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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大会目标(联合国国际海洋年是哪一年)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7-03 17:22   点击:266  编辑:jing 手机版

1. 联合国国际海洋年是哪一年

关于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还是只是少数国家的尝试。同为南美国家的智利和秘鲁,首先在南太平洋海岸进行推广。但在包括欧洲在内的众多大西洋地区,很多国家还在使用旧的3-12海里领海规则。一些陈旧的条例,甚至是由17世纪的荷兰航海家制定的。

对于这片盛产大龙虾的海区,法国人自然认为其在巴西海岸的3-12海里之外。巴西人则开始依据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将专属海区扩大到100海里。根本谈不拢的双方,很快就开始了武装对峙。巴西海军很快就派出2艘负责巡逻的护卫舰,到相关海域驱逐法国渔船。法国人就向本国政府求助,希望海军派军舰来保护自己的渔船作业。

2. 联合国将哪一年定为国际海洋年

19981994年联合国大会决定把1998年作为国际海洋年

3. 联合国海洋法是哪一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

   第一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一)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二)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一)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

    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

    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

    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

    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均除外;

      (二)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

    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三百零五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五条 正 常 基 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六条 礁 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七条 直 线 基 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八条 内 水

    1.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九条 河 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十条 海 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十一条 港 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十二条 泊 船 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低 潮 高 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4. 联合国海洋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什么时候开始生效的:1994年11月16日

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始生效。

5. 联合国哪一年设为国际海洋年

海洋节共1天。1997年7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将“海洋——人类的共同遗产”作为“国际海洋年”主题的建议,并将1997年7月18日定为“世界海洋日”。

在这项决议中,联合国要求世界各国作出特别努力,通过各种形式的庆祝和宣传活动向政府和公众宣传海洋,提高人们的海洋意识,强调海洋在造就和维持地球生命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强调保护海洋资源与环境的重要性,保持海洋的持续发展和海洋可再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海洋国际合作。

6. 联合国海洋法是哪一年生效的?a1958年b1982年c1994年

1958年通过的多边协议是日内瓦公海公约。

公海公约于1958年8月23日于日内瓦举行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签订,1962年9月30日生效。该公约确认自19世纪以来即已被接受为国际法准则的海洋自由原则。

公约确定公海为除国家的领水或国内水域外的全球所有水域。根据公约的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的任何部分主张主权。

各国在公海享有航行、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飞越公海的同等权利。公约并未解决不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碰撞的管辖权问题。对船员的刑事或纪律程序只能由船旗国或被告人的所属国管辖。

7. 联合国 海洋

1. 可以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数量的情况。2. 该公约是由联合国于1982年通过的,旨在规定国家在海洋领域内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已经有167个国家和欧盟成为了该公约的缔约国。3. 除了官方网站,也可以在联合国的其他官方渠道或者相关的国际法律数据库中查询到该公约的缔约国数量的情况。

8. 联合国海洋公约示意图

国际海峡(International Straits),一般是指经常用于国际航行构成国际航道的海峡。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国际海峡,所有船舶和航空器、包括军舰以及运载核武器的船舶(一般不能断言其航行是无害的)都享有通过性航行权(right of transit passage)。这里所说的通过性航行,指仅以迅速而不间断的通过为目的的航行。这里所说的通过性航行权,是指海峡两岸的国家或地区有义务不得妨碍或者阻止通过性航行。可以说,在通过性航行制度成立之后,发达国家提出的关於国际海峡应具有与公海同样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的主张基本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台湾海峡的两端没有一端是领海,台湾岛的外侧也不能具备同样方便的可替代性航线,而且台湾海峡本身又正在用于(which are used for)国际航行,因此按照对中国有效的《海洋法公约》,在台湾海峡不能适用传统的无害通航制度,而只能适用新的通过性通航的制度.

根据《海洋法公约》定义,国际海峡是夹在公海与公海等之间的领海中,用于国际航行的重要海峡。通过时被赋予的“通过通行权”与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相比,活动的自由度更高。

9. 联合国海洋法是哪一年生

1993年2月,在巴黎举行的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第17次大会上,葡萄牙政府代表团提出:我们应该有一个国际海洋年,以此唤起全人类对海洋的关注。大会根据葡萄牙政府代表团的这一提议,通过了第17号决议,提请教科文组织向联合国大会建议,宣布1998年为国际海洋年。随后在同年11月召开的教科文组织第27届大会上通过决议,建议联合国大会宣布1998年为国际海洋年。

海委会的决议得到了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马约尔的大力支持。1994年2月10日,马约尔致函联合国秘书长,要求与联合国秘书长就宣布1998年为国际海洋年一事进行磋商。这一信函及教科文组织决议在1994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举行的实质性会议上进行了审议,通过了提请联大第49届大会考虑宣布1998年为国际海洋年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得到联大第49届大会第二委员会的支持,在其第12项议程中进行审议并得到通过,并向联大提交了“根据经社理事会的决议要求大会宣布1998年为国际海洋年的决议草案”。

1994年12月19日在49届联大即将结束的会议上,当联大主席要求大会就宣布1998年为国际海洋年这一议案进行表决时,与会代表一致表决支持这项提案,无一票反对。至此,49届联大正式宣布1998年为国际海洋年。

1998国际海洋年的主题是:“海洋-人类共同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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