特征的演变,评估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合理性。

  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实施评估,应当依据环境背景值、生态环境基准和环境风险评估研究进展,针对环境风险特征的演变,评估标准风险管控要求的科学合理性。

  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应当关注标准实施中普遍反映的问题,重点评估标准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论证污染控制项目、排放限值等设置的合理性,分析标准实施的生态环境效益、经济成本、达标技术和达标率,开展影响标准实施的制约因素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和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实施评估,应当结合标准使用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建议和相关技术手段的发展,重点评估标准规定内容的适用性和科学性,以及与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协调性。

  第五十一条 生态环境标准由其制定机关委托的出版机构出版、发行,依法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的生态环境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五十二条 生态环境标准由其制定机关负责解释,标准解释与标准正文具有同等效力。相关技术单位可以受标准制定机关委托,对标准内容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同时废止。

2. 国家十四五规划 海洋

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

3. 2021年十四五国家海洋规划

1、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2、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完善综合运输大通道、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网络,加快城市群和都市圈轨道交通网络化,提高农村和边境地区交通通达深度。推进能源革命,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加强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加快油气储备设施建设,加快全国干线油气管道建设,建设智慧能源系统,优化电力生产和输送通道布局,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提升向边远地区输配电能力。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3、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空间的占用。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发展绿色建筑。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制定二〇三〇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

4. 十四五规划海洋科学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这一年,我国重大创新成果竞相涌现,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创新的“脉动”尤为强劲。

放眼“深蓝”,“海牛Ⅱ号”钻机钻出231米的新纪录;遥望星空,海洋一号D卫星和海洋二号C卫星“闪耀”星河;挺进山川河流,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里,浪花飞溅、电流穿梭,全球单机容量最大功率百万千瓦水轮发电机组投产发电……这一年,我们也在与病毒的抗争中,为生命挣得尊严,我国首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冠病毒中和抗体联合治疗药物——安巴韦单抗与罗米司韦单抗的获批,为患者赢得长达10天的黄金救治期……

5. 海洋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

立足“十三五”向天然气行业“十四五”展望:

(1)立足国内资源,继续积极稳步推进天然气勘探开发,切实提高天然气稳定供应能力。

未来,将重点做大四川、新疆、鄂尔多斯、海域四大油气上产基地,推动常规天然气产量稳步增加,非常规天然气较快发展。打造四川盆地“双富集气”生产基地,四川盆地是常规天然气和非常规天然气富集区,通过加大碳酸盐岩常规气和致密气、页岩气开发,推进产量继续增加。打造鄂尔多斯盆地“致密气”生产基地,通过加大致密气开发力度,推进多种资源综合勘探开发,提高资源开采水平。打造新疆地区“深层气”生产基地,加大塔里木盆地等山前深层超深层资源勘探开发,推进天然气增储上产。打造海域“深水气”生产基地,加快渤海天然气开发步伐,加强渤海、东海和南海北部深水区资源勘探开发,进一步加快增储上产步伐。加强统筹协调,分类处置、分级管控生态红线内天然气矿业权和勘探开发活动。

(2)加快管网和储气设施建设,发力补齐天然气互联互通和重点地区输送能力短板,推动形成“全国一张网”。

随着沿海LNG接收站扩建、新建工程持续推进,海外LNG资源进入国内通道进一步拓展;国家油气管网公司正式运行,“全国一张网”的管网布局加快形成,中俄东线管道中段及南段加快推进,青宁输气管道有望投产,天然气资源南北调配能力稳步增强;多措并举增加储气能力,压实上游供气企业和国家油气管网公司储气责任,加快储气库基地及储气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健全项目用海、用地、环评等协调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项目建设。

(3)持续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规划期间,天然气发展将加快重大管网等项目建设,确保管道运输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油气管网公平设施开放进程,促进管道设施利用效率。继续坚定不移深化油气体制改革,尽快推动天然气矿业权改革和国家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落地见成效,为建成运行高效的天然气市场体系打好基础。

6. 十四五规划 有关海洋战略部分

第一,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具体到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是要稳妥有序的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要高标准、高质量的建设雄安新区。长江经济带发展,要继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推动高质量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点是要打造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长三角一体化,重点是要提升一体化发展水平,要率先形成新发展格局,要在全国高质量发展当中起到重要的支撑和示范引领作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点是要开好局、起好步,确保“十四五”时期要有明显的进展。

第二,持续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西部地区要提高政策的精细化水平,推动区域内部能够互促协调,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东北地区,要使全面振兴取得新的突破,加强政策统筹,维护好国家国防、粮食、生态、能源、产业安全。中部地区,要加快崛起,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的现代产业体系。东部地区要加快推进现代化,以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来带动产业升级,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陆海统筹,发展海洋经济,推动建设海洋强国。支持国家级新区等功能平台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过程中起到带头作用,要成为实体经济发展的高地。

第三,着力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重点是要完善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各地区发挥比较优势,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增强创新发展动力,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动力系统,增强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等经济发展优势区域在经济和人口等方面的承载能力,支持其他地区增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边疆安全方面的功能,通过这些努力,推动我国区域发展更加协调、更有效率、更高质量。

7. 十四五规划海洋环境保护

.马士基大中华区 数字化创新总经理 陈龙

陈龙,2004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国际贸易专业,获学士学位,同年,他加入马士基,并于2006年参与马士基航运国际管理培训生(MISE)项目,在客服、销售等部门任职。2015-2016年,他在奥林科技担任华南商务总监,负责产品设计和市场拓展,以及供应商招聘及管理。2016年,他重回马士基,任马士基大中华区数字化创新总经理。他负责主持马士基在线订舱产品MaerskSPOT的孵化,现在Maersk SPOT变成马士基全球数字化产品,并引领了航运业订舱产品线上化的风潮。

2.香港伟马化学品船务有限公司 上海代表处常务副总经理 陈建明

陈建明自2012年加入伟马以来,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以及对航运事业的敏感性和出色的学习能力,积累了一定的实操经验,2019年起担任香港伟马化学品船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常务副总经理,成为公司最年轻的高管。此后配合公司组建、自营化学品船队,船队数量从0条发展到16条,航线遍布全球,与EXXONMOBIL、BP、SABIC等世界大油公司合作。截至2020年底,伟马化学品船队总运力排名迅速上升,国内第三,国际第二十九。过去的一年,尽管受疫情影响,他带领团队及时抓住市场低燃油成本机遇,不断创新、控制成本、优化航线,促使公司利润较上年增长134%。

3.中国港湾尼日利亚莱基港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董事 杜若罡

杜若罡,2007年进入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担任莱基港项目公司董事、总经理。他从事港口建设、投资及运营14年,在港口工程管理、市场开发、商务管理、项目投资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开发喀麦隆克里比深水港、尼日利亚莱基港等投资项目,总投资约11亿美元。其中尼日利亚莱基港项目是几内亚港首个由中资企业控股的现代化深水港,也是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高峰合作论坛的重要成果,2020年莱基港项目共获得包括发改委国际产能合作重点投资项目、2020年路透社“非洲基础设施年度最佳交易奖”、2020年亚太开发性金融协会“杰出发展项目奖”等7项荣誉。

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自贸区仲裁中心/计量争议解决中心 副秘书长 黄晨亮

黄晨亮,现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自贸区仲裁中心/计量争议解决中心副秘书长一职,兼任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智库涉外法律专家、上海市航海学会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加入海仲以来,黄晨亮作为案件经办人处理了大量的仲裁案件,经验丰富,主导并参与起草了中国海仲标准定期租船合同疫情条款。

5.新海联船员培训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欣

刘欣,现任湖北新海联海员培训有限公司总经理,拥有多项培训资质,兼任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鑫裕盛产业学院副院长/理事会理事、武汉交通职业学缘鑫裕盛海事学院理事/副主任、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航海类专业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刘欣在工作过程中钻研进取,鼓励公司引进西方先进的培训认证课程,自主研发新海联培训管理系统,实现船员培训结果数据化和可视化。

6.山东港口日照港二公司卸船队 团支部副书记 卸船机司机 李路

李路,现任山东港口日照港二公司卸船队团支部副书记、卸船机司机,是日照港卸船机岗位第一位“90后”山东港口技术能手,年卸船作业量近百万吨,曾获山东港口首届技能大比武(卸船机)第四名。除了拥有一手好技术,还善于通过创作内容积极、形式生动的高质量原创网络作品,展示我国港航经济文化建设成果,弘扬青春正能量。

7.克拉克森柏拉图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董事 钱立武

作为克拉克森上海最年轻的董事,钱立武拥有10多年的大宗干散货航运从业经验,致力于长期期租市场,为客户提供不断优化的综合化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客户涵盖国内外的船东、贸易商、船舶经营人、矿山以及金融机构等。在加入克拉克森前,钱立武曾任职于上海航运交易所,期间完成了《FFA发展研究》、《中国航运发展报告》等项目。他是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MBA,上海市虹口区青联委员。

8. 中远海运集运欧洲钻石快航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航线经营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

王海先,2005年加入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2015年3月外派至中远海运集运(欧洲)公司任商务部副总经理,落实区域航线战略,2021年2月起,担任欧洲钻石快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航线经营中心总经理。在过去的6年时间里,他积极落实区域航线战略,通过航线规划及合作谈判,将中远海品牌自有欧洲区域航线网络覆盖拓展至26个国家、50多个港口码头,区域船队运力排名从20名提升至第4名,亚洲背景船公司排名第一。

9. 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王振伟

王振伟,2011年加入山东海运,现任山东海运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参与创建山东海洋集团气体船队,负责公司境外资产股权架构设计、设立工作;带领团队完成公司“十三五”、“十四五”战略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顺利完成公司业务板块多项股权资产优化、引进战略投资者工作,并带领团队完成集团内部航运由业务板块资产重组工作,为山东海运后期资本运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2016年,成功运作山东海运登陆新三板市场,2019年为公司成功引入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目前带领团队启动公司上市筹备工作,克服疫情困难,全力推进公司资产证券化进程。

10.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伍健鸿

伍健鸿,2008年加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成为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于航运、船舶、港口所涉各项法律事务,专业处理各类物流和海商事案件的诉讼及非诉事宜。同时担任多家大型跨国航运物流企业公司法顾,提供公司日常业务运作、合同审查修改、律师见证及合规等多方面法律服务,曾多次在该领域以独创性的视角和经验代理委托人并最终胜诉,主要客户为境内外知名船东、跨国物流企业、保赔协会、保险公司及互联网航运企业等。此外,他还能够及时洞察航运市场变化,凭借缜密的法律专业思维及良好的沟通能力,获得业内及同行的高度评价。

8. 十四五海洋工程

第三十三章 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第一节 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围绕海洋工程、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推进海水淡化和海洋能规模化利用,提高海洋文化旅游开发水平。优化近海绿色养殖布局,建设海洋牧场,发展可持续远洋渔业。建设一批高质量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特色化海洋产业集群,全面提高北部、东部、南部三大海洋经济圈发展水平。以沿海经济带为支撑,深化与周边国家涉海合作。

第二节 打造可持续海洋生态环境

探索建立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严格围填海管控,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与滨海湿地保护。拓展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保障入海河流断面水质。加快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构建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防范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露等重大环境风险,提升应对海洋自然灾害和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完善海岸线保护、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探索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第三节 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积极发展蓝色伙伴关系,深度参与国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制定与实施,推动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深化与沿海国家在海洋环境监测和保护、科学研究和海上搜救等领域务实合作,加强深海战略性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价。参与北极务实合作,建设“冰上丝绸之路”。提高参与南极保护和利用能力。加强形势研判、风险防范和法理斗争,加强海事司法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有序推进海洋基本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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