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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保护保护海龟政策(保护动物海龟)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7-03 19:50   点击:261  编辑:jing 手机版

1. 保护动物海龟

海洋里生存着7种海龟:棱皮龟、蠵龟、玳瑁、橄榄绿鳞龟、绿海龟、丽龟和平背海龟。所有的海龟都被列为濒危动物。

2. 保护海龟我们需要哪些行动?

1、珍惜海洋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2、珍惜海洋资源,爱护绿地资源。

3、愿大海永远清澈与辽阔,愿人类更美好。

4、拥抱蓝色海洋,珍爱生命摇篮。

5、拥抱海洋,感恩海洋,善待海洋。

6、扬帆绿色奥运,拥抱蓝色海洋。

7、污染海洋千夫指,关爱海洋万人颂。

8、手拉手保护海洋环境,心连心传承海洋文明。

3. 国家保护海龟有哪些

中国大陆只有一个,然而就是广东省惠州大亚湾附近的海龟湾。

4. 保护动物海龟作文

乌龟买了一风筝,在广场上放风筝。乌龟慢慢爬啊爬,风筝一动也不动,也不能飞起来。忽然一阵狂风大作,乌龟的风筝被吹飞上了天,断了线,断了线的风筝自由的飞啊,最后风筝累了,落在田野里。

乌鸦哭了,我怎么找回来啊?

我花二十元买的风筝啊。

猎狗很乐于助人,飞快跑到田野把风筝给乌龟衔来了。

乌龟说,谢谢你啊,中午请你吃饭,好不好?

猎狗说,不用了,谢谢,这是我应该做的。

5. 保护动物海龟的标语

1、塑料袋 20 世纪人类最糟糕的发明。

2、环保,有时候只是 0.025 毫米的厚度。

3、塑料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一直存在下去。

这是个很不文明的习惯,而且不利于环保,现在海洋污染特别严重,你要是把一个塑料袋扔到海里,会被一个鲸鱼或者是乌龟,或者是什么鱼给吃到肚子里?

他就不能笑话日积月累,他就会疼痛而死,很多海龟手术之后发现胃里全是塑料袋,金鱼也是吃了很多塑料袋之后消化不了,疼痛难忍,爬到岸上,而且海洋污染时间长了,人类也是受害者。

我们吃的鱼,虾蟹里面也有塑料颗粒,久而久之,我们体内也会有塑料,这样的话不堪设想,后果太严重,希望不文明的行为马上停止。

6. 保护动物海龟图片

因为绿海龟属于海龟的一种,其外皮呈现出绿色。

这种绿色是由于绿海龟的皮肤上的藻类所造成的共生现象,这些藻类会随着绿海龟的生长而生成,使其外皮逐渐呈现出绿色。

此外,绿海龟属于温带及热带海域的爬行动物,是一种珍贵的水生物种,其数量非常稀少,因此也被视为保护动物之一。

绿海龟的绿色皮肤除了是由共生藻类造成外,还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绿海龟的外皮剥落后,新皮肤会呈现出金属色,这种色彩可以反射太阳光线,从而减少热能的吸收,保护绿海龟不受过热的影响。

此外,绿海龟的绿色皮肤也可以提供一定的隐蔽作用,使其在海洋中更难被探测到,避免遭受天敌的袭击。

7. 保护海龟守护海洋宣传画

峡:海峡,峡谷

峰:山峰,巅峰,峰顶,峰值

崎:崎岖不平

屹:屹立不倒

峻:险峻,崇山峻岭

岭:山岭,岭南,岭山

江:长江,江苏,江南,江西,江河

河:黄河,河水,河边,河南,河马

湖:湖南,湖北,湖泊,湖州,芜湖

海:大海,海龟,海角天涯,海报,海草,海军,海螺

浪:惊涛骇浪,浪花,浪费,海浪,风浪,

8. 保护动物海龟有哪几种

有中国海域有5种,分别是绿海龟、玳瑁、太平洋丽龟、红海龟(又名蠵龟)和棱皮龟,其中又以绿海龟和玳瑁最为常见。

全球一共有7种海龟,分别是:绿海龟、玳瑁、太平洋丽龟、红海龟(又名蠵龟)、平背龟、肯普氏丽龟和棱皮龟。

  海龟是一类十分温顺而又十分可爱的动物,它们全身都是宝。龟板是贵重的药材和工艺品原料,肉可食用,脂肪是制造高级香皂和化妆品的原料。为此,有些人贪婪地捕杀它们,估计全世界每年约有30多万只成熟的海龟葬送在人类手里。为了保护海龟,1960年以后各个捕捉海龟的国家便采取禁挖海龟卵、禁捕海龟等措施,并开展人工养殖海龟。目前,国际上已把海龟列为世界野生动物重点保护对象。

9. 保护海龟的意义

乌龟是中华花龟和中华草龟的统称,这两种龟都是中国本土的原生龟,野外环境下主要分布在近岸浅水的淡水环境中,是半水生半陆生的爬行动物。目前野外生存的乌龟数量并不多,而且还面临入侵物种的威胁,生存环境并不乐观,需要加大保护力度。

10. 保护动物海龟叫什么

三沙市西沙群岛海龟保护规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三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20日三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西沙群岛海龟资源,保护和改善海龟栖息地和产卵场的生态环境,减少人类活动对海龟生存条件的干扰和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西沙群岛及其周边海域从事海龟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保护的海龟,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所有海龟物种。

本规定所称的海龟及其制品,是指海龟的整体(含活体、死体和卵)、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海龟保护工作。

综合执法、公安、海警、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洋渔业、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海关、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海龟保护工作,共同建立防范、打击海龟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

永乐群岛、七连屿、永兴管理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有关海龟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查、救助、管理、宣传、科研、教育等海龟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制定专项保护发展规划,将海龟保护工作纳入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规划管理西沙群岛及其周边海域,加强对影响海龟生息繁衍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可能影响海龟生存水域、场所和条件的情况进行科学调查和评估,将调查和评估结果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优先原则和海龟洄游产卵的实际情况,在产卵场海岛及周围海域的一定范围内划定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及时向社会公布。

已列入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和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永乐群岛、七连屿、永兴管理委员会在产卵场海岛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维护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的有关设施、标识;

(二)监视、记录海龟产卵、孵化情况;

(三)组织人员对产卵场进行巡查;

(四)对海龟保护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收容救护:

(一)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移送的海龟;

(二)在野外发现受伤、患病、受困等需要救护的海龟,经现场处理后还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

(三)产卵巢穴受海水淹没威胁,需要转移保护的;

(四)需要收容救护的其他情形。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恢复野外生存能力的海龟进行野外放归;对死亡后经检疫合格并具有科学研究、公益展览等利用价值的海龟,应当依法处理;对死亡后检疫不合格的海龟,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不得在外围进行排放噪声、投射灯光等干扰保护区域内海龟产卵繁殖的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参观考察等需要必须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的,应当事先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因对海龟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经批准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禁止在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进行采石、挖砂、砍伐,以及倾倒、弃置、堆放、处理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等破坏产卵场环境的活动。

第十四条 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原有居民有必要迁出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并依法对合法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具体的安置和补偿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永乐群岛、七连屿、永兴管理委员会建立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清运制度,完善清运设备设施配置。

第十六条 禁止捕捉、杀害海龟、采挖海龟卵。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教学、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必须捕捉海龟、采挖海龟卵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申请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饲养、孵化海龟。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海龟及其制品,或者利用海龟及其制品制作首饰品、装饰观赏品、旅游纪念品、医药化妆品等,或者擅自从事收藏、展示海龟制品等利用活动。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海龟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为了食用非法购买海龟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公众展示展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海龟及其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申请批准,依法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第十八条 运输、携带、寄递海龟及其制品的,应当依法持有或者附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许可证、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专用标识等。

对救护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封、扣押、没收的海龟等特殊情况必须运输、携带、寄递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或者组织交通运输、邮政、民航、快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查验运输、携带、寄递海龟及其制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并在重要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发现海龟受伤、患病、受困、死亡等情况需要救护或者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或者处理措施。

进行捕捞作业、垂钓等活动误捕海龟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或者按照前款的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以海龟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海龟及其制品。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检查海龟及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相关行为人和责任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一)进入放置海龟及其制品的场所;

(二)询问从事相关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

(三)要求从事相关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提供合法证明;

(四)对海龟及其制品进行检查、拍照、录像、抽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破坏海龟产卵保护区域标识的;

(二)在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外围进行排放噪声、投射灯光等干扰保护区域内海龟产卵繁殖的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未经批准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的;

(四)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后不服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

(五)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未按照规定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未经批准对海龟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进行采石、挖砂、砍伐,以及倾倒、弃置、堆放、处理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等破坏产卵场环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捕捉、杀害海龟、采挖海龟卵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饲养、孵化海龟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海龟及其制品,并处海龟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售、购买、利用海龟及其制品,或者利用海龟及其制品制作首饰品、装饰观赏品、旅游纪念品、医药化妆品等,或者擅自从事收藏、展示海龟制品等利用活动的,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许可证、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专用标识和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携带、寄递海龟及其制品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海龟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海龟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海龟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为了食用非法购买海龟及其制品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海龟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海龟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误捕海龟后不立即放生或者不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立即改正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海龟及其制品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海龟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海龟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进行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其他岛礁及其周边海域从事海龟保护及相关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 保护海龟的海报

像是根据英国小说改编的电影版的"five

children and it"。或者看看是否电影名叫"the sand fairy"的片子。中文译名很多,其中一个翻译为"沙子精灵"

讲述小孩被送到叔叔那里,没听叔叔的禁忌,结果发现了一个古老的沙精,可以给小孩实现愿望。

貌似拍了不止一个版本的。海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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